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长沙市雨花区曙光中路附42号(实勘为曙光中路391号)移民大厦西附楼一楼南面部分商业用房五年期租赁权
金额
19.66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4/08/01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湘国资〔2024〕161号
预算金额19.66万元
招标公司-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代理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拍卖竞价长沙市雨花区曙光中路附42号(实勘为曙光中路391号)移民大厦西附楼一楼南面部分商业用房五年期租赁权
交通便利配套成熟南北通透近地铁电梯运输便利
正在报名
当前价:19.66万元/年
标的类型:实物资产
资产属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
房屋户型: --
房屋朝向: --
建筑面积: 247.11平方米
挂牌价:19.66万元/年
保证金:10万元
报名开始时间:2024年08月01日 09时00分00秒
报名截止时间:2024年08月15日 17时00分00秒
- 租赁权基本概况
- 重大事项披露
- 交易条件(承租条件)
- 租赁用途要求
- 交易信息
- 交易公告
- 下载文件
- 出价信息
房产基本概况
重大事项披露
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位于长沙市雨花区曙光中路附42号(实勘为曙光中路391号)移民大厦西附楼一楼,拍租建筑面积约为247.11㎡。房屋结构为钢筋混凝土,权证号为长房权证雨花字第00342557号。标的靠近地铁3号线桂花公园、阿弥岭站、地铁4号线赤岗岭、砂子塘站,交通便利,附近有友谊商城、湖南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等。标的现状为空置,整体拍租不分拆。
标的瑕疵及说明
1、竞买人应在竞拍前对标的物现场踏勘,详细阅读拍卖文件。竞买人一经报名即视作已对标的实物进行了仔细查勘,全面了解了标的承租(参拍)条件和要求,对标的的有效性、合法性已无异议,完全接受标的的实物现状和承租(参拍)条件,标的已依法进行展示。
2、标的以竞买人所视实物现状为准进行拍卖。委托人、拍卖人已经将标的实物和权属状况及所知瑕疵进行了充分展示和说明,竞买人如有瑕疵疑虑,请在竞买登记前仔细咨询。竞买人参加竞买即视同竞买人对拍卖标的实物的显性或隐性瑕疵已无瑕疵异议。尽管拍卖人已对标的实物进行了瑕疵审查、了解和告之,但标的实物仍可能存在未知或者潜在的瑕疵,拍卖人和委托人声明不承担标的实物瑕疵未说明的担保义务和法律责任。因此,买受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借口,要求变更成交价格或退还成交价款。
3、拍卖人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与标的所涉实物相关的图片、房屋平面图、房屋建筑面积等数据、资料,以及对标的所做的文字介绍等,仅供参考,不代表拍卖人及委托人的承诺,最终以委托人交给买受人的实物现状和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内容为准。如有差异,买受人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变更成交价格或违约。
4、车辆进出无专用停车位,停车问题由买受人自行解决。
5、租赁权基本条件:
5.1 本次拍卖的租赁权期限为五年,装修免租期是2个月。
5.2 首年租金按成交价收取,合同期内租金每2年在上一年度的基础上递增1%,以此类推。租金按半年度收取,往后租金提前一个月一次性缴纳。
5.3 拍卖成交价为不含税价,买受人所交租金由委托人指定单位向买受人开具合法收入凭证。
5.4 其他承租条件见附件《房屋租赁合同》(文本)的约定。
6、价款支付: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凭《拍卖成交确认书》,在拍卖成交之日起15日内与委托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买受人向委托人支付第一笔租金。
7、标的移交:
7.1 买受人支付完第一笔租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委托人按照标的现状向买受人交付标的。有关租赁权的其他具体约定,以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为准。
7.2 标的交付之前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的水、电、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由委托人承担。标的交付后以及在租赁期间所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费、服务费、卫生费、水电气费、物业费、相关证照办理等一切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7.3 因标的建筑年代久远、空置时间较长,可能存在房屋结构改造过以及房屋漏水、起霉、墙体破损等各种情况,买受人若租赁期间需对房屋及设备设施进行装修、修缮、改造、水电扩容等,费用自行承担。在装修、修缮、改造过程中,须符合住建、消防等相关职能部门及当地物业管理部门要求,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改动房屋结构。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以及给他人带来的危害,全部风险和法律责任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委托人概不负责。
7.4 建筑物内如有属于委托人(非原承租人)的设备、设施(具体以现场移交清点为准)移交给买受人,由买受人自行、自费清理,移交的设备、设施如有损坏的由买受人负责维修,无法维修的,需报委托人按国有资产处置程序处理。
8、经营要求:
8.1 买受人从事项目经营需符合当地政府政策要求,具体请向所需经营业态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充分咨询了解,由买受人自行自费办理所经营业态的相关证照、消防验收、后续房屋检测、审批等所有手续,并承担可能因无法办理相关证照造成的损失,且不得以此为由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及退还相关价款。
8.2 买受人在承租过程中,未经委托人允许不得进行转租、转借,不能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买受人不得破坏房屋的整体结构,并遵守《房屋租赁合同》相关规定,合法经营,否则,委托人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对房屋进行装修、改良,应当经过委托人同意,且在改造过程中,不得影响其他人正常生活。因房屋进行装修等发生的一切人工费、运输费、其他费用等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9、其他约定事项:
9.1 标的交付后所涉房屋水、电、物业管理等一切相关费用,买受人应当自行到相关部门缴纳,并承担水、电、建筑等设备设施管理、养护、维修责任,买受人不得毁损水、电、建筑等设备设施,不得将水、电等任何欠费问题遗留给委托人,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和违约责任。
9.2 租赁期内所需缴纳的包括但不限于水电气费、增容费、物业费、城管费、卫生费、治安费、门前三包费、绿化占地费及其他与所租赁房屋相关的所有费用,均由买受人自行向有关部门缴纳,缴费标准以有关部门实际核定收取为准。
9.3 承租后所发生的一切已知或未知的费用全部由买受人承担,与委托人无关。
9.4 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买受人应按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履行职责,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委托人的监督检查。
9.5 竞买人在竞拍前应对标的物现场踏勘,做充分的了解。一经参拍即视同认可不动产权证的证载建筑面积及与实际使用面积的现状,无论不动产权证的面积是否牵涉到公共使用部分或未完全使用的部分,竞买人均对租赁面积及实际使用面积无异议。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也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变更成交价格及佣金。买受人已明确知晓本次为整体承租,在租赁期间无论是否全部使用标的,均应按《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全额租金。
9.6 合同到期后,买受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委托人对其装修、投资的设备设施等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补偿,其所投资的设备设施等,买受人可自行拆除。
10、附件《房屋租赁合同》文本是拍卖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按照该文本与委托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文本的解释权归委托人所有。
11、拍卖标的以第一年租金为起拍价,以全租期总租金计算总成交价。
12、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与拍卖人在成交当日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买受人凭《拍卖成交确认书》与委托人在拍卖成交之日起15日内,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按租赁合同约定缴纳租金,并办理标的的交接手续。买受人成交后未在15日(自然日)内与委托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未按合同约定缴纳租金的,或未按约定支付拍卖佣金的,视同买受人违约。除所付保证金不予退还外,买受人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承担其法律责任。
13、佣 金:本次拍卖会按照五年总租金金额的2.5%向买受人收取佣金,买受人须在成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缴纳完毕。
14、竞买人参拍前须自行确认是否符合承租(参拍)要求。如拍卖成交后的后置审查中,发现买受人不符合承租(参拍)要求的,视为买受人违约,标的成交无效,委托人、拍卖人可立刻组织再次拍卖,并且买受人所交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违约金扣除拍卖佣金后剩余部分支付给委托人作为补偿。
交易条件(承租条件)
1、本次拍卖的租赁权期限为五年,装修免租期是2个月。
2、首年租金按成交价收取,合同期内租金每2年在上一年度的基础上递增1%,以此类推。租金按半年度收取,往后租金提前一个月一次性缴纳。
3、拍卖成交价为不含税价,买受人所交租金由委托人指定单位向买受人开具合法收入凭证。
4、其他承租条件见附件《房屋租赁合同》(文本)的约定。
租赁用途要求
经营限制:
买受人须承诺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经营洗浴、KTV、养老机构以及有超过国家许可标准的噪声、环境污染等行业。如违反承诺从事限制经营项目(业态)的,委托人将要求予以整改。买受人不予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委托人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交易信息
交易公告
交易公告
交易须知
受让人资格条件
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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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竞买人请在拍卖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好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按拍卖公告要求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并符合如下规定,方可参加本次网上公开拍租:
1.1、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否则不得参与竞买及承租。
1.2、竞买人须为企业法人机构及其他组织,不接受自然人承租。
1.3、竞买人必须保证所提供的报名文件、资料和身份信息真实、合法、有效。
1.4、与出租人以往的合作过程中有违约记录的,不得参与竞买及承租。
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管理,规范相关国有资产交易行为,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湘财资[2022]18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交易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以市场化方式出租、出售国有资产行为的管理。
第三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发布资产出租、出售等交易信息公告,采取符合国家规定的公开竞价方式交易。
第四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不得通过资产转让进行不当利益输送,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交易申请
第五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在委托交易之前应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和审议程序,并报经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经批准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依照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选择具有资质的交易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交易活动。
涉及资产出售以及采用评估方式确定招租起始价的交易项目,应当组织资产评估后,按规定履行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
第六条 经省财政厅批准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市场化方式出租、出售的项目,应当按照“应尽必尽”原则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以下简称进场交易。
第七条 对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向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办理国有资产公开交易进场登记手续,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根据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出租出售审批意见予以受理,不得以任何形式设置限制性门槛。
第八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自行组织交易或非在长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进入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三章 交易公告
第九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拟定信息公告,合理确定资产出租出售信息公告期限,征集意向竞价方。
第十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单位网站(单位未设立门户网站的,可在主管部门门户网站)、资产所在现场统一同步公告交易信息。
出租信息公告期-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出售信息公告期一般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信息公告中应披露交易标的基本情况(名称、规格、数量、质量等)、交易条件、意向竞价方资格条件、对资产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竞价方式的选择、交易保证金的设置等内容。
出租资产的,对意向承租方提出的资格条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出售资产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原则上不得对意向受让方资格条件作出限制。
第十二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确保资产信息披露的准确、一致,对交易条件和意向竞价方资格条件设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竞价方式的选择等内容予以规范。
第十三条 信息公告期间不得擅自变更内容和条件。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应当在原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公告,重新计算信息公告期。
第十四条 信息公告期间,意向竞价方可到交易机构查阅资产标的的相关信息和材料。
第四章 交易实施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交易公开竞价方式包括公开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采用公开拍卖方式交易的,由拍卖中介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实施;采用招投标方式交易的,由招投标代理中介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实施;采用网络线上或线下竞价等其他交易方式的,按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对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的资产交易项目,应当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
第十六条 信息公告期满后,产生两个或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竞价方的,按照公告的竞价方式组织实施公开竞价。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竞价方时,需按照公告程序补登公告,公告7个工作日后,如确定没有新的竞价者,可经由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审议通过后,交易双方可按挂牌价与意向竞价方报价孰高原则签约,并报原审批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对意向竞价方提交的申请及材料可于事前或事后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公平、公正对待符合参加资产交易条件的意向竞价方。
第十八条 保证金主要用于产权交易主体遵守市场规则和交易约定承诺,并在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时作为赔偿相关主体损失的经济保证。其设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及合理、适当的原则。
第十九条 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保证金来源的合法性,由意向竞价方负责。
第二十条 两次及以上公开竞价无人参与的,可逐步降低出售、出租起始价。当交易价格低于原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90%时,应当暂停交易,按规定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继续进行。
第二十一条 公开交易形成的资产成交价格,不得以任何付款方式为条件进行打折、优惠。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并自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与承租(买受)人签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或产权转让合同,办理资产财务交接手续。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将合同报原审批部门备案。有关交易结果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公告。
第二十三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服务时,不收取国有资产交易服务费用。
第二十四条 资产处置交易中出现人民法院及其他有权机构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形的,应当中止、终结交易,并在交易平台网站上进行公告。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五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
第六章 交易行为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资产交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或意向竞价方提供虚假、失实的材料;
(二)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不合法、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其他意向竞价方;
(三)意向竞价方相互串通,损害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或其他意向竞价方合法权益的;
(四)意向竞价方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参与竞价、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串通竞价的;
(五)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意向竞价方干扰其他意向竞价方公平竞争等扰乱正常交易秩序的;
(六)交易平台及其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意向竞价方进行登记,在资产交易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损害国家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七)制造、散布影响资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产权交易市场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二十七条 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规范交易行为,做好交易主体现场交易行为的信用记录,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机构的监督,保证交易活动规范进行。
(一)按照规定和承诺的程序、时限和要求,及时发布交易信息、提供交易服务、出具交易凭证、拨付交易资金、退还交易保证金,对省级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二)负责电子档案和交易现场音像资料整理和管理,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及时反馈资产交易进展情况和交易结果,建立交易档案提供单位存档。每年年底形成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进场交易报告报送省财政厅。
(三)发现违规违法行为,及时向省财政厅、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按规定的交易流程交易。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交易行为的监管,适时进行检查督促,按要求定期向省财政厅汇总、报送所属单位的资产出售和出租审批备案资料。省财政厅要加强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当事人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法律、法规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湘财资[2022]18号)等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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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价记录
轮次 | 竞买编号 | 出价时间 | 出价额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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