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辽宁大唐国际新能源有限公司锦州热电分公司竞价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辽宁省
发布时间
2023/09/22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辽宁大唐国际新能源有限公司锦州热电分公司竞价公告
承运业务公告
竞价单编号:NCYD-212123-202309-141
辽宁大唐国际新能源有限公司锦州热电分公司就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锦州港场地到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辽宁大唐国际新能源有限公司锦州热电分公司煤场 承运业务进行公开竞价,欢迎具备资格的供应商参加。
一、基本信息
1. 承运业务类型:国内承运
2. 运输方式:火运
3. 币种:人民币
4. 承/倒运数量:300,000
5. 发货地: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锦州港场地
6. 到货地: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辽宁大唐国际新能源有限公司锦州热电分公司煤场
7. 报价单位:元/吨
8. 交货日期:2023-10-01 至 2023-12-31
二、交易平台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燃料电子交易平台(http://www.dtrlcg.com/)
三、时间安排
1. 竞价模式:一次报价
2. 第一次报价截止时间:2023-09-23 15:18:59
四、竞价主要条款
据《中华人民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主自愿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安排甲方船煤抵达锦州港口后的货物代理及内陆运输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协议范围:
品名:煤炭
运输方式:公路、铁路敞车运输
铁路起运地:锦州港 终到站: 锦州薛家
公路起运地:锦州港终到辽宁大唐国际新能源有限公司锦州热电分公司煤场
委托内容:甲方全权委托乙方沟通港口报验监督、代结港口费及公路、铁路发运等相关作业。
二、甲方责任
1、甲方应在货物到港前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供真实齐全、合法有效的单证及委托书,委托书内完整填记委托内容(船名/航次提单号、委托发运数量、发站/到站、收货人全称、发到站专用线名称、项目负责人电话/邮箱等),并盖章确认。
2、甲方已交付乙方的资料确需变更时,应提前3个有效工作日以书面或电传方式向乙方提出变更,同时要电话通知乙方项目负责人。
3、甲方应提前2个有效工作日向乙方提出日发送(装车)计划及要求。
4、甲方对货物自身的品质、数量、重量等货权风险负责,不得违报、瞒报品名,不得夹带未提报货物或违规违法货物。
5、甲方负责以书面形式通知港方放货给第三方,同时将该通知抄送乙方。作业过程中,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项目负责人通报到站及厂内接卸车情况。
三、乙方责任
1、乙方保证所从事相关活动在本协议规定之代理范围保证自觉维护委托方之利益,不得以任何不正当之理由损害甲方利益。
2、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委托书办理港口作业、公路、铁路运输等相关业务。并为甲方代垫代付港口费用及汽运、铁路运输费用。
3、严格按照甲方要求组织装车发运,保证时间及数量,并对装车及运输全过程实施有效的监控,安全、及时将货物运达目的地 。
4、乙方应根据客户需求及时将前一天发车数量及车号以书面或电子文档报甲方。
5、乙方对运输过程中的质量、重量负责。
6、乙方负责提供轨道衡检斤服务。
7、作业结束后乙方应及时与甲方核对结算数据,3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单证及票据交给甲方,双方确认并结清款项。
8、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铁路运输调流或其他原因,使物流服务不能顺利完成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协商处理意见。
9、双方约定,保证车辆满载率,铁路装车满载率不低于97%,(满载率=铁路轨道衡计量吨位/铁路计量重量);公路运输必须提供该公司具备安全营运资格的证书和文件并保证运营车辆符合交通管制要求及环保等相关要求,每日运输车辆充足,日运输量1000吨以上。
四、费用构成
本次货运代理预计内贸火运单价为X1元/吨,外贸火运单价X2元/吨,内贸汽运单价X3元/吨,外贸汽运单价X4元/吨,实际各项费用结算按照费用明细据实结算方式进行。
1、费用明细
(1)内贸铁路发运
锦州港(高桥镇站) | 税率 | 计费依据 | |
出库轨道衡(汽车磅) | A元/吨 | 6% | 铁路大票(公路为出库过磅量) |
地铁综合服务费 | B元/吨 | 6% | 铁路大票 |
国铁运费 | C元/吨 | 9% | 铁路大票 |
港口包干费 | D元/吨 | 6% | 提单量 |
代理服务费 | E元/吨 | 6% | 提单量 |
理货费 | F元/吨 | 6% | 提单量 |
防寒防冻措施费 | G元/吨 | 6% | 铁路大票 |
车皮封堵材料费 | H元/吨 | 6% | 铁路大票 |
公路运费 | I元/吨 | 9% | 出库过磅量 |
堆存费 | 免180天,超180天J元吨天。 | ||
合计 | X元/吨 |
港口包干费(铁路)K元/吨,其他费用与内贸一致。
港口包干费(公路)L元/吨,其他费用与内贸一致。
2、如遇国家职能部门、港口、铁路政策性调价(包括运价下浮调整),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新价格以政策发布执行日开始执行。
3、如发生合同约定外临时费用,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双方协商一致后乙方凭甲方书面费用确认涵向甲方结算费用。
五、费用结算
1、结算方式:按船量结算.
2、结算重量:
乙方在货物运输完成后,将相关原始单据提供给甲方,所有费用单据出具后,按到厂净重折算单价,甲乙双方对费用进行核对。当运损超过国家规定的范围时,双方协商解决。
3、付款时间:付款时间:甲方在收到货物,并对货物质量、重量验收完成以及相关单据无异议后,甲方给乙方开具结算单,乙方则需向甲方开出符合甲方税务部门要求的增值税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
六、票据处理
1、票据形式:增值税专用发票
2、税率:铁路、公路运费为9%,其他费用为6%。
七、其他约定
火车到站信息:
到站:薛家
专用线:辽宁大唐国际新能源有限公司锦州热电分公司专用线
收货人:辽宁大唐国际新能源有限公司锦州热电分公司
八、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资料不实或遗漏重要情况,或者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有关资料,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不负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2.因乙方过失、故意等原因引起的额外支出、货物短装、破损及其它后果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3、甲方未按约定及时结清作业费用,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有权停止作业,就未结清的费用和违约金留置甲方相应货物。违约金的计算方法:自甲方应结而未结费用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央行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直至付清上述费用为止。
4、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及时、全面完成甲方委托的物流服务事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5、除不可抗力外,因乙方原因导致货物损坏或灭失的,双方同意乙方赔偿货物的直接损失,铁路乙方以《铁路货物损失处理规则》规定的承运人赔偿责任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6、下列原因乙方不承担责任:
(1)如发生战争、封锁、骚乱、暴动、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及运输延误,甲、乙双方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不可抗力发生后,受影响一方应第一时间书面通知对方不可抗力的详情,尽力减少影响,并在该情形消除之日起10日内提供政府机关就该不可抗力的发生出具的证明文件。
(2)甲方的过错;
(3)因政策性调整,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7、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或形式向第三方透露协议内容。因过失所造成的后果由违约方承担全部责任。
九、争议解决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未尽事宜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同等效力;产生争议时,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签约地的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五、联系方式
1. 采购执行单位:辽宁大唐国际新能源有限公司锦州热电分公司
2. 联系人:魏三虎
3. 联系电话:15804166175
六、备注
七、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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