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fycg2023-0228
预算金额33.64万元
招标联系人孙风阳
招标代理机构大连富越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孙元直
标书截止时间2023/04/30
投标截止时间2023/04/17
公告正文

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2023年度交通管理设施维护设计项目招标公告

2023-03-27 机电产品招标投标电子交易平台

项目概况

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2023年度交通管理设施维护设计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大连富越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市西岗区晨光街8号一楼)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341713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FYCG2023-0228

项目名称: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2023年度交通管理设施维护设计项目

预算金额:33.64万元(投标报价超出采购预算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最高限价:无

项目内容:对交警支队2023年度交通管理设施维护内容(包括标线、标志(含自主发光标志)、路中及路侧隔离护栏、隔离柱、限高设施等交通设施的设置以及区域交通组织规划和部分信号灯、视频、电警、卡口、公交专用道及交通限速显示屏设备、可变车道及违法车辆号牌提示屏、交通诱导屏、智慧场景等交通科技设备的新建、迁改、升级等)进行设计,满足交通管理设施的施工要求。详细内容见招标文件第三章项目需求及服务要求

注:投标人不能只对本项目个别服务内容进行投标,否则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被拒绝。

合同履行期限:与施工工期同步。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具有本项目服务能力的投标人。

2.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具有市政行业(道路工程)设计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无处罚期内的不良行为记录;

注:1.截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在开标室现场经“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辽宁”网站(http://xyln.ln.gov.cn/)、“信用大连”网站(https://credit.dl.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查询,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本项目不允许分包、转包。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3327日至202343日,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大连市西岗区晨光街8号一楼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人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一份(复印件须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一份以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套(复印件须加盖公章),方可购买招标文件。

售价:300/,售后不退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及时间:20234171330(北京时间)

开标时间与地点:20234171330(北京时间)在大连富越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会议室(地址:大连市西岗区晨光街8号一楼)。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其他补充事宜

七、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招标人信息:

名称: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地址:大连市西岗区迎春路2

联 系 人:孙风阳

话:0411-88058460 

2、招标代理人信息:

名称:大连富越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大连市西岗区晨光街8号一楼

联系方式:041186665011

传真:041186665011

电子邮箱:dlfuyue2@126.com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孙元直 肖丽娜

电话:0411-86665011


※特别说明:根据《大连市财政局关于2017年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及有关事宜的通知》(大财采【2016】1070号)规定,属于自行采购的项目,应有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不纳入财政部门监管范围,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凡涉及与自行采购项目有关的询问、质疑、投诉、举报等事宜,相关供应商应向代理机构(如有)、采购单位或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特别说明:根据《转发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18-2019年度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大财采【2017】1016号)规定,本项目属于自行采购的项目,应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不纳入财政部门监管范围,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凡涉及与自行采购项目有关的询问、质疑、投诉、举报等事宜,相关供应商应向代理机构(如有)、采购单位或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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