中标
浙江公司宁海电厂百万机组排烟低温余热回收与汽电双驱系统耦合优化提效研究服务公开招标中标候选人公示
金额
131.8万元
项目地址
浙江省
发布时间
2024/08/20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浙江公司宁海电厂百万机组排烟低温余热回收与汽电双驱系统耦合优化提效研究服务公开招标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项目名称:浙江公司宁海电厂百万机组排烟低温余热回收与汽电双驱系统耦合优化提效研究服务公开招标
招标编号及包号:CEZB240607043001
一、中标候选人情况
标段(包)编号:CEZB240607043001
二、评标情况
评标委员会共 7 名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本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为3天,自发布之日起计算。
三、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1)如需询问不中标原因请联系项目经理:
姓名:杨贺文 电话:025-86728615
邮箱:12093157@chnenergy.com.cn
(2)如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可提出异议:
异议时限及程序: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登入国家能源招标网www.chnenergybidding.com.cn,在“用户登录”→“投标人”→“投标业务”→“招标异议”中提出招标异议。在提出异议时,应明确提出异议内容及异议的有关证据材料、异议诉求,以便我们尽快核实处理。
异议咨询电话:010-58132372
(3)为规范招投标环境,维护正常招投标秩序,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国家能源投资集团供应商失信行为管理的相关规定,投标人存在以下行为属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以非正常渠道干扰正常采购的失信行为,将给予“取消资格”处置,期限为1-3年。
1) 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
2) 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3) 恶意诽谤,诬告或陷害竞争对手
4) 投诉前没有提出异议,或者对未处理完毕的异议提交投诉
5) 多渠道异议、举报、投诉、上访的。
项目名称:浙江公司宁海电厂百万机组排烟低温余热回收与汽电双驱系统耦合优化提效研究服务公开招标
招标编号及包号:CEZB240607043001
一、中标候选人情况
标段(包)编号:CEZB240607043001
载明内容 | 第一中标候选人 | 第二中标候选人 |
名称 | 浙江大学 | 北京工业大学 |
投标报价(人民币万元) | 131.800000 | 132.500000 |
质量(如有)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工期(交货期)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资格能力条件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项目负责人/证书名称/编号(如有) | 周昊、教授证、20061104 | 鹿院卫、教授证、10501PR022287 |
业绩 | 1、百万机组提效增容科技成果评价咨询服务、国能浙江宁海发电有限公司 2、600MW火电机组“抽汽蓄能”储热调峰技术及控制系统研究、赫普能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抽汽蓄能熔盐储热系统方案及关键技术研究、哈尔滨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 4、烟气与熔盐换热过程中传热特性及关键技术研究、哈尔滨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 5、华能岳阳电厂5、6号机组低低温省煤器优化改造换热器性能校核及物模试验、华能湖南岳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6、亚临界机组减排提效技术研究与应用、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7、北仑电厂亚临界综合升级改造咨询服务、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东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8、机组增容及节能减排综合升级改造方案研究、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煤与光热耦合发电技术研究与工业验证-互补系统关键单元与设备设计与制造技术、华北电力大学 2、基于CFD的低温省煤器延寿关键技术研究受热面校核计算、西安西热锅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3、华能沁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3号机组低低温省煤器改造项目换热器性能校核、华能沁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
二、评标情况
评标委员会共 7 名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本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为3天,自发布之日起计算。
三、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1)如需询问不中标原因请联系项目经理:
姓名:杨贺文 电话:025-86728615
邮箱:12093157@chnenergy.com.cn
(2)如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可提出异议:
异议时限及程序: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登入国家能源招标网www.chnenergybidding.com.cn,在“用户登录”→“投标人”→“投标业务”→“招标异议”中提出招标异议。在提出异议时,应明确提出异议内容及异议的有关证据材料、异议诉求,以便我们尽快核实处理。
异议咨询电话:010-58132372
(3)为规范招投标环境,维护正常招投标秩序,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国家能源投资集团供应商失信行为管理的相关规定,投标人存在以下行为属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以非正常渠道干扰正常采购的失信行为,将给予“取消资格”处置,期限为1-3年。
1) 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
2) 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3) 恶意诽谤,诬告或陷害竞争对手
4) 投诉前没有提出异议,或者对未处理完毕的异议提交投诉
5) 多渠道异议、举报、投诉、上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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