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76.86万元
招标联系人李敏娴
中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合同正文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CS-202202250044-2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天心分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盛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2022年环保执法监测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202250044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单价(元)
1 2022年环保执法监测项目 其他服务详见采购需求139330
 合计金额小写: 768660 元 合计金额大写:柒拾陆万捌仟陆佰陆拾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本项目预算总金额为768660.00元,中标供应商为湖南盛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湖南佳蓝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原则上两家成交供应商的检测量各占总检测量的50%,相关检测费用各占预算总金额的50%。但在实际工作中,甲方对两家成交供应商的任务分派无法完全按照各自50%的比例进行,根据供应商工作配合度及此合同条款6.6所述内容,结算费用可以出现向上10%的浮动。如果一家工作量上浮,则另一家工作量相应地出现下降。其中任务量上浮的那一家最高不超过总预算的60%,即461196元。项目结算时,根据两家成交供应商中单次监测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按实结算(结算单价依据明细详见两家成交供应商分项价格表),两家供应商结算总费用不超过预算总金额768660.00元。

按实结算单价明细综合如下:

序号

监测范围

服务名称

(检测因子)

计量单位

第一成交供应商分项报价(元)(盛大)

第二成交供应商分项报价(元)(佳蓝)

实际结算单价(元)

1

双随机及日常监督执法(水)

pH

60

50

50

2

化学需氧量

180

200

180

3

五日生化需氧量

300

300

300

4

悬浮物

200

120

120

5

氨氮

200

160

160

6

总磷

200

200

200

7

石油类

300

300

300

8

动植物油

300

280

280

9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200

200

200

10

粪大肠菌群

300

300

300

11

余氯

200

200

200

12

六价铬

300

300

300

13

总氮

200

200

200

14

氰化物

200

200

200

15

溶解氧

100

50

50

16

色度

100

50

50

17

透明度

100

50

50

18

总有机碳

300

300

300

19

挥发酚

200

200

200

20

氟化物

220

240

220

21

双随机及日常监督执法(气)

二氧化硫

300

300

300

22

氮氧化物

300

300

300

23

颗粒物

450

380

380

24

非甲烷总烃

500

600

500

25

400

350

350

26

硫化氢

460

420

420

27

臭气浓度

500

500

500

28

甲醛

300

300

300

29

一氧化碳

450

380

380

30

550

500

500

31

甲苯

550

500

500

32

二甲苯

550

500

500

33

苯乙烯

550

500

500

34

双随机及日常监督执法(噪声)

厂界噪声(4个点,昼夜)

2000

2200

2000

35

专项执法行动、蓝天保卫战执法(气(加油站/每站))

气液比

500

500

500

36

密闭性

500

500

500

37

液阻

500

500

500

38

550

500

500

39

甲苯

550

500

500

40

二甲苯

550

500

500

41

苯乙烯

550

500

500

42

专项执法行动、蓝天保卫战执法(气(VOC))

二氧化硫

300

300

300

43

氮氧化物

300

300

300

44

颗粒物

450

380

380

45

挥发性有机物(VOCs)

600

600

600

46

涉重金属检测(水)

pH

60

50

50

47

悬浮物

200

120

120

48

化学需氧量

180

200

180

49

氨氮

200

160

160

50

总磷

200

200

200

51

总余氯

200

200

200

52

300

300

300

53

300

300

300

54

六价铬

300

300

300

55

300

300

300

56

300

300

300

57

300

300

300

58

300

300

300

59

300

300

300

60

300

300

300

61

300

300

300

62

300

300

300

63

涉重金属检测(土壤)

pH

100

100

100

64

400

360

360

65

400

360

360

66

400

360

360

67

400

360

360

68

六价铬

400

360

360

69

400

360

360

70

400

360

360

71

矿物油

500

500

500

72

日常信访投诉处理检测(废水)

PH

60

50

50

73

化学需氧量

180

200

180

74

五日生化需氧量

300

300

300

75

悬浮物

200

120

120

76

氨氮

200

160

160

77

总磷

200

200

200

78

石油类

300

300

300

79

动植物油

300

280

280

80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200

200

200

81

粪大肠菌群

300

300

300

82

余氯

200

200

200

83

六价铬

300

300

300

84

总氮

200

200

200

85

氰化物

200

200

200

86

溶解氧

100

50

50

87

色度

100

50

50

88

透明度

100

50

50

89

总有机碳

300

300

300

90

挥发酚

200

200

200

91

氟化物

220

240

220

92

日常信访投诉处理检测(废气)

二氧化硫

300

300

300

93

氮氧化物

300

300

300

94

颗粒物

450

380

380

95

非甲烷总烃

500

600

500

96

硫化氢

460

420

420

97

臭气浓度

500

500

500

98

甲醛

300

300

300

99

一氧化碳

450

380

380

100

400

350

350

101

550

500

500

102

甲苯

550

500

500

103

二甲苯

550

500

500

104

苯乙烯

550

500

500

105

日常信访投诉处理检测(噪声)

厂界噪声(4个点,昼夜)

2000

2200

2000

106

非道路移动源和高排放车辆(气)

烟度

2200

2200

2200

107

单价合计:

39330

37890

37190

备注:

(1)VOCs监测分析方法须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执行:

(2)根据现场监管实际情况可以进行适当的监测因子和监测次数的调整;

(3)在实际检测过程中如出现检测因子未约定单价则参考相同类型因子计算单价,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协商约定;

(4)成交供应商需要承担辖区环境监管应急监测任务(应急监测是指在完成中标任务基础上临时安排的检测任务)

(5)上表中检测因子的实际结算价格已包含人工采样费、车辆费、报告编制费、税费等其他一切费用在内,结算时只计算检测因子价格。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2-04-03 —— 2023-04-02
3.2 履行地点:长沙市天心区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履行方式:采购人指定方式。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资金支付方式:合同签订后每半年按实结算,总费用不超过预算总金额。结算前乙方须提供检测费用明细表、所有检测项目完整检测报告和回执单、汇总工作任务情况表,并出具相关有效票据,经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天心分局验收合格、双方确认无异议后,由甲方支付相应的合同款。如验收邀请专家,则产生的专家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未交付相关资料及发票或交付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延迟付款直至收到有效发票为止。

4.2 收款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万湘支行(湖南盛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43050186413600000018)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5.1 验收程序采用简易程序验收5.2 质量要求

现场采样时,科学合理设置监测点位,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代表性,监测分析方法采用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或推荐)方法,监测人员持证上岗。监测分析、采样必须使用有效期内经计量检定或校准的仪器。样品的采集、运输、保存、实验室分析和数据处理均按照国家有关监测技术规范进行。

实验室检测试剂均使用优级纯,使用前进行空白实验。实验用水均使用去离子水,使用前进行电导率测定。标准物质统一使用有证标准物质。空白值、标准曲线、精确度、准确度等技术要求参照相关规范要求执行。实验室分析必须做样品总量10%的平行样品,平行样品至少做三次重复,其正负误差分析需出具在监测报告中。监对具有国家有证标准物质的项目,在分析时进行不少于10%的质控样分析,质控样品测定值必须落在保证值范围之内,否则本批次结果无效,质控样品测定值需出具在监测原始记录中。监测数据严格实行三级审核制度。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本项目按简易程序进行验收,甲方可根据需要邀请专家验收。顼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乙方项目负责人李敏娴/19198041066根据甲方需求安排一名工作人员罗建伟/15367321711 到甲方单位开展相关工作。乙方应当独立承担工作,不得转包或者分包监测业务。

6.2乙方保证所有采样人员、检测人员、报告出具人员及其他涉及相关工作的人员具备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相关资质,采用谨慎态度及科学准确的方法,保证提供优质高效的检测服务。乙方保证依国家或行业相关技术规范或标准合理设置监测点位、使用有效期内经计量检定或校准的仪器,实施样品的采集、传送、制备、贮存、处置以及样品分析和数据处理等检测活动,保证检测数据和信息的代表性、真实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使用非标准方法进行检测的项目,应向甲方申明并取得甲方同意。在工作过程中,乙方或乙方人员应保障自身安全,出现任何人身财产事故均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甲方不承担责任。

6.3乙方承诺现场釆样人员在釆样过程中严禁以任何形式索取好处费或其他与客户约定之外的行为,保证廉洁检测,并对甲方所提供的资料、产品技术、生产工艺及所有涉及此协议中执法监测方面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方公布甲方及项目相关的任何信息。若有泄密,应负法律责任并承担相应赔偿。

6.4乙方根据甲方的监测计划开展监测,每批次监测须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质量合格的检测报告,并提供电子数据及数据检索汇总。乙方对检测数据的有效性和准确性负责,保证所出报告能作为司法依据。

6.5实验室检测试剂均使用优级纯,使用前进行空白实验。实验用水均使用去离子水,使用前进行电导率测定。标准物质统一使用有证标准物质。空白值、标准曲线、精确度、准确度等技术要求参照相关规范要求执行。实验室分析必须做样品总量10%的平行样品,平行样品至少做三次重复,其正负误差分析需出具在监测报告中。对具有国家有证标准物质的项目,在分析时进行不少于10%质控样分析,质控样品测定值必须落在保证值范围之内,否则本批次结果无效,质控样品测定值需出具在监测原始记录中,监测数据严格实行三级审核制度。

6.6乙方须全程接受长沙市天心生态环境监测站的质控考核,包括现场检查、实验室检查、实验室比对、盲样考核等方式,考核不达标或者1次未通过釆购人的质控考核的,甲方有权减少不超过10%的检测量,减少部分将交由考核合格的单位进行检测,累计2次未通过采购人的质控考核,则视为自动取消承担项目资格,并立即终止合同。

7.违约责任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服务不符合要求,而甲方在合同约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岀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将合同款项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合同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三日内立即改正,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2)如果在甲方发出改正通知后三日内,乙方未立即釆取措施改正,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价款的20%承担违约金。且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未支付的费用无需再支付,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4退延提供服务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要求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延迟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7.3(1)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款项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天赔偿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提供服务为止。乙方超过合同规定时间五天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未支付的费用无需再支付,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⑶如果乙方迟延提供服务,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

8.解决争议的方法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向长沙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3) 响应文件(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本合同自 签订之日起 生效 合同签订时间: 双方签章时间

11.其他条款

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正文结束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长沙市天心区桂花坪街道办事处2楼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三段199号板塘生产安置大楼(雅士大厦)10层
法定代理人: 陈国其 法定代理人: 杨小林
委托代理人: 向剑军 委托代理人: 王强奇
电话: 0731-85899733 电话: 0731-82895678
传真: 0731-85899733 传真:
采购计划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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