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zjbg-2020-17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温州百工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
公告正文
一、项目编号:ZJBG-2020-17 
二、项目名称:2020年瓯海区区管道路中小修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温州市凯安建设有限公司            
   地    址: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二道505号            
   被投诉人: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地    址:瓯海区行政管理中心2号楼六、七层            
   
序号相关供应商供应商地址
1


   
序号当事人当事人地址
1浙江百工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瓯海区新桥街道牛山广场2号楼911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温州市凯安建设有限公司因对2020年瓯海区区管道路中小修项目(编号:ZJBG-2020-17,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同日正式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投诉诉称:投诉事项1.本项目不适合采用政府采购模式进行招标。本项目招标内容为瓯海区范围内道路巡查与养护工作,实质为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依法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不得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投诉事项2.人员、机械配备情况,带有不合理设置,彰显不公平竞争。本项目设置自有设备进行加分、租赁设备不得分等不合理的条件实行差别待遇。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立即暂停本次采购活动或取消量身定做的加分条件。 被投诉人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浙江百工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辩称:1.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2.本项目属于零星维修项目,为避免影响交通,维修时间要求紧,为确保中标人能按约定完成采购项目内容,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已具有相应的人员、机械配备作为评分细则的内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法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岐视待遇。”情况,也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本项目采购方式为电子评标形式公开招标(项目编号:ZJBG-2020-17),2020年9月30日发布招标公告,10月21日发布更正公告,11月6日上午09时30分00秒为投标截止时间。 《招标文件》第四部分“采购内容及要求”“二、项目基本情况及要求”“采购范围:范围内道路巡查与养护工作,包括道路(人行道、沥青路面、砼路面等)的日常巡查,记录,道路的维修养护(道路清单附后),应急抢险等。” 第五部分“评标原则及方法”“五、评分细则 (1)、技术部分的评定(80分)各评委成员按下列评分项目进行评定,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各自评定打分(保留一位小数)并记实名。评分项分值不得超过上限。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各投标供应商的各项评分合计值的算术平均值为该投标供应商技术标得分(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二位)。” 序号 评审内容 分值 量化标准 三 人员、机械配备情况 39 (1) 投标单位配备人员情况 8 1、配备市政施工员、市政安全员、市政质量员、道路养护工,沥青工,筑路工、混凝土工、中小型机械操作工、沥青混凝土摊铺机操作工各一名。满足以上要求得5分,否则不得分; 2、每增加一名以下人员(道路养护工、沥青工、筑路工、混凝土工、中小型机械操作工、沥青混凝土摊铺机操作工),得0.5,最高得3分。 备注:提供人员证书、近一个月社保缴纳证明,以上材料提供清晰扫描件并盖章 (2) 投标方自有沥青拌合设备情况 5 1、投标供应商在温州市本级范围内(包括鹿城、瓯海、龙湾、洞头、经开区)自有沥青拌合站的,得5分。 2、如与温州市本级范围内(包括鹿城、瓯海、龙湾、洞头、经开区)的沥青拌合站签订意向协议的,提供针对本项目签订的拌合站合作协议书或合作合同的得2分。 3、没有,不得分; 备注:本项最多得5分。自有沥青搅拌站或签订协议的沥青搅拌站必须具备环保部门审查合格证明(包括沥青搅拌站属地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或环保验收意见函、或环保审批依据等),否则不得分。以上材料提供清晰扫描件并盖章 (3) 供应商拟投入本项目道路养护的车辆、设备、工具的技术性能、水平及其他硬件设施的情况 26 1、铣刨机每辆1分,最高得1分; 2、路面切割机每辆1分,最高得1分; 3、挖掘机每辆1分,最高得1分 4、道路巡查用车每辆1分,最高得3分。 5、钢轮压路机每辆2分,最高得2分; 6、道路灌缝车每辆2分,最高得2分; 7、沥青路面热再生修补车每辆2分,最高得4分; 8、道路综合养护车每辆2分,最高得4分; 9、沥青洒布车每辆2分,最高得4分; 10、沥青摊铺机每辆2分,最高得4分; 注:以上机械设备需提供权属证明(且应当与投标单位一致),机动车设备还需提供机动车行驶证证明(且应当与投标单位一致),未提供不得分。以上材料提供清晰扫描件并盖章 投标截止时间届满,仅有温州市市政工程建设开发公司1家供应商上传有效标书。11月6日发布废标公告,废标理由为供应商不足三家。 另查明,经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同意,本项目采购方式于2020年11月27日变更为单一来源方式采购。2020年12月8日,本项目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温州市市政工程建设开发公司为中标供应商。目前尚未签订采购合同。 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本项目采购范围为范围内道路巡查与养护工作,包括道路(人行道、沥青路面、砼路面等)的日常巡查,记录,道路的维修养护(道路清单附后),应急抢险等。该采购内容仅为单独的瓯海区区管道路中小修范围内的维修,并未涉及到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因此,本项目采购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关于投诉事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本项目属于零星维修项目,维修时间要求紧,采购人为避免影响交通,确保中标人能按约定完成采购项目内容,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将投标人的已具有相应的人员、机械配备作为评分因素,系采购人根据本项目特点和实际情况出发,对投标人的履约能力进行考量而设置的评审因素。且企业人员、生产设备本身就是企业综合能力、履约能力的一种体现。此外,招标文件资格条件与评审因素并不相同,并未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因此,本机关认为本项目不存在将资格条件设为评审因素情形,也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的情形。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投诉人关于2020年瓯海区区管道路中小修项目(编号:ZJBG-2020-17)采购文件违法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2、处理结果:驳回投诉 
六、处理日期:2020年12月15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温州市瓯海区财政局 
   2、联 系 人:徐先生 
   3、联系电话:057788534479   
附件信息:
温瓯财〔2020〕97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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