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2022年莘庄镇智慧社区智能化设备改造项目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上海市
发布时间
2022/06/14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ic202230070
预算金额315万元
招标公司上海市闵行区莘庄镇人民政府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上海社发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王希诺
中标公司深圳微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中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中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上海科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2022年莘庄镇智慧社区智能化设备改造项目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SHXM-00-20220311-1019
二、项目名称:2022年莘庄镇智慧社区智能化设备改造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序号 | 标项名称 | 中标(成交金额) | 中标供应商名称 | 中标供应商地址 |
1 | 2022年莘庄镇智慧社区智能化设备改造项目 | 3147210.00元 | 上海科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合川路3136号8号楼3楼 |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 包名称 | 标的名称 | 品牌 | 数量 | 单价 | 规格型号 |
1 | 2022年莘庄镇智慧社区智能化设备改造项目 | 智慧用电设备(插座电能计量管理控制器) | COJEN | 600 | 600.00 | CJ-L3-C321PNC30-R |
1 | 2022年莘庄镇智慧社区智能化设备改造项目 | 智慧用电设备(照明电能计量管理控制器) | COJEN | 600 | 420.00 | CJ-L3-C321P-R |
1 | 2022年莘庄镇智慧社区智能化设备改造项目 | 智慧用电设备(空调电能计量管理控制器) | COJEN | 200 | 680.00 | CJ-L3-C321PNLAC30-R |
1 | 2022年莘庄镇智慧社区智能化设备改造项目 | 智慧用电设备(智慧用电网关(4G)) | COJEN | 200 | 800.00 | L3-ML-21 |
1 | 2022年莘庄镇智慧社区智能化设备改造项目 | 紧急按钮 | COJEN | 400 | 60.00 | CJ-JJ-01 |
1 | 2022年莘庄镇智慧社区智能化设备改造项目 | 紧急按钮智能网关 | COJEN | 200 | 120.00 | L4-ML-22 |
1 | 2022年莘庄镇智慧社区智能化设备改造项目 | 安全用电+紧急按钮智慧平台 | COJEN | 1 | 20000.00 | CJ-CPV1.0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陈宇晨,谢耀华,朱英,张轩雄,孔慧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本项目在参照改价格【2011】534号文规定基础上,以预算价格为基数,向中标人收取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41750元。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41750.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推荐理由:上海科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标书相对完整,技术测试报告,子项目的截图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对项目的描述也相对到位,类似业绩较多。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上海市闵行区莘庄镇人民政府
地 址:七莘路889号
联系方式:021-6430267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上海社发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646号兴城商务广场A座305室
联系方式:021-62961113*80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希诺
电 话:021-62961113*808
附件信息:
中小企业声明函.pdf中小企业声明函.pdf
160.4K
附件信息:
2022年莘庄镇智慧社区智能化设备改造项目.pdf2022年莘庄镇智慧社区智能化设备改造项目.pdf
728.2K
第六章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上海市闵行区莘庄镇人民政府的2022年莘庄镇智慧社区智能
化设备改造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的
具体情况如下:
1.2022年莘庄镇智慧社区智能化设备改造,属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行业;
制造商为深圳微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从业人员60人,营业收入为1000万元,
资产总额为5200万元,属于小型企业;
2.2022年莘庄镇智慧社区智能化设备改造,属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行业;制造
商为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从业人员18000人,营业收入为264660万元,
资产总额为280000万元,属于大型企业;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上海科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日期:2022年4月5日
第11
页
上海社发信息咨询服务
有限公司
招标文件
项目名称:2022年莘庄镇智慧社区智能化设备改造项目
项目编号:IC202230070
采购人:上海市闵行区莘庄镇人民政府
采购代理机构:上海社发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三月
上海社发信息咨询服务
有限公司
目录
第一部分投标邀请
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
第三部分采购需求
第四部分附件格式
第五部分评标办法
第六部分合同条款
上海社发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投标邀请
项目概况
(2022年莘庄镇智慧社区智能化设备改造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上海市政府采
购网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2年04月06日10:0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SHXM-00-20220311-1019
项目名称:2022年莘庄镇智慧社区智能化设备改造项目
预算编号:1222-WM02221
预算金额(元):3,150,000.00元(国库资金:0元;自筹资金:3150000元)
最高限价(元):包1-3,150,000.00元
采购需求:
包名称:2022年莘庄镇智慧社区智能化设备改造项目
数量:1
预算金额(元):3,150,000.00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为深入贯彻实行《闵行区数字化转型“十四五”
规划》,社建办通过大量走访调研,发现目前社区治理服务水平智能化程度不高,社区痛点问
题较多,如“飞线”充电问题、社区居家养老安全、电瓶车进高层居民楼充电引等。为进一步
提升社区精细化管理、提高社区服务水平及智慧社区建设。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具体
项目内容、采购范围及所应达到的具体要求,以招标文件相应规定为准。
供货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供货至采购人指定地点并完成安装调试。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
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
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
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4、法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投标时,应提供依法登记的相关证明材料和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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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出具的授权其分支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的书面授权。法
人与其分支机构不得同时参与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2年03月15日至2022年03月23日,每天上午00:00:00-12:00:00,下午
12:00:00-23:59: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上海市政府采购网
方式:网上获取
售价(元):0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2年04月06日10:00(北京时间)
投标地点:上海市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
开标时间:2022年04月06日10:00
开标地点: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646号兴城商务广场A座305室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开标所需携带其他材料:携带可以无线上网的笔记本电脑、无线网卡、数字证书(CA证书)、
纸质投标文件。
七、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上海市闵行区莘庄镇人民政府
地址: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889号
联系方式:021-6430267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上海社发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646号兴城商务广场A座305室
联系方式:021-62961113*80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希诺
电话:021-62961113*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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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 | 目录 名 | 内 容 |
1 | 项目 名称 及项 目编 号 代理 机构 内部 编号 | 2022 年莘 庄镇 智慧 社区 智能 化设 备改 造项 目 SHXM-00-20220311-1019 IC202230070 |
2 | 交付 地址 | 采购 人指 定地 点 |
3 | 预算 金额 | 详见 《投 标邀 请》 |
4 | 资金 来源 | 财政 性资 金 |
5 | 采购 方式 | 公开 招标 |
6 | 交付 日期 | 详见 《采 购需 求》 |
7 | 投标 人资 格要 求 | 详见 《投 标邀 请》 |
8 | 现场 踏勘 | 不组 织 |
9 | 答疑 会( 如有 ) | 时间 、地 点另 行通 知 |
10 | 招标 文件 澄清 或修 改 (如 有) | 通过 “上海 政府 采购 网 ”发布 澄清 或修 改公 告, 并以 电子 邮件 通知 |
11 | 投标 保证 金 | ■本项 目无 需交 纳投 标保 证金 。 □本 项目 需要 交纳 投标 保证 金,金 额为 :人 民币 / 元 整。形 式:银 行贷 记凭 证、 电汇 或网 上银 行等 非现 金形 式。 注:“ ■ ”项 为 被 选中 项 。 |
12 | 投标 有效 期 | 90 日历 天 |
13 | 纸质 投标 文件 份数 | 正 本 壹 份、 副 本 贰 份 。 注 : 分 包 件 的 项 目 , 若 允 许 投 标 人 参 加 多 个 包 件 投 标 的 , 须 制 作 成 一 份 投 标 文 件。 纸 质 投 标 文件 仅 作 备 查 使用 。 |
14 | 投标 文件 递交 地点 、 截止 时间 | 投 标 截 止时 间 : 2022- 04-0 6 10: 00: 00(以 电 子 采购 平 台 显 示 时间 为 准 ) 纸 质 投 标文 件 递 交 地 点: 闵 行 区 七莘 路 6 52 号 兴 城 商务 广 场 A 座 305 室 电子 投标 文件 上传 网址 :www.zfcg.sh.gov.cn |
15 | 开标 时间 、地 点 | 开 标 时 间: 2 022-04- 06 1 0:00: 00( 以 电 子采 购 平 台 显 示时 间 为 准 ) 开标地点:闵行区七莘路 652 号兴城商务广场 A 座 305 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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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投 标 人 开标 时 需 携 带 材 料 及 疫情 防 控 措 施 | 1、携 带 可 以 无 线 上 网 的 笔 记 本 电 脑 、无 线 网 卡、纸 质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时 所 使 用 的数 字 证 书 (C A 证 书 ) 。 2、 疫 情 常态 化 防 控 期 间, 投 标 人 应 当配 合 采 购 代 理 机构 做 好 防 范 工作 , 所 有 参 会人 员 必 须 佩 戴口 罩 、 接 受 体温 测 量 、 出 示“ 随 申 码 ” 为 绿 色 、 填 写 《 人员 信 息 登 记 表》 , 进 入 开 标地 点 后 隔 位 就 座。 |
17 | 电 子 投 标 特 别 提 醒 | 1、本 次招 标采 用网 上投 标, 投标 人应 当获 得数 字证 书( CA 证书 )。 2、投 标人 应自 行配 备网 络终 端,并 确保 网络 终端 的运 行稳 定与 安全 。投 标人 应当 在规 定的 时间 内通 过电 子采 购平 台下 载并 保存 招标 文件 。 3、投标 人下 载招 标文 件后 ,应使 用电 子采 购平 台提 供的 客户 端投 标工 具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并 按 要 求 上 传 所有 资 料 。 如 因 上 传 、 扫 描、 格 式 等 原 因 导致 评审 时受 到影 响, 由投 标人 承担 相应 责任 。 4、开标 时请 投标 人代 表持 有效 的数 字证 书( CA 证书 )参 加开 标。 5、电子 投标 文件 由投 标人 在电 子采 购平 台上 传提 交、纸质 投标 文件 由投 标人 授权 代表 当面 或快 递递 交。 6、对于 投标 人操 作失 误、网站 系统 故障 等技 术性 问题 导致 的投 标失 败或 者招 标失 败, 采购 人及 采购 代理 机构 概不 负责 。 7、本项 目招 标过 程中 因以 下原 因导 致的 不良 后果 ,采购 人及 采购 代理 机 构不 承担 责任 : (1)电 子采 购平 台发 生技 术故 障或 遭受 网络 攻击 对项 目所 产生 的影 响 。 (2)采购 人及 采购 代理 机构 以外 的单 位或 个人 在电 子采 购平 台中 的不 当 操作 对本 项目 产生 的影 响。 (3)电 子采 购平 台的 程序 设置 对本 项目 产生 的影 响。 (4)其 他无 法预 计或 不可 抗拒 的因 素。 投标 人参 加本 项目 投标 即被 视作 同意 上述 免责 内容 。 8、电 子采 购平 台帮 助电 话:400-881-7190 |
18 | 评标 方法 | 综合 评分 法 |
19 | 实 质 性 响应 条 款 ( 资 格 审查 ) | ( 一 ) 投标 人 存 在 下 列情 况 之 一 的 ,投 标 无 效 : (1) 未按 照招 标文 件的 规定 提交 投标 保证 金的 ( 若 要 求) ; (2)资 格条 件不 符合 国家 规定 和招 标文 件要 求的 ; (3)被 列入“信 用中 国”网 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 信被 执行 人、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当 事 人 名 单 和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www.ccgp.gov.cn) 政 府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信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以 及 存 在 《 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实 施条 例》 第十 九条 规定 的行 政处 罚记 录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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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 采 购 代 理 机构 将 在 开 标 结 束 后 至 评 标 开 始 前 , 通 过 “ 信 用 中 国 ” 网 站 (www.creditchina.gov.cn) 、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www.ccgp.gov.cn) 查询 各投 标人 信用 记录 (以 投标 截止 之日 前三 年内 的信 用记 录为 准) 。 (4) 单位 负责 人为 同一 人或 者存 在直 接控 股、 管理 关系 的不 同供 应商 , 参加 同一 合同 项下 的采 购项 目投 标的 ,相 关投 标均 无效 ; (5) 投标 有效 期少 于招 标文 件要 求的 ; (6)法 律、 法规 和 招标 文件 规定 的其 他无效 情形 。 ( 二 ) 投标 人 未 按 要 求提 供 以 下 资 格条 件 材 料 的 , 投标 无 效 : (1)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的营 业执 照等 证明 文件 以及 招标 文件 要求 的资 质 证 书 等 ; 法 人依 法 设 立 的 分 支 机 构 以 自 己的 名 义 参 与 投 标 时 , 应 提 供 依 法 登 记 的 相 关 证 明材 料 和 由 法 人 出 具 的 授 权 其 分 支 机 构 在其 经 营 范 围 内 参加 政府 采购 活动 并承 担全 部民 事责 任的 书面 授权 ; (2) 财务 状况 报告 、依 法缴 纳税 收和 社会 保障 资金 的相 关材 料; 说 明:① 财 务状 况报 告,须 提供 2020 年 度或 2021 年 度财 务审 计报 告( 包 括 后 附 完 整 的 财 务 报 表 及 其 附 注 ) 或 开 标 日 前 半 年 内基 本 账 户 的 银 行 资 信 证 明 。 ② 税 收 证 明 , 开 标 日前 半 年 内 任 意 一 个 月税 务 部 门 出 具 的 凭证 (完税 证明 或电 子缴 款凭 证),或 单位 缴费 凭证 (银 行转 账凭 证等 证明 ); 依 法 免 税 的 投 标 人, 应 提 供 相 应 文 件 证 明 其 依 法 免税 。 ③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证 明 , 开 标 日 前 半 年 内 任意 一 个 月 社 保 征 收 部 门 出 具的 社 保 征 收 收 据 或 缴 纳 清 单 凭 证 , 或单 位 缴 费 凭 证 ( 社 会 保 险 缴 费 发票 或 银 行 转 账 凭 证 等 证明 );依法 不需 要缴 纳社 会保 障资 金的 投标 人,应提 供相 应文 件证 明其 依 法 不 需 要 缴 纳 社会 保 障 资 金 。 ④ 未 提 供 缴 纳 凭 证 ,只 提 供 缴 纳 通 知 书 的视 为无 效响 应。 (3)参 加政 府采 购活 动前 3 年 内在 经营 活动 中没 有重 大违 法记 录的 书面 声明 ; 说 明 : 投 标 截 止 前 3 年 内 投 标 人 的 信 用 记录 若 存 在 受 到 罚 款 的 行 政 处 罚 且未 显示 具体 数额 时, 应提 供行 政处 罚决 定书 或书 面说 明其 罚款 数额 。 (4) 具备 履行 合同 所必 需的 设备 和专 业技 术能 力的 书面 声明 ; (5)对预 留份 额专 门面 向中 小企 业采 购的 ,符合 国家 及招 标文 件规 定并 按照 要求 提供 完整 、准 确的 《中 小企 业声 明函 》; (6)接 受联 合体 投标 的,应 当按 照招 标文 件提 供的 格式 签署、提 交联 合 协议 ,载 明联 合体 各方 承担 的工 作和 义务 。 | ||
20 | 实 质 性 响应 条 款 ( 符 合 性审 查 ) | ( 一 ) 有下 列 情 况 之 一的 , 按 照 无 效投 标 处 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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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报价 超过 招标 文件 中规 定的 预算 金额 或者 最高 限价 的; (2)电子 投标 文件 未按 照招 标文 件 规定 格式 签字 或盖章 的 ,或签 字盖 章 不齐 全的 ; (3)采 购产 品在“节 能产 品政 府采 购品 目清 单”中 属于 应当 强制 采购 的 未提 供有 效的 认证 证书 以及 完整 的节 能产 品承 诺书 的; (4)采 购产 品列 入《强 制性 产品 认证 管理 规定 》目 录应 具有 有效 的产 品 认证 证书 的; (5)经 评标 委员 会审 定,明 显不 符合 招标 文件 规定 的技 术规 格、技 术标 准要 求; (6)经评 标委 员会 审定 ,投标 人的 报价 明显 低于 其他 通过 符合 性审 查投 标 人 的 报 价 , 有 可能 影 响 产 品 质 量 或 者 不 能 诚 信 履约 的 , 且 投 标 人 不 能 在评 标现 场合理 的时 间内 提供 书面 说明 或者 不能 提供 相关 证明 材料 的; (7)投 标人 拒不 按照 要求 对投 标文 件进 行澄 清、 说明 或者 补正 的 ; (8)投 标人 存在 法定 串通 投标 情形 的; (9)投 标文 件含 有采 购人 不能 接受 的附 加条 件的 ; (10)出现 不符 合 法律 、法 规和 招标 文件 规定 的其 他实 质性 要求 。 ( 二 ) 未实 质 性 响 应 以下 要 求 的 , 按照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1)实 质性 响应 条款 | ||
21 | 本 次 采 购项 目 属 性 | 货 物 |
22 | 本 次 采 购标 的 对 应 的 中 小 企 业划 分 标 准 所 属 行 业 | 制 造 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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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1、适用范围
1.1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投标邀请中所叙述项目的范围。
1.2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招投标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沪财
采[2014]27号)的规定,本项目招投标相关活动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
www.zfcg.sh.gov.cn)电子招投标系统(以下简称:电子采购平台)进行。电子采购平台是由市财
政局建设和维护。投标人应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沪财采[2012]22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投标人在电子采购平台的有关操作方法可以
参照电子采购平台中的“操作须知”专栏。
2、定义
2.1“采购人”系指投标邀请中所述的单位。
2.2“采购代理机构”系指上海社发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2.3“投标人”系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4“货物”系指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须向采购人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一
切设备、产品、机械、仪器仪表、备品备件、工具、手册等有关技术资料和原材料等。
2.5“相关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须承担的与其所提供货物相关的运输、就位、安装、
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技术指导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
2.6“电子采购平台”系指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的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
(www.zfcg.sh.gov.cn),是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
3、合格的投标人
3.1投标人基本要求
3.1.1投标人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的资格条件和招标文件要
求的特定条件,并提供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条件材料。
3.1.2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已登记入库的供应商。
3.1.3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
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
商(以投标截止之日前三年内的信用记录为准)。
3.1.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
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
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3.1.5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要求。
3.2投标邀请中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3.2.1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合格投标人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
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
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使用牵头人数字证书(CA证书)参加
投标。
3.2.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
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3.2.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
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2.4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投标保证
金,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3.2.5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牵头人与采购人在电子采购平台签订采购合同,联合体各方就
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3.2.6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
[2016]125号)的规定,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3.3投标人应遵守有关的中国法律和规章条例。
4、合格的货物和相关服务
4.1投标人对所提供的货物应当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
等权利,而且不存在任何抵押、留置、查封等产权瑕疵。
4.2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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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投标人应保证在其投标文件承诺提供的任何产品和服务,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
其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投标人承担所有法律
责任带来的最终不利后果。
4.2.2采购人享有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投标人如欲在采购项目
实施过程中采用之前的自有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需在投标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4.2.3投标人采用了自己不拥有的知识产权成果的,应当获得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授权,并完
全支付相关费用,保证该采购项目和该采购项目的后续开发使用,均不会被知识产权人主张赔偿或
者补偿。投标人完全支付的费用,应作为采购项目的成本构成,含在报价里,以免纠纷。
4.3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应当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货物和相关服务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并且其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均有标准的以高(严格)者为准。没有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采购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4.4投标人应当说明投标货物的来源地,如投标的货物非投标人生产或制造的,则应当按照招标
文件的要求提供其从合法途径获得该货物的相关证明。
4.5如本项目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除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另有要求外,投标人所提供
的包装应当参照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以及国家邮政局办公室联合发布的《商品包装政
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执行。
5、踏勘现场
5.1采购人组织踏勘现场的,所有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前往参加踏勘
现场活动。投标人如不参加,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5.2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口头介绍的情况,除采购人事后形成书面记录、并以澄清或修改公告的
形式发布、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以外,其他内容仅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
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5.3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由其自理。
6、投标费用
无论投标过程中的作法及结果如何,投标人均自行承担所有与投标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
7、询问与质疑
7.1投标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如认为招标文件表述有歧义或表述不清等事项,可以
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代理机构将以适当方式及
时作出答复。如投标人询问事项涉及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采购代理机构不予答复,并向投标人说
明理由和依据。联系部门:上海社发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646号兴
城商务广场A座302室,邮编:201199,传真:021-54720688,邮箱:649950165@qq.com。
7.2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
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提出质疑的投标人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投标人;潜在投标人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
招标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质疑应当由组成联合
体的所有投标人共同提出。
投标人(潜在投标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须一次性提出。法定期限内针对同一采购程
序环节,投标人多次更正或补充质疑材料的,以最后一次收到材料的时间为准。
7.3投标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代理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投标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提
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
关事项。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
并加盖公章。
7.4投标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的内容应当按照财政部相关规章
及其制定的质疑函范本要求填写。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
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7.5质疑函存在以下情形的,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1)质疑主体不满足投标人须知7.2条第二款规定的;
(2)投标人自身权益未受到损害的;
(3)投标人超过法定质疑期提出质疑的;
(4)质疑函未按要求签署或盖章的;
(5)其它不符合受理条件情形的。
投标人提交的质疑函或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不符合投标人须知第7.3条和第7.4条规定的,采购代
上海社发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的延 伸服 务、 便利 服务 及其 他特 色服 务的 得 10 分; 2、服 务质 量指 标满 足招 标需 要,保 障措 施缺 乏针 对性 、可 操作 性、未 结合 本项 目实 际或 未提 供针 对用 户的 延伸 服务 、便 利服 务及 其他 特色 服务 的得 7 分; 3、服 务质 量指 标满 足招 标需 要,保 障措 施缺 乏针 对性 、可 操作 性、未 结合 本项 目实 际 ,同时 未提 供针 对用 户的 延伸 服务 、便利 服务 及其 他特 色服 务的 得 4 分 ; 4、服 务质 量指 标不 满足 招标 需要 ,未 提供 相关 服务 的得 0 分; | ||
类似 项目 | 5 | 一、 评审 内容 : 1、 投 标人 从 2019 年 3 月 1 日 起 (以 合 同 签 订 时间 为 准 ) 已 完成 智 慧 用电 类 似 项目 的情 况或 以往 类似 项目 用户 的评 价反 馈证 明。 二、 评审 标准 : 1、投 标人 根据 类似 项目 实施 情况 一览 表提 供能 够证 明其 履约 能力 ,且 与所 提供 服务 质量 相关 的证 明材 料的 1 个得 1 分, 最高 得 5 分; ( 需提 供项 目的 合同 或中 标通 知书 ,能 够体 现签 约主 体 、项 目名 称、项 目内 容、 交付 日期 等要 素内 容) |
第六部分合同条款
(详见电子采购平台)
补充协议(若有)
其他事宜事项:
1、投标报名:
报名时间:2022-03-15至2022-03-23上午00:00:00~12:00:00;下
午12:00:00~23:59:59(节假日除外)。
2、开标时间及地点:
本次招标将于2022-04-0610:00:00时整在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646
号兴城商务广场A座305室开标,投标人可以派授权代表出席开标会
议。
3、小微企业有关政策
根据财库〔2011〕181号的相关规定,在评审时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
投标报价给予6%的扣除,取扣除后的价格作为最终投标报价(此最
终投标报价仅作为价格分计算)。
4、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允许
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请提供联合体协议书。
5、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指引
包1合同模板:
合同通用条款及专用条款
合同统一编号:[合同中心-合同编码]
合同内部编号:
合同各方:
甲方:[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乙方:[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
地址:[合同中心-采购单位所在地]地址:[合同中心-供应商所在地]
邮政编码:[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邮编]邮政编码:[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邮编]
电话:[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电话]电话:[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电话]
传真:[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传真]传真:[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传真]
联系人:[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联系人:[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
本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
本合同:
1.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以下服务:
1.1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其来源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服务的内容、要求、服
务质量等详见合同附件。
2.合同价格、服务地点和服务期限
2.1合同价格
本合同价格为[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元整([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大写])。
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
它任何费用。
2.2交货地点
2.3交货时间
交货时间:[合同中心-合同有效期]。
3.质量标准和要求
3.1乙方所提供的服务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制造厂家企业标
准确定,上述标准不一致的,以严格的标准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
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3.2乙方所交付的服务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4.权利瑕疵担保
4.1乙方保证对其交付的服务享有合法的权利。
4.2乙方保证在服务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
押权、留置权等。
4.3乙方保证其所交付的服务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
利。
4.4如甲方使用该服务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验收
5.1服务根据合同的规定完成后,甲方应及时进行根据合同的规定进行服务验
收。乙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甲方递交验收通知书,甲方在收到验收通知书后的
10个工作日内,确定具体日期,由双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完成服务验收。甲方
有权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对此乙方应当配合。
5.2如果属于乙方原因致使系统未能通过验收,乙方应当排除故障,并自行承
担相关费用,同时进行试运行,直至服务完全符合验收标准。
5.3如果属于甲方原因致使系统未能通过验收,甲方应在合理时间内排除故障,
再次进行验收。如果属于故障之外的原因,除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外,甲方不
愿或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验收,则由乙方单方面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提
交甲方,即视为验收通过。
5.4甲方根据合同的规定对服务验收合格后,甲方收取发票并签署验收意见。
6.保密
6.1如果甲方或乙方提供的内容属于保密的,应签订保密协议,甲乙双方均有
保密义务。
7.付款
7.1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单位:元)。
7.2本合同款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
7.2.1付款内容:(分期付款)
7.2.2付款条件:
[合同中心-支付方式名称]
(1)本合同付款按照上述付款内容和付款次序分期付款。
(2)第一笔付款预付款:在本合同签订且甲方收到乙方按本合同第14条规定提
交的履约保证金和预付款等额的银行保函和收款凭证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
价款;
(3)第二笔服务付款:当乙方提供服务时间达到本合同服务期限二分之一并完
成合同规定的相应服务事项时,甲方收到发票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价款;
(4)第三笔付款服务最终验收付款:当乙方完成合同服务期限内规定的服务事
项后,服务验收单或验收报告出具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剩余合同款项。服
务验收单或验收报告出具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剩余合同款项。
8.甲方(甲方)的权利义务
8.1、甲方有权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享受,对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
准的服务事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加急提供服务,直至符合要求
为止。
8.2如果乙方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或者服务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服
务质量或标准的,造成的无法正常运行,甲方有权邀请第三方提供服务,其支付
的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乙方不支付,甲方有权在支付乙方合同款项时扣除
其相等的金额。
8.3由于乙方服务质量或延误服务的原因,使甲方有关或设备损坏造成经济损
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经济赔偿。
8.4甲方在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内有义务为乙方创造服务工作便利,并提供适
合的工作环境,协助乙方完成服务工作。
8.5当或设备发生故障时,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有关发生故障的相关信息,以
便乙方及时分析故障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故障,恢复正常运行。
8.6如果甲方因工作需要对原有进行调整,应有义务并通过有效的方式及时通
知乙方涉及合同服务范围调整的,应与乙方协商解决。
9.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9.1乙方根据合同的服务内容和要求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如果甲方在合同服
务范围外增加或扩大服务内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其相应的费用。
9.2乙方为了更好地进行服务,满足甲方对服务质量的要求,有权利要求甲方
提供合适的工作环境和便利。在进行故障处理紧急服务时,可以要求甲方进行合
作配合。
9.3如果由于甲方的责任而造成服务延误或不能达到服务质量的,乙方不承担
违约责任。
9.4由于因甲方工作人员人为操作失误、或供电等环境不符合合同设备正常工
作要求、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设备损毁,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9.5乙方保证在服务中,未经甲方许可不得使用含有可以自动终止或妨碍系统
运作的软件和硬件,否则,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9.6乙方在履行服务时,发现存在潜在缺陷或故障时,有义务及时与甲方联系,
共同落实防范措施,保证正常运行。
9.7如果乙方确实需要第三方合作才能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的,
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并由乙方承担第三方提供服务的费用。
9.8乙方保证在服务中提供更换的部件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如果或证实服
务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
同第10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10.补救措施和索赔
10.1甲方有权根据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
10.2在服务期限内,如果乙方对提供服务的缺陷负有责任而甲方提出索赔,乙
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根据服务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买卖双方商定降低服务
的价格。
(2)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天内,根据合同的规定负责采用符合规定的规
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在服务中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
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
(3)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
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
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
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1.履约延误
11.1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
11.2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服务,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或
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1.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
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
12.误期赔偿
12.1除合同第13条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甲
方可以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
偿费按每(天)赔偿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提
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周
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考
虑终止合同。
13.不可抗力
13.1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
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13.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
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
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
13.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
因通知对方。合同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
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
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4.履约保证金
14.1在本合同签署之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一笔金额为元人民币的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应自出具之日起至全部服务按本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三十天内有效。
在全部服务按本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15日内,甲方应一次性将履约保证金无息
退还乙方。
14.2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支票或者甲方认可的银行出具的保函。乙方提交履约
保证金所需的有关费用均由其自行负担。
14.3如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则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得到
补偿。履约保证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15.争端的解决
15.1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十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
门提请调解。
15.2调解不成则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仲裁。
15.3如仲裁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
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16.违约终止合同
16.1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下
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
服务。
(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16.2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17.破产终止合同
17.1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
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
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18.合同转让和分包
18.1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9.合同生效
19.1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并且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19.2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送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20.合同附件
20.1本合同附件包括: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
20.2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0.3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若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则以最新的
文件为准。
21.合同修改
21.1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
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签约各方: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日期:[合同中心-签订时间],日期:[合同中心-签订时间_1]
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
6、投标报价明细表
2022年莘庄镇智慧社区智能化设备改造项目包1
项目名称 | 交货期 | 质保期 | 最终报价(总 价、元) |
联系我们
上海总部:上海市浦东新区纳贤路800号科海大楼2层
无锡分公司:无锡市中国传感网国际创新园F11栋2楼
邮 箱:bd@datausefu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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