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1年度主机房、分机房设备运维项目合同公告
金额
87.88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1/04/25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服务类合同预览
附件列表:
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机房、分机房设备运维项目驻场人员管理办法及细则.docx
维保服务内容 - 含维保单价.docx
考核办法及付款标准.docx
2021年度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机房、分机房设备运维项目评价表.docx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CS-202103050089-1 采购人(全称): 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1年度主机房、分机房设备运维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103050089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2.1服务标准及范围: 1、主机房为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生产机房。 2、分机房包括容灾机房、异地备份机房铁路分中心机房、各管理部机房(含驻政务中心管理部机房设备)。 2.2分项内容清单及价格:
备注:12 其他设备维保内容清单详见合同附件-维保服务内容:一、机房基础设施运维(1-6项),二、硬件设备运维(12-60项),三、其他设备运维(1-4项),四、基础软件运维服务(1-4项)。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1-04-15 —— 2022-04-14 3.2 履行地点:长沙芙蓉区蔡锷中路伍家井1号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费用包干方式。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394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0,说明:合同签订后30日内支付项目合同总金额的50%。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0758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5,说明:第一次考核时间为合同签订后6个月,考核金额为合同总金额的35%,根据考核情况进行支付;具体详见《考核办法及付款标准》。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3182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5,说明:第二次考核时间为合同签订后12个月,考核金额为合同总金额的15%,根据考核情况进行支付。具体详见《考核办法及付款标准》,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诚支行(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800057300802020)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 (2)服务期限(质量保证期):2021年4月15日至2022年4月14日。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乙方应及时提出补救措施。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简易程序验收。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必须指定项目负责人与乙方接洽,根据乙方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项目相关信息与资料。项目如需调研,甲方应当组织协调相关人员予以积极配合。甲方应组织专门人员配合乙方进行标的系统的部署、安装、调试等工作。 (2)甲方如有新增需求应及时提交书面需求清单,因甲方新增需求导致项目工期延期,由甲方自行承担延期责任及由此产生的后果。 (3)甲方应按照项目进度计划安排时间、场地、人员接受乙方的培训。 (4)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项。 6.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项目建设。 (2)乙方提供的软件必须是无毒、洁净的,不得有黄色、反动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 (3)乙方应负责组织专门人员对甲方人员提供技术培训。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如乙方未按时提供产品或服务,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交付部分对应金额的1‰(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金额的5%(百分之五)。乙方无正当理由迟延交付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7.4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非中小微企业,甲方未按时支付合同费用的,除逾期款外,每逾期一天,甲方按逾期金额的1‰(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金额的5%(百分之五)。甲方迟延支付超过30日或拒绝付款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7.5 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提供开发软件的有关资料、系统运行环境(网络、服务器、存储、系统软件等)或因甲方原因未能如期组织对软件的测试使用、培训、验收工作,导致影响合同履行的进度,乙方不承担相应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加盖公章之日起 生效 合同签订时间: 双方签章时间 --> 11.其他条款 11.1货物包装要求 (1)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如需要包装、运输的,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 (2)货物包装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11.2权利瑕疵担保 (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产品享有合法的权利。 (2)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产品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3)如甲方使用标的产品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1.3知识产权保护 (1)乙方对其所提供的服务(或其成果)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2)乙方提供的服务(或其成果)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4通知与送达 (1)双方确认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引起诉讼时,以合同中所载的联系人、联系电话、送达地址、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作为合同相对方、人民法院等告知或送达有关函件、资料、通知、相关法律文书等的接收人及地址。 甲方: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长沙芙蓉区蔡锷中路伍家井1号 联系人:黎波联系方式:0731-84886816电子邮箱: 乙方: 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长沙市岳麓区青山路678号 联系人:唐跃文联系方式:15073199885电子邮箱:hnkctyw@126.com (2) 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 (3)如果上述信息发生变更的,变更方应当在变更后1日内书面通知对方。未书面通知并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1.5合同未尽事项 合同未尽事项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结果以补充协议形式作为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1.6合同附件 (1)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机房、分机房设备运维项目驻场人员管理办法及细则 (2)维保服务内容-含维保单价 (3)考核办法及付款标准 (4)2021年度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机房、分机房设备运维项目评价表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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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保服务内容 - 含维保单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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