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2207-330554-04-01-151728
预算金额11200万元
招标联系人孙工
招标代理机构长兴方元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王喆15857238103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2022/11/29
公告正文

长合区高铁大道(安吉县界至318国道)新建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EPC)招标公告


长合区高铁大道(安吉县界至318国道)新建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EPC)招标公告

本招标项目 长合区高铁大道(安吉县界至318国道)新建工程 长三角(湖州)产业合作区备案(项目代码:2207-330554-04-01-151728)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浙江长泗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建设资金来自: 地方自筹 。招标人为 浙江长泗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 设计施工总承包EPC进行公开招标。

2.1项目概况:

2.1.1工程名称:长合区高铁大道(安吉县界至318国道)新建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EPC)

2.1.2招标人:浙江长泗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2.1.3建设地点:项目位于长合区泗安辖区

2.1.4建设规模及内容:

本项目为高铁大道泗安段,设计范围为高铁大道安吉县界至318国道段,起点位于天子湖与泗安镇界点,起点桩号为 K4+164.6,路线向北延伸,沿线依次与规划庆丰路、府前南路、九华路、南华山路等相交,终点至318 国道相交处,终点桩号为 K8+968,路线全长约 4.803km。本项目拟建公路等级为二级公路(兼具城市道路功能),设计速度 60km/h,主体工程路基标准宽度为 23m,双向四车道,行车道外侧增设慢行车道。主体道路横断面为:双黄线 1.0m+行车道 2×2×3.5m+慢行车道 2×3.5m+路缘带 2×0.5m。行车道路面结构层为:面层为4cmSMA-13沥青玛蹄脂碎石+8cmSUP-20沥青砼+基层为20cm水泥稳定碎石+底基层为32cm水泥稳定碎石,路面结构总厚度为64cm。项目总投资约为1.12亿元,其中建安费约1亿元。

采用交通部颁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中二级公路标准要求。

2.2招标范围:

本工程设一个施工设计总承包标段:长合区高铁大道(安吉县界至318国道)新建工程范围内主体道路的设计施工总承包,内容包括:路基、路面、涵洞、线外改渠工程等的详勘定测、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编制、工程量清单编制、施工项目专用技术规范编制、施工交通组织方案设计与上述工程的施工、缺陷责任期缺陷修复、保修期保修和负责管理协调各参建单位的配合工作等。

2.3设计施工总工期:540日历天(包括设计工期30日历天,自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算;施工工期510日历天,自监理人签发开工令上载明的日期起算)。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之日起计算24个月。

2.4质量要求:

(1)设计质量标准:满足国家有关规定及现行设计规范要求。

(2)施工质量标准:标段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工程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90分及以上。

3.1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同时具有公路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公路设计资质要求为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工程设计公路行业及以上或工程设计公路行业(公路)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施工资质要求为具有公路工程总承包级及以上资质。

3.2本项目允许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联合体牵头人及成员总数不得超过2家。联合体牵头人承担本项目施工任务,满足施工资质要求;联合体成员承担本项目的设计任务,满足设计资质要求。(2)联合体各方(含直属子公司)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在本标段中参加投标,否则相关投标文件均视为无效。

3.3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包括牵头人和联合体成员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和“信用浙江”网站www.credit.zj.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惩戒或严重失信名单(黑名单)

3.4投标人(联合体牵头人)具备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应列入交通运输部网站“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最新公布的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投标人(联合体另一方)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http://glxy.mot.gov.cn)”中的公路工程设计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对未列入上述名录或单位名称与上述名录不符的申请人资格审查不予通过。

3.5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含法定代表人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

3.6本次招标不接受本项目的初步设计咨询服务单位、初步设计单位、代建单位、监理单位或以上单位的附属单位以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的形式参与本项目的投标。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2年9月28日起(北京时间,下同),在长兴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ggzy.zjcx.gov.cn:8081/cxweb/)上点击“投标单位登录”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后,点击“招标文件下载”,选择本项目相应标段点击“下载”。招标文件免费下载,下载招标文件时根据系统提示,先点击“网上支付”(无需支付),再点击“下载招标文件”即可。

4.2招标文件下载的详细说明请下载和查阅《长兴县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投标单位操作手册》。投标人注册申请和CA锁使用操作的详细说明请下载和查阅《长兴县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诚信库申报(会员)操作手册》。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2年11月29日9:00时。电子投标文件通过CA锁登录长兴县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通过网上投标模块上传。

5.2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系统开标网址为:http://ggzy.zjcx.gov.cn:8082/BidOpening/bidopeninghallaction/hall/login或点击长兴县公共资源交易网站“不见面开标大厅”进入开标系统。为避免网络影响,请各投标单位使用IE11及以上浏览器。

5.3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或交易平台拒收。

本次招标公告已在长兴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同时在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上发布。

招标人:浙江长泗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长兴方元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孙工、施工 联系人:王喆、王敏

电话:0572-6673796 电 话:15857238103、15868208405

2022年9月28日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

标 段

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

/

1、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同时具有公路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公路设计资质要求为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工程设计公路行业及以上或工程设计公路行业(公路)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施工资质要求为具有公路工程总承包级及以上资质。

2、本项目允许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联合体牵头人及成员总数不得超过2家。联合体牵头人承担本项目施工任务,满足施工资质要求;联合体成员承担本项目的设计任务,满足设计资质要求。(2)联合体各方(含直属子公司)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在本标段中参加投标,否则相关投标文件均视为无效。

3、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包括牵头人和联合体成员)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和“信用浙江”网站(www.credit.zj.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惩戒或严重失信名单(黑名单)。

4、投标人(联合体牵头人)若具备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应列入交通运输部网站“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最新公布的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投标人(联合体另一方)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http://glxy.mot.gov.cn)”中的公路工程设计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对未列入上述名录或单位名称与上述名录不符的申请人资格审查不予通过。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http://glxy.mot.gov.cn)从业企业查询(输入从业单位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查询)网页截图、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包括牵头人和联合体成员)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基础信息(体现股东及出资详细信息)的网页截图或由法定的社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注册地市场监督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扫描件。

5、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含法定代表人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

6、本次招标不接受本项目的初步设计咨询服务单位、初步设计单位、代建单位、监理单位或以上单位的附属单位以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的形式参与本项目的投标。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标段

财 务 要 求

承诺提供不少于 1000万元人民币的流动资金(由投标人自行决定采用银行信贷证明或财务能力承诺书)。

若采用银行信贷证明,开具银行信贷证明的银行级别: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县(区、市)级及以上银行。

注:以联合体方式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标 段

业绩要求

/

设计业绩:

1、自 2017 年 7 月 1 日以来(以施工图批复时间为准),按一个标段成功地完成过累计路线长3km及以上的二级及以上公路新(改)建工程的设计;

施工业绩:

1、自 2017 年 7 月 1 日以来(以实际交工日期为准),按一个标段成功地完成过累计路线长3km及以上的二级及以上公路新(改)建工程的施工;

注:1、投标人应在“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2017年7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承担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后附:

设计业绩的应附(1)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委托书复制件;(2)完成证明文件(施工图批复或施工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发包人出具的完成证明)的复制件。时间以施工图批复或施工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发包人出具的完成证明上的时间为准。二者缺一不可,否则业绩不予认可。上述资料中的设计单位名称与投标人名称必须一致,否则业绩不予认可。以下情形除外:a.设计单位名称发生合法变更的,但需提供合法变更的有效文件;b.设计单位业绩发生合法承继的,但需提供业绩合法承继的有效证明。工程规模的解释顺序为:完成证明文件(施工图批复或施工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发包人出具的完成证明)、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委托书)。

施工业绩的应附(1)中标通知书、(2)合同协议书、(3)质量证明文件(由项目发包人出具的公路工程(标段)交工验收证书或竣工验收委员会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或质量监督机构对各参建单位签发的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或交(竣)工质量评定报告)的复制件、(4)从“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中截图的含有该系统水印的《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上述资料料缺一不可,否则业绩不予认可。上述资料中的施工单位名称与投标人名称必须一致,否则业绩不予认可。以下情形除外:a.施工单位名称发生合法变更的,但需提供合法变更的有效文件;b.施工单位业绩发生合法承继的,但需提供业绩合法承继的有效证明,相关业绩信息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完成公开的可认定为合法承继。工程规模解释顺序为:质量证明文件、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

注:上述证明材料未出现工程规模、工程主要内容的,还需提供项目业主(发包人)或项目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出示的证明材料,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2、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根据联合体协议书中各成员所承担的专业内容提供相应业绩,任意一方根据所承担的专业内容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满足上述业绩最低要求的,证明联合体总体业绩满足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3、若同一业绩同时满足以上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的,予以认可。

4、如查实投标人提供虚假业绩证明材料以满足强制性业绩要求的,取消中标资格,并上报主管部门。

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标 段

信誉要求

/

1、不存在“投标人须知”第1.4.3项的情形;

2、自 2019 年 7 月 1 日以来,投标人无行贿犯罪行为。

注:有行贿受贿犯罪行为的认定: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查询结果为准(时间以法院判决书出具的时间为准,投标人无须提供,由招标人在公示期间对公示的推荐中标候选人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满足。

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主要人员最低要求)

人 员

数量

资格要求

项目总负责人

1

(1)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2)拟委任项目总负责人未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中任项目总负责人或项目施工负责人(施工项目经理);

(3)近三年(自2019年7月1日以来),拟委任项目总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

设计负责人

1

(1)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证;

(2)近三年(自2019年7月1日以来),拟委任设计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

施工负责人

(施工项目经理)

1

(1)担任过一个累计路线长3km及以上的二级及以上公路新(改)建工程的施工的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或项目总工),具有公路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书,并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证;

(2)具有有效期内的公路水运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

(3)拟委任施工负责人未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中任任项目总负责人或项目施工负责人(施工项目经理);

(4)近三年(自2019年7月1日以来),拟委任施工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

施工项目总工

(项目技术负责人)

1

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证,并有有效期内的公路水运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

注:1、项目总负责人及施工负责人有行贿受贿犯罪行为的认定: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查询结果为准(时间以法院判决书出具的时间为准,投标人无须提供,由招标人在公示期间对公示的项目总负责人和施工负责人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行贿犯罪行为查询)。

2、“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通过交(竣)工验收或合同解除之日。

3、拟委任项目总负责人及施工负责人(施工项目经理)是否有“在建合同工程”按以下原则认定:

a.若合同协议书尚未签订,则中标通知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和备选项目经理均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b.若合同协议书已签订的,则仅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c.已被其他项目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且已公示的项目负责人视为有在建工程(此处任何在建合同包括限额以下的所有工程)。

d.在建合同工程未通过交工验收或合同解除前,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已经更换的,则现任项目经理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同时应在投标文件中附:①项目业主同意更换的证明;②原项目负责人有备案主管部门的,应提供备案主管部门同意更换的证明或网上变更信息扫描件。否则更换前后的项目经理均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e.“在建合同工程”范围: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建设工程,不限地域、行业和投资性质的限制。

f.如拟委任的项目总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在具体项目上任职,但该项目已提前完工,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由发包人出具的交工验收证书复印件或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发包人单位公章的证明材料,如未提交上述证明材料则视为在其它在建项目上任职。开标后招标人不接受拟委任项目总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在其它在建项目提前完工的证明材料。

4、必须提供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项目总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项目总工等人自2022年07月以来任一个月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并加盖社保机构单位章)。

5、如以联合体体形式参与投标的,项目总负责人必须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设计负责人由联合体成员中具备设计资质的成员提供。

6、提交项目总负责人、施工负责人无在建工程承诺书,样式见附表。

7、项目总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项目总工相互不得兼任。

8、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 号)规定:“自 2022年1月1日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故纸质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属于无效证书。同时,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签名、有效期等相关信息满足该文件的相关规定方可认定为有效的建造师证书。

9、施工负责人(施工项目经理)应提供其担任类似项目的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或项目总工的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质量证明文件,如上述资料中均未体现人员姓名、任职及业绩规模的,则还须提供发包人或项目所在地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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