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与建设局住建行业视频网络会商系统建设采购项目
平潭综合实验区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乙方: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平潭综合实验区分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90]FJSJ[XJ]2021001的交通与建设局住建行业视频网络会商系统建设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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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目号 |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品牌 | 数量 (单位) |
单价 (元) |
金额 | 产地 类型 |
规格型号 | 产品属性 |
1-1 | A02080899 其他视频会议系统设备 | 其他视频会议系统设备 | 详见响应文件 | 1(批) | 185635.0000 | 185635 | 国内 | 详见响应文件 | 无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拾捌万伍仟陆佰叁拾伍元整(¥185635.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 10)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商务营运中心7号楼区交通与建设局;
4.3交付条件: 验收合格后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详见招投标文件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进行验收。。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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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60 | 签订合同后 |
2 | 40 | 安装完毕并调试成功后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后失效。。
10、违约责任
10.1乙方对货物与合同要求不符负有责任。当甲方提出索赔时,乙方应更换有缺陷的零件、部件和设备,或修理缺陷部分,以达到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乙方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甲方遭受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乙方应相应延长被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如更换有缺陷的零件、部件和设备,或修理缺陷部分仍不能达到合同要求标准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本合总价20%的违约金。 10.2如果货物质量瑕疵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后10天内乙方未能予以答复,该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若乙方未能在甲方提出索赔通知的10天内或甲方同意的更长一些的时间内答复并给出合理的补偿方案,甲方将从未付的合同价款中扣回索赔金额。。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乙方保证其所交付的货物不存在侵犯第三方专利权、著作权或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情形。如果乙方交付的产品存在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情形,由此引起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陆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无 。
甲方: | 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 乙方: | 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平潭综合实验区分公司 |
住所: | 平潭县商务营运中心 | 住所: | |
单位负责人: | 潘新雅 | 单位负责人: | 施心平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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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
联系方法: |
18350187832 |
联系方法: | 13055764532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平潭片区分行 | |
账号: | 账号: | 419563410535 |
签订地点: 平潭综合实验区
签订日期: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