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邵财采计[2023]000012
预算金额176万元
招标联系人王满元
中标联系人谢纯辉19973978888
公告正文
邵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行政中心机关二食堂餐饮服务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3年04月11日
第一条 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采购人(全称): 邵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甲方) 
供应商(全称):邵阳市秋月餐饮文化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1.项目信息
(1)采购项目名称:邵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行政中心机关二食堂餐饮服务
(2)采购计划编号:邵财采计[2023]000012
(3)项目内容:市行政中心机关二食堂餐饮服务
(4)项目负责人:    
2.合同金额
(1)合同金额小写:1760000.00
             大写:壹佰柒拾陆万元整
(2)具体标的见附件。
(3)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
3.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起始日期:    2023年4月4 日,完成日期:2024年4月3日。总日历天数:366天。
地点:合同约定范围
方式:亲自履行
4.付款
(1)按月支付,实行先消费后结算的模式,即本月消费,下月据实由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考核结果依规依程序进行付款,如有罚款应在当月应付款中扣除。 
(2)预付款根据采购文件的约定,在合同签订前提交不超过合同金额10%的履约担保。
5.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提请仲裁解决纠纷。
6.组成合同的文件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本合同协议书
(3)成交通知书
(4)响应文件
(5)政府采购合同
(6)谈判文件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
(8)其他合同文件。
7.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8.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7份,采购人执3份,供应商执2份,邵阳市财政部门1份,邵阳市政府采购中心1份。
 
合同订立时间:2023年4月4日
 
 
 
 
第二条 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1.定义
1.1合同当事人
(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采购的甲方名称、地址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取得中标结果,并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材料。
(4)“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应提供的技术、管理和其它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和质量保证、运输、保险、检验、现场准备、安装、集成、调试、培训、维修、技术支持等以及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5)“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6)“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合同的适用范围
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2.2 合同内容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而确定。
3.合同标的及金额
3.1 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中标结果一致。
4.合同价款
4.1具体合同价款见本合同第3.1条。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5.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5.1 乙方应当在甲方确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履行合同,具体的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5.2 乙方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甲方指定的地点完成服务项目。
6.货物的验收
6.1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6.2 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6.3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6.4 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6.5 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6.6 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6.7 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另有约定的除外)。
7.货物包装要求
7.1 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
7.2 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8.运输和保险
8.1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第5.1条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8.2乙方应向保险公司投保以甲方为受益人的发运合同货物发票金额的110%运输一切险。
9.质量标准和保证
9.1 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9.2 保证
(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10.权利瑕疵担保
10.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10.2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10.3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1.知识产权保护
11.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11.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3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12.保密义务
12.1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13.合同价款支付
13.1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款结算手续。
13.2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财政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库管理部门申请支付,经国库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给乙方。
13.3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甲方自行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内支付。
13.4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账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了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同意。
13.5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规定。
14.乙方应提供的服务
14.1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14.2 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5)【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由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
14.3 乙方提供的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5.违约责任
15.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5.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20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6.合同的变更
16.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16.2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6.3 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7.合同中止与终止
17.1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7.2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18.合同转让和分包
18.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18.2 乙方未在投标文件中说明,不得将合同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19.不可抗力
19.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19.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9.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20.解决争议的方法
20.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后十日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请调解。
20.2 调解不成可以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中规定下列方式之一提起仲裁或诉讼: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3 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21.法律适用
21.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22.通知
22.1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22.2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23. 合同未尽事项
23.1合同未尽事项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4.合同生效
24.1 本合同在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三条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甲方:        邵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王满元      
联系地址:  邵阳市双清区市行政中心行政主楼  
联系电话:    0739-5365155    
 
乙方:  邵阳市秋月餐饮文化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谢纯辉  
联系地址: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邵水东路157号门面  
联系电话:  19973978888  
 
为了做好邵阳市行政中心机关二食堂餐饮服务工作,现将邵阳市行政中心机关二食堂餐饮服务委托给乙方承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服务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项目名称
邵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行政中心机关二食堂餐饮服务
二、项目基本情况
市行政中心共建有两个食堂,位于市行政中心办公主楼后方的东、西两侧,市行政中心机关二食堂位于东侧,主要承担市行政中心入驻单位干部职工的就餐任务,食堂的建筑面积为3611㎡,共2层。其中一楼使用面积约为1278㎡,就餐位约450个,二楼的使用面积约为1278㎡,就餐位约600个,目前仅启用一楼。
市行政中心驻在单位现有14个: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含二级机构市后勤保障中心和市资产事务中心),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含二级机构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和12345热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二级机构集采中心,市档案馆,市侨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险处,市党史办,市社会治安管理办,市城管执法局数字化城管指挥中心、市农商银行行政中心服务点。目前就餐人数约420人,每人每月餐标为350元(如因政策变动餐标变化,则按变化后餐标执行),年度预算176万元(预估)。
三、项目内容
(一)服务方式
实行承包制,包工包料全包模式,承包范围为市行政中心机关二食堂一楼及二楼包厢。乙方需要交纳5万元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的5个工作日内汇入甲方指定的账户,合同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无息)。
(二)服务要求
1.智慧食堂系统服务
(1)具有完善的食堂智慧服务机构设置,确保各职能部门顺利开展各项工作。
(2)乙方在工作日内必须按规定准时提供早、中餐服务,每餐所供食品在开餐前15分钟布置完毕,早餐7:00-9:00,中餐12:00-13:00,具体时间以实际情况为准;如遇停水、停气、停电等突发情况,不能准时开餐时,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并留有充足时间做出补救。其他时间如有必要,应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应餐饮服务。
(3)乙方要精心管理、自负盈亏、微利经营,必须保证提供新鲜、实惠、安全食品,米和油需经甲方审定供应商合格后方可进行采购,其他菜品可由乙方自行采购,但不得使用不合格产品,随时接受甲方抽检。
(4)乙方每天的早餐不少于6个主食品种,中餐不少于10个菜品、1种以上(含)主食、1种例汤。根据智慧系统的数据分析和统计,保证每周菜品更换率,主荤的更换率为50%,花岸为60%,素菜为40%。菜品价格由乙方提出申请经甲方进行审定后执行,不得擅自提价、改价。
(5)乙方必须按要求提供至少1名会懂电脑基本操作的人员,能熟练进行智慧食堂系统运行操作管理。
(6)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智慧食堂的要求,将人员、食品采购、安全以及其他采购人所要求的上级文件精神指示全部纳入食堂智慧系统管理中。
(7)乙方须具有稳定的厨师团队:具有能做湘、川、粤等不同风味菜系的厨师,拥有能提供面条、饺子、包子、馒头、油条、面包等多种不同面食点心的优秀面点师。
(8)乙方使用水、电、气等过程中,必须执行国家的节约、节能政策。
(9)乙方应提供优质餐饮服务,做到“三好一廉”,即:卫生好、服务好、口味好、价格廉;做好五防,即:防毒、防霉、防蝇、防蟑螂、防鼠;并须与市场质量监督部门签订《餐饮安全责任书》等。
(10)乙方在服务期间,食堂日常设备设施维护、维修及易损品在同日单次单项300元以上的由采购人负责,单次单项300(含)元以下的由乙方负责。
(11)房屋维修及中央空调、水、电、气主要系统的大修及费用由采购人负责。
(12)乙方必须保护甲方提供的设施设备、食堂厨具、餐具等所有财产,对甲方提供的设备、设施应及时妥善保管、维护并正确使用,延长其使用年限。合同期满或因乙方责任而导致合同终止,乙方退出经营后,需保证房屋、墙面、地面、所有新购置的设备、设施的完好率在 90%(含)以上,且需保质保量如数交回采购人,若有损坏、遗失,乙方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乙方自备物资(指库存物资、自行添置的设备等)由乙方自行处理,甲方不承担任何处理的义务和不折价受理,但允许乙方将其转让给下一任承包者。
(13)乙方如对采购人场地进行装修改造,应经采购人和相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且费用由乙方承担,装修实行“来装去丢”的原则,合同期满后,不能拆除,无偿移交甲方。
2.智慧食堂人员管控
(1)人员配置要求:乙方所聘的餐饮服务人员,按照服务对象的比例进行配置,达到1个餐饮服务人员保障30个服务对象的人员配置(暂定不少于14人(配置人员少于14人做无效响应处理),如服务过程中用餐人员增加可与采购人协商按1:30比例增加服务人员,服务人员费用参照成交报价),其中包括:
项目经理1人,有一级技师证;
厨师长1人,有二级以上(含)烹调师证;
厨师不少于1人,有三级以上(含)烹调师证;
面点师不少于1人,中级(职业证照四级)以上(含)
电脑操作员1人,计算机一级以上(含);
服务员若干人。
所有餐饮服务人员必须持有餐饮行业健康证,如果上岗后感染传染病,必须立即退出食堂岗位,如果隐瞒不报,对乙方罚款5000元,造成影响的,追究本人和乙方责任。
(2)乙方所有聘用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和服从采购单位的管理,应将所有工作人员纳入智慧系统进行管理。乙方所有聘用人员工作期间不得迟到、早退、擅离工作岗位、无故缺勤、旷工、串岗、妨碍他人工作,以及从事与工作无关或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等。
(3)乙方所有聘用的工作人员统一着装、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细致、周到,用语文明,具有良好团队协作能力,个人修养较佳,上班时间禁止吸烟饮酒,如发现吸烟饮酒以及对就餐人员服务态度恶劣的,第1次批评教育,第2次责令乙方予以调整处理。
(4)乙方经营服务中所需用工必须按《劳动合同法》依法用工,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全员职工足额缴纳各项保险。乙方员工与甲方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如发生用工纠纷,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不承担连带责任,在服务期限内的用工调整须报甲方备案。
(5)乙方应强化从业人员培训,全面提高从业人员思想道德教育、安全教育、技能培训和日常管理,每月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3.后场明厨亮灶管理
(1)乙方应确保厨房、餐厅、销售间、贮藏间规范、有序、整洁,地面无污水流淌,窗户干净,无油腻、污垢、蚊蝇、老鼠等,油烟机每年度进行专业清洗,同时乙方负责食堂的垃圾清运,做到垃圾及时清理到垃圾箱内,维护周边环境,保持卫生状况良好,符合国家、省、市县相关卫生要求规范。
(2)乙方在承包经营期间,食堂内保洁、设备设施包括厨房设备餐具、空调、电器、就餐桌等(具体以物品清单为准),日常维护保养均由乙方自行负责,合同期满后,如有损坏,须照价赔偿。
(3)乙方在服务经营期间,必须确保机关二食堂的设备设施正常保供。
(4)甲方随时对食堂的工作服务、食品安全、卫生保洁等状况进行检查,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乙方必须无条件即时整改到位,若被发现有非法经营的行为,所有责任包含甲方需要承担的责任均由乙方负责,甲方有权单方面无条件中止合同,并对乙方进行处罚1万元。
4.食品安全及安全管理
(1)严格采购质量,凡采购的食品或原料必须坚持合格质好的原则,严禁采购腐烂变质、变味的食品和原料。
(2)采购的食品和原料必须有“卫生检疫证、产品合格证”。
(3)凡采购的食品和原料必须纳入智慧系统管理,严格进行出入库管理。
(4)严格供应商管理,凡给机关二食堂保供的商家必须纳入智慧系统进行管理。
(5)乙方有健全的安全管理、用工管理、工作规范、卫生保障、物资采购、质量监督等制度,智慧食堂生产安全,饮食安全、食品安全均由乙方负责。
(6)乙方应与甲方签订安全消防责任状,负责用水、用电、用气安全和消防安全,如因乙方原因发生食品安全、水电、消防安全等方面的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概不负责。
(7)乙方应与甲方签订治安安全责任状,落实监控、防疫、规范操作等安全措施,避免引发病菌传播等情况发生,严格管理工作人员,确保工作人员无违法乱纪寻衅滋事行为,如因乙方疏忽、操作不当或管理不善等造成的一切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8)乙方从事的经营服务活动只限于餐饮服务范围,不得从事其它项目的服务(小卖部除外);不得将食堂转让或委托他人经营或者以其它方式变相转包、分包,更不能利用甲方现有资产搞不法经营;在经营范围内提供的其他便民服务实施前须向甲方书面报批后方可实施。
(9)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经营、照章缴纳各项税费,严格执行工商、税务、卫生、防疫、食品、消防、治安、劳保等方面的法规和制度规定,自觉接受甲方和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如因自身原因造成相关责任事故,所有责任自行承担。
(10)在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乙方自行负责,与采购人无关。乙方应承诺在合同期内,负责承担承包区域内经营活动带来的一切风险,包括但不限于食品安全责任、人身损害、财物损失等,如造成相关损失,由乙方负责及时全额赔偿。
(11)落实疫情防控常态化工作,乙方必须按市疾控中心、采购人和餐饮行业等相关要求认真做好防疫工作,保障食堂不受新冠等病菌的感染。如因乙方疏忽或管理不善等,造成新冠等病患进入食堂,引发病菌传播,乙方应承担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可视同违约,采购人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三)智慧食堂管理要求
1.由甲方提供厨房、餐厅、全套的厨房设备餐具,负责水电和燃料:乙方按照每月市直机关单位统一餐标自行采购、加工,自负盈亏,保质保量,为行政中心各驻在单位干部职工提供优质的餐饮服务。
2.工作就餐原则上实行实名打卡刷卡制,不准使用现金,也不得转借他人。
3. 乙方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加强食品在采购、储存、加工、消费以及餐厨垃圾处理等环节的节约管理,减少食品浪费。
4. 乙方需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发〔2021〕4 号)和国管局等四部委《关于印发<节约型机关创建行动方案>的通知》(国管节能〔2020〕39 号)要求,根据《关于推动绿色餐饮发展的若干意见》(商服贸发〔2018〕17号),创建节约绿色食堂。
5. 乙方应对就餐人数进行预估,合理安排供餐进度,做好用餐人员分流工作,不可出现用餐人员等候、拥挤、混乱现象,供餐主食、菜品应及时补充,不得出现空盘现象。实行错锋开餐时,在最后一个就餐时段必须保障菜的品种齐全,数量必须保证足额,不得造成用餐延误,供不应求或食品浪费,不得将剩饭剩菜加热后再提供给职工用餐。
6.如有大多数干部职工对某些厨师所烹任的口味存有不好反映时,乙方必须及时进行调整更换。
7. 乙方应加强大数据分析,根据节能和用餐人员需求,科学合理调整主副食搭配。
(四)食堂小卖部服务方面
1.小卖部作为餐饮服务的延申服务,由乙方自愿出资建设,场地免费试用一年,甲方不收取场地租赁费用,也不承担除水、电、气外一切建设运营成本费用。试用期一年期满后,甲、乙双方协商场地租赁费用,如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甲方另行采购小卖部服务。乙方在经营期间不得将小卖部转让或转租他人,在合同期满后,建设工程成本不作为顺延合同优先条件,甲方不承担将资产残值转让给新的中标人的义务,且乙方在收回资产残值时不得损坏甲方提供的场地。
2.小卖部依法经营,应取得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可的相应经营资质,乙方全权负责经营商品质量安全,发生销售假冒伪劣、过期、变质商品的,经查证属实,罚款1000元/次,并追究乙方的责任;
3.乙方需将机关二食堂的小卖部纳入智慧系统管理中,乙方不得为就餐人员从餐卡中提取现金,并将每月进货及餐卡在小卖部消费的资金流量报甲方。
4.小卖部上新商品,必须进行市场调查,每月应将小卖部商品价格与对比超市同类产品价格对比表报甲方审定,如小卖部价格超过市区同类商品超市价格(活动打折促销除外),责令双倍返还消费者差价,并向甲方支付500元/次的违约金。
4. 乙方应响应国家、省、市号召,优先采购乡村振兴或扶贫物资,建立乡村振兴或扶贫物资采购进出货台账,在小卖部设立并供应邵阳地标农产品,接受甲方的监管。
四、乙方资质要求
1. 乙方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采购活动前六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独立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在国家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4.(1)供应商为中小企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2)供应商应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两证合一)或者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3)具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机构食堂提供餐饮服务的类似业绩。
五、服务期限
服务期限1+1+1年,每年由甲方对乙方进行考核(考核办法见附件),考核合格后,甲、乙双方进行续签合同,如经甲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甲方可以单方面随时无条件终止服务合同,如果市行政中心整体投入使用,则以市行政中心整体投入使用时间为限终止合同。
六、费用组成和报价方式
费用组成:本项目为包工包料全包模式,费用主要包括食材采购、服务人员人工费(含工资、福利奖金、社保(五险))、税金、管理费、利润等。
本项目用餐人员餐标为固定值(现为350元人民币/(人·月)),根据当月实际用餐人数结算当月(下个月第一周结算)用餐服务费用,总费用=350*用餐人数,总费用除服务人员人工费(含工资、福利奖金、社保(五险)、税金、管理费、利润)外均要直接用于用餐人员用餐伙食,采购人将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对账,乙方应留存食材采购票据证明并提供相关食材市场价或市内超市售卖价以备查,如有费用结余则转至下月用于改善伙食;本项目费用不含括加班用餐、其他非用餐人员外卖、包厢桌餐等用餐服务食材采购费用。
七、付款方式
1.付款人:各就餐单位。
2.付款时间:第二月的第一周。
3.付款账户:由乙方在市区内建设银行开设一个“三控账户”。
4.付款方式:按月支付,实行先消费后结算的模式,即本月消费,下月据实由机关事务管理局依规依程序进行付款,如有罚款应在当月应付款中扣除。
5.乙方账号信息:
名称:
账号:
开户行: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乙方现场服务进行指导、监督、批评教育以及监督与督促乙方及人员遵守、履行劳动相关法律法规情况,甲方对乙方的不称职工作人员有权提出培训、更换,乙方派驻甲方的项目经理须配合甲方做好本职工作。
2.甲方有特殊活动工作需求时(如大型活动、外来人员参观有关部门检查、创优检查、台风、火灾等情况),有权要求乙方安排人员进行服务。
3.甲方有权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规范服务标准,以保证本合同的适当履行。
4.甲方依照项目实际情况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5.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6.为切实保障民工合法权益,监督乙方每月按时支付员工工资及社保、伙食费。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义务按合同完成甲方交付的各项工作任务,并按完成情况,依据合同约定,向甲方申请支付服务费。
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制订管理制度、内部岗位职责、操作规程及相关规章制度等。
3.建立健全员工录用、培训、管理、考核、奖惩、辞退机制,合理配置岗位,全面提高服务人员整体素质。
4.承担乙方自行组织的宣传教育和文化活动所产生的费用,协助甲方组织的活动的实施。
5.服从甲方监督、管理,并切实负责日常管理。
6.乙方应做好员工安全防范知识等的相关培训工作;如若因乙方原因导致发生人身意外伤害死亡等、安全事故以及劳动纠纷,相关责任与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应为其员工按照劳动法及时支付乙方员工工资、福利、社保、伙食费以及工作的需要购买保险(包括但不限于雇主责任险意外伤害险等)。
十、违约责任
1.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职责及标准应包括且不限于甲方中标行政中心项目的相关服务范围、内容、职责及标准,如因乙方原因导致行政中心项目招标方重大投诉以及提前终止与甲方服务协议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与损失。
2.如因乙方服务质量 (含人员编制不按约定配置) 而导致行政中心项目招标方不及时支付、少支付服务费用或扣罚服务费用的由乙负责承担相应责任与损失。
3.乙方违反合同的约定未能达到约定的管理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如没有正当理由的,甲方可根据考核办法扣除乙方部分服务费用。如情节严重,甲方有权解除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须负责赔偿。
4.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使乙方未能完成规定的管理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其它约定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另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若履行本合同发生了争议,甲、乙均向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3.本合同壹式柒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贰份,邵阳市财政部门壹份,邵阳市政府采购中心壹份,并具同等法律效力,自甲、乙双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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