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见附件
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方式:采购人指定方式,全部经甲方验收合格。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符合采购需求所描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使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购买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的规定。
(4)成交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检验证书、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
(5)整体项目质保壹年;
(6)质保期从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质保期内所有设备维护等要求免费上门服务。
(7)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且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其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8)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生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9)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10)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11)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12)乙方更换的产品,应与原单项工程中一致或优于原使用产品的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
(13)乙方提供的产品须与本合同约定的一致,保证产品质量、规格、数量、包装符合合同的约定,符合国家标准(包括强制标准及推荐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及相应的技术规范要求中要求最高的标准。因乙方原因导致产品受损,乙方应按损失数量向甲方补齐。
(14)甲方在验收过程中以及验收期限内,如果发现产品的质量、规格、数量、包装等存在不符合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情形,应该在3日内向乙方提出异议的意见。
(15)乙方在接到甲方异议后,应在7日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认可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16)乙方承诺本合同项下产品质量一年,,自产品交付之日起算。质保期内,凡属产品自身质量问题,均属于保修范围;同一产品经两次修理仍未达到质量标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产品,产品质保期从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同一产品经两次修理、更换仍无法达到质量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相应款项。
(1)本项目按照长沙市望城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工作指南》文件要求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验收的标准和依据:包括本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成交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政府采购合同和有关国家标准与行业规范;
(3)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16]6号)的规定,本项目采用简易程序验收;在验收实施过程中,允许对产品进行使用性测试以及提供核心产品硬件检测检验报告,以及破损性试验。测试过程中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并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4)如验收不合格,乙方须更换合格货物、辅材或重新进行安装与调试,直至验收合格。如两次验收不合格,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另行选择供应商承担本采购项目的供货和相关服务。乙方须承担因验收不合格而返工造成的自身的一切损失和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5)如验收过程中发生纠纷,将委托国家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或其认定的机构进行检测鉴定。如为乙方原因,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否则,由甲方承担。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代表和维护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积极协助乙方做好管理工作。
(2)负责对设施、设备进行清点、核查,在项目完工起20日内与乙方办理交接验收手续,移交相关的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管理的原始资料和技术档案(工程竣工资料)等。
(3)在施工期内,如若出现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损失,经权威部门审定后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4)依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合同费用。
(5)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6)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7)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熟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8)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财政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库管理部门申请支付,经国库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给乙方;
(9)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账号以签订的政府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核准,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不得将项目转让给他人;未经甲方同意,也不得将项目分包给他人。
(2)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的规定,实行专业规范、安全高质的管理。
(3)接受行政管理主管部门和甲方的监督、指导。
(4)制定项目管理的各项办法,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建立健全本项目的管理档案,及时记载有关变动情况。
(5)对管理范围内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标段内改、扩建完善配套项目,须报甲方和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6)对其员工管理应符合长沙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及甲方有关的要求,员工证件应齐全,包括身份证、务工证、计划生育证等,有关证件复印件乙方应送甲方备案,乙方员工食宿自行安排。
(7)应按劳动部门的政策给员工办好社会养老保险并对工作人员办好意外伤害保险等手续,有关手续费用已含在本合同中,在合同执行期间,乙方人员在工作时若发生工伤或保安人员发生意外伤害,由乙方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本合同终止时,乙方需向甲方移交项目建设的全部资料。向甲方移交时,要确保各项设施的性能良好。
(9)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10)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办理合同价款结算手续。
(11)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自行负责保管好自己的产品,如发生丢失、损毁或给甲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由乙方承担全部后果。
(12)乙方应当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切实履行本合同文件下的全部合同义务,按时、按质、按量提供本项目的服务。
(13)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安全事故(含人员伤亡等),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与之相关的所有责任及费用。
(14)乙方保证对其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5)本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乙方知悉的甲方人员信息、采购需求、相关情况、工作安排及本合同相关内容均属于保密信息,乙方应承担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事先书面确认,乙方不得将保密信息以任何形式披露给第三方,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
7.3延迟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相关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贷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4)乙方交付的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拒收,并及时通知乙方;发生甲方拒收或者甲方提出质量异议的情况下,乙方应在10日内另行向甲方补足;质量问题严重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因不符合要求质量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乙方应根据本合同文件内容切实履行合同义务,乙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均被视为违约,乙方应承担因违约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若乙方严重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者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格20%的违约金。
(6)一方违约时,应支付守约方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案件受理费等)。按本合同规定的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等各种经济损失,应在明确责任后30天内付清。
11.1本合同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