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金寨路(绕城高速-方兴大道)工程泵站、路灯电源报装工程招标公告(电子招标投标)(S3401110849002640008001)
金额
-
项目地址
安徽省
发布时间
2023/04/24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金寨路(绕城高速-方兴大道)工程泵站、路灯电源报装工程招标
2023BFFAZ00754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人: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盖
单位章)
日 期:2023 年 4 月
1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3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7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 附录 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17 附录 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18 附录 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19 附录 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20 附录 5 资格审查条件(其他要求)............................................................................................................ 21 1. 总则..............................................................................................................................................................23 2. 招标文件......................................................................................................................................................26 3. 投标文件......................................................................................................................................................27 4. 投标..............................................................................................................................................................31 5. 开标..............................................................................................................................................................32 6. 评标..............................................................................................................................................................33 7. 合同授予......................................................................................................................................................33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35 9. 纪律和监督..................................................................................................................................................35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36
第三章 评标办法...............................................................................................................................................41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54
第五章 供货要求...............................................................................................................................................87
一、项目概况.................................................................................................................................................. 87 二、设备需求一览表...................................................................................................................................... 87 三、技术性能指标.......................................................................................................................................... 88 四、施工单位使用及项目实施办法.............................................................................................................. 88 五、报价要求.................................................................................................................................................. 89 六、特别说明.................................................................................................................................................. 90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91
投标文件 (商务及技术文件).....................................................................................................................92 投标文件 (报价文件)...............................................................................................................................115
2
第一章 招标公告
金寨路(绕城高速-方兴大道)工程泵站、路灯电源报装工程招标公告(电子招标投标)
招标条件
1.1 项目名称:金寨路(绕城高速-方兴大道)快速化改造工程
1.2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3 批文名称及编号:合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合肥市金寨路(绕城高速-方兴大道)快速化改造工 程立项的复函,合发改投资<2021>4 号
1.4 招标人: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1.5 项目业主: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1.6 资金来源:市级资金(投资)
1.7 项目出资比例:100%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招标项目名称:金寨路(绕城高速-方兴大道)工程泵站、路灯电源报装工程
2.2 招标项目编号:2023BFFAZ00754
2.3 标段划分:本招标项目共一个标段
2.4 招标项目标段编号:2023BFFAZ00754
2.5 建设地点:合肥市,招标人指定地点
2.6 建设规模:金寨路(绕城高速-方兴大道)工程泵站、路灯电源报装工程,详见招标清单,图纸。
2.7 合同估算价:1600 万元
2.8 招标范围:金寨路(绕城高速-石门路)共包含路灯箱变 5 座,繁华大道泵站双电源外线 2 路(包括路灯箱变的采购及安装、箱变基础、外接电源、电缆、工井、拉管等工作。具体以施工图 纸为准); 金寨路(石门路-方兴大道)共包含路灯箱变 6 座,锦绣大道泵站双电源外线 2 路,汤 口路泵站双电源外线共 2 路(包括箱变设备的采购及安装、基础、外接高压电源、高压电缆、拉管、工井、后期实验调试等工作,具体以施工图纸为准。
2.9 交货及安装地点:合肥市,招标人指定地点 2.10 交货及安装周期:合同签订后 45 日历天内完成
3
2.11 项目类别:工程货物
2.12 其他:/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资质要求:
(1)投标人具有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
(2)投标人具有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其中承装类、承修类、承试类均五级及以 上;
(3)投标人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2 业绩要求: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电源报装(或电源 供货及安装)业绩,且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 640 万元。
3.3 财务要求:/
3.4 投标人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 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1)开标日前(含当日)6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10 分的;
(2)开标日前(含当日)12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15 分的;
(3)开标日前(含当日)18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20 分的;
(4)开标日前(含当日)24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25 分的。
3.5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6 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本招标项目不 适用)
3.7 其他要求:投标人拟委任项目负责人(即项目经理)须具备机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 建造师资格(注册证书注册单位应与投标人名称一致)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证),且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获取时间:2023 年 04 月 25 日 00:00 至 2023 年 05 月 16 日 11:00。
4.2 获取方式:
(1)潜在投标人须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电子服务系统”)查阅招标文件。首次登录须持有与电子服务系统兼容的数字证书,详情参见电子服务系统办事指南。
4
(2)潜在投标人查阅招标文件后,如参与投标,则须按本条第 4.1 款规定的招标文件获取时
间内通过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完成投标信息的填写。
(3)招标文件费用支付方式:无需支付。
(4)招标文件获取过程中有任何疑问,请在工作时间(9:00-17:30,节假日休息)拨打技
术支持热线(非项目咨询):4009980000。项目咨询请拨打电话:0551-66223668,66223831。
4.3 招标文件价格:每套人民币 0 元整,招标文件售后不退。5. 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 2023 年 05 月 16 日 11 时 00 分,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安徽
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递交电子投标文件。6. 开标时间及地点
6.1 开标时间:2023 年 05 月 16 日 11 时 00 分。
6.2 开标地点: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 2588 号要素交易市场 A 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2 楼 2 号开标室。
7.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全国公共
资源交易平台上发布。
8. 联系方式
8.1 招标人
招标人: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地 址:合肥潜山路 550 号
邮 编:230000
联系人:免费注册即可查看
电 话:免费注册即可查看
8.2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 2588 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邮 编:230000
联 系 人:免费注册即可查看
电 话:免费注册即可查看
8.3 电子交易系统
5
电子交易系统名称: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
电子交易系统电话:400 998 0000
8.4 电子服务系统
电子服务系统名称: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电子服务系统电话:0551-12345
8.5 招标监督管理机构
招标监督管理机构: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 2588 号
电 话:0551-66223530、66223546
9. 其他事项说明
9.1 投标人应合理安排招标文件获取时间,特别是网络速度慢的地区防止在系统关闭前网络拥
堵无法操作。如果因计算机及网络故障造成无法完成招标文件获取,责任自负。
10. 投标保证金账户(如采用银行转账或银行电汇形式递交的,请选择以下任何一家银行递交即
可):
标段简称:1 标段
户名: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账号:176753694011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合肥庐阳支行
户名: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账号:1023701021001095993243087
开户银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支行
6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1.2 | 招标人 | 见招标公告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见招标公告 |
1.1.4 | 招标项目名称 | 见招标公告 |
1.1.5 | 建设地点 | 见招标公告 |
1.1.6 | 工程项目名称 | 见招标公告中的“项目名称” |
1.2.1 | 资金来源 | 见招标公告 |
1.2.2 | 出资比例 | 见招标公告 |
1.2.3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见招标公告 |
1.3.2 | 交货及安装周期 | 见招标公告 |
1.3.3 | 交货及安装地点 | 见招标公告 |
1.3.4 | 技术性能指标 | 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1)资质要求:见附录 1 (2)财务要求:见附录 2 (3)业绩要求:见附录 3 (4)信誉要求:见附录 4 (5)其他要求:见附录 5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 标 |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对本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有异议的,应由联合体成员方共同或联合体牵头人按相关规定提出。 |
1.4.3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 其他关联关系 | / |
1.4.4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 其他不良状况或不 良信用记录 | 投标人被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屋建筑和市 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部门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限制本次招标项目工程所在地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所在地承接 新的工程项目且在限制期内 |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投标人自行踏勘 □组织,踏勘时间: |
7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踏勘集中地点: |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
1.10.2 | 投标人在投标预备 会前提出问题 | 时间:/ |
形式:/ | ||
1.11.1 | 分包 | 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分包金额要求: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 |
1.12.1 |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 |
1.12.3 | 其他可以被接受的 技术支持资料 | / |
1.12.4 | 偏差 | 不允许 □允许,偏差范围: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最高项数: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 他资料 | 图纸、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等相关资料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 标文件 | 时间:2023 年 5 月 6 日 17 时 30 分前 |
形式:相关澄清要求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交 | ||
2.2.2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 的形式 | 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发出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 标文件澄清 | 所有潜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有义务在电子服务系统自行 查询,无需回复确认 |
2.3.1 | 招标文件修改发 出的形式 | 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发出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 标文件修改 | 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发布修改文件的,所有潜在投标人在投标截 止时间前有义务在电子服务系统自行查询,无需回复确认 |
2.4 | 招标文件的异议 | 时间:2023 年 5 月 6 日 17 时 30 分前。形式: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交。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 他资料 | / |
3.2.1 |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 方法 | 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 □简易计税方法 发票类型: 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 增值税税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3.2.4 | 最高投标限价 | □无 □有,最高投标限价___元 有,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发布 |
8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3.2.5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 求 | 投标人的报价应包含所投货物的供货、包装运输及保险、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培训、交付后约定期限内免费维修保养服务、税费等所有工作和应有费用。 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其它实质性条件: |
3.3.1 | 投标有效期 | 自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120 日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 □不要求 要求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第一类:□√银行转账√银行电汇√担保机构担保√保证保险 第二类:□√银行保函 第三类:□√电子保函 注:为减轻投标人负担,鼓励优先使用电子保函形式。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叁拾万元 递交要求: (1)如采用第一类形式: ①投标保证金的到账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 ②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转出保证金的账户 与投标人投标文件提供的基本账户不一致的,视为未按招标文 件规定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 ③转入的开户银行及账号见本项目招标公告所示。 (2)如采用第二类形式: ①采用银行保函,应为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行出具的见索即付 无条件银行保函;采用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应为经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依法取得融资担 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担保机构出具的无条件保函。 ②投标人必须提供明确有效的查询途径(网址链接及查询方 式),否则该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险)无效。评 标时评标委员会保留现场核查权利。 ③中标候选人须在中标结果公示发布前将其开具至本项目的 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险)原件提交招标人(或 招标代理机构),且原件须与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扫描件一致,如 存在未按规定提交或提交内容不一致,或发现弄虚作假的,招 标人应当报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3)如采用第三类形式: 请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安徽省•合肥市)即安徽合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通知公告”栏目查看《合肥市公共资 源交易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操作手册》并按照操作手册规定内 容办理。 注意事项: (1)投标保证金交纳账号采用动态虚拟账号,项目招标失败 后,投标保证金交纳账号将会发生变化,请投标人参与后续招 标时,注意勿将投标保证金错交至其他项目虚拟账号或前次公 告账号。 (2)如本项目前次招标失败,招标人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 金。投标人参与本次招标,须向本项目本次公告公布的投标保 证金账号重新交纳投标保证金。 (3)凡转账到其他项目虚拟账户或本项目前次公告账户的, |
9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投标保证金无效。 (4)投标人参与本项目多个标段(包别)投标的(如分多标段 /包别的),应该按标段(包别)分别递交投标保证金。未递交 投标保证金的标段(包别),其投标无效。 (5)以上各类机构出具的以担保函、保证保险承担责任的方式 均须满足无条件见索即付条件。 (6)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保证金缴纳材料进行核查,如提供银 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保证保险形式的,应现场根据投标人 提供的查询途径进行查询核实并在评标报告中予以记录,如评 标委员会未进行核实,后期监管部门核查发现存在造假情况的, 将视情况追究评标委员会责任。 (7)评标委员会应对保函明显异常,如多家投标人的保函编号 相同、多家投标人的保函为同一机构出具;保函存在明显 PS 痕 迹、内容前后矛盾等情形进行重点关注,及时进行询标,并在 评标报告中进行记录。 | ||
3.4.4 | 其他不予退还投标 保证金的情形 | (1)中标候选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项目资格的;(2)投标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3)经监管部门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情形的。 |
3.4.5 | 特别提醒 | 投标人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如出现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3.4.4 项所列情形以及招 标文件所列其他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的,提供担保的银行、担保机构将无条件支付招标人保函所列的全部投标保证金金 额,该支付行为视同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
3.4.6 | 投标保证金弄虚作 假情形 | 投标人采用虚假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方式提交投标保证 金的,除依法承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法律责任外,仍应根 据招标文件规定承担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民事责任,其承担 方式为限时足额缴纳招标文件所列全部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在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发出追缴通知后的规定缴纳时间内不能 足额支付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将依法提起诉讼 追缴,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因此发生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 费用均由投标人承担。 |
3.6.1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 投标方案 | 不允许 □允许: |
3.7.4 | 非加密投标文件递 交 | 是否允许使用非加密投标文件作为备份: 不允许□允许 非加密投标文件由投标人自行确定是否递交。 如递交,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开标地点递交,并提供以下证 明材料,否则招标人不予接收。 (1)法定代表人亲自递交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委托代理人递交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有 效身份证件。 非加密投标文件介质:光盘或 U 盘 |
4.1.2 | 非加密投标文件及 工程保函密封和标 记要求 | 非加密投标文件封套: 投标人地址: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投标文件 |
10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非加密投标文件)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工程保函封套:/ | ||
4.2.2 | 递交非加密投标文 件及工程保函地点 | 同开标地点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否 □是,退还安排: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见招标公告 备注:投标人可以在线解密投标文件,无须现场参加开标。 |
5.2 | 开标程序 | (3)解密时间:30 分钟(以电子交易系统解密倒计时为准);□(5)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报价及其他内容。(5)对商务、技术文件评审完成后,根据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再开启所有投标人的报价文件,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 名称、投标报价及其他内容。 多标段开标顺序:/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依法组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依法确定 |
6.3.2 |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 标候选人的人数 | 第一中标候选人 1 家。 |
7.1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 介及期限 | 公示媒介:同招标公告发布媒介 公示期限:3 日 |
7.4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 会确定中标人 | 是 □否 |
7.5 | 中标通知书发出的 形式 | ¨书面数据电文 特别提醒: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中标人 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即视为送达。 投标人应主动 登录电子交易系统查询,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不承担投标人 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引发的相关责任。 |
7.6 | 中标结果公示媒介 | 公示媒介:同招标公告发布媒介 |
7.7.1 | 履约保证金 | 银行转账 银行电汇 银行保函 担保机构(1)形式:担保 保证保险 (2)金额:中标金额的 2% (3)退还:履约完成后 2 个月内退还(履约完成为现场验收合 格并完成送电) (4)如采用银行保函,银行保函应为合肥行政区域(含四县一 市)具有分支机构的银行(或该银行国内任一分行或支行)出具 的见索即付无条件银行保函。例如:某银行在合肥行政区域有分 支机构,则该银行总行(或该银行国内任一分行或支行)出具的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银行保函均予以认可。; (5)如采用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应为经安徽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依法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 可证的融资担保机构出具的无条件保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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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6)以上各类机构出具的以担保函、保证保险承担责任的方式 均须满足无条件见索即付条件。 (7)如采用保证保险的,开具的保证保险须满足如下要求:①不设免赔额; ②对保险金额范围内的索赔金额 100%赔付; ③发生违约行为收到被保险人索赔申请即在 5 个工作日内无条 件进行赔付,不要求被保险人先进行诉讼或仲裁程序向投保人 索赔; ④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 定的,保险人均承担责任; ⑤保证保险范围包括直接损失、违约金、罚金。 | ||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招标文件获取与通知 | ||
10.1.1 | 图纸获取说明 | 本项目的图纸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发布,投标人应自行下载。投 标人应当及时登录电子服务系统查看。 |
10.1.2 | 获取与查看通知 | 本项目的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澄清及修改 等相关资料(如有)均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发布,投标人应自行 下载。投标人应当及时登录电子系统查看 |
10.1.3 | 电子招标 | 本项目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电子 招标投标操作要求详见本章附件《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 标投标操作规程》 |
10.2 | 投标所需资料 | (1)对于编制投标文件时所需的资料,由投标人自行扫描后通 过相应端口上传。投标文件总容量不超过 200M,投标人应自行 考虑上传的投标文件大小,并完成投标文件的制作,防止缺项 漏项。 (2)投标人应及时查看上传的相关资料,如出现上传的相应投 标资料不全、模糊不清、超出有效期等情况,评标委员会将作 出对投标人不利的认定,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 担。 (3)以上资料具体以第三章“评标办法”和第六章“投标文件 格式”要求为准。 (4)投标人提供的如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注册建造师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 证书等证书证件应在有效期内,若法律法规或发证机构或相关 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 供发证机构或相关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证明材料,或经询标被 评标委员会认定符合相关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予以认可。(5)采用一级建造师投标的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 号)规定,投标文件应提供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且应在 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 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 (6)采用一级注册建筑师投标的应符合《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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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委员会关于开展使用一级注册建筑师电子注册证书工作的通 知》(注建〔2021〕2 号)规定,投标文件提供的一级注册建 筑师证书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 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 | ||
10.3 | 评标过程中的澄 清、说明或补正 | (1)评标委员会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将需要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内容以询标函的形式发送给投标人,投标人应安排专人登录电 子交易系统并保持在线状态,以便及时接收评标委员会可能发 出的询标函; (2)因投标人未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导致无法及时接收询标函(远程网上询标)或未在规定时间内(从评标委员会发起远程 网上询标至询标结束原则上为 15 分钟,具体时间要求以评标委 员会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出的网上询标函为准)按评标委员会 要求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内容的视同投标人放弃澄清、说明 或补正内容的权利,评标委员会可按对投标人不利的解释进行 判定。 |
10.4 | 招标代理服务费及 工程量清单和最高 投标限价(招标控 制价)编制费 | (1)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须向招标代理机构缴纳招标代 理服务费,可以银行转账、银行电汇方式。招标代理服务费以 中标价为计算基数,参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 号文规定 收费标准的 80%计取,投标人在报价单中不单列,包含在投标 总价中,招标人不再单独计量支付。 (2)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编制费:中标 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须向造价咨询机构缴纳工程量清单及最 高投标限价编制费用,可以银行转账、银行电汇方式。造价咨 询服务费中标价为计算基数,分标段参照皖价服【2007】86 号 文规定收费标准的 70%计取,投标人在报价单中不单列,包含 在投标总价中,招标人不再单独计量支付。 |
10.5 | 地域化服务 | 本项目是否要求地域化服务能力:要求□不要求 地域化服务的能力是指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在合肥行政区域范围(含四县一市)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及人员; (2)投标人在合肥行政区域范围(含四县一市)注册成立的;(3)承诺中标即在合肥行政区域范围(含四县一市)设立服务 机构,或委托相关单位作为服务机构; (4)委托相关单位作为服务机构 |
10.6 | 投标专用章的效力 | 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加盖单位章的,投标人必须加盖投标人单 位章。在有授权文件表明投标专用章法律效力等同于投标人单 位章的情况下,可以加盖投标专用章,否则将导致投标无效 |
10.7 | 其他 | (1)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人业绩、投标人资质等证明资料承 担缔约过失责任和法律责任。若投诉人或举报人对前述资料或 证明资料存在争议,进行有效投诉或举报,被投诉人、被举报 人应当主动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举证,提供 有关证明资料的原件;拒不配合执法机构调查,且未在规定期 限内举证、提供证明资料原件的,执法机构(合肥市公共资源 交易监督管理局)依法处理 (2)招标人和中标人未履行下述义务的,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 监督管理局将依法对招标人和中标人进行处理,追究相关责任:①中标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若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或签订合同,招标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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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有权取消中标人中标资格,并将相关违约行为报送监管部门,实施信用惩戒; ②合同签订后,中标人存在规定时间内不组织人员进场开工、不履行供货安装义务等情况,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违 约责任,同时将相关违约行为报送监管部门处理; ③中标人中标后被监管部门查实存在违法行为,不满足中标条 件的,由招标人取消中标资格,并做好项目后续工作; ④中标人在中标项目发生投诉、信访举报案件、履约存在争议 时,拒绝协助配合执法部门调查案件的,招标人可以取消其中 标资格或解除合同,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 ||
10.8 | 同义词语 |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等章节中“买方”和“卖方”,等同于招标投标阶段的“招标人”和“投标人/中标人” |
10.9 | 解释权 | (1)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2)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 排顺序在后者为准; (3)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 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 序解释; (4)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 定,按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 后顺序解释; (5)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
10.10 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0.1 | 付款方式 | 完工并成功送电后付至合同价的 70%,移交完成后付到合同价 的 80%,审计完成后付至最终确定结算价款的 97%,双方同意 以审核结算金额为准,余款 3%作为质保金,质保期(1 年)满且 无质量问题后退还质量保证金。 注:如中标人采用“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等方式”提交等额质 量保证金,则在结算完成后招标人应付至最终结算价款的 100%。 |
10.10.2 | 中标候选人公示内 容 | 1.本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中将对中标候选人经评标委员会评审 认可的以下内容进行公示: (1)拟任项目负责人(如有):项目负责人姓名、注册建造师 注册证书注册编号; (2)项目负责人业绩(如有,商务评分业绩):项目名称;(3)投标人业绩(如有,含资格评审业绩和商务评分业绩):项目名称; (4)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险形式的投标保证金扫 描件(如采用) (5)投标文件被否决的原因及依据。 2.本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中将对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的投标人投 标文件的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和报价文件评分情况进行公示,其中技术文件还将公示评标委员会各成员评分。 |
10.10.3 | 特别提示 | 1.因电子服务系统或电子交易系统出现软件设计或功能缺陷、运行异常等情况,可能影响招投标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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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权中止或终止招投标活动,招投标 各方免责。 2.投标人投标文件中填报人员及投标人按招标文件提出的最低 要求填报派驻投标标段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经招标人审核 后不得进行更换。除非招标文件另有约定,投标人派驻投标标 段的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均应为投标单位在职 人员(不含外聘人员、返聘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否则招标 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 3.唱标信息内容与投标函中不一致的,以投标函中内容为准。4.为有助于投标人选择投标产品,如供货要求中提供了推荐品 牌(或型号)、参考品牌(或型号)等,上述品牌(或型号)仅供参考,并无限制性,投标人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推荐(或 参考)的品牌(或型号)的其他品牌产品;采用其他品牌(或 型号)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技术条款偏差表》中注明并提供有 关技术性能指标证明资料等供评标委员会评审,未在《技术条 款偏差表》中注明且未提供有关技术性能指标证明资料,或经 评标委员会评审未通过的,中标后只能从招标人推荐(或参考)品牌中进行选择,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 ||
10.10.4 | 招标人提醒 | 1.重点提示: ①金寨路(绕城高速-方兴大道)工程,规划为城市快速路,北 起龙川路,南至方兴大道,全长约 7650 米,是合肥市快速路网 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各方关注程度很高,施工期间必须保证 周边学校、企业的正常生活,工期紧,任务重,质量、安全及 文明施工要求高,协调工作多,投标人对此应做好具体技术方 案。且该项目桥梁及道路工程已经放行交通,投标人要充分考 虑交通疏导方案。 ②本项目范围内存在各种地下管线,投标单位须针对施工工程 中的管线保护,尤其是对给水管道、供电电缆、燃气管道等其 他管线的保护提供施工方案。 ③投标人须针对以下内容编制相关施工方案: a. 安全文明施工方案; b. 质量保证及安装方案; c. 设备起重吊装施工方案; d. 进度保证措施; e. 工期计划及保证措施; 2.中标人农民工工资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 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合政办 <2017>37 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合重建管[2019]4 号)。 3.中标人在进场施工前,招标人将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对中标人 的法人代表、项目经理开展约谈。 4.工程施工期间,未经招标人同意,中标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确需更换时,须报招标人同意,更换后人员不得 低于中标人投标时所报人员资质和技术水平。若中标人项目经 理缺乏有效履行合同的能力,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人企业总部 副总以上的人员担任本工程项目经理,并按合同要求对其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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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考勤。 5.中标人应严格遵守施工工序并履行报验程序,上道工序未经 验收合格,不得进入下道工序。 6.出现下列情况且不能按照招标人(或通过监理单位)要求及 时完成整改的,中标人应支付合同价 0.2-2%的违约金;情节严 重的,招标人可直接解除合同。 1)未按规定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的; 2)进场材料未按规定履行报验程序、直接进入下道程序施工的,或隐蔽工程、关键工序未经验收或质量检查记录不完整的;3)未按照工期要求及时送电的; 4)产品质量不过关经常出现故障的; 5)施工过程期间安全文明措施不到位的; 6)施工未采取疏导措施,影响阻碍交通的; 7)质量回访期间应急抢修人员失位,抢修不达标的。 7.中标人受到市级相关部门通报批评、下达整改通知、出具意 见的,按 2 万/次处以违约金。 8.施工期间因中标人违规不当操作或监管不严造成与项目相干 扰的道路、水利、管线、电力电信及其他相关建筑设施或特殊 保护区域的破坏,由中标人负责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9.在施工过程中,中标人未按质量标准施工,及时整改存在问 题,除招标人按合同实施经济处理外,问题严重的还将报市级 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10.本项目已放行交通,施工期间内占道施工相关手续由中标人 负责办理,自行协调解决,交通安全标牌设置、安全围挡等需 满足交警部门和安全作业规程相关要求,费用含在综合报价中,投标人须充分考虑,结算时不予调整。 11.本项目后期会分段施工,投标人需自行踏勘现场,充分考虑 因此造成的窝工、停工,以及人员、设备、机械、材料等价格 上涨,中标人不得以此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且中标后不予调整价 格。 12.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我局将组织对中标单位进行考 察、中标单位法人代表和投标项目经理进行约谈,中标人不得 以任何理由规避约谈,否则视为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 13.移交事宜:本项目在验收移交过程中可能产生相关费用,均 含在投标报价中,投标人须充分考虑,结算时不予调整。14.因施工区域道路、桥梁已放行通车,若施工时占用道路,中 标人必须按照相关程序到交警部门办理占道施工审批手续。15.施工过程中中标人需要对已放行的道路做好成品保护,不得 损坏污染已放行路面,若发生损坏污染,中标人须在业主指定 的时间内修复完毕,若中标人不履行视为违约,处 1 万元—5 万元违约金。 | ||
10.10.5 | 免费质保期 | 自验收合格移交之日起 1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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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
投标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生产/制造许可证及其他要求 |
1.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2.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见招标公告要求)、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具有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其中承装类、承修类、承试类均五级及以上; |
注:投标人应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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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财务要求 |
无需提供 □需提供以下材料: 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 表、财务情况说明书、…… |
注:证明材料的扫描件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证明满足评审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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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业绩要求 |
业绩要求见招标公告要求。 |
注:
1.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业绩证明资料:
(1)合同;
(2)供货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如验收证书或买方开具的证明等);2.业绩合同可提供包含甲乙方、项目名称、合同总金额、合同签订时间、合同供货范围、合同 签字盖章页等关键内容的关键页的扫描件;
3.以上涉及到的材料扫描件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均未能明确反映出招标文件 所要求的内容的(如合同总金额等),应另附买方(或合同甲方)出具的证明资料予以明确说明。
4.如为路灯电源工程定点单位业绩,则对应业绩合同中应能体现单个合同项目名称(项目名称需 包含“路灯电源”)及定点单位合同名称(合同名称需包含“路灯电源工程定点单位”);业绩金 额以单个项目合同中的金额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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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信誉要求 |
投标人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 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1)开标日前(含当日)6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10 分的; (2)开标日前(含当日)12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15 分的; (3)开标日前(含当日)18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20 分的; (4)开标日前(含当日)24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25 分的。 |
注:投标人在投标函中承诺,不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投标人承诺与实际不符,将视为投标人
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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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5 资格审查条件(其他要求)
其他要求 |
1.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见招标公告要求。社保证明材料要求:提供投标人所属社保机 构出具的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 2022 年 6 月 1 日以来任意连续 3 个月社保缴费证明材料,项目负责人的社会保险的缴纳单位应当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 支机构。 注:社保缴费证明(或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指的是至少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 保险、失业保险中任意一项即可。 2.地域化服务要求: 本项目是否要求投标人具有地域化服务能力:要求□不要求 地域化服务的能力是指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在合肥行政区域范围(含四县一市)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人员; (2)投标人在合肥行政区域范围(含四县一市)注册成立的; (3)承诺中标即在合肥行政区域范围(含四县一市)设立服务机构,或委托相关单位 作为服务机构; (4)委托相关单位作为服务机构。 3.拟委任项目负责人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 够从该项目撤离。 |
注:1.投标文件中提供项目负责人资格证书扫描件和社保证明材料;
2.对于地域化服务要求第(1)种情形的,应当提供固定办公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等证明材料;第(2)种情形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第(3)种情形的,应当提供承诺函;第(4)种情形的,提供相关委托协议等证明材料。
3.投标文件中提供拟委任项目负责人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 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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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须知正文修改一览表 投标人须知正文条款内容修改如下:
条款 编号 | 示范文本中条款内容 | 修改后条款内容 |
3.1.1 |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具体以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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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货物采购及安装进行招标。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工程项目名称:即招标项目所属的工程建设项目,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交货及安装周期、交货及安装地点和技术性能指标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交货及安装周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交货及安装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 技术性能指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为代理经销商的,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可包含对制造商的资质要求,对投标人的业绩要
求可包含对投标货物的业绩要求。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 3.5 款的规定。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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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 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 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 件应被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5)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 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1.4.3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与本标段相关单位存在下列关联关系: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同为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6)为本工程项目的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7)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8)为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
(9)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0)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1)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4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被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 督部门暂停或取消本次招标项目工程所在地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所在地的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安
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且处于有效期内;
(2)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近三年内(自投标截止之日向前追溯 3 年,下同)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以相关行 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但前述行政处罚已完成信用修
复的,自行政处罚作出机关或信用修复主管部门同意修复之日起满一年的,不受三年期限限制;(5)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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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6)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7)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 单;
(8)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9)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 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招标 人不得组织单个或部分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项目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 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9.5 无论投标人是否到项目现场实地踏勘,中标后签订合同时和履约过程中,投标人不得以 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或现场情况与招标文件描述不一致等为由,提出任何形式的增加合同价款或索 赔的要求。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 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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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 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时间和形式 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1.11.1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货物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非主体货物外,其他 工作不得分包。
1.11.2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就分包项目向 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2 响应和偏差
1.12.1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 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2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货物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支持资料及 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1.12.3 投标文件中应针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中列明的技术要求提供技术支持资料。技术支持资 料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的其他形式 为准,不符合前述要求的,视为无技术支持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
1.12.4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了可以偏差的范围和最高偏差项数的,偏差应当符合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规定的偏差范围和最高项数,超出偏差范围和最高偏差项数的投标将被否决。
1.12.5 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全部偏差,均应在投标文件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中列明,除列明 的内容外,视为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供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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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 部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 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 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且澄清内 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 到该澄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 项规定 的时间后提出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 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 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 收到该修改。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 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商务及技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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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标函(不含报价);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6)资格审查资料;
(7)投标货物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8)技术支持资料;
(9)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0)安装方案;
(1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报价文件:
(1)投标函(含报价);
(2)分项报价表。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 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4)目所指的 投标保证金。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 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分项
报价表。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本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投标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投标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合 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投标报价;如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
价之中。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分项报价 表”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9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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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
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
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
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境内投 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基本账户 开户证明。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无论采取何种形式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均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招标人如果按本 章第 3.3.3 项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5 日内向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 金,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 支票形式递交的,招标人应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且退还至投标人的基本 账户。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 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注:如投标保证金采用第二类、第三类形式,出现以上情形的,由受益人向开立人申请索赔。
3.4.5 投标人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如出现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3.4.4 项所列情形以及招标文件所列其他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的,提供担保的 银行、担保机构将无条件支付招标人保函所列的全部投标保证金金额,该支付行为视同投标保证金 不予退还。
3.4.6 投标人采用虚假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除依法承担弄虚作 假、骗取中标的法律责任外,仍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承担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民事责任,其承担 方式为限时足额缴纳招标文件所列全部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发出追缴通知 后的规定缴纳时间内不能足额支付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将依法提起诉讼追缴,招 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因此发生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均由投标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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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要求提供资格审查资料,内容及格式见第六章“投标 文件格式”要求。
3.5.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资格审查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5.3 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 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若在签订合同前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 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上述弄虚作假行为上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作为 不良记录记入交易主体信用信息。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 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 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 或两个以上供货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 件的组成部分。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交货及安装周期、投标有效期、供货要求、招标范围等实 质性内容作出响应。投标文件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 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3 投标文件的制作应满足以下规定:
(1)投标文件由投标人使用电子交易系统提供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投标文 件制作工具”可以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下载。
(2)在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盖单位章和(或)签字处,投标人应加盖投标人单位 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章。联合体投标的,除联合体协议书外,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 子印章/电子签名章。
(3)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投标人应对投标文件进行文件加密,形成加密的投标文件。采用 数字证书加密的,加密时投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均只能使用同一把数字证书进行加密,否则引起的解 密失败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4)投标文件制作的具体方法详见“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的帮助文档。
30
3.7.4 电子交易系统生成加密投标文件时,同时生成非加密投标文件,作为加密投标文件无法 解密、导入时的补救措施。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递交非加密投标文件。
3.7.5 因投标人自身原因而导致投标文件(指解密后的投标文件或启用补救措施下的非加密投 标文件)无法导入电子交易系统电子开标、评标系统,该投标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自行承担由此 导致的全部责任。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加密(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要求制作并加密,未按要求加密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 收。
4.1.2 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投标人提供非加密投标文件(与加密的投标文件为同时生 成的版本),则非加密投标文件应当单独密封包装在一个封套中。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采用工程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工程保函原件应密封在单独的封套中。
非加密投标文件及工程保函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非加密投标文件及工程保函未按规定封装或加写标记,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未被开启或提 前开启的责任。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当在第一章“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加密投标文件在电子交易 系统上传。
4.2.2 投标人递交非加密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招标人收到非加密投标文件 后由投标人代表登记或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以接收到电子签收凭证为准),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加密或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交易系统应当拒收。
4.2.5 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递交非加密投标文件,投标人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 的非加密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接收,但不影响其已按招标文件要求从电子交易系统递交的加密投 标文件的有效性。未从电子交易系统递交加密投标文件的,投标人递交的非加密投标文件将被视为 无效。
4.2.6 投标人在本章第 5.2 款规定的解密开始规定时间(以电子交易系统解密倒计时为准)内 完成投标文件的解密工作,未能成功解密的投标人,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使用非加密投标文件
31
作为备份,并且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到达开标现场并递交非加密投标文件,则可导入非加密 投标文件继续开标。若电子交易系统识别出非加密投标文件和加密投标文件识别码不一致,电子交 易系统将拒绝导入。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投 标人对加密投标文件进行撤回的,应在电子交易系统直接进行撤回操作;投标人对加密投标文件进 行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应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成完整的投标文件,并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规定进行编制、加密和递交。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非加密投标文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书面通知 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公开开标,所 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准时参加。
投标人若未派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活动,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 标结果。
5.2 开标程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完成投标文件递交的投标人名称;
(2)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非加密投标文件及工程保函原件的密封情况(如有);(3)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完成投标文件的解密工 作;
(4)招标人完成解密工作,导入并读取所有成功解密的投标文件,或招标人成功导入现场递 交的非加密投标文件;
(5)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报价及其他内容;(6)开标结束。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过程中提出;招标人当场对异议作出答复,并记入开标记 录。异议与答复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进行。
32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 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
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 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
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 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 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依法公示 中标候选人。
33
7.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 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 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 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排名第一 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 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 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7.5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 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 中标结果公示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依法公示中 标结果。
7.7 履约保证金
7.7.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 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 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 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7.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7.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 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 签订合同
7.8.1 中标人和招标人应在投标有效期内以及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 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 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34
7.8.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
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8.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
责任。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
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
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
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
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
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
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35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 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 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9.5.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 料。投诉受理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5.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投标人 须知第 2.4 款、第 5.3 款和第 7.2 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 9.5.1 项 规定的期限内。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
附件: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标投标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提高招标投标效率,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合
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和《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 20 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
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进入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的电子招标投标,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交易系统和电子服
务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活动。
第四条 电子交易系统是招标投标当事人通过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系
统。
电子交易系统要具备在线完成招标投标全部交易过程,编辑、生成、对接、交换和发布有关
招标投标数据信息的功能,并为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监督和受理投诉提供所需的信息通道。
第五条 电子服务系统是满足与各电子交易系统之间电子招标投标信息对接交换、资源共
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交换、整合和发布的系统。
电子服务系统要具备与各电子交易系统之间招标投标相关信息对接、交换、发布、资格信誉
和业绩公开、行业统计分析、连接评标专家库、提供行政监督通道等服务功能。
第六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电子招标投标的组织实施,电子交易系统建设单位负
责电子交易系统的服务保障,电子服务系统建设单位负责电子服务系统的服务保障。
第七条 电子招标投标各方主体(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应当按照相关规定
取得和使用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通过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系统或电子服务系统进行操作。各方
主体在系统中所有操作都具有法律效力,并承担法律责任。
37
投标人应妥善保管数字证书,由于数字证书遗失、损坏、更换、续期等情况导致投标文件无
法上传或解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
第八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项目采取电子招标投
标方式,并按相关流程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制作招标文件。
第九条 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应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在安徽合肥公
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其中招标文件须加盖电子签章。
第十条 投标人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服务系统获取招标文件。
第十一条 澄清、修改文件应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在安徽合肥公共
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投标人应及时查阅相关澄清、修改信息。
第十二条 投标人应使用电子标书制作软件制作投标文件,电子标书制作软件应允许投标
人离线制作投标文件,并且具备分段或整体加密、解密功能。
第十三条 投标人必须对投标文件进行电子签章并使用数字证书加密,并于招标文件规定
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完成上传。
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撤回的,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进行撤回操
作;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
第十四条 投标截止时间以电子交易系统显示的时间为准,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 未完成
上传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第十五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解密时间完成投标文件解密,加密
和解密须用同一数字证书。投标人未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解密的视为其放弃投标。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完成解密,导入并读取所有成功解密的投标文件,电子交易系统应自
动记录开标过程。
招标文件约定须到达指定地点或线上进行演示、答辩、磋商、谈判等情形的,投标人应按照
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到达指定地点或登录电子交易系统保持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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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未能成功解密的投标文件,如招标文件中允许使用电子光盘或 U 盘作为投标文
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并且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到达开标现场并成功递交,招标人或招标
代理机构可导入电子光盘或 U 盘中非加密投标文件继续开标。若系统识别出电子光盘或 U 盘中未加
密的投标文件和网上递交的加密投标文件识别码不一致,电子交易系统应拒绝导入。
第十七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评标,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
行电子评标,并对评标结果签字或电子签名确认。
多次报价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将需要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内容以询标函的形式
发送给投标人,投标人应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并保持在线状态,以便及时接收评标委员会可能发出的
询标函,并在规定时间内回复,若投标人未及时回复,视为放弃澄清、说明或补正。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提交评标报告。招标人或招标代
理机构将评标报告及时交互至电子服务系统。
第二十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公示和公布中标候选人及中标结果。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如对招标投标活动有异议(质疑),在规定时限内,可以通过电子交
易系统在线提交异议(质疑)材料。投标人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异议(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在线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
诉。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
通知书发出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导致电子服务系统或电子交易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影响招标投
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经第三方机构认定后,各方当事人免责:
(一)网络、服务器、数据库发生故障造成无法访问或使用的;
(二)电力系统发生故障导致电子服务系统或电子交易系统无法运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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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现网络攻击、病毒入侵以及电子服务系统或电子交易系统安全漏洞导致无法正常提
供服务的;
(四)其他无法保证招标投标过程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出现上述情形,系统建设方应及时组织相关方查明原因,排除故障。若能保
证在开标前恢复系统运行的,招投标程序继续进行;若导致开评标程序无法按时开展,但能在原开
标时间后 1 小时内恢复系统运行的,招投标程序继续进行;若导致开评标程序无法按时开展,在原
开标时间后 1 小时内无法恢复系统运行的,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项目中止,中止期限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中止期限届满
后中止情形尚未消除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延长中止期限。决定延长中
止期限的,应向投标人发出延长中止期限通知,并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公布。
(二)项目恢复,导致项目中止的情形消除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尽快恢复招投标
程序,向投标人发出恢复交易通知,并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公布;已发出延长中
止期限通知的,按通知执行。
第二十五条 在招标文件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出现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意外情形时,如部分投
标人未完成投标文件解密的,系统恢复后,允许投标人继续解密,解密时限重新计时;在规定的解
密时间外出现上述情况的,系统恢复后,除原已解密文件无法恢复外,将不再允许未解密的投标人
进行解密。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由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2 年。原《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标
投标操作规程》(合公法〔2020〕16 号)同时废止。
40
第三章 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1 | 评标办法 | 中标候选人排 序方法 | 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 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 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 等的,以技术得分高的优先;如果技术得分也相等,由评标委员会 根据投标文件投票,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 |
评标的先后顺 序 | / | ||
最多可中标段 数量 | / | ||
2.2.1 | 分值构成 | 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 | (1)商务部分:17 分 (2)技术部分:45 分 (3)报价部分:38 分 |
2.2.2 | 评标基准 价计算 | 价格分评标基 准价计算 | 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评标基准价计算:通过商务及技术文件、报价文件初步评审的 投标人最低评标价作为评标基准价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对评标基准价进行复核,存在计算错 误的应予以修正并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除此之外,评标基准价 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
报价合理性得 分评标基准价 计算 | (1)确定评标价平均值 当有效投标人数量不少于 5 家时,则去掉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 价,取其他投标函文字报价进行算术平均得出平均值;当有效投标 人数量不足 5 家时,则直接取全部投标函文字报价进行算术平均得 出平均值。 (2)确定评标基准价 评标基准价=评标价平均值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对评标基准价进行复核,存在计算错 误的应予以修正并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除此之外,评标基准价 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
商务及技术文件初步评审标准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形式评审 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资质证书一致 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供证书颁发等单位提供的变更说明 |
签字盖章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3 项规定 |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
41
联合体投标人(本招标项目 不适用) | 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联合体协议书,明确各方承担连带责任,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 ||
备选投标方案 | 除招标文件明确允许备选投标方案外,投标人不得提交备选投标方 案 | ||
未出现异常情 形 | 不同投标人未出现使用相同的机器识别码进行投标的情形 | ||
2.1.2 | 资格评审 标准 | 营业执照(事业 单位法人证书)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规定,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 |
资质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投标货物制造 商的资质要求(如有)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生产/制造许可 证(如有) | 具备有效的生产/制造许可证 | ||
财务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投标人业绩要 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投标货物的业 绩要求(如有)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信誉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投标人在投标函中承 诺,不需要提供相关证明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联合体投标人(本招标项目 不适用)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规定 | ||
不存在禁止投 标的情形 |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或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 种情形。投标人在投标函中承诺,不需要提供相关证明 | ||
2.1.3 | 响应性评 审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
交货及安装周 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 ||
交货及安装地 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 ||
技术性能指标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4 项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 | ||
权利义务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1 项规定 | ||
投标货物及技 术服务和质保 期服务 | 符合第五章“供货要求”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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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支持资料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3 项规定 | ||
其他实质性要 求 | 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其他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
报价文件初步评审标准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形式评审 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资质证书一致 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供证书颁发等单位提供的变更说明 |
投标文件格式 | (1)报价文件电子文件可以正常读取; (2)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关键字迹 清晰可辨 | ||
备选投标方案 | 除招标文件明确允许备选投标方案外,投标人不得提交 备选投标方案 | ||
签字盖章 | 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 ||
未出现异常情形 | 不同投标人未出现使用相同的机器识别码进行投标 | ||
2.1.3 | 响应性评 审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
投标报价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2 款规定 | ||
其它情形 | 投标文件中不得存在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其它实质性条 件 |
商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标准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因 素权重 分值 | 评分标准 | |
2.2.3(1) | 商务评分 标准 | 投标人业绩 | 9 分 | 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 人具有电源报装(或电源供货及安装)业绩,且单个合 同总金额不少于 640 万元的。每提供一个符合要求的业 绩得 3 分,满分 9 分。 注: 1.投标人初步评审业绩不得分; 2.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业绩证明资料: |
43
(1)合同; (2)供货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如验收 证书或买方开具的证明等); 3.业绩合同可提供包含甲乙方、项目名称、合同总金额、合同签订时间、合同供货范围、合同签字盖章页等关键 内容的关键页的扫描件; 4.以上涉及到的材料扫描件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 审因素。如均未能明确反映出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的(如合同总金额、合同供货范围等),应另附买方(或合 同甲方)出具的证明资料予以明确说明。 5.如为路灯电源工程定点单位业绩,则对应业绩合同中 应能体现单个合同项目名称(项目名称需包含“路灯电 源”)及定点单位合同名称(合同名称需包含“路灯电源 工程定点单位”);业绩金额以单个项目合同中的金额 为准。 | ||||
项目经理业绩 | 2 分 | 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 拟派项目经理具有电源报装(或电源供货及安装)业绩,且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 640 万元的。每提供一个符合 要求的业绩得 2 分,满分 2 分。 注:1.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在业绩中担任项目经理或项目 负责人; 2.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业绩证明资料: (1)合同; (2)供货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如验收 证书或买方开具的证明等); 3.业绩合同可提供包含甲乙方、项目名称、合同总金额、合同签订时间、合同供货范围、合同签字盖章页、项目 经理姓名等关键内容的关键页的扫描件; 4.以上涉及到的材料扫描件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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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因素。如均未能明确反映出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的(如合同总金额、合同供货范围、项目经理(项目负责 人)姓名等),应另附买方(或合同甲方)出具的证明资 料予以明确说明。 5.如为路灯电源工程定点单位业绩,则对应业绩合同中 应能体现单个合同项目名称(项目名称需包含“路灯电 源”)及定点单位合同名称(合同名称需包含“路灯电源 工程定点单位”);业绩金额以单个项目合同中的金额 为准。 | ||||
项目人员配备 | 6 分 | 1.拟派本项目技术负责人具有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 建造师证书的,得 2 分; 2.拟派本项目技术人员具备电力专业高级及以上工程师 职称的,得 2 分; 3.除拟派项目负责人及上述 1、2 条要求的人员外,其他 拟派本项目人员具备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证 书,或电力专业高级及以上工程师职称的,得 2 分。 1、2、3 注: 1.本项满分6 分; 2.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证书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 3.同一人不得担任多个岗位,不重复计分,仅按最高项计一次 分; 4.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上 述人员2022 年6 月1 日以来任意连续3 个月社保缴费证明(或 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上述人员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上述人员的社会保险的缴纳单位应当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注:社保缴费证明(或社保的 有效证明材料)指的是至少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中任意一项即可。 | ||
2.2.3(2) | 技术评分 标准 | 方案与技术措施 | 10 分 | 1.依据各分部分项工程的主要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进行 评审,评委进行综合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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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施工进度计划:工程总体网络进度计划的合理性,科 学性及可靠度,工期保证措施。 3.提供劳动力安排、主要物资采购计划:结合本工程特 点,依据投标人提出的主要物资、机械设备、劳动力计 划进行评审。 4.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根据投标文件中提供的项目实 施方案和质量保证措施进行评分。 5.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体系与措施:根据投标文件中的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体系的方案和措施进行评分 评委根据上述情况进行综合评分: 优秀 8<F≤10 分; 良好 5<F≤8 分; 一般 1<F≤5 分; 未提供的不得分。 | ||||
综合保障体系 | 10 分 | 为保障日常施工、抢修,投标人须提供轻型货车不低于 3 辆,车辆为投标人自有,车辆注册地为本项目所在地,且提供行驶证证明。评委根据投标人为本项目配置的车 辆情况进行综合评分: 优秀 8<F≤10 分; 良好 5<F≤8 分; 一般 1<F≤5 分; 未提供行驶证证明的或者不满足基本要求的不得分。 | ||
产品部件的检测 报告 | 10 分 | 评委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变压器、配电柜、电缆厂家的产 品检测报告内容进行综合评分: 优秀 8<F≤10 分; 良好 5<F≤8 分; 一般 1<F≤5 分; 未提供的不得分。 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变压器、配电柜、电缆的产品检 测报告扫描件,原件中标后供招标人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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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财务审计报 告 | 7 分 | 评委根据投标人提供的 2019、2020、2021 年连续三年度 财务审计报告审计意见进行综合评分: 优秀 4<F≤7 分; 良好 2<F≤4 分; 一般 1<F≤2 分; 未提供的或者不满足基本要求的不得分。 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经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 计报告且须具有注册会计师盖章,财务审计报告包含三 表一附注,财务审计报告封面需附带可供查询报告编号、单位信息等信息的防伪码,否则不得分。 | ||
其他评分因素 | 8 分 | 结合本工程特点,依据投标人提供的服务本项目产品售 后服务场所及设备成品保护厂房情况 评委根据上述情况进行综合评分:优秀 7<F≤8 分; 良好 5<F≤7 分; 一般 0<F≤5 分; 未提供的不得分。 |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 |
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分值 | 评分标准 | |
2.2.3 (3) | 投标报价评 分标准 | 价格分 | 38 分 | 评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其评标价得分为满分。其他评标 价对应得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评标价得分=(评标基 准价/评标价)×38。 |
合理性得分 | 0 分 / | / |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有效价格)。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
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
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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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技术得分高的优先;如果技术得分也相等,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的规定确 定中标候选人顺序。
本次评标的先后顺序及最多可中标段数量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标 段个数已达到最多允许中标的标段个数的投标人,在后续标段不再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但仍参与 评审。
评标结束后如有某标段的第一中标候选人发生变化的情况,不影响其他标段排序。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商务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技术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评分标准
(1)商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技术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商务及技术文件初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2 项、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商务及技术文件进 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2 商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对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打分,并计算出 商务及技术文件综合评估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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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本章第 2.2.3(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部分计算出得分 A;(2)按本章第 2.2.3(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部分计算出得分 B。
3.2.2 得分计算的确定
(1)商务部分得分 A 的计算
投标人本章第 2.2.3(1)目的得分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对该目打分的平均值确定。
(2)技术部分得分 B 的计算
①首先,根据评委技术部分打分汇总(以下简称“技术打分”),计算偏差率
根据评委对其评审的各投标人的技术打分进行排序,计算该评委最高与次高技术打分的纵向偏
差率(该评委最高与次高技术打分的差值占该评委最高技术打分的百分比);
针对上述评委确定的最高技术打分的投标人,计算该投标人最高技术打分与其他评委对该投标
人平均技术打分(技术打分的算术平均值)的横向偏差率(该投标人最高技术打分与其他评委对该
投标人平均技术打分的差值占其他评委对该投标人平均技术打分的百分比;出现同一评委不同投标
人的最高技术打分相同时,分别计算确定);
当纵向偏差率达到或超过 20%,同时横向偏差率达到或超过 15%时,该评委的技术打分不纳 入投标人得分计算。当出现 2 名或以上评委技术打分同时出现上述情况时,纵向偏差率最大的评委 技术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如纵向偏差率最大的相同时,以横向偏差率最大的评委技术打分
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如横向偏差率最大的也相同时,则计算该情形评委最高与次次高技术打分
的偏差率,该偏差率最大的评委技术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若最终仍然无法判断的,由评标 委员会随机确定 1 位该情形评委技术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
注:技术打分相同的,均纳入上述情形进行偏差率计算(详见示例标示);上述差值按绝对值
计算;
示例:如某项目的投标单位共 6 家,共有 5 位评委参与评审,评委进行技术打分分值见下表,现列举其中 1 位评委相关计算,具体如下:
技术打分分值 | |||||
评委名称 | 评委 1 | 评委 2 | 评委 3 | 评委 4 | 评委 5 |
投标单位 1 | 28.0 分 (最高分) | 30.0 分 (最高分) | 22.0 分 (最低分) | 25.0 分 (最高分) | 20.0 分 (最低分) |
投标单位 2 | 28.0 分 (最高分) | 28.0 分 (次高分) | 28.0 分 (最高分) | 24.0 分 (次高分) | 22.0 分 (次次高分) |
投标单位 3 | 26.0 分 (次高分) | 28.0 分 (次高分) | 25.0 分 (次高分) | 25.0 分 (最高分) | 23.0 分 (次高分) |
投标单位 4 | 24.0 分 (次次高分) | 24.0 分 (次次高分) | 28.0 分 (最高分) | 23.0 分 (次次高分) | 20.0 分 (最低分) |
投标单位 5 | 22.0 分 (最低分) | 22.0 分 (最低分) | 24.0 分 (次次高分) | 22.0 分 (最低分) | 22.0 分 (次次高分) |
投标单位 6 | 22.0 分 (最低分) | 22.0 分 (最低分) | 22.0 分 (最低分) | 22.0 分 (最低分) | 30.0 分 (最高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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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举评委 1 纵向偏差率计算 | ||
评委 1 的纵向偏差率 | 【(28.0-26.0)÷28.0】×100%=7.14% | |
例举评委 1 横向偏差率计算 | ||
评委 1 的 横向偏差 | 对投标单位 1 计算横向偏差={28.0-}÷ ×100%={28.0-24.25}÷<24.25>×100%=15.46% | |
对投标单位 2 计算横向偏差={28.0-}÷×100%={28.0-25.50}÷<25.50>×100%=9.80% |
②其次,根据评委技术部分打分汇总(以下简称“技术打分”),计算打分差值
a.当未出现上述①中评委的技术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的情形时,根据评委对其评审的各 投标人的技术打分进行排序,计算该评委最高与最低技术打分的差值;
所有评委中技术打分差值最大的评委,其技术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当出现技术打分差 值最大的评委为 2 名或以上时,则计算该情形的评委次最高与最低技术打分的差值,次差值最大 的评委的技术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如次差值也相同时,则计算该情形的评委次次最高与最 低技术打分的差值,次次差值最大的评委的技术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依此类推。若最终仍 然无法判断的,由评标委员会随机确定 1 位该情形评委的技术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注:技术打分相同的,一并纳入同情形差值计算(详见示例标示)。
b.当出现上述①中评委的技术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的情形时,不再计算技术打分最大差 值,直接进入下一步计算。
③再次,计算技术部分得分 B
依据上述①②的判断,按照剩余各评委的技术部分(本章第 2.2.3(2)目)中对应的各评分(评 审)因素的打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算术平均值,为该评分(评审)因素的得分;各评分(评审)因素得分的和,即为投标人的技术部分得分 B 。
(3)以上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评委对技术打分在招标文件第 2.2.3(2)目规定评审总分的 90%以上(含)、60%以下(含)的投标人,评委应提出充足的理由,该理由在评标委员会集体讨论并确认后记入评标报告,否则该 评委应当且仅就评分理由重新提出充足的理由。
3.2.4 投标人商务及技术文件综合得分=A+B。
3.3 报价文件公布
商务文件、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对通过商务和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报价文件进行公布。
3.4 报价文件初步评审
3.4.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款、第 2.1.3 款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报价文件进行评审。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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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2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 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3)投标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投标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合 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投标报价;
(4)如果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
3.4.3 投标人投标报价明显缺乏竞争性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3.5 报价文件详细评审
3.5.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3(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 C。3.5.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5.3 投标人综合得分=A+B+C。
3.5.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 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 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6 否决投标的其他情形
3.6.1 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 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
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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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经理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7 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7.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 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 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7.2 投标人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澄清、说明或补正且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 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在线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在规定的 时间内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8 评标结果
3.8.1 评标委员会对拟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查询,存在投标人须知第 1.4.4 项规定情形的,不 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查询要求如下:
(1)评标委员会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拟推荐中标候选人是否被列入严 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将查询记录在评标报告中予以记录;
(2)评标委员会仅通过“信用中国”查询拟推荐中标候选人是否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确定 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并将查询记录在评标报告中予以记录;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办法的规定推荐中标 候选人,并标明排列排序。
3.8.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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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人一览表;
(5)否决投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评分比较一览表;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10)澄清、说明事项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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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商务和技术偏离表、专 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供货要求、分项报价表、中标货物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服
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买方和卖方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买方通知卖方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由卖方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
1.1.1.5 商务和技术偏离表: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商务和技术偏离表。
1.1.1.6 供货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供货要求”的文件。
1.1.1.7 中标货物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投标货物技术性能指标的详 细描述。
1.1.1.8 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1.1.1.9 分项报价表: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分项报价表。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
1.1.2.1 合同当事人:指买方和(或)卖方。
1.1.2.2 买方:指与卖方签订合同协议书,购买合同货物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3 卖方:指与买方签订合同协议书,提供合同货物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3 合同价格
1.1.3.1 签约合同价:是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
1.1.3.2 合同价格: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后,买方应付给卖方的金额。1.1.4 合同货物: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应向买方提供的设备、装置、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配套使用的软件或其他辅助电子应用程序及技术资料,或其中任何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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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技术资料:指各种纸质及电子载体的与合同货物的设计、检验、安装、调试、考核、操 作、维修以及保养等有关的技术指标、规格、图纸和说明文件。
1.1.6 安装:指对合同货物进行的组装、连接以及根据需要将合同货物固定在施工场地内一定 的位置上,使其就位并与相关设备、工程实现连接。
1.1.7 调试:指在合同货物安装完成后,对合同货物所进行的调校和测试。
1.1.8 考核:指在合同货物调试完成后,对合同货物进行的用于确定其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技 术性能考核指标的考核。
1.1.9 验收:指合同货物通过考核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后,买方作出接受合同货 物的确认。
1.1.10 技术服务: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货物验收前,向买方提供的安装、调试、培训等,或者在由买方负责的安装、调试、考核中对买方进行的技术指导、协助、监督和培训等。
1.1.11 质量保证期:指合同货物验收后,卖方按合同约定保证合同货物适当、稳定运行,并负 责消除合同货物故障的期限。
1.1.12 质保期服务:指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向买方提供的合同货物维护服务、咨询服务、技 术指导、协助以及对出现故障的合同货物进行修理或更换的服务。
1.1.13 工程
1.1.13.1 工程: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安装运行合同货物的工程。
1.1.13.2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施工现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工程所在场所。
1.1.14 天(或称日):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 期间的最后一天。
1.1.15 月:按照公历月计算。合同中按月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合 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1.1.16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 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 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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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供货要求;
(8)分项报价表;
(9)中标货物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10)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1)其他合同文件。
1.4 合同的生效及变更
1.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和卖方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在 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4.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对合同进行变更,双方应签订书 面协议,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
1.5 联络
1.5.1 买卖双方应就合同履行中有关的事项及时进行联络,重要事项应通过书面形式进行联络 或确认。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任何联络及相关文件的签署,均应通过专用合同条款指定的联系人和联
系方式进行。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增加或变更指定联系人。
1.5.2 合同履行中或与合同有关的任何联络,送达到第 1.5.1 项指定的联系人即视为送达。
1.5.3 买方可以安排监理等相关人员作为买方人员,与卖方进行联络或参加合同货物的监造(如 有)、交货前检验(如有)、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等,但应按照第 1.5.1 项的约定事 先书面通知卖方。
1.6 联合体
1.6.1 卖方为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买方签订合同,并向买方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 责任。
1.6.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经买方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中关于联合体成 员间权利义务的划分,并不影响或减损联合体各方应就履行合同向买方承担的连带责任。
1.6.3 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与买方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 同。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牵头人在履行合同中的所有行为均视为已获得联合体各方的授权。
买方可将合同价款全部支付给牵头人并视为其已适当履行了付款义务。如牵头人的行为将构成对合
同内容的变更,则牵头人须事先获得联合体各方的特别授权。
1.7 转让
未经对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其在合同项下的权利和(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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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合同范围
卖方应根据供货要求、中标货物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等合同
文件的约定向买方提供合同货物、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
3. 合同价格与支付
3.1 合同价格
3.1.1 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合同价包括卖方为完成合同全部义务应承担的一切成本、费用 和支出以及卖方的合理利润。
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签约合同价为固定价格。
3.2 合同价款的支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应通过以下方式和比例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
3.2.1 预付款
合同生效后,买方在收到卖方开具的注明应付预付款金额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 28 日内,向卖方支付签约合同价的 10%作为预付款。
买方支付预付款后,如卖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则买方有权收回预付款;如卖方依约履行了合同
义务,则预付款抵作合同价款。
3.2.2 交货款
卖方按合同约定交付全部合同货物后,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全部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 28 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 60%:
(1)卖方出具的交货清单正本一份;
(2)买方签署的收货清单正本一份;
(3)制造商出具的出厂质量合格证正本一份;
(4)合同价格100%金额的增值税发票正本一份。
3.2.3 验收款
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货物验收证书或已生效的验收款支付函正本一份 并经审核无误后 28 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 25%。
3.2.4 结清款
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买方签署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或已生效的结清款支付函正本一份并 经审核无误后 28 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 5%。
如果依照合同第 9.1 项,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费用的,买方有权从结清款中直接扣除该笔费用。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买方向卖方支付验收款的同时或其后的任何时间内,卖方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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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买方提交买方可接受的金额为合同价格 5%的合同结清款保函的前提下,要求买方支付合同结清 款,买方不得拒绝。
3.3 买方扣款的权利
当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项下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时,买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应付款中予以直 接扣除和(或)兑付履约保证金。
4. 监造及交货前检验
4.1 监造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买方对合同货物进行监造的,双方应按本款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履行。
4.1.1 在合同货物的制造过程中,买方可派出监造人员,对合同货物的生产制造进行监造,监 督合同货物制造、检验等情况。监造的范围、方式等应符合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 文件的约定。
4.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买方监造人员可到合同货物 及其关键部件的生产制造现场进行监造,卖方应予配合。卖方应免费为买方监造人员提供工作条件 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 约定外,买方监造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买方承担。
4.1.3 卖方制订生产制造合同货物的进度计划时,应将买方监造纳入计划安排,并提前通知买 方;买方进行监造不应影响合同货物的正常生产。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 有约定外,卖方应提前 7 日将需要买方监造人员现场监造事项通知买方;如买方监造人员未按通知 出席,不影响合同货物及其关键部件的制造或检验,但买方监造人员有权事后了解、查阅、复制相 关制造或检验记录。
4.1.4 买方监造人员在监造中如发现合同货物及其关键部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有权提 出意见和建议。卖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货物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 卖方负责。
4.1.5 买方监造人员对合同货物的监造,不视为对合同货物质量的确认,不影响卖方交货后买 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货物提出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 货物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4.2 交货前检验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买方参与交货前检验的,双方应按本款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履行。
4.2.1 合同货物交货前,卖方应会同买方代表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货物进行交货前检验并出具 交货前检验记录,有关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应免费为买方代表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 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代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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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食宿费用由买方承担。
4.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提前 7 日将需要买方 代表检验事项通知买方;如买方代表未按通知出席,不影响合同货物的检验。若卖方未依照合同约 定提前通知买方而自行检验,则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暂停发货并重新进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4.2.3 买方代表在检验中如发现合同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有权提出异议。卖方应采 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货物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4.2.4 买方代表参与交货前检验及签署交货前检验记录的行为,不视为对合同货物质量的确认,不影响卖方交货后买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货物提出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卖方 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货物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5. 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
5.1 包装
5.1.1 卖方应对合同货物进行妥善包装,以满足合同货物运至施工场地及在施工场地保管的需 要。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他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合 同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长途运输并适宜保管。
5.1.2 每个独立包装箱内应附装箱清单、质量合格证、装配图、说明书、操作指南等资料。5.1.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无需将包装物退还给卖方。
5.2 标记
5.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个侧面以不可擦除的、明显 的方式标记必要的装运信息和标记,以满足合同货物运输和保管的需要。
5.2.2 根据合同货物的特点和运输、保管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 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适当标记。对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超大超 重件,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如果发运合同货物中含有 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应在包装箱上标明危险品标志。
5.3 运输
5.3.1 卖方应自行选择适宜的运输工具及线路安排合同货物运输。
5.3.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每件能够独立运行的货物应整套装运。该货物安装、调试、考核和运行所使用的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等应随相关的主机一齐装运。
5.3.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合同货物预计启运 7 日前,将合同货物名称、数 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用 m3表示)、每箱尺寸(长×宽×高)、装运合同货物总金额、运输方 式、预计交付日期和合同货物在运输、装卸、保管中的注意事项等预通知买方,并在合同货物启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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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 24 小时之内正式通知买方。
5.3.4 卖方在根据第 5.3.3 项进行通知时,如果发运合同货物中包括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超大超 重包装,则卖方应将超大和(或)超重的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尺寸通知买方;如果发运合同货物中 包括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危险品的品名、性质、在运输、装卸、保 管方面的特殊要求、注意事项和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等,也应一并通知买方。
5.4 交付
5.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和批次在施工场地车面上 将合同货物交付给买方。买方对卖方交付的包装的合同货物的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核验后应签发收 货清单,并自负风险和费用进行卸货。买方签发收货清单不代表对合同货物的接受,双方还应按合 同约定进行后续的检验和验收。
5.4.2 合同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自交付时起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合同货物交付给买方之前包括 运输在内的所有风险均由卖方承担。
5.4.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如果发现技术资料存在短缺和(或)损坏,卖方应在 收到买方的通知后 7 日内免费补齐短缺和(或)损坏的部分。如果买方发现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有 误,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7 日内免费替换。如由于买方原因导致技术资料丢失和(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 7 日内补齐丢失和(或)损坏的部分,但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合理的复制、邮寄费用。
6. 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
6.1 开箱检验
6.1.1 合同货物交付后应进行开箱检验,即合同货物数量及外观检验。开箱检验在专用合同条 款约定的下列任一种时间进行:
(1)合同货物交付时;
(2)合同货物交付后的一定期限内。
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货物交付时进行,买方应在开箱检验 3 日前将开箱检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 卖方。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货物的开箱检验应在施工场地进行。
6.1.3 开箱检验由买卖双方共同进行,卖方应自负费用派遣代表到场参加开箱检验。
6.1.4 在开箱检验中,买方和卖方应共同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报告应列明检验结果,包 括检验合格或发现的任何短缺、损坏或其他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
6.1.5 如果卖方代表未能依约或按买方通知到场参加开箱检验,买方有权在卖方代表未在场的 情况下进行开箱检验,并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对于该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视为卖方已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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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卖方确有合理理由且事先与买方协商推迟开箱检验时间的除外。
6.1.6 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货物交付时进行,则合同货物交付以后到开箱检验之前,应由买方 负责按交货时外包装原样对合同货物进行妥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开箱检验时如 果合同货物外包装与交货时一致,则开箱检验中发现的合同货物的短缺、损坏或其他与合同约定不 符的情形,由卖方负责,卖方应补齐、更换及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如果在开箱检验时合同货物外包 装不是交货时的包装或虽是交货时的包装但与交货时不一致且出现很可能导致合同货物短缺或损 坏的包装破损,则开箱检验中发现合同货物短缺、损坏或其他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的风险,由买 方承担,但买方能够证明是由于卖方原因或合同货物交付前非买方原因导致的除外。
6.1.7 如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中约定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合同货 物进行开箱检验或在开箱检验过程中另行约定由第三方检验的,则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验结果对双 方均具有约束力。
6.1.8 开箱检验的检验结果不能对抗在合同货物的安装、调试、考核、验收中及质量保证期内 发现的合同货物质量问题,也不能免除或影响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买方负有的包括合同货物质量在 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6.2 安装、调试
6.2.1 开箱检验完成后,双方应对合同货物进行安装、调试,以使其具备考核的状态。安装、调试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下列任一种方式进行:
(1)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货物的安装、调试工作;
(2)买方或买方安排第三方负责合同货物的安装、调试工作,卖方提供技术服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安装、调试过程中,如由于买方或买方安排的第三方未按照卖 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指导导致安装、调试不成功和(或)出现合同货物损坏,买方应自行承担责任。如在买方或买方安排的第三方按照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指导进行安装、调试的情况下出现安装、调 试不成功和(或)造成合同货物损坏的情况,卖方应承担责任。
6.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装、调试中合同货物运行需要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 和原材料(如需要)等均由买方承担。
6.2.3 双方应对合同货物的安装、调试情况共同及时进行记录。
6.3 考核
6.3.1 安装、调试完成后,双方应对合同货物进行考核,以确定合同货物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 技术性能考核指标。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考核中合同货物运行需要的用水、用电、其他动 力和原材料(如需要)等均由买方承担。
6.3.2 如由于卖方原因合同货物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卖方应在 双方同意的期限内采取措施消除合同货物中存在的缺陷,并在缺陷消除以后,尽快进行再次考核。
6.3.3 由于卖方原因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为卖方进行考核的机会不超过三次。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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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卖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就合同的后续履 行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如合同中约定了或双方在考核中另行达成了合同 货物的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合同货物达到了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视为合同货物已达到 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方无权解除合同,且应接受合同货物,但卖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 减价或向买方支付补偿金。
6.3.4 如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货物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卖方应协 助买方安排再次考核。由于买方原因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为买方进行考核的机会不超过 三次。
6.3.5 考核期间,双方应及时共同记录合同货物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有)的 使用及货物考核情况。对于未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应如实记录货物表现、可能原因及处理情 况等。
6.4 验收
6.4.1 如合同货物在考核中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考核完成后 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合同货物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验收日期 应为合同货物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日期。
6.4.2 如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货物在三次考核中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卖双方应在考 核结束后 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验收款支付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有义务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 12 个月内应买方要求提供相 关技术服务,协助买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货物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方应承担卖方因此 产生的全部费用。
在上述 12 个月的期限内,如合同货物经过考核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 方应按照第 6.4.1 项的约定签署合同货物验收证书。
6.4.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由于买方原因在最后一批合同货物交货后 6 个月内未能 开始考核,则买卖双方应在上述期限届满后 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验收款支 付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有义务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 6 个月内应买方要求提供不超 出合同范围的技术服务,协助买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货物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买方无 需因此向卖方支付费用。
在上述 6 个月的期限内,如合同货物经过考核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 应按照第 6.4.1 项的约定签署合同货物验收证书。
6.4.4 在第 6.4.2 项和第 6.4.3 项情形下,卖方也可单方签署验收款支付函提交买方,如果买方 在收到卖方签署的验收款支付函后 14 日内未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则验收款支付函自签署之日起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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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5 合同货物验收证书的签署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对合同货物应承担的保证责任。
7. 技术服务
7.1 卖方应派遣技术熟练、称职的技术人员到施工场地为买方提供技术服务。卖方的技术服务 应符合合同的约定。
7.2 买方应免费为卖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 料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卖方承担。7.3 卖方技术人员应遵守买方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服从买方的现场管 理。
7.4 如果任何技术人员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
在不影响技术服务并且征得买方同意的条件下,卖方也可自负费用更换其技术人员。
8. 质量保证期
8.1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合同货物整体质量保证期为验 收之日起 12 个月。如对合同货物中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有特殊要求的,买卖双方可在专用合同 条款中约定。在合同第 6.4.2 项情形下,无论合同货物何时验收,其质量保证期最长为签署验收款 支付函后 12 个月。在合同第 6.4.3 项情形下,无论合同货物何时验收,其质量保证期最长为签署验 收款支付函后 6 个月。
8.2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合同货物出现故障,卖方应自负费用提供质保期服务,对相关合同货 物进行修理或更换以消除故障。更换的合同货物和(或)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应重新计算。但如 果合同货物的故障是由于买方原因造成的,则对合同货物进行修理和更换的费用应由买方承担。
8.3 质量保证期届满后,买方应在 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向卖方出具合同货 物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
8.4 在合同第 6.4.2 项情形下,如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 12 个月内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货物仍未 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该 12 个月届满后 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 间内签署结清款支付函。
8.5 在合同第 6.4.3 项情形下,如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 6 个月内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货物仍未 进行考核或仍未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该 6 个月届满后 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 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结清款支付函。
8.6 在第 8.4 款和第 8.5 款情形下,卖方也可单方签署结清款支付函提交买方,如果买方在收 到卖方签署的结清款支付函后 14 日内未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则结清款支付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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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质保期服务
9.1 卖方应为质保期服务配备充足的技术人员、工具和备件并保证提供的联系方式畅通。除专 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24 小时内做出响 应,如需卖方到合同货物现场,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48 小时内到达,并在到达后 7 日内解决 合同货物的故障(重大故障除外)。如果卖方未在上述时间内作出响应,则买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他 人解决相关问题或查找和解决合同货物的故障,卖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
9.2 如卖方技术人员需到合同货物现场进行质保期服务,则买方应免费为卖方技术人员提供工 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 外,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技术人员应遵守买方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 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服从买方的现场管理。
9.3 如果任何技术人员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在不影响质保期服务并且征得买方同意的条件下,卖方也可自负费用更换其技术人员。
9.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就在施工现场进行质保期服务的情况进行记录,记载 合同货物故障发生的时间、原因及解决情况等,由买方签字确认,并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提交给买 方。
10. 履约保证金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合同货物验收证书或验收 款支付函签署之日起 28 日后失效。如果卖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买方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保证
11.1 卖方保证其具有完全的能力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
11.2 卖方保证其所提供的合同货物及对合同的履行符合所有应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 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
11.3 卖方保证其对合同货物的销售不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任何第三 方不会因卖方原因而基于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或其他任何权利或事由对合同货物主张权利。
11.4 卖方保证合同货物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格、标准、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等,能够安全和稳定 地运行,且合同货物(包括全部部件)全新、完整、未使用过,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 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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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卖方保证,卖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完整、清晰、准确,符合合同约定并且能够满足合同 货物的安装、调试、考核、操作以及维修和保养的需要。
11.6 卖方保证合同范围内提供的备品备件能够满足合同货物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正常运行及 维修的需要,如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因卖方原因出现备品备件短缺影响合同货物正常运行的,卖方 应免费提供。
11.7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如果在合同货物设计使用寿 命期内发生合同项下备品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卖方应事先将拟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 有足够的时间考虑备品备件的需求量。根据买方要求,卖方应:
(1)以不高于同期市场价格或其向任何第三方销售同类产品的价格提供合同货物正常运行所 需的全部备品备件;或
(2)免费提供可供买方或第三方制造停产备品备件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以便买方持续获得 上述备品备件以满足合同货物在寿命期内正常运行的需要。卖方保证买方或买方委托的第三方制造 及买方使用这些备品备件不侵犯任何人的知识产权。
11.8 卖方保证,在合同货物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如果卖方发现合同货物由于设计、制造、标 识等原因存在足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卖方将及时通知买方并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等措施消除缺陷。知识产权
12.1 买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给卖方的全部图纸、文件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的资料,其 知识产权属于买方。
1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不因签署和履行合同而享有卖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 供给买方的图纸、文件、配套软件、电子辅助程序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的资料的知识产权。
12.3 如合同货物涉及知识产权,则卖方保证买方在使用合同货物过程中免于受到第三方提出 的有关知识产权侵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的伤害。
12.4 如果买方收到任何第三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卖方在收到买方通知后,应以买方名义并在买方的协助下,自负费用处理与第三方的索赔或诉讼,并赔偿买方因此发生的费 用和遭受的损失。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卖方拒绝处理前述索赔或诉讼或在收到买方通 知后 28 日内未作表示,买方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这些索赔或诉讼,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均应由卖方承担。保密
合同双方应对因履行合同而取得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信息、资料等予以保密。未经另一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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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为与履行合同无关的目的使用或向第三方披露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 息、资料。
合同当事人的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信息:
(1)非因接受信息一方的过失现在或以后进入公共领域的信息;
(2)接受信息一方当事人合法地从第三方获得并且据其善意了解第三方也不对此承担保密义 务的信息;
(3)法律或法律的执行要求披露的信息。违约责任
14.1 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违反合同项下所作保证的,应向 对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修理、更换、退货等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4.2 卖方未能按时交付合同货物(包括仅迟延交付技术资料但足以导致合同货物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的,应向买方支付迟延交付违约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迟延交 付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1)从迟交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货物价格的 0.5%;
(2)从迟交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货物价格的 1%;
(3)从迟交第九周起,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货物价格的 1.5%。
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时,迟交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 价格的 10%。
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支付不能免除卖方继续交付相关合同货物的义务,但如迟延交付必然导致合 同货物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相关工作应相应顺延。
14.3 买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应向卖方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 有约定外,迟延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1)从迟付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 0.5%;
(2)从迟付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 1%;
(3)从迟付第九周起,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 1.5%。
在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时,迟付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 价格的 10%。合同的解除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有下述情形之一,当事人可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地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全部或部分地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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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卖方迟延交付合同货物超过 3 个月;
(2)合同货物由于卖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或在合同约定了或双方在 考核中另行达成了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均未能达到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买卖双方未就合
同的后续履行协商达成一致;
(3)买方迟延付款超过 3 个月;
(4)合同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合同项下任何其他义务(细微义务除外),或在未事先征得另一 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从事任何可能在实质上不利影响其履行合同能力的活动,经另一方当事人 书面通知后 14 日内或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期限内未能对其行为作出补救;
(5)合同一方当事人出现破产、清算、资不抵债、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等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 情形,且未能提供令对方满意的履约保证金。不可抗力
16.1 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受到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例如 战争、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洪水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而无法履行合同项下的任
何义务,则受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应立即将此类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 发生后 28 日内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当事人。
16.2 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任何合同义务的迟延履行或 不能履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该方当事人应尽快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消除的情况通知另一方当事
人。
16.3 双方当事人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合同期限 也应相应顺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 140 日,则任何一 方当事人均有权以书面通知解除合同。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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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本《专用合同条款》是根据本项目特点对《通用合同条款》的具体补充和细化,如有不一致,
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
1.1.13 工程
1.1.13.1 工程:。
1.1.13.2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施工现场):。
对通用合同条款中词语定义的不同约定:
1.3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
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本合同;招标文件、招标答疑及附件;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
及其附件;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国家、行业、地方相关规定;图纸 。
1.4 合同的生效及变更
1.4.1 合同生效条件:。
1.4.2 合同变更的方式:。
1.5 联络
买方指定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卖方指定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1.6 联合体
1.6.3 联合体各方对联合体牵头人的授权范围:。
3. 合同价格与支付
3.1 合同价格
3.1.2 合同价格形式:固定价格□可调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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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可调价格合同时,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 1 种方式:
(1)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①卖方在分项报价表中载明的设备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设备单价 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时,或设备单价跌幅以分项报价表中载明设备单价为基础超 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卖方在分项报价表中载明的设备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设备单价 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时,设备单价涨幅以分项报价表中载明设备单价为基础超 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卖方在分项报价表中载明的设备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设备单价 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 2 种方式:。
3.2 合同价款的支付
买方应通过以下方式和比例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
3.2.1 预付款
支付时间:;支付比例或金额:;支付单据:。
3.2.2 交货款
支付时间:;支付比例或金额:;支付单据:。
3.2.3 验收款
支付时间:;支付比例或金额:;支付单据:。
3.2.4 结清款
;支付时间:
支付比例或金额:;支付单据:。
在不适用通用合同条款所约定的支付方式时,其他支付方式的约定:完工并成功送电后付至合 同价的 70%,移交管养单位完成后付到合同价的 80%,审计完成后付至最终确定结算价款的 97%,双方同意以审核结算金额为准,余款 3%作为质保金,质保期(1 年)满经质量回访合格后退还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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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无息)。
注:如中标人采用“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等方式” 提交等额质量保证金, 则在结算完成后招标
人应付至最终结算价款的 100%(无息)。
3.3、工程师
3.3.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___执行监理合同。_______________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_____执行监理合同。______
3.3.2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权:____执行通用条款。_______________
3.3.3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______不采用。_________
3.4、项目经理 (中标的项目经理)
姓名: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
4. 监造及交货前检验
4.1 监造
买方是否对合同设备进行监造:。
4.1.1 监造范围、方式:。
4.1.2 监造场所及配合:。
买方监造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承担:。
4.1.3 卖方提前通知买方监造的期限的约定:。
4.2 交货前检验
买方是否参与交货前检验:。
4.2.1 买方代表的交通、食宿费用承担:。
4.2.2 卖方提前通知买方检验的期限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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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
5.1 包装
5.1.1 包装的其他要求:。
5.1.3 买方是否需将包装物退还给卖方:。
5.2 标记
5.2.1 标记要求:。
5.2.2 超大超重件:。
5.3 运输
5.3.2 整套装运要求:。
5.3.3 装运通知
通知时间:。
通知内容:。
5.3.4 超大超重包装:。
5.4 交付
5.4.1 交付时间、批次:。
交付地点:。
交付方式:。
5.4.3 技术资料免费补齐的时间:。
6. 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
6.1 开箱检验
6.1.1 开箱检验的时间按以下第__种方式确定。
(1)合同设备交付时;
(2)合同设备交付后的一定期限内。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设备交付时进行,买方应在开箱检
验 日前将开箱检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卖方。
6.1.2 合同设备的开箱检验地点:业主指定。
6.1.6 合同设备的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
6.1.7 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委托要求、费用承担和检验效力:。
71
6.2 安装、调试
6.2.1 安装、调试按照下列 1 方式进行:
(1)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
(2)买方或买方安排第三方负责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卖方提供技术服务。
6.2.2 调试程序
调试内容:。
(1)单机调试费用承担:由卖方承担。
(2)系统联机调试费用承担:由卖方承担。
6.2.3 调试中的责任:执行通用条款。
6.3 考核
6.3.1 考核所需的动力、耗材和原材料(如需要)的承担:。
6.3.2 技术性能考核指标:。
6.3.3 对卖方进行考核的次数:次。
考核均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处理办法:。
视 为 合 同 设 备 已 达 到 技 术 性 能 考 核 指 标 时 的 减 价 或 向 买 方 支 付 补 偿 金 的 标
准:。
如果买方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合同设备进行技术性能考核,则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验结果对
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检测费用由 承担。
6.4 验收
6.4.1 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的时间:。
6.4.2 由于买方原因造成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签署验收款支付函的时间:。
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卖方提供的技术服务的期限:。
6.4.3 由于买方原因未进行考核时验收款支付的期限:。
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卖方提供的技术服务的期限:。
7. 技术服务
7.2 卖方技术人员的费用承担:。
8. 质量保证期
8.1 合同设备整体质量保证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 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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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部件质保期的特殊约定:。
8.3 出具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的时间:。
8.4 由 于 买 方 原 因 合 同 设 备 未 能 达 到 技 术 性 能 考 核 指 标 时 签 署 结 清 款 支 付 函 的 期 限:。
8.5 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未进行考核或未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签署结清款支付函的期 限:。
9. 质保期服务
9.1 质保期服务响应、到达现场和解决问题的时间:。9.2 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
9.4 质保期服务情况记录:。
10. 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要求□不要求。
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银行转账或银行电汇或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险。
注:
(1)如采用银行保函,银行保函应为合肥行政区域(含四县一市)具有分支机构的银行出具 的见索即付无条件保函。
(2)如采用担保机构担保,应为注册地在合肥行政区域(含四县一市)范围内的融资担保机 构或经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备案的融资担保机构出具的无条件担保。
……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中标金额2%。
履约保证金提交期限的要求:签订合同前。
履约担保的期限:履约完成后 2 个月内退还。(履约完成为现场验收合格并完成送电)
11. 保证
11.4 合同设备技术规格、质量标准的特殊要求: 合格。
11.7 合 同 设 备 设 计 使 用 寿 命 期 内 备 品 备 件 停 止 生 产 时 卖 方 的 通 知 和 配 合 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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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知识产权
12.2 卖方提供给买方的图纸、文件、配套软件、电子辅助程序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的资料
的知识产权:。
12.4 卖方应当对买方收到任何第三方有关知识产权导致的主张、索赔或诉讼进行处理的期
限:。
14. 违约责任
14.2 迟延交付违约金的计算方法:超出合同工期之后送电每延迟一天送电处违约金 1 万元。
14.3 迟延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15. 合同的解除
合同解除的其他情形:项目经理未经允许擅自更换的,现场进度缓慢经多次督促整改无效
的等。
16. 不可抗力
16.1 不可抗力的其它情形:执行通用条款;发生不可抗力影响时,承包人有义务采取措施
减小损失,否则扩大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6.3 可以解除合同的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持续期限:。
17. 争议的解决
因合同引起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合肥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工程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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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须为其安装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 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执行通用条款)。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8.3 工伤保险:中标人必须按合人社秘【2011】196 号文和《合肥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 施办法》要求,须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19.补充条款
本补充条款是专用条款的一部分,其解释顺序优先于专用条款内的其他条款。
1.1 人员及职责
1.1.1 发包人委派的发包人代表或监理发包人代表(以下简称“发包人代表”)无权更改合同,也 无权解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1.1.2 发包人代表的任何批准、检查、证书、同意、通知、建议、检验、指令和要求等不解除承包 人在合同中的责任。
1.1.3 承包人只能从发包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处接受指令。
1.1.4 发包人如需更换发包人代表须提前 7 天通知承包人。
1.1.5 承包人的项目经理离开现场的,须经发包人代表同意,并书面指定临时代表,代为行使项目 经理的权力;该临时代表的一切行为,甲方均认为是项目经理的行为。
1.1.6 承包人提交发包人的任何文件,发包人都认为该文件已经承包人内部程序批准;承包人提交 的文件发生修改的,应及时将最新版本提交发包人代表。
1.1.7 承包人应始终采取一切合理防范措施来避免在项目人员内部发生违法、动乱或妨碍治安的行 为,保持项目的安定;并保护好现场和周围的人员和财产安全。
1.1.8 承包人雇佣职员或工人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1.9 参与本项目的承包人代表或其雇员不遵守合同规定或一贯行为不轨或或不能胜任工作或危害 安全,发包人代表有权要求更换;原人选未经发包人许可不得再进入本项目(包括项目经理在内)。1.1.10 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的,须提前 14 天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该行为视为违约,承包人须支付发包人 万元违约金。更换后的项目经理资历、水平不得降低。
1.2 变更与调整
1.2.1 在工程移交前,发包人代表有权签发变更指令,承包人应按照指令来实施变更,并进行工期 和费用的估算,提交发包人代表。
1.2.2 发包人代表收到承包人的估算后,可以决定撤销、修改或确认实施该项变更。
1.2.3 如果承包人认为自己的建议能缩短工期、降低工程实施或运营成本,或对业主产生其他利益,可以向发包人代表提交建议书;建议书的编制费用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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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招标人、设计、施工、监理均可以提出工程变更。任何变更指令都应由发包人代表签发给承 包人,承包人收到后应回函说明;涉及到费用调整的,变更需经监理人、发包人签字盖章并按照专 用合同条款变更估计原则以及《合肥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变更管理规定》(合政办﹝2018﹞64 号)落实六部门会议,先报批后施工,程序不完善变更无效。中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和提出费 用索赔。
1.2.5 设计文件示意内容的尺寸做法、要求等标注有错误、有遗漏,或理解不一致,发包人或其委 托的勘查设计单位根据工程施工需要而对其进行更正和补充的,称为技术核定;技术核定不调整合 同价款,也不调整工期。
1.2.6 未经发包人代表批准,承包人不得对工程进行任何变更。
1.3 分包与配合
本工程不允许分包。
1.4 结算
1.4.1 承包人的投标报价(合同价款)是承包人基于业主提供的资料和现场数据及承包人的解释和 现场考察计算出来的,覆盖了完成合同义务所包括的一切工作,不得以漏项或考虑不周提出索赔。1.4.2 水电费的结算:水电费由中标人自行缴纳,含在综合报价中,中标后不予调整。
1.4.3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材料按照总价的 %计取保管费(材料数量最多不超过设计 文件的用量(可以计算定额损耗));设备按照总价的 %计取保管费;此费用仅计取税金。1.4.4 分包工程的总承包配合费和配合工程的配合费:分包工程的总承包配合费按照分包工程价格 确定,一次包死,不随分包工程结算价款的调整而调整;配合工程的配合费也一次包死;该两项费 用仅计取税金。
1.4.5 对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的错误,承包人未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异议截止日期前 提出异议并附计算书的,工程结算时不再调整。
1.4.6 对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单项子目工程量的误差,承包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日期 前提出异议未被招标人接受,但事后被证明异议的实质性内容是正确的,其工程量可以调整,但只 调整单项子目工程量误差超出 3%以外的部分。本条仅针对该单项子目造价占合同价款 3%以上的情 况。
1.4.7 对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单项子目,承包人没有报价的,发包人认为视同该项价格 已经包括在其他项目中。
1.5 工程管理与违约赔偿
1.5.1 项目班子主要人员管理:
1.5.1.1 承包人所报的项目经理(或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总工)及各专业负责工程师必须 在整个施工工期内到位,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更换上述人员,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施工合同,合 同解除自《解除合同通知书》递达承包人时生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并由承包人 赔偿可能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确需更换的,须书面报请发包人同意,更换后人员不得低于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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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投标时所报人员资质和技术水平,同时更换项目经理(或注册建造师)处工程合同 3 亿元及以 上项目处以工程合同价的 1%违约金;工程合同 3 亿元以下处以工程合同价的 2%违约金,且最低违 约金不得少于 20 万元。自项目中标之日起 2 年未开工的可以申请更换项目经理,免除违约金。1.5.1.2 公司总部分管副总及以上高层管理人员每月应不低于 1 次到工程现场协调并进行安全质量 文明进度等相关工作检查考核。缺少一次巡检和相关记录,处以违约金 5 万元/次。
1.5.2 劳动力和机械管理:
工程实施期间,承包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文件承诺,以及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关键节点的进度计划,向承包人报劳动力和施工机械使用计划,使用计划经发包人 和监理单位审定后,必须严格执行,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将进行严格考核,经考核,有效劳动力人 数和机械数量达不到计划要求的,视承包人违约,违约金按如下标准计算:劳动力按 200 元/人•天,施工机械按 1000-5000 元/台•天。累计出现 10 次(含 10 次)以上者,影响工程进度且不能 如期完成节点工期或总工期的,发包人可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1.5.4 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1.5.4.1 承包人如在施工质量、安全方面存在的隐患的,发包人如认为承包人无能力按招标文件 履行合同的,承包人未按发包人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对有关问题进行整改的,或整改后无明显成效 的,承包人拒不执行监理通知及指令的,发包人可委托他人完成该项工作,并对承包人处完成该 项工作 2 倍的违约金。
1.5.4.2 承包人必须根据发包人的要求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并确保交通畅通和安全,确保各种管 线安全运营,确保沿线居民出行方便,确保周边水系畅通,将施工给群众带来的干扰降低最低限 度。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管线损坏,或造成其它恶劣影响事件,每发生一次处以承包人 5000-10000 元∕次的违约金。
1.5.4.3 承包人必须确保安全文明施工,严格执行国家、安徽省、合肥市的相关规定,同时遵守 建设单位对安全文明施工的相关要求,经检查,达不到相关规定和要求的,处承包人 10000-50000 元/次的违约金。施工现场卫生保洁自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移交结束,切实做好项目管理人员和 工人宿舍安全、卫生工作。
1.5.4.4 施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负责人。发包人要对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责任追究,对造成死 亡一人以上的重大责任事故,发生伤亡事件,被认定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造成 1 人死亡的,对中标人处以 100000 元违约金;造成 2 人死亡的,对中标人处以 300000 元违约金;造成 3 人或 以上死亡的,对中标人处以 500000 元违约金罚。除执行相应违约金处理外,并执行合重建管 <2012>346 号文《市重点局安全生产检查暂行规定》。
1.5.4.5 绿化区域施工后须及时恢复绿化。
其他:1.5.5
1.5.5.1 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的调度,做好迎检工作,管杆线配合工作及其他有关 的协调配合工作,若承包人拒不执行的,处承包人 10000-50000 元/次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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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2 投标人须积极配合路幅内各种管线施工,严格按照招标人要求做好各项配合工作,其费 用列入综合报价中。若招标人认为投标人在施工过程中未能严格按照要求配合各种管线施工,处 罚违约金 2 万元/次。
1.5.5.3 承包人必须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若发生一起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承包人自愿接 受招标人的违约金处理。承包人必须确保不因任何原因、任何借口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从 农民工工资中扣留质保金等其它费用。若有违反,每发生一次农民工因工资拖欠上访并经查证属 实的,承包人必须迅速解决并及时支付工资,另对承包人处以每次 1 万元违约金,多次发生此类 事件的业主有权直接从工程进度款或履约保证金中予以直接支付,并加大违约金处理力度,报相 关主管部门处理。
1.5.5.4 中标人必须按(合人社秘【2011】196 号)《合肥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合劳社秘<2007>96 号文《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要 求,在合同签订后三天内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农民工工伤保险及印花税。并将相关 资料交到招标人处,否则发包人有权停付工程款。承包人农民工工资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合肥市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7>37 号)和《关于印 发的通知》(合重建管〔2019〕4 号)。
1.6 其他说明和要求
1.6.1 本工程使用的商品混凝土,所需各种外加剂和采取的技术措施所需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款 内。
1.6.2 工程师下发监理通知后,承包人应按监理通知立即进行整改,工程师对同一问题再次下发 监理通知时,发包人将对承包人处以每份监理通知壹万元的违约金。发包人在日常的项目巡查中,如发现承包人存在偷工减料,施工过程不按规范施工等,将处以人民币 10000-50000 元违约金。1.6.3 按照《合肥市重点局第三方检测管理暂行规定》,由招标人委托的第三方检测单位进行的检 测项目,发生检测不合格的,返工复试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1.6.4 投标人在工程实施时,按照《合肥市重点局第三方检测管理暂行规定》、《合肥市重点局第 三方质量安全巡查管理暂行规定》须接受招标人委托的第三方安全质量巡查组的巡查,其违约金 须在三日内缴纳。对同一问题重复发生或整改不到位的,将加倍严厉违约金处理。
1.6.5 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 <2018>16 号文执行要求,施工单位竣工验收合格后 30 日内办理完资料移交,45 日内完成结算上 报,60 日内完成实体工程移交,否则招标人有权按已有资料或按已付款报审计部门办理结算。
附件
附件 1:供货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
附件 2:分项报价表(详见投标文件)
附件 3:履约保证金
附件 4:廉政协议
78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79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买方名称,以下简称“买方”)为获得(招标项目名称)合同设备和相关 服务,已接受(卖方名称,以下简称“卖方”)为提供上述合同设备和相关服务所作的投 标,买方和卖方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招标文件及其答疑文件
(3)投标函;
(4)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供货要求;
(8)分项报价表;
(9)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10)相关服务计划;
(11)其他合同文件。
2.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 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3. 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其中:设备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安装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4.卖方承诺保证完全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同设备和相关服务并修补缺陷。
5.买方承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
6.本合同协议书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 份。
7.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买方:(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80
年 月 日
卖方:(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81
附件二:履约保证金格式
如采用银行保函,格式如下。
履约保函示范文本
编号:
(受益人名称):
鉴于(以下简称“受益人”)与(以下简称“申请人”)于 年 月 日(标段编号)的
(标段名称)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以下 就 简称“基础合同”),开立人根据基础合同了解到申请人为基础合同项下之承包人,受益人为基础合 同项下之发包人,基于申请人的请求,开立人同意就申请人履行与受益人签订的基础合同项下的义 务,向受益人提供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
一、本保函担保范围:承包人未按照基础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应当向受益人承担的违约责任 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本保函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元(¥)。
三、本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至 之日止。
四、开立人承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付款通知后的七日内无条件支付,前述书面付款 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1)付款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
(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
(3)载明申请人违反合同义务的条款和内容;
(4)声明不存在合同文件约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申请人或开立人支付责任的情形;(5)付款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
受益人发出的书面付款通知应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受益人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 让本保函或其 项下任何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六、与本保函有关的基础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函的独立 有效。
七、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自动消灭。
八、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保函产生的纠纷案件,由受益人所在地人 民法院管辖。
九、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82
开 立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立时间:年 月 日
83
附件三:廉政协议
廉 政 协 议
为促进双方诚信经营、廉洁从业,防范商业贿赂,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合肥市廉政建设的规定,(买方名称,以下简称“买 方”)与(卖方名称,以下称“卖方”),特此订立本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买卖双方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 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规定。
(二)严格执行 的合同要求,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 务。
(三)在业务活动中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利益。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应及时提醒对方纠正。情节严重的,应 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有权要求告知处理结果。
第二条 买方的义务
(一)买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卖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卖方报 销任何应由买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买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卖方安排的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正、公平性的宴请和娱乐 活动;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严禁通过赌博方式取得卖方及其工作人员的财物;不得接受卖方 提供的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买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卖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 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四)买方工作人员不得在卖方有股权关联的企业兼职,不得向卖方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 买方业务有关的经济活动。
(五)买方工作人员不得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卖方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明显高 于市场的价格向卖方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六)买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卖方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义给予或赠送的钱物。
(七)买方工作人员不得接受卖方给予或赠送的干股或红利。
(八)买方任何人不得以个人的名义向卖方推荐设备、部件等供货商以及其它合作单位。
第三条 卖方的义务
(一)卖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买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84
(二)卖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买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买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卖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买方工作人员参加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正、公平性的宴 请及娱乐活动。
(四)卖方不得为买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也不得为买方 提供与工作无关的房屋、汽车等。
(五)卖方不得与买方工作人员就合同中的质量、数量、价格、工程量、验收等条款进行私下 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六)卖方不得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义向买 方工作人员给予或赠送钱物。
(七)卖方不得向买方工作人员提供干股或红利。
(八)卖方须按 专项纪检监察工作组(如有)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买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二条规定。买方按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依据有 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卖方单位造 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买方投诉联系部门:,联系电话:。
(二)卖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三条规定。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买方有权 对卖方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处理办法:
1.全额收取卖方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2.追究卖方其他违约责任;
3.终止或解除双方已签订的包括本合同在内的所有合同;
4.卖方一定期限内(6 个月至 3 年,具体由买方根据情况而定)不得参与买方作为发包人(业 主)的项目投标。
买方作出的处理意见,卖方应无条件接受并承担给买方造成的损失,全额返还通过不正当手段 从买方获取的非法所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双方约定
本协议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负责监督。可由买方或买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卖方或 卖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协议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协议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本协议有效期为买卖双方签署之日起至合同终止。第六条
第七条 本协议作为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买方(盖章):卖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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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代表:(职务)
姓名:
签字:
授权代表:(职务)
姓名:
签字:
廉政监督联系人 廉政监督联系人
姓名:
签字:
电话:
地址:
日期:
86
第五章 供货要求
一、项目概况
金寨路(绕城高速-方兴大道)工程,规划为城市快速路,北起龙川路,南至方兴大道,全长约 7650 米。主要内容为:金寨路(绕城高速-石门路)共包含路灯箱变 5 座,繁华大道泵站双电源外 线 2 路(包括路灯箱变的采购及安装、箱变基础、外接电源、电缆、工井、顶管等工作。具体以施 工图纸为准);金寨路(石门路-方兴大道)共包含路灯箱变 6 座,锦绣大道泵站双电源外线 2 路,汤口路泵站双电源外线共 2 路(包括箱变设备的采购及安装、基础、外接高压电源、高压电缆、顶 管、工井等工作。具体以施工图纸为准)。
二、设备需求一览表
本次招标范围包括下表所列所有设备的供货、包装运输及保险、装卸、安装、调试、考核(检 测)验收、培训及质保期内免费维修保养服务等全部内容。
本项目设备数量以招标文件附件《工程量清单》中数量为准,按图纸施工。若《工程量清单》、图纸等附件信息与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的,以招标文件要求为准。
箱式变电站(环网柜)及电气元器件推荐品牌:无
注:
(1)为鼓励不同品牌的充分竞争,如某设备的某技术参数或要求属于个别品牌专有,则该技 术参数及要求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对该参数或要求进行适当调整,并应当说明调整的理由,且 此调整须经评标委员会审核认可;
(2)为了确保工程质量,投标人须承诺:我方承诺在本项目中选用产品品牌档次均不低于推 荐品牌;中标后,我方无条件接受招标人对我公司投标方案及投标产品的核查,如经核查认定我方 所投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我方将从招标文件的推荐品牌中选取符合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的 产品提供给招标人确认,经招标人确认后方可供货安装,且我方承诺投标报价不增加。如有虚假,或我方后期未按承诺执行的,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由我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相关责任和后果。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提供所投产品的技术参数,及符合工程量清单中产品技术参数,确保供电 公司验收通过。
87
三、技术性能指标
(一)说明
1. 本供货要求提出的技术参数及要求为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做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投标人应保证提供符合或优于本技术参数及要求和有关标 准、规范的优质产品。
2. 投标人应自行踏勘本项目实施现场,核对设备安装现场的土建尺寸等可能影响后期安装的全 部因素,确保所投设备满足现场实际安装要求。
3. 招标人保留在签订合同之前对本技术规格及要求进行补充和修改的权利,中标人应予以配 合。
(二)总体要求
详见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如《工程量清单》及图纸中要求投标时提供证书、检测报告等证明材 料,投标文件中均无需提供。但作为招标人验收的标准,所供的产品须满足此标准,并保证设备的 兼容性,确保项目整体性能的实现。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签订合同,并上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 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施工单位使用及项目实施办法
1.本次招标确定 1 家中标人,承担金寨路(绕城高速-方兴大道)工程泵站、路灯电源报装工程 等。
2.中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服务,否则将视同其放弃中标资格、并扣除其履约保证金,上报 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3.服务期限及完工期限:合同签订后 45 日历天内完成 。
4.箱变内控制器规格型号需与管养单位对接,满足管养单位使用要求。
5.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施工中应以设施管理单位名义办理路灯供电电源报装相关手续,同时必须确保自身用电安全和施工完成的用电网的安全。
6.路灯电源系统需满足设施管理单位及供电部门相关要求。
7.箱变外立面需满足各县(区)城管部门外立面相关要求,确保项目顺利移交。
8.投标人中标后需配备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造价员、资料员各 1 名。
88
五、报价要求
1.本项目采用全费用综合单价法计价,除非合同另有规定,综合单价是指完成招标需求全部内 容的单位综合价格。包括材料(主要及辅助材料)及设备的生产(购买)、包装、运输、装卸、加 工(含加工过程中的主要及辅助材料损耗)、施工(含施工过程中的主要及辅助材料损耗)、检测、验收、维保、培训、利润、税金、安全经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环保费及其他相关施工措 施费用和技术措施费用、规费等全部费用。除业主提出的设计变更外,其他因图纸不明确造成的漏 项节点不明确(由设计单位完善图纸和方案)其费用一律不予办理经济签证,均视为中标优惠或列 入其他组价中,请投标报价时各单位综合考虑。投标报价总价不得高于控制价总价。
2.除非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修改、更正,否则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 工程项目和工程量逐项填报综合单价和合价。投标人不得在工程量清单中任意增删、修改清单项目 与工程量及项目排列顺序。
3.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报价书中所报的综合单价和合价、以及投标报价 汇总表中的投标报价均包括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全部工程内容及为达到质量和工期目标、安全文 明、环境保护等要求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风险费等所有费用。为满足工程建设标准和 技术规范要求所发生的费用应包括在投标报价中。投标报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 金额的总和。每一清单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投标人未填综合单 价或合价的清单项目,将被视为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他有价款的综合单价或合价以及投标总价内,投标人必须按合同要求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未填综合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任何与未填综合单价或 合价的工程项目有关的工程价款,招标人将不再另行支付。
本工程暂列金详见工程量清单控制价,投标人必须将该费用列入投标报价中,并计取税金,且 不得优惠。
4.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报价及其综合单价遗漏的工程项目、工程内容、工程数量、费用或计 算错误等绝对值累计总额(高估冒算、多报费用不得抵消缺漏费用)占投标报价 3%(含)以上者,投标无效。凡招标文件要求或者工程造价组成应计算的费用而投标人未报,且投标文件未阐明充分 理由,均视为缺漏项目或费用。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报价及其综合单价遗漏的工程项目、工程内 容、工程数量、费用或计算错误等绝对值累计总额(高估冒算、多报费用不得抵消缺漏费用)占投 标报价小于 3%的,投标总价不允许调整,漏报部分视为投标人对本项目的优惠。
5.开标前,投标人应认真对照施工设计图纸等文件核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发现工程量 存在项目划分误差、计量单位误差、数量误差、遗漏项目的,应在答疑期内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修 正要求(或按招标文件规定的答疑形式提出)。
89
6.招标人对异议或修正要求应进行核实,确认工程量单项子目误差在±3%(含±3%)以内、且 估算价不超过 1000 元的,招标人可不予调整工程量,投标人应将其误差考虑在综合单价内;若单 项子目工程量误差在±3%(含±3%)以内,但估算价超过 1000 元或有遗漏项目或单项子目工程量 误差超过±3%的,招标人应进行修正并重新公布准确的工程量清单。
7.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对工程量清单提出异议的,中标后,招标人不再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 和数量进行校对调整。投标人必须按其报价完成招标文件规定范围内的招标设计图纸规定的所有工 程项目。
六、特别说明
1.取电、市政及绿化协调等发生的费用投标人需综合考虑,标后不予调整。
2.本项目提供图纸和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如清单与图纸不符,投标报价以清单为 准。
3.由于该工程为附属工程,投标人需充分考虑其受主体施工进度影响可能造成的相关费用的增 加和开工日期的不确定性,由此可能造成的费用增加,投标人应在报价中充分考虑,决算时不予调 整。
4.中标人在办理供电电源工程等相关手续时,涉及与供电部门协调工作由中标人负责(包括办 理接火点等一切手续),投标单位自行查看现场后,综合考虑报价,费用含在综合报价中,清单不 单独列项,投标人须充分考虑,结算时不予调整。
5.工程试运行费用,双电源切换、电气设备调试试运行、路灯电源设备调试等,中标人必须确 保整体通过用户方及有关主管部门验收,投标单位自行查看现场后,综合考虑报价,费用含在综合 报价中,清单不单独列项,投标人须充分考虑,结算时不予调整。
6.中标人必须确保整体通过用户方及有关主管部门验收,投标单位自行查看现场后,综合考虑 报价,费用含在综合报价中,清单不单独列项,投标人须充分考虑,结算时不予调整。
7.本次招标如果涉及占管费用参照对应排管施工费用。
8.投标人须将绿化移植、人行道破复费等发生的费用投标单位自行查看现场后,综合考虑报价,费用含在综合报价中,清单不单独列项,投标人须充分考虑,结算时不予调整。
9 鉴于近期市场相关材料价格波动较大,请投标人综合考虑材料价格后续的升降因素,综合投 标报价。
90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91
金寨路(绕城高速-方兴大道)工程泵站、路灯电源报装工程招标项
目
投标文件
(商务及技术文件)
投标人:
年 月 日
92
评审因素索引表
序号 | 评审因素 | 投标文件页码范围 |
P---P | ||
P---P | ||
P---P | ||
P---P | ||
P---P | ||
P---P | ||
P---P | ||
P---P | ||
P---P | ||
P---P | ||
P---P | ||
P---P | ||
P---P | ||
…… | …… |
93
目 录
一、投标函(不含报价)
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三、联合体协议书
四、投标保证金
五、投标保证金退还声明
六、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七、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二)近年财务状况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四)制造商授权书
(五)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简历
八、投标货物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九、技术支持资料
十、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十一、安装方案
十二、其他资料
94
一、投标函(不含报价)
致: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金寨路(绕城高速-方兴大道)工程泵站、路灯电源报装工程项目招标文
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报价文件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提供招标文件要求的货物、技术服务和质保
售后服务等,并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我方承诺除商务和技术偏差表列出的偏差外,我方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
4. 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5)在你方和我方进行合同谈判之前,我方将按照投标文件中填报人员及招标文件提出的最 低要求填报派驻本标段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及主要机械设备,经你方审批后作为派驻本标段的项 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和主要设备且不进行更换。我方承诺除非招标文件另有约定,我方派驻本标段 的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均为我单位在职人员(不含外聘人员、返聘人员、临时聘用 人员)。如我方拟派驻的人员和设备不满足合同附件要求,你方有权取消我方中标资格。
5. 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符合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 我方承诺在本项目中选用产品品牌档次均不低于推荐品牌;中标后,我方无条件接受招标人 对我公司投标方案及投标产品的核查,如经核查认定我方所投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我方将从 招标文件的推荐品牌中选取符合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的产品提供给招标人确认,经招标人确认后 方可供货安装,且我方承诺投标报价不增加。如有虚假,或我方后期未按承诺执行的,招标人有权 解除合同,并由我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相关责任和后果。
7. 我方承诺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地域化服务。
投 标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电话:传真:
_年 _月 日
95
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投 标 人: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 名:性 别:
年 龄:职 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96
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现
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
撤回、修改金寨路(绕城高速-方兴大道)工程泵站、路灯电源报装工程项目投标文件、签订合同
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本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投标有效期期满。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投 标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代理人):
年 月 日
注: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参加投标活动并签署文件的不需要授权委托书,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单
位负责人)身份证明;非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参加投标活动及签署文件的除提供法定代表人
(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外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97
三、联合体协议书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或未组成联合体投标,无需此件)
牵头人(成员一)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所:
成员二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所: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名称)联合
体,共同参加(招标项目名称)货物采购及安装招标项目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
宜订立如下协议。(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 联合体各成员授权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参加投标活动,签署文件,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
信息及指示,进行合同谈判活动,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组织和协调工作,以及处理与本招标项目有
关的一切事宜。
3. 联合体牵头人在本项目中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的一切事宜,联合体各成员均予以承认。
联合体各成员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的要求全面履行义务,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
任。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牵头人(成员一)名称:,承担 工作内容;
成员二名称:
……。
,承担 工作内容;本协议书自所有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之日
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 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注:本协议书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
牵头人(成员一)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98
成员二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
年 月 日
99
四、投标保证金
如采用前附表中第一类形式的投标担保,投标人应在此提供银行回单的扫描件、基本账户开户 许可证扫描件(或基本存款账户编号)。
如采用前附表中第二类形式的银行保函,投标人应在此提供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扫描件,同时 将银行保函扫描件提供在投标文件中,格式见投标保函示范文本。
如采用前附表中第二类形式的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险,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险扫描件提供 在投标文件中,格式见投标保函示范文本。
如采用前附表中第三类电子保函形式,系统自动抓取电子保函信息,投标文件无需提供。
投标保函示范文本
编号:
致:受益人(招标人)名称
开立人获得通知,(投标人)于 年 月 日参加编号为 2023BFFAZ00754 的 金寨路(绕城高速-方兴大道)工程泵站、路灯电源报装工程 投标(即“基础交易”)。
一、开立人理解根据招标条件,投标人必须提交一份投标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以担保 投标人诚信履行其在上述基础交易中承担的投标人义务。鉴此,应申请人要求,开立人在此同意向 受益人出具此投标保函,本保函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
二、开立人在投标人发生以下情形时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投标人在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
(3)投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4)投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5)发生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三、本保函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本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至投标有 效期届满之日止。
四、开立人承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付款通知后的七日内无条件支付,前述书面付款通 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1)付款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
(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
(3)载明申请人违反招投标文件规定的义务内容和具体条款;
(4)声明不存在招标文件规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申请人或我方支付责任的情形;(5)书面付款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
受益人发出的书面付款通知应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100
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受益人未经开立人书面同意转让本保函或其 项下任何权利,对开立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六、本保函项下的基础交易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函的独立有 效。
七、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自动消灭。
八、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保函产生的纠纷案件,由受益人所在地人 民法院管辖。
九、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开立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传 真:
开立时间:年 月 日
注:1.允许投标人实际开具的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或保证保险机构出具的担保的格式与本文件 提供的格式有所不同,但不得更改本文件提供的银行保函或担保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开具的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险)必须具有明确有效的查询途径(网址 链接及查询方式)。
101
五、投标保证金退还声明
(如采用银行转账或银行电汇)
招标项目名称:金寨路(绕城高速-方兴大道)工程泵站、路灯电源报装工程
招标项目编号:2023BFFAZ00754
投标保证金金额:
我单位投标保证金到期后请汇至如下账号:
收款单位:
开 户 行:
银行账号:
电 话:
地 址:
投标人盖章:
备注:
1. 此表仅用于中标单位办理招标代理服务费清算时使用,投标文件中无需提供。中标单位办理招
标代理服务费清算时,须携带此表至六楼结算室(635 室)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
2.投标保证金只退还至投标人账户。因收款单位与投标人名称不一致(分公司或子公司代收投标
保证金,视同名称不一致)造成的投标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概不
负责。
102
六、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一)商务条款偏差表
序号 | 招标文件要求 | 投标文件响应 | 偏差说明 | ||
章节及条款号 | 具体要求 | 章节及条款号 | 具体内容 | ||
1 | |||||
2 | |||||
3 | |||||
4 | |||||
…… |
注:投标人对付款方式、交货期、交货地点、质量保证期、投标有效期及其他商务条款未完全响应
的,应当填写上表。
投标人保证:除商务和技术偏差表列出的偏差外,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二)技术条款偏差表
序号 | 招标文件要求 | 投标文件响应 | 偏差说明 | |||
供货要求 | 章节及 条款号 | 具体要求 | 章节及 条款号 | 具体内容 | ||
1 | 供货范围 | |||||
2 | 相关配置、功 能、技术性能参 数等具体要求 | |||||
3 | 检验考核要求 | |||||
4 | 技术服务要求 | |||||
5 | 参考品牌(或型 号) | |||||
103
…… | 其他要求 | |||||
(1)投标人保证:除商务和技术偏差表列出的偏差外,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2)采用其他品牌(或型号)的应在上述《技术条款偏差表》中注明并提供有关技术性能指标证 明资料等供评标委员会评审,未注明且未提供有关技术性能指标证明资料,或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未 通过的,中标后只能从招标人推荐(或参考)品牌中进行选择,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104
七、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 ||||
注册资金 | 成立时间 | |||
注册地址 | ||||
邮政编码 | 员工总数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话 | ||
网址 | 传真 | |||
法定代表人 (单位负责人) | 姓名 | 电话 | ||
投标人须知要求投标 人需具有的各类资质 证书 | 类型:等级:证书号: | |||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 ||||
基本账户银行账号 | ||||
近三年营业额 | ||||
投标人关联企业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与投 标人法定代表人(单 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或者存在控股、管理 关系的不同单位) | ||||
投标货物制造商名称 | ||||
投标人须知要求 投标货物制造商需具 有的资质证书 | ||||
备注 |
注:1. 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第 3.4.1 项的要求需要投标人提供基本账户开户证明的,还应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明扫描件。
2. 如果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对投标货物制造商的资质提出了要求,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 第 3.5.1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资质证书扫描件。
105
(二)近年财务状况
(未要求提供财务状况的,无需此件)
财务状况表
项目或指标 | 单位 | _____年 | _____年 | _____年 |
一、 注册资本 | 万元 | |||
二、 净资产 | 万元 | |||
三、 总资产 | 万元 | |||
四、 固定资产 | 万元 | |||
五、 流动资产 | 万元 | |||
六、 流动负债 | 万元 | |||
七、 负债合计 | 万元 | |||
八、 营业收入 | 万元 | |||
九、 净利润 | 万元 | |||
十、 现金流量净额 | 万元 | |||
十一、 主要财务指标 | ||||
净资产收益率 | % | |||
2. 总资产报酬率 | % | |||
3. 主营业务利润率 | % | |||
4. 资产负债率 | % | |||
5. 流动比率 | % | |||
6. 速动比率 | % |
注: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2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2.近年财务状况表应的财务会计报表,投标人成立时间少于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
务状况表。
3.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应分别填写。
106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货物名称 | |
规格和型号 | |
项目名称 | |
买方名称 | |
买方联系人及电话 | |
合同价格 | |
合同项目负责人(如 有) | |
项目概况及投标人履 约情况 | |
备注 |
注:1. 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2. 投标人为代理经销商的,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货物的业绩的,投标人
应按照上表的格式提供投标货物的业绩情况并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
明材料。
107
①
(四)制造商授权书
(未要求提供制造商授权书的,无需此件)
致: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我单位(制造商名称)是按(国家/地区名称)法律成立的
一家制造商,主要营业地点设在(制造商地址)。兹授权按(国家/地
区名称)的法律正式成立的,主要营业地点设在(投标人的单位地址)的(投
标人名称)以我单位制造的(货物名称)进行金寨路(绕城高速-方兴大道)
工程泵站、路灯电源报装工程投标活动。我单位同意按照中标合同供货,并对产品质量承担责任。
授权期限:。
投标人名称:(盖单位章)
签字人职务:
签字人姓名:
签字人签名:
① 适用于要求投标人提交“制造商授权”的情形。
108
制造商名称:(盖单位章)
签字人职务:
签字人姓名:
签字人签名:
①
(五)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简历
姓 名 | 年 龄 | 学 历 | |||||
职 称 | 单位 职务 | 拟在本标段 项目担任职务 | |||||
执业资格 | 资格证书编 号 | ||||||
毕业学校 | 年 月毕业于 学校 专业,学制 年 | ||||||
经 历 | |||||||
时间 | 参加过的项目名称 | 签约合同价金 额(万元) | 担任职务 | 买方及联系电话 | |||
获奖情况 |
注:1. 本表应填写项目负责人相关情况。
2.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① 适用于招标文件要求提供“项目负责人”的情形。
109
八、投标货物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参考格式如下
货物名称 | 品 牌 及 生 产 厂家 | 规格及型号 | 数量 | ||||
所投产品详细性能说明 |
110
九、技术支持资料
111
十、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12
十一、安装方案
113
十二、其他资料 投标人对照评标办法要求,自行提供其他相关资料(如有)
注:对照评标办法要求,由投标人自行提供相关证明。如证明或声明与实际不符,将被取消投标或
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按规定予以处理。
114
金寨路(绕城高速-方兴大道)工程泵站、路灯电源报装工程招标项目
投标文件
(报价文件)
投标人:
年 月 日
115
目 录
一、投标函
二、分项报价表
116
一、投标函
致: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金寨路(绕城高速-方兴大道)工程泵站、路灯电源报装工程项目招
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的投标总报价提供招标文
件要求的货物、技术服务和质保售后服务等,并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 我方已按招标文件要求详细审核并确认全部招标文件及有关附件,充分理解投标价格
不得低于企业个别成本有关规定。我方经成本核算,所填报的投标报价不低于企业个别成本。
3. 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以及招标文件、招标文件
澄清、修改、补充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4. 其他补充说明:(补充说明事项)
投 标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电话:传真:
日期:_ _年_ _月_ _日
117
二、分项报价表
(投标人自行按工程量清单格式报价)
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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