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BB2024SQCGC286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蚌埠市重点涉气监管单位智能振动监控服务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4年10月25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1:原采购公告中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现更正为: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蚌埠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地 址:蚌埠市蚌山区胜利东路1166号
联系人:葛贵惠
联系方式:0552-311882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安徽省志成建设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蜀山区新产业园自主创新产业基地四期(南区)6层
联系人:倪文馨
联系方式:1768789345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葛贵惠(采购人)、倪文馨(项目负责人)
电 话:0552-3118826、17687893456
更正内容2:原磋商文件第三章 采购需求前附表中1.付款方式
现更正为:
1.付款方式:本项目预付款50%(预付款在相关担保措施生效以及具备实施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服务完成并通过验收,在收到供应商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付至合同金额的100%。
更正内容3:原磋商文件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中1.6违约责任
现更正为:
1.6 违约责任
1.6.1除不可抗力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那么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履行一日的应提供而未提供服务价格的0.5%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10%;迟延履行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甲方有权在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
1.6.2除不可抗力外,如果甲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那么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付款一日的应付而未付款的0.5%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10%;迟延付款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乙方有权在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6.3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或者任何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或者任何一方有腐败行为(即:提供或给予或接受或索取任何财物或其他好处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或者欺诈行为(即:以谎报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来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合同;
1.6.4任何一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仍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按照己方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任何一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同时,仍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和按照己方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且守约方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
1.6.5除前述约定外,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均有权要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且对方当事人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
1.6.6如果出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书面通知甲方暂停采购活动的情形,或者询问或质疑事项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导致甲方中止履行合同的情形,均不视为甲方违约。
1.6.7因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未按合同约定受领标的物、擅自解除合同、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导致乙方遭受的直接损失,乙方可向甲方申请赔偿,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一致;针对因政策变化等原因不能签订合同或解除合同时,造成乙方合法利益受损的情形,可以给予乙方合理补偿,补偿金额不得超过乙方的直接损失。
更正日期:2024年10月29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磋商文件其他内容不做调整。此公告视同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与磋商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供应商及时下载。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蚌埠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地址:蚌埠市蚌山区胜利东路1166号
联系方式:0552-311882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安徽省志成建设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蜀山区新产业园自主创新产业基地三期(南区)D座6、7、8层
联系方式:1768789345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葛贵惠(采购人代表)、倪文馨(采购代理机构)
电 话:0552-3118826(采购人)、17687893456(采购代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