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渝北区畜牧水产站2024年春防消毒剂采购竞采公告
金额
6.9万元
项目地址
重庆市
发布时间
2024/03/05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62024030520635566
预算金额6.9万元
招标联系人陈老师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一、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渝北区畜牧水产站2024年春防消毒剂采购 
项目编号:62024030520635566 
报价起止时间:2024-03-08 09:00  -  2024-03-08 13:00 
采购单位:重庆市渝北区畜牧水产站 
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陈老师  67178198 
供应商规模要求: - 
供应商资质要求:  
二、采购需求清单
 
商品名称 参数要求 购买数量 控制金额(元) 意向品牌
兽用消毒剂 核心参数要求:
商品类目: 兽用消毒剂; 含氯量:三氯异氰脲酸粉(Ⅱ),有效氯不得少于30%;
次要参数要求:
3吨 69000.00 -

 
 买家留言:以采购文件为准 
附件: 渝北区畜牧水产站2024年春防消毒剂采购文件.docx
 
三、收货信息
送货方式:   送货上门 
送货时间:   工作日09:00至17:00 
送货期限:   竞价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 
送货地址: 重庆 重庆市 渝北区 两路街道 渝航路3巷1号 
送货备注: - 
四、商务要求
  
商务项目 商务要求
供应商资质要求 1、基本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特殊资质要求 (1)所投兽用消毒药为生产厂家的,生产厂家须提供有效的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GMP证书、批准文号批件、省级兽药监察部门检验报告(上传原件扫描件); (2)所投兽用消毒药为经销商的须提供兽药经营许可证,同时提供生产厂家的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GMP证书、批准文号批件、省级兽药监察部门检验报告(上传原件扫描件)。
技术要求 1、主要成分:三氯异氰脲酸粉(Ⅱ),有效氯不得少于30%。 2、交货时,产品剩余有效期不少于20个月。 3、交货时,供应商须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所供产品批次合格检验报告。
报价要求 本次报价须为人民币报价。所报价包含商品到达采购方并能正常使用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商品购置费、包装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技术服务费、培训费以及保修费、税费等。供应商应按要求分项报价,总价不得超过最高限制总价。
货款结算 采购方对货物质量无异议后,供应商向采购方开具发票,采购方于2024年5月1日以前,以转账方式向供应商支付合同全款。
货物包装与交付 1、货物的包装应适于长途运输和反复装卸,并且供应商应根据货物不同的特性和要求采取防潮、防雨、防锈、防震、防腐等保护措施,以保证货物安全无损地到达采购方指定地点。供应商将承担因包装不当导致交付的货物受损的责任。 2、供应商在交付产品的同时需向采购方提供有关货物的附随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出库单、产品说明书、质量证明(或检测报告)及其他技术资料(如有)。 3、交货时间:成交后3日内签订合同,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交货。 4、交货方式:供应商送货上门至采购人指定地点。 5、收货地址:重庆市渝北区两路街道渝航路三巷1号。 6、供应商提供的商品必须是全新的,完全符合产品技术资料【指合同货物及其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验收等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规定的质量、性能和技术要求。 7、供应商在所供产品的有效期内对产品任何质量问题负责(由采购方未按保存条件储存引起的质量问题除外),采购方有权对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作质量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将追究供应商责任,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供应商承担。 8、如产生质量问题或质量纠纷,采购方与供应商联合调查确定为产品质量原因造成的,或经权威部门确认为产品质量有问题的,供应商应承担责任,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供应商承担;采购方有权单方解除采购合同。 9、退换货服务:若有质量问题,按采购方要求进行退或换货,退换货所涉一切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验收标准、方法 1、验收标准:按产品执行标准或其技术资料执行。 2、到货验收:采购方收到货物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到货验收。采购方仅对产品的数量和外观进行检验,并不因此减轻或免除供应商所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 3、供应商对验收结果有异议的,应于收到验收结果通知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违约责任 1、供应商不能按期交货时,需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采购方。除非采购方书面同意延期,供应商逾期 7 日不能交货的,采购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由此给采购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由供应商负责赔偿。 2、供应商违反合同和招投标文件约定的有关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等的,采购方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保修,所产生的费用由供应商承担。若因货物缺陷或供应商服务质量等问题造成采购方或任何人员人身、财产损害的,供应商应承担有关责任并作出相应赔偿。 3、供应商所提供商品的生产厂家、产地、型号规格、质量技术要求不符合合同规定的,采购方有权拒收、退货,并且采购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同时,供应商向采购方支付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 4、如发生退货时采购方已付款,供应商应于退货之日起3日内返还上述货款,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货款利息、运输和保险费、检验费、仓储和装卸费以及为保管和保护被拒绝货物所需要的其它必要费用等。 5、供应商保证向采购方交付的货物、软件、技术资料等,不会侵犯任何第三人的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商业秘密、其他知识产权或者其他民事权利。如供应商违反上述规定,则供应商应负责消除采购方拥有并使用供应商交付的货物、软件、技术资料等所存在的全部法律障碍,并赔偿采购方的损失。 6、供应商有履约失信行为的,采购方可将其纳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 7、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供应商应在2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及时通知采购方。同时,双方应在3日内就进一步实施合同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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