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三台县人民医院车辆维修、保养服务二次竞价项目结果公告
金额
24.86万元
项目地址
四川省
发布时间
2024/08/01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sc-kjxy-20240509510722000001
预算金额24.86万元
招标公司三台县人民医院
招标联系人-13990117029
中标公司三台县潼川镇宏明汽车修理厂24.86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一、项目概述
框架协议项目名称:2024三台县人民政府采购中心车辆维修、保养服务封闭式
框架协议项目编号:SC-KJXY-20240509510722000001
采购包名称:三台县2024-2025年度公务用车维修和保养服务
采购人名称:三台县人民医院
采购人地址: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三台县潼川镇解放下街139号
采购人联系方式:13990117029
二、成交供应商
三、成交标的
服务需求:
(1) 服务名称: 折扣率
基础单价(元): 592000.00
数量: 1
报价折扣率(%): 42.00 折扣价(元): 248640.00
服务内容: 1、供应商工时报价=工时单价(36元/工时)×(1-折扣率)。工时费折扣率区间为10%-100%。
2、材料费=材料结算价×(1-折扣率)。材料结算价折扣率区间为10%-100%。
3、综合折扣率=工时费折扣率×40%+材料费折扣率×60%,按照供应商响应的综合折扣率从高到低排序。
4、车辆维修竣工出厂时,应达到《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等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及车辆维修标准。中标人应严格按照投标文件的报价标准结算维修费用,车辆维修费除上述外不得再有其他费用。
服务标准: 1、供应商工时报价=工时单价(36元/工时)×(1-折扣率)。工时费折扣率区间为10%-100%。
2、材料费=材料结算价×(1-折扣率)。材料结算价折扣率区间为10%-100%。
3、综合折扣率=工时费折扣率×40%+材料费折扣率×60%,按照供应商响应的综合折扣率从高到低排序。
4、车辆维修竣工出厂时,应达到《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等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及车辆维修标准。中标人应严格按照投标文件的报价标准结算维修费用,车辆维修费除上述外不得再有其他费用。
技术保障:
所涉及货物质量标准:
(2) 服务名称: 供应商应达到或者优于此项所述服务承诺
基础单价(元): 0.00
数量: 0
报价折扣率(%): 折扣价(元): 0.00
服务内容: 1、应保证送修方获得优先服务的权利。
2、供应商依据相关标准和维修手册对车辆进行检测,检测完毕后确定切合实际的维修方案,在征得送修方同意后按维修方案实施维修(维修方案因实际情况改变须征得送修方同意),维修竣工后在打印的维修清单上注明详细维修清单明细、维修工时费、材料费、完成维修的时间、维修总金额等内容,材料综合管理费必须在维修清单中明确单独列出,并通知送修方前来办理车辆交接手续,供应商出具维修出厂合格证和维修清单,送修方仔细检查竣工车辆,若无异议在维修清单上签字确认。
3、供应商负责维修期间的车辆安全和维修质量。在车辆维修期间发生失火、被盗及其它损失,由维修企业承担一切后果。已经维修合格出厂的车辆按《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4号)执行。若送修方对车辆维修质量有异议,可以以书面形式向供应商提出,若供应商不能给予令人信服的答复,送修方可报请法定检验机构进行鉴定。维修质量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送修方承担;维修质量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供应商承担。
4、供应商须严格执行中标收费价格,对未经送修方同意超出送修范围的项目和超出中标价格的收费,送修方有权拒绝结算。
5、供应商为送修方定点维修的车辆定期免费检测调整制动、灯光、空调等系统;
6、由于技术及其它原因,供应商不能维修的车辆,供应商应向车辆管理单位送修方来函说明原因,并由供应商联系具有资质的企业维修。
7、供应商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4号)对送修车辆建立用户档案和台帐记录,并按季向车辆送修单位报送车辆维修情况统计总表及每辆车的季度定点维修执行情况表;
8、必须设立公务用车维修专门联系人、专用联系电话和服务专柜。为公务用车提供优先服务,确保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维修项目,保障用车需要。联系电话如有变更,必须及时通知三台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及车辆管理单位。
9、供应商应设有24小时服务电话,在接到送修方报修电话后半小时内予以响应,并能提供紧急救援服务。救援产生的费用(包括人员、车辆及其他)三台县境内一律免费,三台县境外施救和拖车费用按每公里3元据实收取。
10、投标人须免费配合采购人进行车辆年审服务。2 个工作日内上门接车并完成车辆年审工作。其中涉及到车辆检测机构收取的检测费用由采购人支付,付费标准依据出具的正规票据据实结算,采购人不再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11、供应商承诺优于国家、行业相关规范标准并达到:(1)经营场地面积不低于400平方米,且交通便利。(2)企业功能区分布图、常用汽配材料价格、维修质量标准、投诉电话、企业资质、员工资格证明和营业时间等必须上墙公示。(3)修理车间布局合理、设备设施良好、修理工位标示明确。(4)设置满足需要的停车场地和接待区,接待区要有满足客户登记和休息的设施。【注:此项要求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承诺函,逐条进行承诺,承诺函格式自拟,加盖电子签章】12、框架协议签订前,征集人与三台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三台县交通局等相关部门组成检查组进行实地核查,如有入围供应商响应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将取消其入围资格。
服务标准: 1、应保证送修方获得优先服务的权利。
2、供应商依据相关标准和维修手册对车辆进行检测,检测完毕后确定切合实际的维修方案,在征得送修方同意后按维修方案实施维修(维修方案因实际情况改变须征得送修方同意),维修竣工后在打印的维修清单上注明详细维修清单明细、维修工时费、材料费、完成维修的时间、维修总金额等内容,材料综合管理费必须在维修清单中明确单独列出,并通知送修方前来办理车辆交接手续,供应商出具维修出厂合格证和维修清单,送修方仔细检查竣工车辆,若无异议在维修清单上签字确认。
3、供应商负责维修期间的车辆安全和维修质量。在车辆维修期间发生失火、被盗及其它损失,由维修企业承担一切后果。已经维修合格出厂的车辆按《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4号)执行。若送修方对车辆维修质量有异议,可以以书面形式向供应商提出,若供应商不能给予令人信服的答复,送修方可报请法定检验机构进行鉴定。维修质量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送修方承担;维修质量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供应商承担。
4、供应商须严格执行中标收费价格,对未经送修方同意超出送修范围的项目和超出中标价格的收费,送修方有权拒绝结算。
5、供应商为送修方定点维修的车辆定期免费检测调整制动、灯光、空调等系统;
6、由于技术及其它原因,供应商不能维修的车辆,供应商应向车辆管理单位送修方来函说明原因,并由供应商联系具有资质的企业维修。
7、供应商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4号)对送修车辆建立用户档案和台帐记录,并按季向车辆送修单位报送车辆维修情况统计总表及每辆车的季度定点维修执行情况表;
8、必须设立公务用车维修专门联系人、专用联系电话和服务专柜。为公务用车提供优先服务,确保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维修项目,保障用车需要。联系电话如有变更,必须及时通知三台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及车辆管理单位。
9、供应商应设有24小时服务电话,在接到送修方报修电话后半小时内予以响应,并能提供紧急救援服务。救援产生的费用(包括人员、车辆及其他)三台县境内一律免费,三台县境外施救和拖车费用按每公里3元据实收取。
10、投标人须免费配合采购人进行车辆年审服务。2 个工作日内上门接车并完成车辆年审工作。其中涉及到车辆检测机构收取的检测费用由采购人支付,付费标准依据出具的正规票据据实结算,采购人不再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11、供应商承诺优于国家、行业相关规范标准并达到:(1)经营场地面积不低于400平方米,且交通便利。(2)企业功能区分布图、常用汽配材料价格、维修质量标准、投诉电话、企业资质、员工资格证明和营业时间等必须上墙公示。(3)修理车间布局合理、设备设施良好、修理工位标示明确。(4)设置满足需要的停车场地和接待区,接待区要有满足客户登记和休息的设施。【注:此项要求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承诺函,逐条进行承诺,承诺函格式自拟,加盖电子签章】12、框架协议签订前,征集人与三台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三台县交通局等相关部门组成检查组进行实地核查,如有入围供应商响应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将取消其入围资格。
技术保障:
所涉及货物质量标准:
(3) 服务名称: 质量保证
基础单价(元): 0.00
数量: 0
报价折扣率(%): 折扣价(元): 0.00
服务内容: 1、所采用的零部件、配件等材料应符合国家或部门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汽车维修相关标准。应有合法的进货渠道,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以次充好。如果因特殊情况要用替代件或旧件的,必须经送修单位同意,定点维修单位还应在材料清单中加以注明,否则不得使用。
2、车辆维修后,未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的,返修不得再计价收费。车辆维修竣工出厂执行质量保证期制度,不能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颁布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第14号)的标准(投标人可对此提供更优的方案)。
3、服务质量满足但不限于《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第14号) 等相关要求;2、汽车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6000公里或者60日历天; 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历天。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注:此项要求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承诺函,逐条进行承诺,承诺函格式自拟,加盖电子签章】4、在质量保证期内,若因维修质量问题造成车辆故障或损坏的,供应商应负责及时无偿将其返修;若因维修质量问题造成车辆异常损坏或车辆机件事故的,由供应商承担负责相关后果。【注:此项要求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承诺函,逐条进行承诺,承诺函格式自拟,加盖电子签章】
服务标准: 1、所采用的零部件、配件等材料应符合国家或部门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汽车维修相关标准。应有合法的进货渠道,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以次充好。如果因特殊情况要用替代件或旧件的,必须经送修单位同意,定点维修单位还应在材料清单中加以注明,否则不得使用。
2、车辆维修后,未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的,返修不得再计价收费。车辆维修竣工出厂执行质量保证期制度,不能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颁布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第14号)的标准(投标人可对此提供更优的方案)。
3、服务质量满足但不限于《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第14号) 等相关要求;2、汽车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6000公里或者60日历天; 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历天。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注:此项要求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承诺函,逐条进行承诺,承诺函格式自拟,加盖电子签章】4、在质量保证期内,若因维修质量问题造成车辆故障或损坏的,供应商应负责及时无偿将其返修;若因维修质量问题造成车辆异常损坏或车辆机件事故的,由供应商承担负责相关后果。【注:此项要求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承诺函,逐条进行承诺,承诺函格式自拟,加盖电子签章】
技术保障:
所涉及货物质量标准:
服务人员组成:
2024年08月01日
征集人:三台县人民政府采购中心
框架协议项目名称:2024三台县人民政府采购中心车辆维修、保养服务封闭式
框架协议项目编号:SC-KJXY-20240509510722000001
采购包名称:三台县2024-2025年度公务用车维修和保养服务
采购人名称:三台县人民医院
采购人地址: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三台县潼川镇解放下街139号
采购人联系方式:13990117029
二、成交供应商
成交供应商 | 地址 | 成交金额(元) |
---|---|---|
三台县潼川镇宏明汽车修理厂 | 凯江路263号 | 248640.00 |
三、成交标的
服务需求:
(1) 服务名称: 折扣率
基础单价(元): 592000.00
数量: 1
报价折扣率(%): 42.00 折扣价(元): 248640.00
服务内容: 1、供应商工时报价=工时单价(36元/工时)×(1-折扣率)。工时费折扣率区间为10%-100%。
2、材料费=材料结算价×(1-折扣率)。材料结算价折扣率区间为10%-100%。
3、综合折扣率=工时费折扣率×40%+材料费折扣率×60%,按照供应商响应的综合折扣率从高到低排序。
4、车辆维修竣工出厂时,应达到《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等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及车辆维修标准。中标人应严格按照投标文件的报价标准结算维修费用,车辆维修费除上述外不得再有其他费用。
服务标准: 1、供应商工时报价=工时单价(36元/工时)×(1-折扣率)。工时费折扣率区间为10%-100%。
2、材料费=材料结算价×(1-折扣率)。材料结算价折扣率区间为10%-100%。
3、综合折扣率=工时费折扣率×40%+材料费折扣率×60%,按照供应商响应的综合折扣率从高到低排序。
4、车辆维修竣工出厂时,应达到《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等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及车辆维修标准。中标人应严格按照投标文件的报价标准结算维修费用,车辆维修费除上述外不得再有其他费用。
技术保障:
所涉及货物质量标准:
(2) 服务名称: 供应商应达到或者优于此项所述服务承诺
基础单价(元): 0.00
数量: 0
报价折扣率(%): 折扣价(元): 0.00
服务内容: 1、应保证送修方获得优先服务的权利。
2、供应商依据相关标准和维修手册对车辆进行检测,检测完毕后确定切合实际的维修方案,在征得送修方同意后按维修方案实施维修(维修方案因实际情况改变须征得送修方同意),维修竣工后在打印的维修清单上注明详细维修清单明细、维修工时费、材料费、完成维修的时间、维修总金额等内容,材料综合管理费必须在维修清单中明确单独列出,并通知送修方前来办理车辆交接手续,供应商出具维修出厂合格证和维修清单,送修方仔细检查竣工车辆,若无异议在维修清单上签字确认。
3、供应商负责维修期间的车辆安全和维修质量。在车辆维修期间发生失火、被盗及其它损失,由维修企业承担一切后果。已经维修合格出厂的车辆按《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4号)执行。若送修方对车辆维修质量有异议,可以以书面形式向供应商提出,若供应商不能给予令人信服的答复,送修方可报请法定检验机构进行鉴定。维修质量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送修方承担;维修质量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供应商承担。
4、供应商须严格执行中标收费价格,对未经送修方同意超出送修范围的项目和超出中标价格的收费,送修方有权拒绝结算。
5、供应商为送修方定点维修的车辆定期免费检测调整制动、灯光、空调等系统;
6、由于技术及其它原因,供应商不能维修的车辆,供应商应向车辆管理单位送修方来函说明原因,并由供应商联系具有资质的企业维修。
7、供应商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4号)对送修车辆建立用户档案和台帐记录,并按季向车辆送修单位报送车辆维修情况统计总表及每辆车的季度定点维修执行情况表;
8、必须设立公务用车维修专门联系人、专用联系电话和服务专柜。为公务用车提供优先服务,确保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维修项目,保障用车需要。联系电话如有变更,必须及时通知三台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及车辆管理单位。
9、供应商应设有24小时服务电话,在接到送修方报修电话后半小时内予以响应,并能提供紧急救援服务。救援产生的费用(包括人员、车辆及其他)三台县境内一律免费,三台县境外施救和拖车费用按每公里3元据实收取。
10、投标人须免费配合采购人进行车辆年审服务。2 个工作日内上门接车并完成车辆年审工作。其中涉及到车辆检测机构收取的检测费用由采购人支付,付费标准依据出具的正规票据据实结算,采购人不再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11、供应商承诺优于国家、行业相关规范标准并达到:(1)经营场地面积不低于400平方米,且交通便利。(2)企业功能区分布图、常用汽配材料价格、维修质量标准、投诉电话、企业资质、员工资格证明和营业时间等必须上墙公示。(3)修理车间布局合理、设备设施良好、修理工位标示明确。(4)设置满足需要的停车场地和接待区,接待区要有满足客户登记和休息的设施。【注:此项要求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承诺函,逐条进行承诺,承诺函格式自拟,加盖电子签章】12、框架协议签订前,征集人与三台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三台县交通局等相关部门组成检查组进行实地核查,如有入围供应商响应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将取消其入围资格。
服务标准: 1、应保证送修方获得优先服务的权利。
2、供应商依据相关标准和维修手册对车辆进行检测,检测完毕后确定切合实际的维修方案,在征得送修方同意后按维修方案实施维修(维修方案因实际情况改变须征得送修方同意),维修竣工后在打印的维修清单上注明详细维修清单明细、维修工时费、材料费、完成维修的时间、维修总金额等内容,材料综合管理费必须在维修清单中明确单独列出,并通知送修方前来办理车辆交接手续,供应商出具维修出厂合格证和维修清单,送修方仔细检查竣工车辆,若无异议在维修清单上签字确认。
3、供应商负责维修期间的车辆安全和维修质量。在车辆维修期间发生失火、被盗及其它损失,由维修企业承担一切后果。已经维修合格出厂的车辆按《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4号)执行。若送修方对车辆维修质量有异议,可以以书面形式向供应商提出,若供应商不能给予令人信服的答复,送修方可报请法定检验机构进行鉴定。维修质量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送修方承担;维修质量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供应商承担。
4、供应商须严格执行中标收费价格,对未经送修方同意超出送修范围的项目和超出中标价格的收费,送修方有权拒绝结算。
5、供应商为送修方定点维修的车辆定期免费检测调整制动、灯光、空调等系统;
6、由于技术及其它原因,供应商不能维修的车辆,供应商应向车辆管理单位送修方来函说明原因,并由供应商联系具有资质的企业维修。
7、供应商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4号)对送修车辆建立用户档案和台帐记录,并按季向车辆送修单位报送车辆维修情况统计总表及每辆车的季度定点维修执行情况表;
8、必须设立公务用车维修专门联系人、专用联系电话和服务专柜。为公务用车提供优先服务,确保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维修项目,保障用车需要。联系电话如有变更,必须及时通知三台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及车辆管理单位。
9、供应商应设有24小时服务电话,在接到送修方报修电话后半小时内予以响应,并能提供紧急救援服务。救援产生的费用(包括人员、车辆及其他)三台县境内一律免费,三台县境外施救和拖车费用按每公里3元据实收取。
10、投标人须免费配合采购人进行车辆年审服务。2 个工作日内上门接车并完成车辆年审工作。其中涉及到车辆检测机构收取的检测费用由采购人支付,付费标准依据出具的正规票据据实结算,采购人不再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11、供应商承诺优于国家、行业相关规范标准并达到:(1)经营场地面积不低于400平方米,且交通便利。(2)企业功能区分布图、常用汽配材料价格、维修质量标准、投诉电话、企业资质、员工资格证明和营业时间等必须上墙公示。(3)修理车间布局合理、设备设施良好、修理工位标示明确。(4)设置满足需要的停车场地和接待区,接待区要有满足客户登记和休息的设施。【注:此项要求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承诺函,逐条进行承诺,承诺函格式自拟,加盖电子签章】12、框架协议签订前,征集人与三台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三台县交通局等相关部门组成检查组进行实地核查,如有入围供应商响应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将取消其入围资格。
技术保障:
所涉及货物质量标准:
(3) 服务名称: 质量保证
基础单价(元): 0.00
数量: 0
报价折扣率(%): 折扣价(元): 0.00
服务内容: 1、所采用的零部件、配件等材料应符合国家或部门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汽车维修相关标准。应有合法的进货渠道,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以次充好。如果因特殊情况要用替代件或旧件的,必须经送修单位同意,定点维修单位还应在材料清单中加以注明,否则不得使用。
2、车辆维修后,未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的,返修不得再计价收费。车辆维修竣工出厂执行质量保证期制度,不能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颁布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第14号)的标准(投标人可对此提供更优的方案)。
3、服务质量满足但不限于《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第14号) 等相关要求;2、汽车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6000公里或者60日历天; 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历天。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注:此项要求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承诺函,逐条进行承诺,承诺函格式自拟,加盖电子签章】4、在质量保证期内,若因维修质量问题造成车辆故障或损坏的,供应商应负责及时无偿将其返修;若因维修质量问题造成车辆异常损坏或车辆机件事故的,由供应商承担负责相关后果。【注:此项要求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承诺函,逐条进行承诺,承诺函格式自拟,加盖电子签章】
服务标准: 1、所采用的零部件、配件等材料应符合国家或部门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汽车维修相关标准。应有合法的进货渠道,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以次充好。如果因特殊情况要用替代件或旧件的,必须经送修单位同意,定点维修单位还应在材料清单中加以注明,否则不得使用。
2、车辆维修后,未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的,返修不得再计价收费。车辆维修竣工出厂执行质量保证期制度,不能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颁布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第14号)的标准(投标人可对此提供更优的方案)。
3、服务质量满足但不限于《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第14号) 等相关要求;2、汽车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6000公里或者60日历天; 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历天。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注:此项要求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承诺函,逐条进行承诺,承诺函格式自拟,加盖电子签章】4、在质量保证期内,若因维修质量问题造成车辆故障或损坏的,供应商应负责及时无偿将其返修;若因维修质量问题造成车辆异常损坏或车辆机件事故的,由供应商承担负责相关后果。【注:此项要求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承诺函,逐条进行承诺,承诺函格式自拟,加盖电子签章】
技术保障:
所涉及货物质量标准:
服务人员组成:
序号 | 服务人员要求 | 人员资质要求 | 数量 | 计量单位 |
---|---|---|---|---|
1 | 1.应具有维修企业负责人、维修技术负责人、维修质量检验员、维修业务员、维修价格结算员、机修人员、电器维修人员、钣金(车身修复)人员和涂漆(车身涂装)人员。 2.维修质量检验员数量应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至少应配备2名维修质量检验员。 3.机修人员、电器维修人员、钣金人员和涂漆人员等人员配备应至少各配备1人,且不得相互兼职。 | 根据相关规定,从业人员应取得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或其他证书证明材料。 | 1 | 组 |
2024年08月01日
征集人:三台县人民政府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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