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g62023bj1000083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李晨晨
招标代理机构华信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毛女士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中国华电集团发电运营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项目名称 中国华电集团发电运营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项目编号 G62023BJ1000083
融资方所在地区 北京市昌平区 融资方所属行业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3-11-03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2023-11-30
拟募集资金金额 择优确定
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或股份数 不超过33%
专业服务机构 项目机构名称:华信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 联系人:毛女士 / 联系电话:18513827301
交易机构 项目负责人:田琳 / 联系电话:010-66295502 | 部门负责人:刘达 / 联系电话:010-66295655

意向投资方须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向北京产权交易所递交《投资申请书》及相关文件,并通过受托交易服务会员或自行与项目负责人确认已完成北交互联综合交易服务管理平台的意向投资方登记。逾期未登记,视为放弃投资。
  • 项目基本情况
  • 融资方情况
  • 投资方资格条件与增资条件
  • 遴选方案
  • 相关附件

一、承诺书
    本融资方拟实施增资,并通过北京产权交易所发布增资信息,择优选定投资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二、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 G62023BJ1000083
项目名称 中国华电集团发电运营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融资方所在地区 北京市昌平区 融资方所属行业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涉及非公开协议增资情况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认缴权
拟募集资金金额 择优确定
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或股份数 不超过33%
拟征集投资方数量 不超过2个
增资后企业股权结构 增资完成后,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不低于67%,公开增资引入的新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超过33%。
增资方案主要内容
增资达成或终止的条件 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投资方,增资价格不低于经备案的评估结果,且经融资方有权批准机构确认后签订增资协议,则本次增资达成。
信息发布期满的安排 1.未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则:
按照 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公告时间直至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
2.产生了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但未满足拟募集资金金额、对应持股比例(股份数)或拟征集投资方数量等要求的,则:
按照 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公告时间直至征集到的拟募集资金金额、对应持股比例(股份数)及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数量满足本项目公告要求。
募集资金用途 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偿还债务。

三、融资方基本情况
名称 中国华电集团发电运营有限公司
基本情况 住所 北京市昌平区白浮泉路17号综合楼401
法定代表人 刘德进
成立日期 2007-06-11
注册资本 141293.78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 141293.78万元(人民币)
股东个数 1
经营范围 发电设备运行、维护和检修;批发、零售机械设备、五金交电、电子产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企业管理。(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企业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前十位) 出资比例(%)
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 100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近三年年度审计报告
年度 2022年度 2021年度 2020年度
资产总计 686037.97 539516.3 601711.67
负债总计 187597.34 35303.86 69806.16
所有者权益 498440.62 504212.45 531905.52
营业收入 9567.15 10738.65 11340.02
净利润 13305.64 -8937.01 40633.87
最近一期财务数据
日期 2023-10-31
资产总计 671600.36
负债总计 187443.15
所有者权益 484157.21
营业收入 8497.07
净利润 1400.01
增资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融资方决策文件类型 其他
国资监管机构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单位名称 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文件类型 其他
其他披露事项 1、募集资金总额超出新增注册资本金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归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2、意向投资方如需对融资方开展尽调工作,须向北交所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委托函件、受托方身份证复印件及已签署的《保密承诺函》(融资方处领取,融资方联系人:李晨晨,联系电话:010-83565924)后,方可查阅融资方置于北交所备查的相关文件。
3、投资方须在本项目出具增资凭证前将交易服务费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4、其他详见交易所备查文件。

四、投资方资格条件与增资条件
投资方资格条件 1. 意向投资方应为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如意向投资方为企业法人的,其实缴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亿元人民币(须提供2022年度审计报告);如意向投资方为私募投资基金:(1)基金管理人的累计管理规模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且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亿元人民币(需提供基金备案证明、基金管理人与实际控制人权属关系证明材料及实际控制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意向投资方须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完成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的基金管理人登记及基金备案(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意向投资方或其关联方应在清洁能源发电领域具备投资经验(累计投资金额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需提供意向投资方或其关联方在该领域的合作协议或投资协议等相关证明文件(备注:本项目所称关联方指意向投资方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及其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若提供关联方资料,须提供关系证明资料)。
3. 本次增资不接受联合投资体投资,不接受委托持股、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
4. 意向投资方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增资条件 1、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投资方有权利及义务在信息披露公告期间自行组织并承担费用对融资方进行全面了解。意向投资方提交投资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融资方就本次增资在北交所信息披露公告及备查资料所披露的相关内容,已完成对融资方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信息披露公告之内容及融资方的现状(包括可能存在的瑕疵),同意以不低于融资方经备案的净资产评估值计算的每单位注册资本的对应价格进行增资。意向投资方如以不了解融资方现状或交易安排等为由发生信息披露公告所述扣除交易保证金相关情形的,融资方有权扣除该意向投资方已交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
2、意向投资方须在本项目公示期间向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称“北交所”)提交意向投资申请材料,并在公告期截止日17:00之前(以到账时间为准)将拟投资金额的30%交易保证金划转到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其放弃投资资格。
3、投资方须采用货币方式投资,币种为人民币。单一意向投资方投资金额不得低于10亿元且不得高于20亿元。
4、意向投资方经过场内交易程序,并经融资方有权批准机构确认为投资方后,在北交所发出书面通知次日起3个自然日内签署《增资协议》,并按照《增资协议》约定的支付时间将除交易保证金以外的增资款划转至融资方指定银行账户,同时将本项目服务费全额支付至北交所服务费专用账户。
5、北交所与融资方对意向投资方进行资格审核,必要时可以要求意向投资方提供补充资料。融资方有权对意向投资方进行反向尽职调查。融资方有权视募集情况对各意向投资方的拟投资金额、拟投资金额对应持股比例做出调整。
6、意向投资方须书面承诺:(1)本方具有良好的资金状况及商业信誉,近三年无不良经营记录,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被强制执行、被申请破产或其他面临解散清算等情况,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犯罪记录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2)本方承诺出资所使用的资金来源合法;(3)本方认可并承诺,支持融资方后续资本运作,保证参与融资方本次增资不会对融资方的后续资本运作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实质性障碍。承诺不对融资方提出类似设置保底分红条款及相应的保护性、惩罚性条款等要求;(4)本方不属于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三类股东”的情况,亦不存在委托持股、表决权委托、收益权转让等情形,本方的出资结构可以穿透识别最终受益人,本方及逐层穿透至最终受益人中存在的自然人股东,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的情况;(5)同意北交所出具《增资凭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收到的保证金(转为增资款项的一部分)划转至融资方指定银行账户;(6)同意若出现“保证金处置方式”中所述扣除保证金的任何一种情况时,融资方有权全额扣除本方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对融资方的补偿金;(7)同意融资方对本方的投资金额做出调整。(8)若被确定为投资方,本方同意在北交所发出书面通知次日起3个自然日内按照融资方的安排签署《增资协议》,并按照《增资协议》约定的支付时间将除交易保证金以外的增资款划转至融资方指定银行账户,同时将本项目服务费全额支付至北交所服务费专用账户。
保证金设置 保证金金额或比例 意向投资方拟投资总额的30%
交纳时间 本公告截止日17:00前交纳
保证金处置方式 1、保证金扣除情形:
若非融资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融资方有权全额扣除意向投资方所交纳的保证金:(1)意向投资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增资申请的;(2)本增资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满,须参加遴选程序而未参加或未按要求参加的;(3)在被确定为投资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融资方签署《增资协议》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增资款的;(4)其他违反本信息披露公告内容或承诺事项的。
2、意向投资方成为投资方的,其保证金按照本公告及《增资协议》约定处置;未被确认为投资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保证金将在确认其未成为投资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返还;
3、其他约定:无。

五、遴选方案
遴选方式 综合评议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意向投资方按时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且经融资方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后成为合格意向投资方。若仅征集到2个以内(含2 家)合格意向投资方,融资方有权决定是否通过综合评议进行遴选;若征集到2个(不含)以上的合格意向投资方,本项目将采取综合评议的方式,主要从以下方面对合格意向投资方进行遴选:
(1)合格意向投资方的投资报价;
(2)合格意向投资方及其关联方的综合实力: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背景、股东构成、财务状况、行业地位、投资主体结构及合规情况等;
(3)合格意向投资方及其关联方与融资方业务协同及支持程度,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和运营经验、合作经验、对融资方的资源支持、在未来开展融资、资本运作等工作方面可提供的支持、预期投资收益期望值等;
(4)合格意向投资方对融资方本次增资工作的响应程度及与融资方的文化契合度。
备注:本项目所称关联方指意向投资方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及其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若提供关联方资料,须提供关系证明资料。

六、相关附件
相关附件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