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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结合《长沙县金井镇2022年垃圾清运及镇级垃圾分拣中心、厨余垃圾处置中心运行服务考核细则》按季度考核,前三季度按合同金额单季度全额支付,第四季度按照全年每季度考核结果予以相关扣除后一次性支付。
(一)项目服务要求和标准
1、垃圾清运职责:采用可压缩式清运车,负责收集金井中心集镇居民户及商户产生的垃圾;负责全镇14个村(社区)分拣中心不可回收垃圾的收集。负责县垃圾分类各类系统维护运转及核准;负责厨余垃圾处置中心日常管理和运行,负责厨余垃圾处置中心设备辅助材料购买,负责厨余垃圾处置中心的消毒和疫情防控;负责镇级分拣中心日常管理和运行,负责分拣中心内基础设施的维护,保洁及消杀,负责镇分拣中心内的消毒和疫情防控;负责收运人员定期核酸检测及疫情防控;负责垃圾收运车的维修维护等。
2、废品回收职责:负责到镇14个村(社区)的分拣中心收集,可回收垃圾及有毒有害垃圾。
3、负责金井镇域内餐饮门店、学校、单位食堂等厨余垃圾统一收集,统一运输,统一管理,建立和完善覆盖全镇的厨余垃圾管理网络,实现厨余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的集中收运、规范收运。
4、可压缩式垃圾清运车收运集镇其它垃圾:夏令时间须于早上8时30分前完成集镇居民户及商户不可回收垃圾的收集;冬令时间须于上午9时前完成。
5、可压缩式垃圾清运车收运各村(社区)其它垃圾:每2-3天至少要去每个站点进行不可回收垃圾收集。
6、各村(社区)废品回收:确保每个站点一个月到位两次以上。
7、工作要求
7.1收运车辆必须为机动车辆,且为自装卸式或全密闭的厢式货车,车辆的各项性能指标应符合相关标准,车厢外部设置规范的(厨余、其他等)垃圾处理标识,保持容器的完好和正常使用。产生单位不得将厨余垃圾交由未经认定的收运单位处理。收运单位做到收运标识、车辆统一,保证镇域内的厨余垃圾进入规定的处置。
7.2收运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根据厨余垃圾的来源、收运量、处置去向,认真做好收运情况日统计表、收运情况汇总表的汇总,建立完善的收运记录台账。收运单位应将上月厨余垃圾收运来源、种类、数量和处置流向等情况汇总后报镇生态环保办公室。
7.3成交人应按照项目实际需求,安排专业、足够的服务人员,保质保量完成设备操作、各垃圾场内处理、产出物定期清理,保证设备正常运转。所有工作人员要服从镇生态环保办的统一调度,有紧急任务需加班的配合镇级要求进行加班,接受工作督查。
7.4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必须穿戴合作社统一的工作服,并保持干净整洁,不敞胸露怀,遇事要文明礼让。
7.5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不抽烟、不喝酒、不吃零食。
7.6聘用的工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仪容端正、品德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
7.7成交人根据采购人要求密切配合搞好环保宣传,居民垃圾分类指导及有关工作。
7.8成交人应遵循安全、文明作业的有关规定,驾驶员及其清运车辆必须具备法定资质。在生产过程中,成交人应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如发生一切人身、财产等安全事故,责任与费用由成交人全部承担。
7.9负责金井镇垃圾处置中心的日常管理和运行,做好垃圾接收工作,接收过程中冒滴漏,避免二次污染:同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要求,对垃圾处理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噪音及恶臭等污染进行治理及无害化处理,不得将垃圾运至村(社区)其它位置或邻镇倾倒。
(二)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1、实行垃圾分类清运及收集,厨余垃圾与非厨余垃圾储存于不同收集容器中。
2、按照厨余垃圾的日产生量合理设置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必须配盖,实行密闭收集,没有附着牵挂物,不能沿路漏撒垃圾。
3、定时清洗收集容器,保持收集容器的整洁、卫生,做到容器外表无污渍和油渍;加强收集容器的日常维护和修理,保持收集容器的完好和正常使用;定时清扫收集容器存放地点,保持周围整洁卫生。
(一)考核细则
1、发现村(社区)分拣中心废品无处存放而未及时收集的,每次扣1分;发现村(社区)分拣中心、其它垃圾暂存点不可回收垃圾未做到2-3天/次的频率进行收集的,每次扣1分;
2、清运车辆没有采取密闭措施,造成垃圾沿路漏洒的,每处扣1分;
3、垃圾清运车在清运垃圾过程中,垃圾桶周围未及时清理,造成地面不洁净的,每处扣0.5分;
4、未按时进行餐厨垃圾统一收集、收运的,每次扣1分;
5、镇级垃圾分拣中心和厨余垃圾处置中心卫生不整洁的,每处扣0.5分;
6、上班期间不穿戴工作服者,每处扣0.5分;
7、镇级垃圾分拣中心、厨余垃圾处置中心及相关人员的消毒和疫情防控不到位的,每处扣1分。
发现以上扣分点,相关部门(人员)通知成交人及时整改,如未按时间整改的,双倍扣分,扣分点将根据全镇绩效考核情况决定扣罚金额。(扣罚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二)验收标准:
1、根据长沙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长县财发[2022]3号)的规定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另有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中标人原因造成的,由中标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1、乙方需确保其提供的服务均按质按量完成;相关工作人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
2、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问题的,由乙方负责承担相应费用。
3、乙方确保为其工作人员购买工伤保险,工作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安全生产。如在工作期间发生人身事故及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担。
4、乙方负责对所有设备及人员进行管理,对项目负总责。甲方有监督的权利,乙方对甲方提出的要求,应当及时进行整改。乙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要求时,甲方随时有权解除合同。
5、乙方所完成工作不符合要求或者未开具合法增值税发票时,甲方均有权拒绝付款,且不视为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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