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知识产权国民教育基地文化布置项目成交公告
金额
199万元
项目地址
江苏省
发布时间
2024/06/27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jszc-320411-czjc-c2024-0043
预算金额199万元
招标联系人万玉娇
招标代理机构常州金诚招投标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窦文卓0519-85183350
中标公司常州美喆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199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一、项目编号:JSZC-320411-CZJC-C2024-0043
二、项目名称: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知识产权国民教育基地文化布置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四、主要标的信息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崔萍、彭佩佩、汪小芳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以成交金额为基数,按100万以下*1.5%、100万元(含)—500万元0.8%计算。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无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采购包1
单位名称: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单位地址:常州市新北区高新广场1号楼5楼
联系人:万玉娇
联系电话:0519-8511668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单位名称:常州金诚招投标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新北区汉江路368号金城大厦1908室
联系人:窦文卓
联系电话:0519-8518335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窦文卓
电话:0519-85183350
十、附件
1.采购文件
2.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
3.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4.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5.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注册地在国家级贫困县域内物业公司的,应公告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
二、项目名称: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知识产权国民教育基地文化布置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社会信用代码 | 供应商地址 | 评审总得分 | 中标/成交金额 |
1 | 常州美喆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91320412MAC454KLXN |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西太湖科技产业园禾香路123号7号楼 | 88.26(均分制) | 1990000元 |
四、主要标的信息
服务类 |
名称: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知识产权国民教育基地文化布置项目 服务范围:本项目位于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衡山路6-6号,项目总面积600㎡;本项目是对现有空间进行功能拆分,通过合理布局、项目规划、设计、施工,以满足各类受众的多样性需求,让知识产权国民教育基地成为政府、企业、百姓三方能够学习交流,互助共赢的场所,为常州成为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城市添砖加瓦。 服务要求: 1、质量要求: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本产品使用的所有材料需符合环保要求,所含有的可能危害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元素不得超过国家或行业规定标准。 3、成交供应商在成交后根据采购人提出的需求,提供方案供采购人选择,经采购人定稿后制作或提供相关服务。 4、交货时间:按照采购人订单约定日期前。如遇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逾期交货,交货期顺延。 5、售后服务要求:自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以双方在验收报告签订日期为准),提供壹年免费质保服务。免费质保期内,除人为损坏和不可抗拒因素外,磋商供应商对设计图进行免费修补或更换。 6、若有不在清单中的其他制作项目,以双方协商的最终价格为准。 服务时间:180日内完成规划、设计及制作工作,并经采购人验收合格。 服务标准:根据采购人、采购文件的要求及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崔萍、彭佩佩、汪小芳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以成交金额为基数,按100万以下*1.5%、100万元(含)—500万元0.8%计算。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无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采购包1
单位名称: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单位地址:常州市新北区高新广场1号楼5楼
联系人:万玉娇
联系电话:0519-8511668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单位名称:常州金诚招投标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新北区汉江路368号金城大厦1908室
联系人:窦文卓
联系电话:0519-8518335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窦文卓
电话:0519-85183350
十、附件
1.采购文件
2.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
3.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4.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5.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注册地在国家级贫困县域内物业公司的,应公告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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