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hznu-2023356
预算金额-
招标公司杭州师范大学
招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一、项目编号:HZNU-2023356 

二、项目名称:亚运会橄榄球比赛健身房器材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深圳市冠能体育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象角塘社区佳兆业中央广场二期3栋2332            

   被投诉人:浙江豪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师范大学            

   地    址:杭州市拱墅区大关路179号远洋国际中心A座17楼1706室,杭州市余杭区余杭塘路2318号            

                   

序号相关供应商供应商地址
1山东迈宝赫健身器材有限公司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三路与阳光大街延伸线交叉路口西南角


                   

序号当事人当事人地址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认为杭州师范大学亚运会橄榄球比赛健身房器材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ZNU-2023356】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违法,于2023年9月25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补正,本机关于2023年9月25日依法受理。经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深圳市冠能体育科技有限公司诉称
(一)投诉事项具体内容(略,见附件)
(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投诉请求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供应商中标、成交无效。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投诉补充材料
11月1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供《举证函》:一、针对质疑十六、十七项没有经营地胶的营业范围经营范围是指国家允许企业生产和经营的商品类别、品种及服务项目,反映企业业务活动的内容和生产经营方向,是企业业务活动范围的法律界限,体现企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核心内容,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企业的经营范围有以下要求:1、企业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不能超越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申请登记注册。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2、企业的经营范围必须进行依法登记,也就是说,企业的经营范围以登记注册机关核准的为准。3、企业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在进行登记之前,必须依法经过批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二、针对质疑1至15项,质疑山东迈宝赫健身器材有限公司产品规格不符合的,采购人通过验收。我司提供了国体认证NSCC等多项参数及网页证明,国体认证NSCC(北京国体世纪质量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是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科学研究所、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下属公司,此公司所出具的国体认证NSCC产品信息,产品型号、产品参数制造厂家不允许随意变更,如变更要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审批通过后方可从新发布。山东迈宝赫健身器材有限公司质检报告及国体认证均为不符合要求的参数,如按照甲方要求定制则为未具备相关质检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章产品质量的监督、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三、关于答复履约、验收完成。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可见,如果采购人认为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结果,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在投诉期间,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因此,如果财政部门要求暂停了,则应当暂停。如果财政部门未要求暂停,则不应暂停,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合同。
11月7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供《申请展调查取证、检验、检测、鉴定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职责权限,委托相关单位或者第三方开展调查取证、检验、检测、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四十一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不得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任何费用。但因处理投诉发生的第三方检验、检测、鉴定等费用,由提出申请的供应商先行垫付,投诉处理决定明确双方责任后,按照“谁过错谁负担”的原则由承担责任的一方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合理分担。
根据上述条例,我公司现申请对我公司所提出的质疑项目名称:亚运会橄榄球比赛健身房器材采购(项目编号:HZNU-2023356)展调查取证、检验、检测、鉴定等内容,暂定时间:2023年11月9日或2023年11月10日(具体时间与财政局商定后确定)
二、被投诉人1浙江豪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申辩
针对投诉事项1-17的说明:我单位于2023年09月14日收到投诉人质疑函,因质疑函质疑内容涉及到山东迈宝赫健身器材有限公司,2023年09月15日将质疑函副本(已将质疑单位信息隐藏)发送至山东迈宝赫健身器材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按《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在收到质疑函后两个工作日内就质疑事项向我单位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证据材料。2023年09月18日我单位收到了山东迈宝赫健身器材有限公司的“质疑事项回复”(附件4)。山东迈宝赫健身器材有限公司上传的投标文件技术偏离表中响应情况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并按要求提供检测报告,质疑事项回复函中已明确“针对采购需求针对个别产品进行升级改造,按实际参数在技术偏离表中一一响应”,根据亚运会橄榄球比赛健身房器材采购招标文件、山东迈宝赫健身器材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及山东迈宝赫健身器材有限公司质疑事项回复函,山东迈宝赫健身器材有限公司产品参数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三、被投诉人2杭州师范大学申辩
我单位对该项目所掌握的材料进行梳理,并无其他新的
证据,但有几点说明如下:1.该项目是杭州第19届亚运会橄榄球项目中国国家队保障服务项目,项目实施时间特别紧,9月12日发布中标结果后,学校就通知中标供应商备货、安装,经过连续三个昼夜奋战,在9月16日中国橄榄球队到达前完成所有器材安装,在使用过程中受到中国国家队的一致好评。2.2023年10月13日,学校邀请了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傅强教授、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胡茵教授、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应菊英教授,杭州师范大学张磊教授、杭州师范大学高跃副教授,共5人组成了验收小组,傅强教授担任组长,对该项目进行验收,通过查看材料、项目现场比对、就有关问题向供应商质询后,专家组经过讨论形成验收合格意见。
四、相关供应商山东迈宝赫健身器材有限公司申辩
1、本次投诉行为中,深圳冠能体育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恶意投诉的行为。我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健身器材生产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致力于健身器材研究、开发及生产20年,不论是人员团队、还是技术设备,都在行业处于翘楚。我公司有能力在短时间内对特殊要求产品进行改制、定制。个别产品进行了更新升级后,为了产品信息的保密
要求,不会在公司官网及相关商用图册中进行公开。所投产品都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定制,不会为了谋取中标而伪造相关信息。本次采购活动是为亚运会国家队橄榄球比赛训练健身房器材,招标文件中对相关参数做了明确要求,我公司在决定参与该项目后,积极准备,在完全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在我公司原产品的基础上做了科学、合理的改进,保证为杭州亚运会橄榄球巾帼提供最优质的产品。同时所有产品的相关参数,我们也是投标文件中一一做了响应,个别不能满足的参数,也在投标文件中做了说明,现场专家、评委也按照招标文件中评分办法对我公司的响应做了合理的打分。深圳冠能体育科技有限公司投诉我司第1、3、9、10、12、13、15、16、17、18、19、22、24、25、45、46项投标产品与采购需求不符,事实依据来源于我公司商用画册及我公司相关产品的国体认证报告。首先,本次采购活动中没有对产品的 NSCC认证进行要求,我公司提供的产品也非NSCC认证产品。以投诉产品1为例,招标文件要求该产品“加地板后总长宽为3200*3200”并提供具有 CNAS和CMA标识认证的第三方检测报告并加盖公章。投诉人提出我公司图册尺寸为3500*3100*2600,同时产品图册中没有附件表明我公司该产品具有相关功能及第三方检测报告。认为我公司产品尺寸及相关检测报告造假。我公司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投标文件中进行了相应,并提供了相关检测报告。并且严格按照投标响应的要求,提供了相关产品。在不改变现有健身器材功能使用的前提下,我们针对本项目进行了专门升级,并且特殊产品我们不会在官网及彩页中进行任何官方宣传。其他产品投诉事项均如此,在此不再一一赘述。以投诉产品第22项为例,我公司提供的产品为MH5500-TFT,我公司也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投标文件中进行了相应,并提供了相关检测报告。并且严格按照投标响应的要求,提供了相关产品。该公司以我单位在NSCC官网公示的一款动感单车的相关参数为例,例举出一堆不符合的理由,完全是属于恶意投诉。
2、投诉事项16、17条提出我公司虚构、伪造、造假常规产品、参数。关于本次招标名称为:运动地胶及减震地垫所投品牌为迈宝赫,并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进行了标注,运动地胶作为健身房常用的配件之一,我公司目前已有自主生产能力,所有产品也提供CNAS或CMA认证经过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了检测报告。不存在虚构、伪造、造假常规产品、参数的情况。
本次投标活动中,经评委、专家公平、公正进行的评判,我公司的商务技术分仅为57.4分,未来还需要倍加努力。本次采购活动,我单位现已交货,产品得到了亚运会橄榄球对使用者的一致好评,为亚运会国家队橄榄球比赛训练健身房器材交出了一份满意的答卷。橄榄球健儿也在本次亚运会中取得了优异的成绩。
五、本机关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HZNU-2023356),于2023年8月22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9月12日开标并于当日发布结果公告,共有4家供应商参与投标,山东迈宝赫健身器材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2023年9月14日被投诉人收到投诉人关于本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的质疑,被投诉人与9月24日针对质疑事项作出书面答复。本项目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已签订采购合同并履行完毕。
(二)招标文件 第三部分采购需求 一、技术要求中与投诉事项有关的部分:(略,见附件)
山东迈宝赫健身器材有限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对上述技术要求均响应“无偏离”或者“正偏离”;对上述采购标的,山东迈宝赫健身器材有限公司投标产品分别为模块化龙门架(迈宝赫/XH-08)、可调式训练凳(迈宝赫/MH-037)、哑铃架(迈宝赫/MH-030)、斜躺式卧推架(迈宝赫/MH-025)、智能划船训练机(迈宝赫/RM02)、智能坐姿踢腿训练器(迈宝赫/MH-014)、智能坐姿蹬腿训练器(迈宝赫/MH-015)、智能高拉力背肌训练器(迈宝赫/MH-012)、智能坐式推肩训练器(迈宝赫/MH-003)、智能坐式胸肌推举训练器(迈宝赫/MH-001)、智能豪华商用跑台(迈宝赫/MH6500-TFT)、功率监控车(迈宝赫/MH5500-TFT)、高位罗马椅(迈宝赫/XH-002)、多功能力量训练器小飞鸟(迈宝赫/MH-005)、平躺式卧推架(迈宝赫/MH-023)、运动地胶(迈宝赫/迈宝赫8.0mm)、减震地胶(迈宝赫/迈宝赫2.5cm)。其中:(1)模块化龙门架,提供了综合训练架-杠铃挂钩、综合训练架-杠铃减震平台、综合训练架-折叠双杠、综合训练架-引体向上横梁的检测报告;(2)哑铃架,提供了北京国体世纪质量认证中心颁发的认证证书(编号为NSCC-413-2021-050-028),该证书载明“外形尺寸:2750mm×855mm×715mm”;具有CMA、CNAS标志的检验检测报告;(3)智能划船训练机,提供了实施监控糖代谢水平和运动状态,通过体能值和葡萄糖水平实时监测疲劳状态截图(产品功能截图);(4)智能豪华商用跑台,提供了免维护系统:故障自检系统、多楔带自动涨紧系统、带有于自动加油油壶,可根据跑步机使用的时间、公里数进行自动加油的系统的证明材料(产品彩页);(5)功率监控车,提供了具备无线蓝牙技术,可与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兼容记录训练数据,并进行FTP测试(产品功能截图);(6)减震地胶,提供了检测依据为GB 36246-2018《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运动场地》的检验检测报告,该检测报告显示“甲醛未检出、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0.8、拉伸强度1.82、拉断伸长率69、抗滑值106”“商标:迈宝赫/委托单位:山东迈宝赫健身器材有限公司/生产单位:山东迈宝赫健身器材有限公司”,该检测报告具有CMA、CNAS标志。
山东迈宝赫健身器材有限公司在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中,声明运动地胶、减震地胶等产品的制造商,均为山东迈宝赫健身器材有限公司。
(三)招标文件 第四部分 评标办法前附表
序号 评标标准 评标标准 权重 主观分/客观分属性
3 技术参数响应情况 完全满足采购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二、技术要求”要求的得34分:
标记“▲”的条款的响应情况如低于采购需求的,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标记★的技术参数低于采购需求(负偏离)的或未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每项扣1分,其他技术参数低于采购需求(负偏离)的或未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扣0.5分,扣完为止。 34 客观分
评标委员会对山东迈宝赫健身器材有限公司就该评分项的评分为34分。
(四)投诉调查处理阶段,本机关向认证中心发证机构北京国体世纪质量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发送《协助调查函》,核实认证证书(编号为NSCC-413-2021-050-028)相关事项。
北京国体世纪质量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8日出具《协助调查回复函》(国体认证[2023]83号):经查阅山东迈宝赫器材有限公司认证产品认证档案中的检查记录、产品图纸等相关资料,确认持有产品认证证书(证书号NSCC-413-2021-050-028)的MH-030哑铃架产品实际尺寸为2750mm×940mm×830mm(长×宽×高),与采购中实地测量产品的尺寸一致(注:提供的实际长度测量结果未包括两侧外露的螺栓)。该产品认证证书中明示的产品尺寸(2750mm×855mm×715mm)信息有误,具体原因为认证过程中企业提供的产品描述中产品尺寸信息错误。
(五)在投诉调查处理阶段,经本机关询问,山东迈宝赫健身器材有限公司回复“运动地胶和减震地胶两项产品,是由其向河北**公司租赁生产线自行生产”,并提供了其与河北**公司的租赁协议、河北**公司购买生产设备的发票、其购买原材料的发票和销售发票、生产线照片、生产线工作视频以及标“迈宝赫”字样的地胶实物图片等材料。
(六)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杭州师范大学提供了《关于杭州师范大学亚运会橄榄球比赛健身房器材采购项目有关参数说明》。该说明显示:......采购人在编制采购文件技术参数时,主要出于运动安全考虑,在不同的器材上设置了“器材承重”、“机器承重”、“最大承重”,该类技术参数主要参照了国标GB 17498.2-2008“固定式健身器材第2部分:力量型训练器材 附加的特殊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5.2.1固有载荷:承载使用者体重的器材各部分应能承受力,施加人体质量4倍的静载荷时,训练器材应不损坏。2023年10月13日,学校对该项目进行组织验收,对于采购文件中涉及上述的技术参数亦是按此标准进行验收,依据供应商提供的检测报告:固有载荷“试用后应不损坏”(附下表),专家组论证验收合格......特此说明。原评标委员会提供了《关于杭州师范大学亚运会橄榄球比赛健身房器材采购项目健身器材荷载承重参数配合投诉处理意见》,对于最大承重事宜认为“山东迈宝赫健身器材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器材检测报告试验后应不损坏的固有载荷均满足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要求”。山东迈宝赫健身器材有限公司提供了《关于健身器材荷载承重的情况说明》:“我司所投所有健身器材产品荷载承重是按照国家标准GB17498.1-2008检验合格,与本次招标文件荷载承重相符。”
(七)投诉调查处理阶段,经本机关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山东迈宝赫健身器材有限公司实际供货情况进行了核实,制作了《亚运会橄榄球比赛健身房采购参数响应情况对比表》、询问笔录等材料。其中,情况对比表显示:哑铃架的外形尺寸、智能划船训练机的组装尺寸、智能豪华商用跑台的占地面积、高位罗马椅的尺寸、平躺式卧推架的占地面积,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其他未发现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情形;询问笔录显示:评标委员会认为,山东迈宝赫健身器材有限公司只是供货没有按要求供货,投标文件没有问题,不属于实质性不响应,不影响评分,对山东迈宝赫健身器材有限公司的总得分、排序及中标候选人资格无需调整。
(八)评审报告显示:山东迈宝赫健身器材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为57.4分,价格得分40分,最终得分97.4,排序第一,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投诉人(深圳市冠能体育科技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为53.8分,价格得分36.41分,最终得分90.21分,排序第二。
(九)被投诉人杭州师范大学提供的《杭州师范大学亚运会橄榄球比赛健身房器材设备安装验收报告》和《杭州师范大学亚运会橄榄球比赛健身房器材采购项目验收报告》显示:验收合格。
(十)投诉调查处理阶段,投诉人提交了《申请展开调查取证、检测、检验、鉴定函》。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一)关于投诉事项1-1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款规定,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山东迈宝赫健身器材有限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了模块化龙门架(迈宝赫/XH-08)、可调式训练凳(迈宝赫/MH-037)、哑铃架(迈宝赫/MH-030)、斜躺式卧推架(迈宝赫/MH-025)、智能划船训练机(迈宝赫/RM02)、智能坐姿踢腿训练器(迈宝赫/MH-014)、智能坐姿蹬腿训练器(迈宝赫/MH-015)、智能高拉力背肌训练器(迈宝赫/MH-012)、智能坐式推肩训练器(迈宝赫/MH-003)、智能坐式胸肌推举训练器(迈宝赫/MH-001)、智能豪华商用跑台(迈宝赫/MH6500-TFT)、功率监控车(迈宝赫/MH5500-TFT)、高位罗马椅(迈宝赫/XH-002)、多功能力量训练器小飞鸟(迈宝赫/MH-005)、平躺式卧推架(迈宝赫/MH-023)等产品,对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均响应无偏离或者正偏离,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为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诉人认为,前述产品中部分技术参数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属于“虚假响应”,提供了前述产品的网站信息、图册、认证证书等材料。山东迈宝赫健身器材有限公司在投诉说明材料中对产品网站信息以及产品图册、认证证书中记载的信息作了解释说明。被投诉人杭州师范大学在投诉答复材料中表示前述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受到中国国家队的一致好评”以及“......对该项目进行验收,通过查看材料、项目现场比对、就有关问题向供应商质询后,专家组经过讨论形成验收合格意见”,提供了《杭州师范大学亚运会橄榄球比赛健身房器材设备安装验收报告》、杭州师范大学亚运会橄榄球比赛健身房器材采购项目验收报告》。经审查,招标文件未明确规定投标供应商须提供响应产品的网站信息或者图册、(NSCC)认证证书(哑铃架除外)中记载信息作为响应情况的佐证材料。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评标委员会认定山东迈宝赫健身器材有限公司实际交付的哑铃架的外形尺寸、智能划船训练机的组装尺寸、智能豪华商用跑台的占地面积、高位罗马椅的尺寸、平躺式卧推架的占地面积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山东迈宝赫健身器材有限公司对此未能作合理解释,也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除前述事项外,无充分证据表明,山东迈宝赫健身器材有限公司提供的前述产品存在其他不符合(投诉人指向的)招标文件要求的情形。且投诉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山东迈宝赫健身器材有限公司伪造、变造了相关证明材料,本机关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亦未发现山东迈宝赫健身器材有限公司存在前述不当情形。投诉人提出委托相关单位或者第三方开展调查取证、检验、检测、鉴定,结合投诉调查过程中形成的证据材料,已无必要,不予支持。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结合本机关在投诉调查处理阶段组织评标委员会现场核实情况,北京国体世纪质量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协助调查回复函》,以及本机关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向投诉人、山东迈宝赫健身器材有限公司的核实确认情况,对投诉人前述主张部分予以支持。按招标文件规定,山东迈宝赫健身器材有限公司就评分项“技术参数响应情况”的评审得分应予调减2.5分,总评审得分相应调减。评审报告载明,山东迈宝赫健身器材有限公司最终得分为97.4分、排序第一;投诉人(深圳市冠能体育科技有限公司)最终得分为90.21分、排序第二。山东迈宝赫健身器材有限公司的最终得分调减2.5分后,其最终得分仍排序第一,不改变采购结果。另,本机关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山东迈宝赫健身器材有限公司未能严格按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履约,有违政府采购诚实信用原则,被投诉人杭州师范大学也未能很好地履行验收职责,双方均有不当,为维护政府采购秩序,本机关予以指正。据此,投诉事项1-15,部分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
(二)关于投诉事项16、17。山东迈宝赫健身器材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运动地胶(迈宝赫/迈宝赫8.0mm)、减震地胶(迈宝赫/迈宝赫2.5cm),对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响应无偏离或者正偏离,并在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中,声明运动地胶、减震地胶的制造商,均为其自身。投诉人提供材料拟说明山东迈宝赫健身器材有限公司不能生产前述产品,但不能仅仅以营业执照注明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山东迈宝赫健身器材有限公司不能生产前述产品。除营业执照注明的经营范围外,投诉人对其主张“虚构、伪造、造假产品制造厂家,并虚构中小企业声明函”“虚构、伪造提供第三方的证明材料”未提供其他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山东迈宝赫健身器材有限公司在投诉说明材料中表示“运动地胶作为健身房常用的配件之一,我公司目前已有自主生产能力”。投诉调查处理阶段,山东迈宝赫健身器材有限公司确认“运动地胶和减震地胶两项产品,是由其向河北**公司租赁生产线自行生产”,提供了租赁协议、原材料采购发票、生产设备照片、产成品实物照片等材料。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16、17,均不成立。
 
   2、处理结果:综上,投诉人关于杭州师范大学亚运会橄榄球比赛健身房器材采购项目【编号:HZNU-2023356】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决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处理日期:2023年11月20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杭州市财政局 
   2、联 系 人:采监处 
   3、联系电话:0571-89580457   



附件信息:

  • 投诉处理决定书(深圳冠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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