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泰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信息公告[2025]第1号
金额
-
项目地址
江苏省
发布时间
2025/01/14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JSZC-321200-HQGC-G2024-0090
二、项目名称:2024年泰州市应急机械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及基本情况
投诉人: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状元城3号楼
被投诉人1:泰州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所在地址:泰州市鼓楼南路303号
被投诉人2:江苏华强工程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泰州市高新区海陵南路179号汇鸿国际大厦写字楼B塔9层
投诉人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亿达公司”)对江苏华强工程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华强公司”)组织的“2024年泰州市应急机械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SZC-321200-HQGC-G2024-0090,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12月2日收悉后正式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
四、基本情况
2024年10月31日,江苏华强公司发布该项目的公开招标公告,于2024年11月21日发布该项目更正公告,2024年12月6日组织该项目评标,并于2024年12月9日发布该项目中标公告,其中采购包1、采购包3流标作废,采购包2中标人为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采购包4中标人为南京同道机械设备有限公司。2024年11月15日投诉人天津亿达公司针对该项目向江苏华强公司提出质疑,江苏华强公司于2024年11月26日对质疑作出答复,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4年12月2日投诉至本机关。本机关于12月6日发放补正通知书,要求投诉人在收到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补正相关材料,投诉人于12月10日补正相关材料。本机关于2024年12月10日分别向泰州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公路发展中心”)、江苏华强公司发出《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公路发展中心、江苏华强公司分别于12月16日、12月17日向本机关提交了答复材料。
投诉人认为:一是招标文件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主要内容涉及评审标准中要求供应商对所投产品提供视频进行述标、将工信部绿色制造名单作为加分项、仅限于投标人自身的业绩以及将图片作为证明材料和评审依据不合理;二是部分评审因素未依法细化量化;三是招标文件中付款方式缺乏明确的支付节点。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泰州市财政局
2025年1月14日
一、项目编号:JSZC-321200-HQGC-G2024-0090
二、项目名称:2024年泰州市应急机械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及基本情况
投诉人: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状元城3号楼
被投诉人1:泰州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所在地址:泰州市鼓楼南路303号
被投诉人2:江苏华强工程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泰州市高新区海陵南路179号汇鸿国际大厦写字楼B塔9层
投诉人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亿达公司”)对江苏华强工程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华强公司”)组织的“2024年泰州市应急机械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SZC-321200-HQGC-G2024-0090,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12月2日收悉后正式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
四、基本情况
2024年10月31日,江苏华强公司发布该项目的公开招标公告,于2024年11月21日发布该项目更正公告,2024年12月6日组织该项目评标,并于2024年12月9日发布该项目中标公告,其中采购包1、采购包3流标作废,采购包2中标人为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采购包4中标人为南京同道机械设备有限公司。2024年11月15日投诉人天津亿达公司针对该项目向江苏华强公司提出质疑,江苏华强公司于2024年11月26日对质疑作出答复,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4年12月2日投诉至本机关。本机关于12月6日发放补正通知书,要求投诉人在收到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补正相关材料,投诉人于12月10日补正相关材料。本机关于2024年12月10日分别向泰州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公路发展中心”)、江苏华强公司发出《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公路发展中心、江苏华强公司分别于12月16日、12月17日向本机关提交了答复材料。
投诉人认为:一是招标文件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主要内容涉及评审标准中要求供应商对所投产品提供视频进行述标、将工信部绿色制造名单作为加分项、仅限于投标人自身的业绩以及将图片作为证明材料和评审依据不合理;二是部分评审因素未依法细化量化;三是招标文件中付款方式缺乏明确的支付节点。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泰州市财政局
2025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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