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控中心长沙市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系统运行维护项目合同公告
金额
357.9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4/03/27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GK-202311290006-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控中心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武汉乐龙智能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长沙市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系统运行维护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311290006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4-03-27 —— 2027-03-26 3.2 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1、按照甲方、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要求向甲方提供服务。 2、乙方为甲方在长沙市提供10套水平固定式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系统进行运行维护服务,服务期为3年。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5965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6.67,说明:合同签订后,专项资金到位30天内支付当年合同总金额的50%,支付前须提供符合采购人要求的正规发票。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5965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6.67,说明:当年服务期满,评分验收后(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纠纷等)按评分结果和专项资金到位30天内支付当年合同总金额剩余的50%,支付前须提供符合采购人要求的正规发票。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5965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6.67,说明:专项资金到位30天内支付当年合同总金额的50%,支付前须提供符合采购人要求的正规发票。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5965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6.67,说明:当年服务期满,评分验收后(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纠纷等),按评分结果和专项资金到位30天内支付当年合同总金额剩余的50%,支付前须提供符合采购人要求的正规发票。 第5次分期支付金额为5965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6.67,说明:专项资金到位30天内支付当年合同总金额的50%,支付前须提供符合采购人要求的正规发票 第6次分期支付金额为5965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6.65,说明:当年服务期满,评分验收后(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纠纷等),按评分结果和专项资金到位30天内支付当年合同总金额剩余的50%,支付前须提供符合采购人要求的正规发票。该期为履约验收期。,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钢城支行(武汉乐龙智能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42050124873700000092)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服务要求按长沙市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系统维护项目招标文件(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投标文件及合同约定与《固定遥感运行维护验收考核评分细则》(详见附件)进行评分执行。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本项目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16]6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 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运行维护到期,本项目由乙方交付的所有固定设备、平台以及运行维护所产生的数据、信息等有关项目所有资料一并交付与甲方。 2、验收过程中如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 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投标人采购,因项目验收不合格终止合同后,已付的当年合同款须退回,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为乙方提供相关资料及工作要求; 2、项目进行中甲方有权指导、检查工作,乙方必须严格按工作要求进行; 3、如甲方发现乙方工作中出现失误或弄虚作假,有权终止本协议并保留拒付费用的权利; 4、甲方有权邀请相关方面的专家对乙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审,乙方应按照专家组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如专家组不认可验收结果,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 损失并赔偿费用。 6.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项目开展过程中,及时与甲方沟通,遇到问题及时解决; 2、项目执行过程中按甲方要求通报项目的进展情况和相关资料; 3、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乙方未按甲方的时间要求完成项目,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当年的合同款; 4、乙方不得将本项目转包、分包给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相关费用; 5、乙方须以保密方式处理双方直接或间接提供的任何资料,以及因本项服务工作所直接或间接取得、处理或接触的任何其他资料。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任何有关本项服务的内容,或公开任何中间成果或最终成果。如发生以上情况,乙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责任。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1.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推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一、合同的变更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2、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3、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二、合同中止与终止 1、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投标人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2、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宜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三、合同转让和分包 1、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2、乙方未在投标文件中说明,不得将合同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四、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2、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3、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五 、法律适用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六、通知 1、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办理签收手续。 2、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七、其它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位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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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列表:
合同附件:固定遥感运行维护验收考核评分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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