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局靳江河(湘江新区段)河道常态化物业化管理服务项目合同公告
金额
74.28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3/10/26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JCG-GK-202309140017-1 采购人(全称):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湘新水务环保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靳江河(湘江新区段)河道常态化物业化管理服务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XJCG-202309140017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1.合同标的:靳江河(湘江新区段)河道常态化物业化管理服务包括河道的水域、岸域保洁,河道及沿线排口巡查,河道三级平台以下及滩涂范围内环境卫生清扫与绿化保洁,垃圾清理与转运等。服务委托期为三年,合同一年一签。 2.合同金额明细:合同总金额为2971329.15元/年。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10-19 —— 2024-10-18 3.2 履行地点:靳江河(湘江新区段)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为靳江河(湘江新区段)提供河道常态化物业化管理服务,包括: 1)河道的水域、岸域保洁; 2)河道及沿线排口巡查; 3)靳江河(湘江新区段)三级平台以下及滩涂范围内环境卫生清扫与绿化保洁; 4)垃圾清理及转运等。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42832.3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按月考核,按季付款,根据当季每月考核结果进行支付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42832.3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按月考核,按季付款,根据当季每月考核结果进行支付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42832.3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按月考核,按季付款,根据当季每月考核结果进行支付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42832.2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按月考核,按季付款,根据当季每月考核结果进行支付,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河西支行(湖南湘新水务环保投资建设有限公司:800237448702018)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负责项目区域内的河道常态化物业化管理工作的验收。 (2)甲方根据实际情况向乙方交代工作作业内容,对乙方进行现场交底。 (3)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河道管理工作标准制定河道管理工作的考核办法等相关制度,且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当自觉遵守。 (4)甲方有权对乙方服务进行督导,对乙方不履行合同、不正确履行合同、不完全履行合同等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更正,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5)甲方应当负责协调相关工作事项。 (6)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付款方式向乙方付款。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需遵守甲方制定的河道管理工作的考核办法等相关制度; (2)乙方应按质按量完成合同内的工作任务,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和标准的,需进行返工工作; (3)乙方必须做到安全作业、文明作业,乙方作业中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乙方自身或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乙方自觉接受甲方的监督,按照本合同及附件中的约定实现管理目标。 (5)乙方保证其具有相应的经营资本和技术人员,可以依法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责任义务。 (6)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支付合同款项。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因乙方原因导致乙方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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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列表:
靳江河(湘江新区段)河道常态化物业化管理服务项目工作月度考核评分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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