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海南那锐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海口市琼山区龙昆南路123号高院招待所综合楼505房
法定代表人:严锐 电话:66982866、18689527727
被投诉人:海南和信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海口市蓝天路12-1号国机中洋公馆2号1101室
联系人:张女士 联系电话:65328224
投诉人就琼中县实验小学设备项目(编号:HXY2018-211)(以下简称“本项目”) B包招标文件,于2018年8月1日向海南和信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信源公司)提出质疑,和信源公司认为投诉人递交的质疑函已超过法定时效,拒收质疑函。投诉人不服遂向本局投诉,本局依法于2018年 8月22日正式受理,2018年8月24日本局对被投诉人、采购人发送政府采购投诉答复、投诉书副本发送通知书,被投诉人、采购人分别于2018年8月29日、30日向本局作出说明和答复。因投诉事项涉及相关专业问题,本局于2018年 9月27日组织专家对相关专业问题进行论证。现已审查终结。
本项目于2018年8月6日开标,投诉人为潜在供应商。经开评标,本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为海南文池源实业有限公司、第二中标候选人为海南乐澳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中标候选人为海口骏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投诉人投诉称:
1、被投诉人拒绝质疑函。
2、评分细则表中要求“所投产品须满足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其他标准、规范”应当予以细化。
3、需求文件参数多处重复积分,不合理。
4、服务质量和售后服务为重复项;认证机构应明确为认可委员会的机构且应当公开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等。
5、课桌椅等家具的发证机构应为认可委员会的机构且应当公开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等。
6、课桌椅、学具用品柜、电脑桌椅等家具满足品牌不足三家。
7、云服务器、教师机、学生计算机、服务器、教师办公电脑等的零部件品牌型号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8、学生计算机要求提供国家权威机构证明文件应明确发证机构为认可委员会的机构且应当公开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等。
9、学生计算机要求“同一硬盘上支持同时安装16个操作系统”,但本项目并无同时安装16个操作系统的需求。
10、全自动录播系统软件要求“录播主机可直接进行10万客户端同时收看的1080P画质的互联网直播” 但本项目并无同时10万客户端的需求。
11、高清全景摄像机要求“最大距离:1500米”,一般高清全景摄像机照射都是4000米以上,为何本项目要求1500米。
采购人答复意见和被投诉人辩解意见一致:
1、7月23日为投诉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7月31日为七个工作日的法定质疑时效的截止时间,投诉人于8月1日递交质疑函已从超过法定质疑时效。
2、“所投产品须满足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其他标准、规范”为提醒告知投标人按采购文件内所列要求进行评分,不存在投诉人所诉情况。
3、课桌椅、单冷挂机、触摸一体机、电子白板软件、教师机、电脑桌椅均没有重复计分情况,不同产品有不同要求。评分细则是对投标人的认证要求,技术参数是对产品生产厂商的认证要求,两者不可混为一谈。
4、服务质量和售后服务中评审因素的设置没有重复。服务质量的《商品经营企业服务质量评价体系》认证是国内贸易行业标准,售后服务是《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认证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国家标准,这是不同的两个评价标准体系,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第五十五条规定;投诉人关于分值过高没有法律依据;本项目无需对发证机构进行明确,只要公正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符合本项目需求,“认证机构应当公开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与项目无关联。
5、《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九条规定“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在批准范围内从事认证活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本次项目没有理由也没有权利要求机构公开信息。
6、投诉人该项投诉属于主观臆测,投诉人8月1日递交质疑函,本项目8月6日开标,投诉人不可能得知不能满足三家。
7、经再次对云服务器、教师机、学生计算机、服务器、教师办公电脑等产品参数详细审核,不存在指定品牌情况。所有参数均为采购人依据市场情况,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冰晶专家对采购需求及招标文件进行了评审,不存在指定品牌情况。
8、与投诉事项5意见一致,不再赘述。
9、“同一硬盘上支持同时安装16个操作系统”支持同时安装 而非需要安装16个操作系统,此为物理特性的描述,不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情况。
10、全自动录播软件同时支持10万客户端同时观看是为了保证后期在进行网络直播时不会因为观看人数过多而导致无法正常观看的现象出现,保证直播的流畅性和稳定性。同时为了后续扩展提供必要产品性能支持。
11、录播教室内的高清全景摄像机区别于安防系统,本项目根据实际需求1500米以内即可满足录播系统的正常使用,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第十、十一条规定。
投诉事项认定:
一、关于被投诉人拒绝接受质疑函的问题。
经查,投诉人于2018年7月23日收到采购文件,于2018年8月1日提交投诉。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的规定,参照民法总则、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关于期间计算的原则,应从2018年7月24日起算投诉人提出质疑的法定有效期间。因此投诉人于2018年8月1日提出质疑是合法有效的。故,本局支持投诉人的该项投诉。
二、关于“所投产品须满足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其他标准、规范”问题。
经查,招标文件《评分细则表》中的评比项目 “设备技术性能、规格配置响应等” 载明 “须满足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其他标准、规范;须最大程度满足采购需求对产品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的要求,评标专家将按投标人提供的设备技术参数与招标文件中的参照技术参数进行评审,评审标准如下”。招标文件实际已对评审因素进行细化和量化,投诉人未全面阅读并理解评分细则表。投诉人该项投诉没有事实依据,本局不予支持。
三、关于需求参数重复计分的问题。
经查,招标文件第五章“用户需求书”的“采购清单表” 分别针对“采购品目名称”提出“参考型号规格及配置”方面的要求,即针对课桌椅、单冷挂机、触摸一体机、电子白板软件、教师机、电脑桌椅等不同的货物分别提出参数要求,不存在重复计分情况。评分细则是对投标人的认证要求,技术参数是对产品生产厂商的认证要求。“参考型号规格及配置”、 评分细则的具体规定均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的规定。投诉人该项投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局不予支持。
四、关于评分细则对服务质量和售后服务为重复项的问题。
1、投诉人未就“分值20分,过高”提出事实和法律依据,本局不予支持。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九条已明确要求“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在批准范围内从事认证活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因此,招标文件无需另行明确颁发《商品经营企业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及《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认证证书的机构为认可委员会认可的机构。投诉人认为应明确颁发证书的机构为认可委员会认可的机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局不予支持。
3、投诉人认为“认证机构应当公开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属于对认证机构的规范要求,与本项目采购货物没有关联性,本局不予支持。
4、服务质量和售后服务均属于供应商履约能力、服务水平的具体要求,该两项内容侧重不一样。采购人同时对服务质量和售后服务的要求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因此,投诉人的投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局不予支持。
综上,投诉人投诉评分细则对服务质量和售后服务为重复项及分值过高等问题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局不予支持。
五、关于要求“出具报告的机构应是国家权威检测机构或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的问题。
经查,招标文件载明“出具报告的机构应是国家权威检测机构或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九条“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在批准范围内从事认证活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的规定。认证机构是否应当公开信息与本项目实际需求无关联。投诉人该项投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局不予支持。
六、关于课桌椅、学具用品等家具满足品牌是否不足三家问题。
本局于2018年9月27日组织专家论证、核查招标文件,不存在满足产品参数不足三家品牌的情况。投诉人该项投诉没有事实依据,本局不予支持。
七、云服务器、教师机、学生计算机、服务器、教师办公电脑等的零部件品牌型号是否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投诉人并未就上述零部件是否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提供相关事实依据以及必要的证明材料,该项投诉不成立。且经2018年9月27日专家论证,满足零部件要求并未指向特定的供应商和产品。投诉人该项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本局不予支持。
八、学生计算机要求“显示器具有优化寿命功能,须提供国家权威机构证明文件”问题。
本局对投诉人的该项投诉认定意见与对投诉事项四中第2、3点认定意见一致,此处不再赘述。
九、关于学生计算机要求“同一硬盘上支持同时安装16个操作系统”的问题。
本项目要求“支持同时安装16个操作系统”与投诉人诉称的“同时安装16个操作系统”分属不同的要求。经本局2018年9月27日组织专家论证,本项目采购人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支持同时安装16个操作系统不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投诉人该项投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局不予支持。
十、关于“录播主机可直接进行10万客户端同时收看的1080P画质的互联网直播”的问题。
本项目提出能直接进行10万客户端同时收看的1080P画质的互联网直播,是为了后期同时收看人数过多时以保证直播流畅和稳定,也是为了后续扩展提供必要产品性能支持。经2018年9月27日组织专家论证,本项目采购人根据实际需求,提出能直接进行10万客户端同时收看的1080P画质的互联网直播的要求不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投诉人该项投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局不予支持。
十一、关于高清全景摄像机要求最大距离1500米的问题。
因本项目采购的高清全景摄像机产品用于录播教室内,要求最大距离1500米即可满足实际需要。投诉人未就“一般高清全景摄像机都是4000米以上” 提供相关事实依据以及必要的证明材料,且经2018年9月27日专家论证,目前市面上的海康威视、宇视、大华等厂商的高清网络全景摄像机有效距离都小于1500米,投诉人所诉情况与事实不符。投诉人该项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本局不予支持。
综上 ,本局作出如下投诉处理决定:
依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人的第2-11项投诉请求。
经查,投诉人第1项投诉属实,该投诉事项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项目应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海南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财政局
2018年9月29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