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nxcg-2022110800562
预算金额218.9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NXCG-GK-202211080056-1
采购人(全称): 宁乡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NXCG-202211080056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宁乡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 其他系统集成实施服务 详见附件 1 2189000
 合计金额小写: 2189000 元
 合计金额大写:贰佰壹拾捌万玖仟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名称
子系统
价格
1
HIS升级
院内收费系统升级
30000
2
门诊医生站升级
门诊医生站框架升级
35000
3
住院医生站升级
住院医生站框架升级
39000
4
住院电子病历升级
住院电子病历升级
45000
5
住院护士站升级
住院护士站框架升级
30000
6
护理病历升级
住院护理病历升级
20000
7
物资管理系统升级
物资管理系统升级
40000
8
LIS升级
LIS升级
90000
9
PACS升级
PACS升级
90000
10
RIS升级
RIS升级
100000
11
病案统计管理系统升级
病案统计管理系统升级
40000
12
门诊分诊管理系统
自助机签到
20000
13
收费窗口刷脸支付
收费窗口刷脸支付接口
30000
14
门诊电子病历信息系统
门诊病历录入&门诊病历书写助手&门诊病历模板管理&门诊病历查询与统计&门诊病历质控
215000
15
手术管理系统
门诊手术管理
35000
住院手术管理
16
手术麻醉信息系统
麻醉医师工作站(7张床位)
295000
手术室护士工作站
麻醉设备联机(数据采集)
17
病案统计管理系统
HQMS首页数据上报系统
78000
18
病案首页质控管理系统
病案首页质控评分规则管理&病案首页事前监控&病案首页事中审核&病案首页事后评价&病案首页编码规则知识库
180000
19
疾病监测报告管理系统
传染病报告卡
30000
食源性疾病报告卡
20
DRGS 医保精细化管理系统
数据管理--数据集成质控
290000
分组管理--分组规则管理
分组管理-入组查询
医保监管--控费规则设置
医保监管--事中提醒监管
医保监管--医保基础分析
医疗评价--医疗服务评价
数据管理-数据质控管理
21
医保接口
《湖南省医疗信息保障平台定点医药机构接口规范V1.1》接口所有内容
160000
22
医保接口改造
15项贯标
60000
23
医保接口 1.18
医保接口1.18中新增部分
30000
24
处方流转接口
程序封装
80000
院内应用
接口对接
25
医保线上支付接口
微信线上支付
70000
26
两定接口
自费病人就医信息
20000
业务端接口
27
人脸识别接口
HIS、医技、自助机端人脸识别
37000
包含: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软件、硬件维护。
总金额:¥2189000大写:贰佰壹拾捌万玖仟元整

上述价格在合同签定后3个月内启动实施有效,否则可能导致价格上升,乙方有权提请甲方签订变更协议或单方终止协议。
互联网医院(如在线复诊、远程医疗等)业务开展过程中产生的视讯、流量、第三方通信、实名认证等服务由甲方另行购买或与乙方签订相应的运营服务协议。
上述价格对应明细表中指定的子系统和功能模块,若实施过程中甲方有新的功能需求,甲方须另行购买乙方与该需求对应的其他产品。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01-01 —— 2023-06-30
3.2 履行地点:宁乡市妇幼保健院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远程支持与现场部署交付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8756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0,说明:本合同签署后30日内,甲方凭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0%为预付款,即人民币¥ 875600.00 元(人民币捌拾柒万伍仟陆佰元)整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20395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5,说明: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实施并验收合格后30日内,甲方凭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5%款项,即人民币¥ 1203950.00 元(人民币壹佰贰拾万叁仟玖佰伍拾元)整。,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0945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剩余合同总金额5%,即人民币¥109450.00 元(人民币壹拾万玖仟肆佰伍拾元)整作为质保金,在本次合同约定的内容验收合格正常使用一年后,30日内支付。
4.2 收款账户: 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共和新路支行(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10066221018010028951)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甲方按“应用软件与服务产品清单及价格”中确定的产品功能模块清单对乙方提供的软件进行验收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5.3.1.项目开发和服务具备完工(竣工)验收条件,乙方向甲方代表提供完整的资料及其请求验收的报告。甲方代表接到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按相关验收条件核实已完成情况,组织验收,并在验收会议召开24小时前通知乙方,乙方应为验收提供便利条件并派有关人员参加,甲方应在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5.3.2.甲方代表接到申请验收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视作验收报告已被批准,即应办理结算手续。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向乙方购买“卫宁健康医院信息管理软件V5.0”应用软件与服务,产品清单及价格、实施培训费用详见“三、应用软件与服务产品清单及价格”。
2.甲方购买的是乙方的成熟产品,乙方保证其所提供的软件系统在当前情况下是最新项目的版本。若甲方将来有新的功能需求,需另行购买乙方与该需求对应的其他产品。
3.甲方须在预付款付出后的一周内与乙方就乙方提交的《实施计划书》进行讨论并定稿,作为双方实施期内共同执行的计划,并按计划做好操作人员及其它必须的安排工作。
4.甲方须在实施计划定稿前,将相应的硬件设备、硬件设施、备件材料等准备到位,并应提供乙方符合信息系统软件安装、实施要求的工作环境、运行环境。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场地、工作电脑、模拟调试网络、检验联机所需通信线、万用表、电烙铁等材料及工具,并对乙方实施工作给予支持。
5.甲方须成立一个专门机构,协调项目实施的各项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甲方的专门机构须负责落实医院内部各部门、组织按项目实施计划的要求完成各自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组织人员准备应用软件系统所需的各类基本信息及数据,并按乙方指定的格式按时完成录入及复核工作;票据报表的收集整理和复核、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并完成培训工作、软件流程/功能/准确性的确认工作、硬件准备工作、信息科人员的日常维护等工作,并保证所承担工作的进度和质量符合项目计划的要求。
6.项目实施主要分为:项目启动、环境搭建、流程功能确认、上线准备(软件、硬件、接口、培训、数据、报表)、模拟运行、上线评估、上线部署、系统切换、系统稳定、项目验收等阶段,每一阶段结束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对应的阶段文档。甲方项目负责人在每阶段工作结束后,在乙方提供的对应的阶段文档及《项目实施进度表》中签字确认。
7.为保证医疗保险接口的顺利上线,门诊和住院医保接口的实施工作须同时进行。且甲方需指定专人负责协调医保中心和医保开发商,并准备好医保测试环境、相关文档、接口政策等相关实施条件。
8.甲方在每个软件子系统实施结束后,将得到乙方提交的软件《使用手册》。
9.甲方对本合同中的各子系统具有使用权。
10.甲方不得将乙方提供的文档、资料向第三方泄露。
11.若因甲方原因需要变更实施计划,须征得乙方同意,并提交相应的变更意见存档备案(计划变更也需要双方签字敲章)。由于甲方的原因导致实施计划搁置或推迟并造成乙方实施及项目建设成本增加的,甲方应提供相应的补偿,补偿办法另行商议。
12.甲方应对乙方提交的实施情况反馈表(包括《项目周工作报告》、《工作底稿》等)中的意见认真讨论并及时给予书面答复,否则视为甲方同意乙方的意见并将按此意见采取相应措施。
13.甲方承诺仅将本合同的信息系统用于:宁乡市妇幼保健院(无分院) ,不得将本信息系统销售或用于其他单位。
14.双方约定在合同生效后(以本合同签订时间为准)6 个月内完成本合同,若6个月内因乙方自身原因未能完成的模块,甲方有权与乙方确认签订变更或终止协议。
15.乙方有义务将自身软件的运行环境的一般要求提供给甲方参考,但对于甲方将来整体硬件运行的安全性、可靠性、高效性、先进性和扩展性等系统运行性能问题由甲方自行负责。
16.甲方已使用或将使用的第三方软件(即甲、乙双方所签订合同之外的其他任何软件)的运行情况及结果与乙方无关,乙方也不承担相关责任。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向甲方提供甲方购买的“卫宁健康医院信息管理软件V5.0”应用软件与服务,产品清单与价格、实施培训费用详见“三、应用软件与服务产品清单及价格”。
2.乙方仅提供甲方所购买的“医院信息系统”应用软件,甲方项目实施过程中所需的系统软件(数据库、操作系统等)由甲方另行购买,不在本合同之列。
3.乙方应帮助甲方整理“用户需求”,并按需求为甲方设置相应的功能。
4.双方约定在合同生效后(以本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6 个月内完成本合同,若 6个月内非因乙方原因未能完成的模块,乙方有权就累计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并有权提请甲方签订变更或终止协议。
5.乙方将在收到甲方预付款的一周内向甲方提交软件的《实施计划书》,与甲方讨论后定稿,并按计划进行各子系统的软件实施。
6.任何原因导致需要更改实施计划,乙方须与甲方商议并经同意后调整,并提交相应的变更意见存档备案(计划变更也需要双方签字敲章)。若由于乙方的原因导致实施计划搁置或推迟并造成甲方实施周期增加的,乙方应提供相应的补偿费用,补偿办法另行商议。
7.乙方将在甲方所在地建立模拟网进行系统调试,并与甲方有关人员一起根据《实施计划书》中所确定的《项目功能范围确认单》逐一核对软件功能,并确认之。
8.乙方应在各子系统实施结束后向甲方提交相关技术文档。
9.乙方负责对甲方应用软件中的潜在错误经双方沟通确认后提供修改。
10.如因不可抗拒外力、国家法规政策变更导致的软件功能需求变化或无法按期完成,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所涉及的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11.乙方有权就累计已完成的履约(对应系统验收合格)部分收取对应款项。
12.乙方将根据软件实施进度计划配备专职现场工程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的工作时间和要求需配合甲方工作需求,并按甲方的要求,在甲方专门负责机构的配合下进行项目实施,。
13.乙方拥有乙方编制的程序的版权,并拥有该软件在软件登记中心的申报权。
14.甲方委托乙方完成信息系统且由甲方提供的数据标准、专有方法、模板、专有数据等,归甲方所有,乙方应负责对其进行保密。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双方必须认真执行本协议之条款,若有以下违约行为或其他事实违约的,则违约方应根据违约情况赔偿对方损失,但赔偿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甲、乙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公正、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协商就甲方购买乙方产品“卫宁健康医院信息管理软件V5.0”应用软件,及软件实施、维护等事宜达成的合同条款。
11.1付款其他条款:
1.发票:本合同总金额为含税价格,乙方因本合同而须支付的各项税费由乙方自行承担,不再向甲方收取。乙方须在要求甲方支付每期合同款项时,按甲方要求开具对应的发票。乙方应保证对应的税费支付符合国家规定,且与最终提供的发票税率一致。
2.非因乙方原因(国家政策、甲方要求的票种税率等原因)而调整的税率/税费,仅为税额与不含税价的比值调整,不涉及合同总金额变更调整。
3.如因不可抗拒外力、医院整体搬迁、国家法规政策变更导致的软件功能需求变化或无法按期完成的项目,按实际完成的各子项目相对应比例付款。
11.2维护条款:
本合同约定的子系统上线后,乙方将为甲方提供该上线子系统为期一年的免费纠错性维护。
11.3甲方双方责任:l甲方责任
1.甲方应按实施计划中规定的时间及时验收乙方产品。无故拖延时间的,承担违约责任。
2.甲方应按合同规定要求支付各项费用。无故拒绝付款的,承担违约责任。
3.甲方应根据实施计划的进度及时完成各类约定的工作任务,以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未按计划执行,导致项目无法顺利进行的,承担违约责任。
4.若乙方按实施计划完成合同,本合同的全部款项应在实施计划规定的时间内付清。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5.甲方未经乙方同意调整实施计划而延误实施周期的,应承担由此而导致项目延期的违约责任。
6.甲方未经乙方许可,将乙方提供的文档、资料向第三方泄露,应承担违约责任。
7.甲方单方面终止合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l乙方责任
1.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预付款的一周内提供实施计划草案,若未及时提供实施计划草案而导致项目未按期完成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须按实施计划要求及时组织人员实施,以保证按时、按质完成本项目。若因乙方原因引起项目拖延,应承担违约责任。
3.乙方未向甲方提供完整的产品文档,应承担违约责任。
4.乙方未向甲方提供须准备的基本信息格式致使甲方无法按期完成信息准备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5.乙方未对甲方的专业数据、医院运作方式保密,造成甲方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6.乙方若无故不履行对甲方承诺的本合同中约定的维护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7.乙方单方面终止合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11.4其他条款: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2.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协议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同等有效。
4.如有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应。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宁乡市白马桥街道白马北路324号 地址: 寿阳路99弄9号卫宁健康大厦

法定代理人: 岳志平 法定代理人: 周炜

委托代理人: 周治国 委托代理人: 曾寻绎

电话: 0731-87834508 电话: 021-80331000

传真: 0731-87834508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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