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安徽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传承创新大楼电梯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答疑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安徽省
发布时间
2024/10/22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2024bfaaz02111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高原0551-62838612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华云飞0551-66223922
标书截止时间2024/11/06
投标截止时间2024/10/23
公告正文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安徽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传承创新大楼电梯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
原项目编号: 2024BFAAZ02111
原公告日期: 2024年09月30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安徽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传承创新大楼电梯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项目补疑1

(招标项目编号:2024BFAAZ02111



第一部分:投标人疑问答复部分

1.关于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项,如因新证不体现参数的,是否可以提供型式试验报告予以佐证的疑问。

答:若新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无法体现所投制造商产品覆盖本招标货物参数,可提供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作为评审依据。

2.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2.1项“增值税税金相关要求”项:

疑问1:按照国家税法规定,电扶梯企业适用于简易计税法,建议安装费税率为3%、设备费税率13%,垦请准允。

答:按国家税法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医院税点不作要求,普票即可)。

疑问2:招标文件P10页要求增值税税金的计税方法为一般计税法,按照国家税法规定,电扶梯安装适用于简易计税法,请问本次报价安装费税率可否按照3%报价?

答:按国家税法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医院税点不作要求,普票即可)。

3.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业绩”的疑问:

疑问1:该条主要考量投标人履约实力,因考虑到1.现在公共建筑项目运转周期较长。2.代理商代理品牌不唯一这一特性。3.招标文件投标人资格也明确了代理商可以参与本项目投标,为了鼓励投标人充分竞争。建议此条修改为:自2019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或所投品牌制造商所投品牌电梯具有公共建筑项目电梯供货及安装业绩,且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400万元。

答:(1)鉴于本项目为公建医院项目,根据项目特点以及投标人实际履约能力和履约经验,公共建筑要求项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2)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业绩”已更正,具体更正内容详见本补疑“第二部分:更正补充说明”

疑问2:因近些年公建项目较少,此处是否可以提供所投品牌制造商的业绩?

答:(1)鉴于本项目为公建医院项目,根据项目特点以及投标人实际履约能力和履约经验,公共建筑要求项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2)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业绩”已更正,具体更正内容详见本补疑“第二部分:更正补充说明”。

疑问3:评分细则中要求为投标人所投品牌具有公共建筑项目业绩,而备注中要求业绩为投标人业绩,此处描述不一致。而本项目要求公共建筑项目的业绩较少,违反了《合肥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负面行为清单》中第9条“(2)以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资格条件、评分因素或中标条件。”建议此项调整为:自2021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所投品牌电梯具有电梯供货及安装业绩,且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400万元,每提供一个业绩得3分,满分9分。注:1.业绩证明材料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本招标项目业绩(详细评审)数量:3个,提供投标人或所投品牌制造商业绩。

答:(1)鉴于本项目为公建医院项目,根据项目特点以及投标人实际履约能力和履约经验,且公共建筑并不属于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故公共建筑要求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2)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业绩”已更正,具体更正内容详见本补疑“第二部分:更正补充说明”。

疑问4:投标人所投品牌电梯具有公共建筑项目的业绩,指的是所投电梯制造商的业绩,还是指投标人的业绩?

答:投标人业绩。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业绩”已更正,具体更正内容详见本补疑“第二部分:更正补充说明”。

疑问5:问题:本条评分业绩设定了特定时间、特定金额、特定领域。本评分业绩含有多个特定设置,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建议改成:自2021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提供所投品牌电梯具有公共建筑项目电梯供货及安装业绩,且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400万元,每提供一个业绩得3分,满分9分。注:1.业绩证明材料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本招标项目投标人业绩(详细评审)数量:3个。2.业绩为投标人签定或投标品牌制造商签定均可。3.上述公共建筑指以下七类:①公共建筑包含办公建筑(包括写字楼、政府部门办公室等);②商业建筑(如商场、金融建筑等);③旅游建筑(如酒店、娱乐场所等);④科教文卫建筑(包括文化、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体育建筑等);⑤通信建筑(如邮电、通讯、数据中心、广播用房);⑥交通运输类建筑(如机场、高铁站、火车站、地铁、汽车站、冷藏库等);⑦其他(派出所、仓库、拘留所)等。

答:(1)鉴于本项目为公建医院项目,根据项目特点以及投标人实际履约能力和履约经验,公共建筑要求项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2)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业绩”已更正,具体更正内容详见本补疑“第二部分:更正补充说明”。

疑问6:依据理由:自2021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所投品牌电梯具有公共建筑项目电梯供货及安装业绩,且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400万元。首先业绩不允许设定特定时间、特定金额,另外投标人所投品牌业绩,其中业绩中还明确规定公共建筑项目(特定领域)。本评分业绩含有多个特定设置,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建议评分项中业绩改成:自 2021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提供所投品牌电梯具有公共建筑项目电梯供货及安装业绩,且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400万元,每提供一个业绩得3分,满分9分。注:1.业绩证明材料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本招标项目投标人业绩(详细评审)数量:3个。2.业绩为投标人签定或投标品牌制造商签定均可。3.上述公共建筑指以下七类:①公共建筑包含办公建筑(包括写字楼、政府部门办公室等);②商业建筑(如商场、金融建筑等);③旅游建筑(如酒店、娱乐场所等);④科教文卫建筑(包括文化、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体育建筑等);⑤通信建筑(如邮电、通讯、数据中心、广播用房);⑥交通运输类建筑(如机场、高铁站、火车站、地铁、汽车站、冷藏库等);⑦其他(派出所、仓库、拘留所)等。

答:(1)鉴于本项目为公建医院项目,根据项目特点以及投标人实际履约能力和履约经验,公共建筑要求项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2)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业绩”已更正,具体更正内容详见本补疑“第二部分:更正补充说明”。

疑问7:评分细则中要求为投标人所投品牌具有公共建筑项目业绩,而备注中要求业绩为投标人业绩,此处描述不一致。建议评分项中业绩改成:自2021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所投品牌电梯具有公共建筑项目电梯供货及安装业绩,且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400万元,每提供一个业绩得3分,满分9分。注:1.业绩证明材料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本招标项目投标人或投标人所投品牌电梯业绩(详细评审)数量:3个。业绩为投标人签定或投标品牌制造商签定均可。

答: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业绩”已更正,具体更正内容详见本补疑“第二部分:更正补充说明”。

4.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人员配备”的疑问:

疑问1:一般代理商代理的项目均与厂家签订技术调试协议,后期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均由所投品牌制造商单位拟任并参与本项目管理及指导工作。建议修改: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投标人(或其分公司)或所投品牌制造商为上述人员缴纳的自2024年2月1日以来任意连续三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上述人员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并由投标人出函承诺后期项目管理技术支持均由所投品牌制造商或其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直属分公司负责。

答: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人员配备”评审部分内容已更正,具体更正内容详见本补疑“第二部分:更正补充说明”。

疑问2:电梯检验是由项目所在地的特种设备检测院负责,此处要求不合理,建议调整为:人员配备:项目负责人具有机电工程(或电气专业或机械设备或自动化控制)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或机电工程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注册在投标单位或所投品牌制造商均可),得2分。注:项目负责人注册在制造商的,需要提供制造商(或直属分公司)缴纳的自2024年2月1日以来任意连续三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

答:电梯属于特种设备,要求配备的人员具有特种设备检验人员(电梯)证书和特种设备作业证书T证是为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同时也是保障现场安装和操作人员的人身安全,与本项目实际需求相匹配,两项证书不修改。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人员配备”评审部分内容已更正,具体更正内容详见本补疑“第二部分:更正补充说明”。

疑问3:电梯的检验工作由特种设备检测院负责,此项要求投标人具备检验人员,极其不合理,变相提高投标人门槛。且此项违反了《合肥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负面行为清单》中第9条(10)要求投标人取得培训合格证、上岗证等特定地区或特定行业组织颁发的相关证书。建议调整为: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特种设备作业证书T证的,得2分。

答:特种设备检验人员(电梯)证书是全国统一颁发的,是特种设备操作人员保障项目顺利进行和现场施工人员人身安全的必备证书,不属于特定地区或特定行业组织颁发的相关证书,该项证书不修改。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人员配备”评审部分内容已更正,具体更正内容详见本补疑“第二部分:更正补充说明”。

疑问4:关于特种设备检验人员(电梯)证书,此证书一般多由电梯制造商厂家人员或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才需要,为了提高招标质量,鼓励更多潜在供应商及优质品牌进行投标。建议更改为:拟派项目负责人(投标人或制造商及其制造商分公司)具有特种设备检验人员(电梯)证书的,得2分。

答: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人员配备”评审部分内容已更正,具体更正内容详见本补疑“第二部分:更正补充说明”。

疑问5:请明确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投标人(或其分公司)为上述人员缴纳的自2024年2月1日以来任意连续三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这里的分公司是制造商分公司还是投标人分公司。

答: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人员配备”评审部分内容已更正,具体更正内容详见本补疑“第二部分:更正补充说明”。

疑问6: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投标人(或其分公司)为上述人员缴纳的自 2024年2月1日以来任意连续三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上述人员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社保缴费证明或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至少含养老保险),此处的分公司我司可否理解为制造商项目所在地分公司。

答: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人员配备”评审部分内容已更正,具体更正内容详见本补疑“第二部分:更正补充说明”。

5.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履约评价”的疑问:

疑问1:招标文件P60要求:提供需要提供由招标人提供并盖章的履约评价,一般电梯项目在整个建筑中分量不大,招标人一般只会对总包的履约情况出具评价。电梯一般都没有这类评价。能否将该条去除或者改成投标人或所投品牌具有履约评价?

答:本项目主要为电梯类项目,要求电梯类项目的履约评价与本项目实际需求相匹配。设置本项评审主要是考核投标人实际履约能力和经验,以避免履约能力不强或者履约情况不好的投标人参与本项目投标,故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履约评价” 部分内容已更正,具体更正内容详见本补疑“第二部分:更正补充说明”

疑问2:请问此处类似完工项目是否指“招标文件 P60页,业绩:注3.上述公共建筑指以下七类:①公共建筑包含办公建筑(包括写字楼、政府部门办公室等);②商业建筑(如商场、金融建筑等);③旅游建筑(如酒店、娱乐场所等);④科教文卫建筑(包括文化、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体育建筑等);⑤通信建筑(如邮电、通讯、数据中心、广播用房);⑥交通运输 类建筑(如机场、高铁站、火车站、地铁、汽车站、冷藏库等);⑦其他(派出所、仓库、拘留所)等。”任意一类业绩?

答:“类似完工项目”是指符合上述七类公共建筑中任意一类的公共建筑电梯采购及安装业绩。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履约评价” 部分内容已更正,具体更正内容详见本补疑“第二部分:更正补充说明”

疑问3:请问此处类似完工项目是否指“招标文件 P60页,业绩 注3.上述公共建筑指以下七类:①公共建筑包含办公建筑(包括写字楼、政府部门办公室等);②商业建筑(如商场、金融建筑等);③旅游建筑(如酒店、娱乐场所等);④科教文卫建筑(包括文化、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体育建筑等);⑤通信建筑(如邮电、通讯、数据中心、广播用房);⑥交通运输 类建筑(如机场、高铁站、火车站、地铁、汽车站、冷藏库等);⑦其他(派出所、仓库、拘留所)等。”任意一类业绩?

答:“类似完工项目”是指符合上述七类公共建筑中任意一类的公共建筑电梯采购及安装业绩。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履约评价” 部分内容已更正,具体更正内容详见本补疑“第二部分:更正补充说明”

疑问4:“自2021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或履约评价落款时间为准),投标人采购及安装的类似完工项目获得客户履约评价,1、履约评价为优或评分在90及以上的…”请问类似业绩是否为前文所指七大类公共建筑业绩?另外客户履约评价对项目满意度为“满意”是否满足履约评价为优或评分在90及以上的每提供1个得3分的打分要求?履约评价业绩与商务文件评分中业绩是否可以通用?

答:(1)“类似完工项目”是指符合上述七类公共建筑中任意一类的公共建筑电梯采购及安装业绩。

(2)评价为满意的,请提供客户履约评价等级的证明文件(如考核标准等),如提供的证明材料能证明“满意”为履约评价项对应的最高级评价,视为满足本项目履约评价最高项得分要求。

(3)“履约评价”中的业绩与“业绩”中的业绩可以通用。

(4)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履约评价” 部分内容已更正,具体更正内容详见本补疑“第二部分:更正补充说明”。

疑问5:商务评分标准——业绩中要求的为所投品牌业绩(可为投标人具备的所投品牌业绩也可为制造商业绩),此处履约评价中要求的为投标人完成的类似项目业绩履约评价,履约评价中的业绩是否可与商务评分标准——业绩中提供的业绩为不同业绩,请予以明确。

答:“履约评价”评审项提供的业绩可以与“业绩”评审项提供的业绩为不同业绩,也可以为同一业绩。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履约评价”已更正,具体更正内容详见本补疑“第二部分:更正补充说明”。

疑问6:请问此处的类似完工项目是否指P60页业绩要求的备注3.3.上述公共建筑指以下七类:①公共建筑包含办公建筑(括写字楼、政府部门办公室等);②商业建筑(如商场、金融建筑等);③旅游建筑(如酒店、娱乐场所等);④科教文卫建筑(包括文化、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体育建筑等);⑤通信建筑(如邮电、通讯、数据中心、广播用房);⑥交通运输类建筑(如机场、高铁站、火车站、地铁、汽车站、冷藏库等);⑦其他(派出所、仓库、拘留所)等中的任意一类?

答:“类似完工项目”是指符合上述七类公共建筑中任意一类的公共建筑电梯采购及安装业绩。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履约评价”已更正,具体更正内容详见本补疑“第二部分:更正补充说明”。

6.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制造厂家的技术研发实力”的疑问:

疑问1:因旧证已过期,并不具备证明制造商能力,很多制造商已具备制造10m/s的电梯。此处应调整为:旧证不体现速度的,应提供最大梯速的型式试验报告予以佐证。

答:若新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体现的制造商客梯产品最大速度与旧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不一致的,以新证为准。若新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无法体现制造商客梯产品最大速度,以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或型式试验报告扫描件体现的内容为准。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制造厂家的技术研发实力”部分内容已更正,具体更正内容详见本补疑“第二部分:更正补充说明”。

疑问2:根据2019年5月27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市监特设[2019]32号)相关要求,依据《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07-2019),新版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电梯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不填写许可级别,最高级别时具体产品范围见型式试验证书。而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每隔五年要复审换证,新政策自2019年5月27日颁发以来,已时隔六年,大部分制造商已换领新证。此处评分备注仍要求提供旧证已过时、不合理,且排斥较多潜在供应商。目前电梯招标项目关于电梯速度评分均要求提供新证和最大梯速的型式试验证书。建议此处修改备注为:“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证书扫描件。若新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无法体现制造商客梯产品最大速度,需同时提供上一期特种设备许可证或提供型式试验证书。旧证在有效期内的仍然有效。

答:若新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体现的制造商客梯产品最大速度与旧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不一致的,以新证为准。若新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无法体现制造商客梯产品最大速度,以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或型式试验报告扫描件体现的内容为准。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制造厂家的技术研发实力”部分内容已更正,具体更正内容详见本补疑“第二部分:更正补充说明”。

疑问3:根据2019年5月27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相关要求,新版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电梯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不填写许可级别,最高级别时具体产品范围见型式试验证书。2019年6月1日起所有许可的申请、受理及许可证书的发放均应当按新许可要求执行,因此关于客梯产品的速度等级附电梯相关型式试验证书或报告也可予以佐证。

答:若新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体现的制造商客梯产品最大速度与旧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不一致的,以新证为准。若新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无法体现制造商客梯产品最大速度,以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或型式试验报告扫描件体现的内容为准。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制造厂家的技术研发实力”部分内容已更正,具体更正内容详见本补疑“第二部分:更正补充说明”。

疑问4:根据2019年5月27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市监特设[2019]32号)相关要求,依据《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07-2019),新版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电梯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不填写许可级别,最高级别时具体产品范围见型式试验证书。建议此处备注修改为: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证书扫描件。若新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体现的制造商客梯产品最大速度与旧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不一致的,以新证为准。若新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无法体现制造商客梯产品最大速度,需同时提供上一期特种设备许可证或提供型式试验证书。

答:若新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体现的制造商客梯产品最大速度与旧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不一致的,以新证为准。若新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无法体现制造商客梯产品最大速度,以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或型式试验报告扫描件体现的内容为准。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制造厂家的技术研发实力”已更正,具体更正内容详见本补疑“第二部分:更正补充说明”。

7.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物联网通信及产品节能”的疑问:

疑问1:评分中“物联网通信及产品节能:1、所投产品制造商承诺免费提供物联网无线通信,且此终端具有型式试验报告的,得2分。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和型式试验报告扫描件。”因不同制造商对电梯物联网无通信的称呼不同。建议此处调整为:“1、投标人或所投产品制造商承诺免费提供电梯信息化平台,得2分。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答:本项部分内容已更正,具体更正内容详见本补疑“第二部分:更正补充说明”。

疑问2:评分中“物联网通信及产品节能:2、所投电梯具有节能降耗功能的,可节约用电率在:(1)45%及以上的,得4分;(2)35%(含)-45%(不含)的,得2分;(3)25%(含)-35%(不含)的,得1分;(4)25%以下的,不得分。注:投标文件中提供型式试验报告扫描件(须体现节能降耗相关程度),否则不予认可。”此项描述较有倾向性,建议调整为:所投品牌电梯获得过ISO25745能效A级认证的得2分,获得过及VDI4707能效A级认证的得2分,总分4分。

答:此项描述不具有倾向性,不删除。本项部分内容已更正,具体更正内容详见本补疑“第二部分:更正补充说明”。

疑问3:据了解,电梯物联网无线通信与电梯信息化平台并无区别。只不过部分制造商更换名称为物联网无线通信。且大部分一线品牌制造商均未对电梯信息化平台单独申请型式试验报告。建议修改为“所投品牌制造商提供自有电梯信息化平台,并免费开放权限于招标人,招标人能够通过此平台及时获取电梯基本信息和使用状况(如:故障信息、实时监控电梯的基本运行状态等功能信息)的承诺函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得2分。”

答:本项部分内容已更正,具体更正内容详见本补疑“第二部分:更正补充说明”。

疑问4:电梯行业中仅有几家电梯品牌针对节能降耗单独做型式试验报告。而行业中通用的节能认证为电梯能源效率认证(VDI4707或ISO25745标准)。此处具有倾向性,建议调整为“所投电梯具有能源效率A级认证(ISO25745标准或VDI4707),得2分。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证书扫描件。”

答:此项评审是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提出的评审办法,与本项目实际需求相匹配,不具有倾向性。本项部分内容已更正,具体更正内容详见本补疑“第二部分:更正补充说明”。

疑问5:因现在市场上电梯行业最高节能认证为能源效率认证ISO25745 A级、能源效率认证VDI4707 A级,市场上基本以这两项能源效率认证作为标准。建议将此评分项改为:1、投标人所投电梯产品型号的曳引机获得有效期内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颁发的产品认证证书的得2分,没有不得分。2、投标人所投的电梯型号具有电梯行业国际能源效率(ISO25745)且电梯能效等级为A级的得2分,其余不得分;3、投标人所投的电梯型号具有电梯行业最高能源效率认证(VDI4707)且电梯能效等级为A级的得2分,其余不得分。注:提供证书扫描件。

答:本项部分内容已更正,具体更正内容详见本补疑“第二部分:更正补充说明”。

疑问6:1.招标文件要求制造商承诺免费提供物联网无线通信,本质上就是提供电梯信息化平台,只不过是各厂家对此命名不同。现市面上的大多数电梯制造商均未对电梯信息化平台单独申请型式试验报告。市面上目前仅日立、奥的斯申请了相关型式试验报告并将此功能命名为电梯物联网无线通信;2.电梯行业中仅奥的斯针对节能降耗单独做型式试验报告。而行业中通用的节能认证为电梯能源效率认证(VDI4707或ISO25745符合国标GB 30253-2013)。建议修改为:1.所投品牌制造商提供自有电梯信息化平台,招标人能够通过此平台及时获取电梯基本信息和使用状况(如:故障信息、实时监控电梯的基本运行状态等功能信息)并在质保期间免费开放权限于招标人且提供承诺函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得2分。2.所投电梯具有能源效率A级认证(ISO25745及VDI4707),每提供一个得1分,共2分。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证书扫描件。

答:本项部分内容已更正,具体更正内容详见本补疑“第二部分:更正补充说明”。

疑问7:按照评分要求,1.所投产品制造商承诺免费提供物联网无线通信,其实质上与电梯信息化平台并无区别,不过部分制造商更换名称为物联网无线通信。且大部分一线品牌制造商均未对电梯信息化平台单独申请型式试验报告。目前仅日立、奥的斯将此功能称呼为电梯物联网无线通信且申请了相关型式试验报告;2.电梯行业中仅有几家电梯品牌(奥的斯)针对节能降耗单独做型式试验报告。而行业中通用的节能认证为电梯能源效率认证(VDI4707或ISO25745标准)。此2处具有严重倾向性。建议评分项修改为:1.所投品牌制造商提供自有电梯信息化平台,招标人能够通过此平台及时获取电梯基本信息和使用状况(如:故障信息、实时监控电梯的基本运行状态等功能信息)并在质保期间免费开放权限于招标人且提供承诺函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得2分。2.所投电梯具有能源效率A级认证(ISO25745标准及VDI4707),每提供一个得1分,共2分。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证书扫描件。

答:此项评审是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提出的评审办法,与本项目实际需求相匹配,不具有倾向性。本项部分内容已更正,具体更正内容详见本补疑“第二部分:更正补充说明”。

疑问8:“物联网通信及产品节能:所投电梯具有节能降耗功能的,可节约用……25%以下的,不得分。注:投标文件中提供型式试验报告扫描件(须体现节能降耗相关程度),否则不予认可。”一般情况下型式试验报告无法体现能效描述,反应节能降耗(含电能电网反馈率)通用权威表达证书为:VDI4707或ISO25745效能证书。请问提供所投电梯VDI4707认证或ISO25745效能证书是否满足招标文件打分要求?

答:投标文件中提供型式试验报告或相关科学成果鉴定证书扫描件(须体现节能降耗相关程度),否则不予认可。本项部分内容已更正,具体更正内容详见本补疑“第二部分:更正补充说明”。

疑问9:我司认为此条评分办法具备局限性,设置不合理,倾向明显。建议修改为:商务文件评分标准——物联网通信及产品节能:1、所投产品制造商承诺免费提供物联网无线通信,得2分。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2、所投电梯具有节能能量回馈装置:注:投标文件中提供能量回馈装置委托检验报告。

答:此项评审是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提出的评审办法,与本项目实际需求相匹配,不具有局限性或倾向性。本项部分内容已更正,具体更正内容详见本补疑“第二部分:更正补充说明”。

疑问10:按照评分要求,1.所投产品制造商承诺免费提供物联网无线通信,其实质上与电梯信息化平台并无区别,不过部分制造商更换名称为物联网无线通信。且多数一线品牌制造商均未对电梯信息化平台单独申请型式试验报告据了解奥的斯将此功能称呼为电梯物联网无线通信且申请了相关型式试验报告;2.电梯行业中仅有几家电梯品牌针对节能降耗单独做型式试验报告。而行业中通用的节能认证为电梯能源效率认证VDI4707或ISO25745标准。此2处具有严重倾向性。建议评分项修改为:1.所投品牌制造商提供自有电梯信息化平台,招标人能够通过此平台及时获取电梯基本信息和使用状况(如:故障信息、实时监控电梯的基本运行状态等功能信息)并在质保期间免费开放权限于招标人且提供承诺函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得2分。2.所投电梯具有能源效率A级认证(ISO25745标准及VDI4707),每提供一个得1分,共2分。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证书扫描件。

答:此项是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提出的评审办法,与本项目实际需求相匹配,不具有倾向性。本项部分内容已更正,具体更正内容详见本补疑“第二部分:更正补充说明”。

8.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运行平稳度”的疑问:

疑问1:电梯运行平稳度与电梯安装工艺及电梯轿厢水平和垂直方向的振动有关,而产品彩页仅为对外宣传使用,并不能说明彩页宣传的内容能直接体现电梯运行平稳。一线品牌制造商对电梯的安装有非常严格的管控要求,并不会在产品彩页上宣传自己电梯运行有多平稳。建议此处调整为:“运行平稳度:根据所投梯型的曳引传动方式的合理性,舒适性,静谧性以及自检的成熟性综合评价。优的得4<F≤6分;良的得2<F≤4分;一般的得0<F≤2分;未提供的不得分。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能体现轿厢水平及垂直方向振动加速度数据符合要求的型式试验报告及制造商直接负责本项目安装的承诺函。

答:本项部分内容已更正,具体更正内容详见本补疑“第二部分:更正补充说明”。

疑问2:市场上电梯传动方式多为钢丝绳作为曳引媒介传动,我司认为此条设置圈定了某些钢带电梯品牌,具备倾向性。建议修改为:技术文件评分标准——品牌及技术评价:根据所投品牌电梯的知名度、市场认可度、技术先进性(整梯系统、称重装置、安全装置、电子技术、功能等)进行综合评分。优的得4<F≤6 分;良的得2<F≤4 分;一般的得0<F≤2 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答:本项部分内容已更正,具体更正内容详见本补疑“第二部分:更正补充说明”。

9.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门锁性能”的疑问:

疑问1:产品彩页为对外宣传使用,并不能体现门锁技术、原厂品牌、性能等优势。且大部分一线品牌制造商产品彩页并不会针对门锁这一个部件详细介绍。建议此项调整为:“门锁性能:根据所投电梯门锁的技术、原厂品牌、性能方面等进行综合评分。优的得2<F≤3分;良的得1<F≤2分;一般的得0<F≤1分;未提供的不得分。注:投标文件中提供层门门锁型式试验报告。”

答: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产品彩页或型式试验报告等其他证明材料扫描件均可。本项部分内容已更正,具体更正内容详见本补疑“第二部分:更正补充说明”。

疑问2:产品彩页为对外宣传使用,并不能体现门锁技术、原厂品牌、性能等优势。且大部分一线品牌制造商产品彩页并不会针对门锁这一个部件详细介绍。建议此项调整为:“门锁性能:根据所投电梯门锁的技术、原厂品牌、性能方面等进行综合评分。优的得2<F≤3分;良的得1<F≤2分;一般的得0<F≤1分;未提供的不得分。注:投标文件中提供层门门锁型式试验报告。”

答: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产品彩页或型式试验报告等其他证明材料扫描件均可。本项部分内容已更正,具体更正内容详见本补疑“第二部分:更正补充说明”。

10.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技术先进性”的疑问:

疑问1:大部分一线品牌制造商使用的悬挂系统采用钢丝绳,钢丝绳破断拉力远高于41KN,但并不会针对悬挂系统单独出具型式试验报告。而使用的钢带电梯产品,破断拉力没有钢丝绳高,故而申请型式试验报告以证明。悬挂系统的最小破断拉力并不能体现电梯技术先进性,只能证明钢带产品的特性。此项目为公共场所,且为医院,钢丝绳具有稳定可靠、寿命长、不易延展等优势。建议调整此项“技术先进性:投标人或所投品牌制造商具有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颁发的实验室认可证书的得2分。注:提供证书(证明)材料扫描件。”

答:本项内容已更正,具体更正内容详见本补疑“第二部分:更正补充说明”。

疑问2:目前悬挂系统最小破拉力在41kN(含)以上的,只有奥的斯品牌电梯所有,为让更多优质潜在投标人参与此项目投标。建议修改为:1、所投品牌电梯制动器的动作寿命达到1500万次,得 2分;制动器的动作寿命达到 1300 万次,得 1 分;其它不得分。 注:提供所投电梯制造厂家委托具有ILAC-MRA认证和CNAS认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证明材料,检验地点需为第三方检测机构,不提供不得分。

答:本项内容已更正,具体更正内容详见本补疑“第二部分:更正补充说明”。

疑问3:悬挂系统最小破拉力在41kN(含)以上得满分的电梯品牌只有钢带电梯生产厂家符合要求,悬挂系统为钢丝绳的均无破拉力电梯型式试验报告或型式试验证书,仅做试验报告。能提供钢带电梯的破拉力型式试验报告或型式试验证书仅奥的斯一家,其他品牌均为试验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以及《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议改成:所投产品的悬挂系统最小破拉力在41kN(含)以上的得2分,悬挂系统最小破拉力大于35kN(含),小于41kN的得1分,其余不得分。注:提供所投电梯整机型式试验报告对应型号悬挂系统的试验报告作为评分依据。

答:本项内容已更正,具体更正内容详见本补疑“第二部分:更正补充说明”。

疑问4:按照评分要求,所投产品的悬挂系统最小破拉力在41kN(含)以上得满分的电梯品牌只有钢带电梯生产厂家符合要求,悬挂系统为钢丝绳的均无破拉力电梯型式试验报告或型式试验证书。一线品牌中只有奥的斯一家单位符合此项,日立、三菱、通力、蒂升、迅达(无机房电梯可生产钢带电梯,有机房电梯为悬挂系统为钢丝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以及《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议评分项中技术先进性改成:所投产品的悬挂系统最小破拉力在41kN(含)以上的得2分,悬挂系统最小破拉力大于35kN(含),小于41kN的得1分,其余不得分。注:提供所投电梯整机型式试验报告对应型号悬挂系统的试验报告作为评分依据。

答:本项内容已更正,具体更正内容详见本补疑“第二部分:更正补充说明”。

疑问5:悬挂系统破拉力试验并非电梯型式试验中强制要求的试验,部分品牌可能未做此试验,故电梯型式试验报告或型式试验证书中存在无法体现电梯悬挂系统最小破拉力值得现象。建议修改为:招标文件第 60 页,商务文件评分标准——技术先进性:驱动主机(电梯曳引机)的电动机绝缘等级达到F级的,得2分;达到B级的,得1分,其余不得分。注:提供所投梯型整梯及对应型号部件型式试验报告扫描件。

答:本项内容已更正,具体更正内容详见本补疑“第二部分:更正补充说明”。

疑问6:招标文件P61页,评分项中技术先进性:所投产品的悬挂系统最小破拉力在41kN(含)以上的得2分,悬挂系统最小破拉力大于35kN(含),小于41kN的得1分,其余不得分。注:提供所投电梯型式试验报告或型式试验证书作为评分依据。按照评分要求,所投产品的悬挂系统最小破拉力在41kN(含)以上得满分的电梯品牌只有钢带电梯生产厂家符合要求,悬挂系统为钢丝绳的均无破拉力电梯型式试验报告或型式试验证书。一线品牌中只有奥的斯一家单位符合此项。建议此评分修改为:所投产品的悬挂系统最小破拉力在41kN?(含)以上的得2分,悬挂系统最小破拉力大于35kN(含),小于41kN的得1分,其余不得分。注:提供所投电梯整机型式试验报告对应型号悬挂系统的试验报告作为评分依据。

答:本项内容已更正,具体更正内容详见本补疑“第二部分:更正补充说明”。

11.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售后服务与维保方案”的疑问:

疑问1:电梯的售后维保都由制造商负责,且制造商的售后服务更具专业性。此处要求投标人提供售后服务与维保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售后服务和维保服务的团队、售后服务驻点场所(与本项目地点的远近)、人员(售后服务人员持有上岗证、专业配备合理)、等内容由制造商或其分公司负责是否可行?

答:本项评审项属于主观分,由投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供,具体方案内容不做强制性要求。

12.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维保信用评价”的疑问:

疑问1:根据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文件表明电梯维保单位信用评价是针对制造商直属分公司或者代理商进行评价的,招标文件中仅表述成电梯制造商或投标人,存在描述不清晰,请明确这里的制造商是否为制造商分公司?建议修改为:投标人或所投电梯制造商项目所在地分公司获得过省级及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维保信用评价,评价为最高级别的,得2分;评价为次高级别的,得 1 分;其余的不得分。注:投标文件中提供省级及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官网公示截图,且同时提供当地维保信用评价等级的证明文件扫描件。

答:这里的制造商包括制造商分公司,本项评审内容已更正,具体更正内容详见本补疑“第二部分:更正补充说明”。

疑问2:根据我司的了解,电梯维保单位信用评价全部为制造商直属分公司获得,招标文件中只表述成电梯制造商或投标人得分,建议评分项修改为:投标人或所投电梯制造商项目所在地分公司获得过省级及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维保信用评价,评价为最高级别的,得 2 分;评价为次高级别的,得 1 分;其余的不得分。注:投标文件中提供省级及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官网公示截图,且同时提供当地维保信用评价等级的证明文件扫描件。

答:这里的制造商包括制造商分公司,本项评审内容已更正,具体更正内容详见本补疑“第二部分:更正补充说明”。

疑问3:投标人或所投电梯制造商获得过省级及以上市场…其余的不得分。注:投标文件中提供省级及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官网公示截图,且同时提供当地维保信用评价等级的证明文件扫描件。”安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针对当地当地维保信用评价仅有官网公示无相关证明文件,请问该条是否可以修改为仅提供省级及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官网公示截图即可满足得分条件?

答:不修改,须同时当地维保信用评价等级的证明文件扫描件。本项评审内容已更正,具体更正内容详见本补疑“第二部分:更正补充说明”。

疑问4:区域性的电梯维保单位信用评价,均由制造商分公司参与评定。建议修改为:商务文件评分标准——维保信用评价:1、投标人或所投电梯制造商(含分公司)获得过省级及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维保信用评价,评价为最高级别的,得2 分;评价为次高级别的,得1 分;其余的不得分。注:投标文件中提供省级及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官网公示截图,且同时提供当地维保信用评价等级的证明文件扫描件。

答:本项评审内容已更正,具体更正内容详见本补疑“第二部分:更正补充说明”。

疑问5:根据我司的了解,电梯维保单位信用评价全部为制造商直属分公司获得,非招标文件中表述的电梯制造商得分。建议评分项修改为:投标人或所投电梯制造商项目所在地分公司获得过省级及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维保信用评价,评价为最高级别的,得2分;评价为次高级别的,得1分;其余的不得分。注:投标文件中提供省级及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官网公示截图,且同时提供当地维保信用评价等级的证明文件扫描件。

答:本项评审内容已更正,具体更正内容详见本补疑“第二部分:更正补充说明”。

13.关于招标文件未提供图纸,为了帮助投标人更好更精确的核算成本,是否可以提供图纸的疑问。

答:图纸与现场可能会有误差,招标文件中不提供图纸,投标人可在自行勘察现场后综合考虑报价。

14.关于根据新《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中6.3条要求:“所有电梯层门的耐火完整性为2小时。”本项目是否需要考虑?

答:招标文件现有技术要求不予修改,招标文件未提及的,如有相关规范的,按通用规范或国家相关规范要求执行,达到电梯验收标准。

15.合肥市强制需要在公共建筑电梯中加装停电应急装置(EPS电梯应急装置),但在功能表中未见到该项功能表述。请问招标人是否需要增加此功能?

答:招标文件现有技术要求不予修改,招标文件未提及的其他技术要求,如有相关规范的,按通用规范或国家相关规范执行,达到电梯验收标准。

第二部分:更正补充说明

1.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第3.1.1“投标人资质要求”新增备注“注:若新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无法体现所投制造商产品覆盖本招标货物参数,可提供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作为评审依据”。

2.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运行平稳度”更正为:

评审因素

分值

评审标准

运行平稳度

6分

根据所产品电梯稳定性、自检的成熟性综合评价。

优的得4<F≤6分;良的得2<F≤4分;一般的得0<F≤2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产品彩页或型式试验报告等其他证明材料扫描件。

3.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门锁性能”更正为:

评审因素

分值

评审标准

门锁性能

3分

根据所投电梯门锁的技术、原厂品牌、性能方面等进行综合评分。

优的得2<F≤3分;良的得1<F≤2分;一般的得0<F≤1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产品彩页或型式试验报告等其他证明材料扫描件。

4.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业绩”更正为:

评审因素

分值

评审标准

业绩

9分

自2021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所投品牌电梯公共建筑项目电梯供货及安装业绩,且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400万元,每提供一个业绩得3分,满分9分。

注:1.业绩证明材料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2. 业绩所投品牌须与本次所投品牌相同。

3.本招标项目投标人业绩(详细评审)数量:3个。

4.上述公共建筑指以下七类:①公共建筑包含办公建筑(包括写字楼、政府部门办公室等);②商业建筑(如商场、金融建筑等);③旅游建筑(如酒店、娱乐场所等);④科教文卫建筑(包括文化、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体育建筑等);⑤通信建筑(如邮电、通讯、数据中心、广播用房);⑥交通运输类建筑(如机场、高铁站、火车站、地铁、汽车站、冷藏库等);⑦其他(派出所、仓库、拘留所)等。

5.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履约评价”更正为:

评审因素

分值

评审标准

履约评价

6分

自2021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或履约评价落款时间为准),投标人采购及安装的类似完工项目获得客户履约评价:

1、履约评价为优或评分在90及以上的,每提供1个得3分;

2、履约评价为良好或评分在80(含)-90(不含)的,每提供1个得2分;

3、履约评价为一般或评分在60(含)-80(不含)的,每提供1个得1分;

4、其余或未提供的不得分。

本项满分6分

注:1、本项评审的业绩与“业绩”评审项的业绩可以为同一业绩,也可以为不同业绩。

2、投标文件中提供采购人或招标人盖章的履约评价扫描件。

6.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制造厂家的技术研发实力”更正为:

评审因素

分值

评审标准

制造厂家的技术研发实力

6分

1、制造商客梯产品的最大速度V≥10米/秒,得6分;

2、制造商客梯产品的最大速度满足8米/秒<V<10米/秒,得2分;

3、制造商客梯产品的最大速度满足6米/秒≤V≤8米/秒,得1分,其余不得分。

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有效的证书扫描件。若新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体现的制造商客梯产品最大速度与旧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不一致的,以新证为准。若新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无法体现制造商客梯产品最大速度,以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或型式试验报告扫描件体现的内容为准。

7.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技术先进性”更正为:

评审因素

分值

评审标准

技术先进性

2分

根据所投电梯的悬挂系统最小破拉力进行综合评分。

优的得1.5<F≤2分;良的得1<F≤1.5分;一般的得0<F≤1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所投电梯型式试验报告或型式试验证书扫描件。

8.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物联网通信及产品节能”更正为:

评审因素

分值

评审标准

物联网通信及产品节能

6分

1、所投产品制造商承诺免费提供物联网无线通信或提供电梯信息化平台,且此终端具有型式试验报告的,得2分。

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和型式试验报告扫描件。

2、所投电梯具有节能降耗功能的,可节约用电率在:

(1)45%及以上的,得4分;

(2)35%(含)-45%(不含)的,得2分;

(3)25%(含)-35%(不含)的,得1分;(4)25%以下的,不得分。

注:投标文件中提供型式试验报告或相关科学成果鉴定证书扫描件(须体现节能降耗相关程度),否则不予认可。

9.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人员配备”更正为:

评审因素

分值

评审标准

人员配备

3分

1、拟派项目负责人(须为投标人或制造商或制造商分公司人员)具有特种设备检验人员(电梯)证书的,得2分;

2、拟派技术负责人(须为投标人或其分公司人员)具有特种设备作业证书T证的,得1分。

注:(1)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上述人员证书扫描件;

(2)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派遣单位为上述人员缴纳的自2024年2月1日以来任意连续三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上述人员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社保缴费证明或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至少含养老保险)。

10.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维保信用评价”更正为:

评审因素

分值

评审标准

维保信用评价

2分

投标人(含其分公司)或所投电梯制造商(含其分公司)获得过省级及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维保信用评价,评价为最高级别的,得2分;评价为次高级别的,得1分;其余的不得分。

注:投标文件中提供省级及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官网公示截图,且同时提供当地维保信用评价等级的证明文件扫描件。

第三部分:延期部分

1、原招标文件获取截止时间为“2024年10月23日10:00”,现延期到“2024年11月6日11:00”。

2、原开标时间及投标截止时间为“2024年10月23日10:00”,现延期到“2024年11月6日11:00”。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安徽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地址:合肥市蜀山区梅山路117号

联系人:高原

电 话:0551-62838612



招标代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

联系人:华云飞

联系方式:0551-66223922、66223923

2024年10月22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4年10月22日
附件:补疑公告-终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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