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合肥高速尚宸院、高速尚如院项目景观及道排工程1标段(评定分离)定标候选人公示
金额
3516.11万元
项目地址
安徽省
发布时间
2024/01/17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2023dfwgz02810-1
预算金额3516.11万元
招标联系人方工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孙工0551-63799346
中标公司安徽久诚建设有限公司3516.11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合肥高速尚宸院、高速尚如院项目景观及道排工程1标段(评定分离)定标候选人公示

20240117
原文链接

合肥高速尚宸院、高速尚如院项目景观及道排工程1标段(评定分离)定标候选人公示

一、项目相关情况

招标项目名称:合肥高速尚宸院、高速尚如院项目景观及道排工程1标段

招标项目编号2023DFWGZ02810-1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招标公告发布日期2023年1215

开标日期:2024116

合肥高速尚宸院、高速尚如院项目景观及道排工程1标段定标候选人结果公示如下(排名不分先后):

定标候选人名称:安徽久诚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大通路119号天和大厦北楼101室

投标报价:人民币叁仟伍佰壹拾陆万壹仟壹佰肆拾柒元壹角玖分(¥35161147.19元)

质量:合格

工期336日历天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定标候选人名称:安徽省盛轩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520号

投标报价:人民币叁仟伍佰壹拾陆万壹仟壹佰肆拾柒元壹角玖分(¥35161147.19元)

质量:合格

工期346日历天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定标候选人名称:安徽沃东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店埠镇安乐路88号A-507室

投标报价:人民币叁仟伍佰壹拾陆万壹仟壹佰肆拾柒元壹角玖分(¥35161147.19元)

质量:合格

工期366日历天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定标候选人名称:江苏百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栖霞区马群街道紫东路1号5幢

投标报价:人民币叁仟伍佰壹拾柒万贰仟柒佰柒拾捌元叁角贰分(¥35172778.32元)

质量:合格

工期366日历天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定标候选人名称: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俊贤路38号森大郑东1号项目一期3号楼5层11号铺

投标报价:人民币叁仟伍佰伍拾伍万壹仟柒佰陆拾玖元伍角伍分(¥35551769.55元)

质量:合格

工期366日历天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招标人名称: 安徽省高速滨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高速中央广场A座

联系人:方工

联系方式:0551-62673190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合肥市包河大道236号安徽省招标集团大厦

项目负责人:孙工

联系电话:0551-63799346(18225859580)

公示期:自2024年1月17日至2024年1月22日  

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在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节假日休息)向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0楼法务办公室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236号,联系人:朱律师,联系电话:0551-62220155。

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电子服务系统网上投诉功能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向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督查处提出投诉,联系人:袁工,联系电话:0551-66223530;联系人:胡工,联系电话:0551-66223546。

二、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实名提出,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投标人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特此公告。         

                           2024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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