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关于为【工业园区城北拓展区配套道路工程】公开选取【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公告
金额
2163万元
项目地址
重庆市
发布时间
2022/11/01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关于为【工业园区城北拓展区配套道路工程】 公开选取【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公告
我单位在重庆市网上中介超市公开选取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服务机构,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 | 工业园区城北拓展区配套道路工程 |
采购人 | 重庆市合川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投资审批项目 | 是 |
投资审批项目编码 | 2205-500117-04-01-363626 |
工程建设项目规模 | 投资额(21,630,000.00元) |
所需中介服务事项 | |
所需服务类型 | 工程造价咨询 |
服务内容 | 项目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服务内容(不含结算、但含变更预算评审限价工作内容) |
中介机构要求 | 以采购公告为准 |
其他要求说明 | 无 |
服务时限说明 | 从项目开工至项目结算审计工作结束 |
服务金额 | ¥94520.0元至¥118150.0元 |
金额说明 | 过控费根据《关于印发《中介单位服务计费标准》(2022年修订)的通知》(合川工投发【2022】19号)的取费标准下浮50%计取(服务内容不含结算、但含变更预算评审限价工作内容) |
选取方式 | 择优+竞价 |
需规避机构 | |
规避原因 | |
选取时间 | 2022-11-04 09:00:00 (选取时间到达后不接受报名,建议中介机构至少在选取开始半小时前完成报名。) |
采购人业务咨询电话 | 重庆市合川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42750855) |
采购需求书下载 | 过控合同范本.pdf过控合同范本.pdf |
2022-11-01
详情请见原网站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XX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以下简称咨询人)
重庆市合川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与
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并为其负责
1、项目名称
2、服务类别:施工阶段工程造价控制服务。
具体主要工作任务包括
1)审查建设工程合同(协议);
2)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进行论证审查,并提出合理建议:
3)根据委托人授权对施工中的工程项目进行实际计量,并对计量的准确性负责:对材料单价提供
咨询意见;
4根据委托人授权对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增减工程造价代表委托人与政府评审中心进行整个过
程联系和协调相关事物,并及时向委托人汇报
5)提供有关造价控制和降低造价的合理化建议;
6)依照委托人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合同,审核月工作量报表及工程预付(进度)款,并承担其
责任;
7)审查设计变更、签证或其它工程费用,出具报告,并为其负责
8)提供工程索赔和反索赔咨询、材料、设备及绿化价格咨询,并为其负责;
9)提供材料、设备的品牌及价格咨询服务
10)对工程建设有关合同产生的纠纷,提出咨询意见;
11)对工程结算进行初审,出具审核报告,配合委托方完成工程结算审计:
12)作好工程造价过程控制日志,建立造价过程档案;
13)整理、建立工程造价控制档案并提供给委托人一式四份,另电子文档一份;
14)审核月工程量报表及工程预付(进度)款,并承担其责任
15)每周向委托人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周报),每月向委托人编报工程造价过程控制综合情况
16)有关工程造价信息及法规等咨询
17)根据施工图预算对中标单位的中标报价进行修正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从工程开工至竣工结算审计完成止的整个时间段。由于其他原
因影响审核期限,双方再另行约定时间。
七、本合同一式八份,甲方执六份,乙方执二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盖章)咨询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经办人:(签字)
住所:住所:
电话:
电话:话:
2021年月2021年月日
3
第二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
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
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
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咨询人在履
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人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其
合法权益。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咨询工作。
第五条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
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第七条咨询人应尽的其他义务以咨询人的服务承诺书为准(服务承诺书附后)。
委托人的义务
第八条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
件。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
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咨询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委托人提出建议:
5、参与审查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委托人提出
书面报告。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等措施性文件,以及现场经济签证单等文件,未经咨询人签字确认,
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6、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进度款支付的复核,以及工程结算的审核确认。
7、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关于涉及工程造价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
要求),均必须向咨询人提出,由咨询人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
议时,咨询人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构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并要求咨询人提供咨询专项报告。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咨询人的责任
5
第十三条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
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
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
金)。
第十五条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
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
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贵任
第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
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
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
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
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
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二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
有效。
咨询业务的酬金
第二十四条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
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二十五条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
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二十六条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其他
第二十七条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
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
何活动。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九条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
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
向委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
现行的与工程造价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合同及规范。
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
(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以下服务类别的咨询业务:施工阶段工程造价全过程控制服务。
包括工程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收集工程
造价计价依据以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工作内容。
(二)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条件:
1、委派的项目负责人为:二(注册造价工程师)。
2、项目组由4人以上组成,并具有注册造价员以上资质,保证施工现场有2人工作:作风正派、坚
持原则能充分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
本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应及时将所需资料提供给咨询人,咨询人收到全部资料后及时完成咨询服务
工作。委托人委派雷龙代表与咨询人联系相关工作。
第九条委托人应在五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酬金比率(扣除税金)
第二十四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服务酬金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服务酬金:
1、正常服务酬金计算方法:
2、正常服务酬金支付时间与金额
签订合同后,预付合同价的30%,工程竣工验收,咨询人提交结算编制报告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70%。
结算审计完成后三十日内,委托人向咨询人一次性支付剩余酬金。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服务酬金:无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服务酬金:无
第二十六条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酬金。
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
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委托人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
(一)委托人所派咨询人员必须服从委托人管理
(二)咨询人所派咨询人员现场办公时间与业主现场代表办公时间同步,非工作时间若有需要,在
预知情况下,必须有人留驻现场;
(三)在施工期间,无论是工作日还是节假日咨询人必须保证有咨询人员在施工现场,现场人员中
必须有经验丰富并对现场熟悉的技术人员;
(四)在所负责咨询的工程全部开工后,咨询人在现场的咨询人员非节假日不得少于2人。
(五)《造价过程控制单位违规处罚一览表》
造价过程控制单位违规处罚一览表
1.由过程控制单位做结算内审工作,结算报告总误差在5%至±7%,中介费用按合同约定的结算部分
金额的80%计费;结算报告总误差在7%至±10%以内,中介费用按合同约定的结算部分金额的60%计费;
结算报告总造价误差大于士10%,不支付合同约定的结算部分金额,并追究造价过程控制单位相应责任,
报请区政府相关部门处理
2.因造价过程控制单位原因造成工程预结算时间每延期1天扣减预结算费100元,以此类推。延期
30天以上,工投公司有权不予支付咨询费。
3.因造价过程控制单位工作人员工作失误,工程量漏算、套用定额错误及漏项等情况,经查证属实,
每次责任人承担违约金500元。
4造价过程控制单位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发表不符合相关文件规定的咨询意见,工投公司有权
部分扣除或全额扣除应支付的咨询费,如果给工投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5.审查建设工程合同(协议)并提出审查意见:若造价过程控制单位不审查或审查不负责,不能提出
审查意见,造价过程控制单位承担违约金500元。
6.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进行论证审查,并提出合理建议:若不审查或审查不负责,不能提出审查意
见,责任人承担违约金500元。
7.根据工程资料对施工中的工程项目进行实际计量,审核月工作量报表及工程预付(进度)款,并对
计量的准确性负责。若咨询单位串通施工单位弄虚作假或不认真审查导致进度款支付不合理,经查证属
实,责任人承担违约金2000元,并上报政府主管部门处理。
8.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增减工程造价代表工投公司与政府评审中心进行对接联系,并及时向我司
人员汇报相关情况:若咨询单位未进行对接或处理不及时或未汇报工投公司进展情况,每次责任人承担
违约金1000元
9.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咨询单位应审查设计变更、签证或其它工程费用,并提供有关造价控制和降
低造价的合理化建议:出具报告:若不出具报告或不提供建议,每次责任人承担违约金500元。
10.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索赔事项,应提供工程索赔和反索赔咨询意见,并为其负责;若不提供咨
询意见,每次责任人承担违约金500元。
11.及时提供材料、设备、绿化等与工程项目相关的价格咨询服务;若不及时提供或者提供价格不具
有真实性,每次责任人承担违约金500元。
12.对工程建设有关合同产生的纠纷,提出咨询意见:若不提供,每次责任人承担违约金500元。
13.对工程结算进行初审,出具审核报告,配合工投公司完成工程结算审计:若无正当理不出具审核
报告,工投公司有权解除咨询合同并不支付任何咨询费用,并上报政府主管部门处理;若不配合参加审
计工作,每次责任人承担违约金500元。
14.作好工程造价过程控制日志,整理、建立工程造价控制档案并提供给工投公司一式四份,另电子
文档一份:若发现咨询公司未作过控日志或未提供档案资料,每次责任人承担违约金1000元。
15.每月向工投公司编报工程造价过程控制综合情况;若未提供,每次责任人承担违约金500元。
16.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及法规等咨询服务,若有相关信息发布,而咨询单位未提供咨询意见,经
查证属实,每次贵任人承担违约金500元。
17.咨询单位现场人员必须驻守现场,若发现咨询人员不到岗到位,每次责任人承担违约金500元
18.若造价过控单位违约处理3次以上或违约金累计达到3000元,立即解除咨询合同,不再支付咨
询费用,并提请区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附:1.造价咨询服务承诺书
2.拟投入本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专职人员情况汇总表
二
附件1:
造价咨询服务承诺书
_”造价咨询提供优质服务,我司在以下方面作出承诺:
为了保证对“
(一)组织机构的保证
1、为确保委托项目的顺利、有效完成,我们将遵守承诺并整合事务所的资源,以高管层为决策管理
层,由项目总负责人,组织工程部、审计部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审计组实施咨询任务。我公司专家顾问
组提供技术支持,组成全方位的工作团队,按各阶段的委托需求,提供客观、及时的咨询服务。
2、我公司针对咨询服务的派出人员均为我公司在职固定员工,并保证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我们保
证按投标人员目录随时派出人员提供服务。
(二)技术力量的保证
1、我公司选派有经验的注册造价工程师为项目负责人,带领审计小组提供本次咨询服务。并根据不
同项目的具体要求适时组织合理配置相关专业人员,并保证具有相应资质和从业经验,能胜任委托工作。
2、我们保证列出的人员组成项目组投入本次服务工作,承诺派出人员相对固定,并具有较高的政治
素质、政策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业务熟练,经验丰富,勤奋敬业,认真负责,有团队协作精神,综合
业务素质高。
3、接受委托后,我们会根据不同项目的具体情况,及时做出工作计划,并附工作小组人员名单,该
计划获得委托人认可后,我们保证主要审计人员不更换,在实施过程中由项目总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进
行监督。
(三)咨询服务质量的保证
1、我们保证咨询人员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核,确保依据
充分,程序严谨,结果公正。
2、在审核过程中严格按照程序办事,并服从委托人的各项审计质量抽查与监督。
(四)工作效率的保证
1、我们将积极参与、认真对待每一个具体项目,为了确保审核效率和质量,我们承诺所有委托项目
均由我公司独立完成,保证不在再委托他人,并接受委托人的监督。如发生类似情况,我们愿接受委托
人的相应处罚。
2、我们保证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完成委托工作,项目负责人为现场工作监督人,对审计咨询的时效性
负责,必要时项目总负责人亲自指导、监督,以保证满足委托人的各项要求能够及时、顺利完成。
特此承诺!
2021年月日
12
附件2:
投入本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专职人员情况汇总表
序号 | 姓名 | 专业 | 职称 | 拟任职务 | 联系电话 |
1 | |||||
2 | |||||
3 | |||||
13
联系我们
上海总部:上海市浦东新区中科路1750号1幢张江科学之门模力社区606-607室
无锡分公司:无锡市新吴区江溪路77号北航投资(无锡)科创中心303室
邮 箱:bd@datausefu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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