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洛阳市洛龙区安乐镇人民政府聂潘路改造提升建设工程项目(项目代码:2310-410311-04-05-714559)中标公告
金额
650.76万元
项目地址
河南省
发布时间
2024/11/26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2310-410311-04-05-714559
预算金额663.43万元
招标联系人肖先生0379-65518158
招标代理机构中乐信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张女士0379-69979099
中标公司林汇建设有限公司650.76万元
中标联系人顾伟杰
公告正文
公告内容文档

中小微企业融资申请

中乐信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受洛阳市洛龙区安乐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就洛阳市洛龙区安乐镇人民政府聂潘路改造提升建设工程项目(项目代码:2310-410311-04-05-714559)进行了公开招标,现就本项目中标结果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及编号:

1、项目名称:洛阳市洛龙区安乐镇人民政府聂潘路改造提升建设工程项目(项目代码:2310-410311-04-05-714559)

2、项目代码:2310-410311-04-05-714559

招标编号:洛龙建招2024-046

项目编号:洛龙工施招标新(2024)0019号

3、最高投标限价:6634328.83元

4、工程概况:本项目为洛阳市洛龙区安乐镇人民政府聂潘路改造提升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洛阳市洛龙区。主要内容有:新建门卫房、仿古瓦屋顶、新加仿古瓦屋顶-古建、安东社区彩钢瓦棚、临路住户外立面、门卫安装等。

5、计划工期:30日历天

6、招标范围:本项目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及答疑(若有)等全部内容

7、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合格)

8、安全目标:杜绝重伤、死亡事故

9、文明工地目标:市级文明工地

10、扬尘治理目标:做到“七个100%,八个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扬尘污染防治标准及各项扬尘管控指令,做到达标生产。

11、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满足的资格要求:(1)面向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企业视同小微企业)。节约能源,保护环境,落实绿色建筑、绿色建材,不发达、少数民族地区的企业,促进自主创新产业发展,支持脱贫攻坚。(2)根据洛财购[2021]4号文件要求,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中小微企业投标人,持中标通知书可向金融机构申请合同融资。详情请登录洛阳市政府采购网(http://luoyang.hngp.gov.cn/),进入网站飘窗或业务指南窗口了解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服务内容。

二、招标公告发布日期及网站:

本次招标公告于2024年10月25日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河南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

三、评标信息:

1、评标日期:2024年11月19日

2、评标地点: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三室

3、评标委员会主任:韩向阳

4、评标委员会成员:宗治安、李凤霞、张建伟、肖恩强(招标人代表)

四、中标候选人公示情况

1、公示时间:2024年11月21日至2024年11月25日;

2、公示媒介: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河南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河南省政府采购网;

3、公示情况:公示期内未收到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异议(质疑)。

五、中标结果:

中标人:林汇建设有限公司

中标价:小写:6507632.40元;

大写:陆佰伍拾万柒仟陆佰叁拾贰元肆角

计划工期:30日历天

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合格)

项目负责人姓名:顾伟杰

执业资格证书名称及编号:注册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豫241091122979

地址: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孟寨乡北宋庄村一组

六、代理服务费:

参照《河南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豫招协【2023】002号)》规定的标准收费,由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现金或转账的形式)一次性向代理机构支付。

代理服务费金额:62553.00元

七、中标公告发布网站:

本项目中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河南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八、联系方式:

招标人:洛阳市洛龙区安乐镇人民政府

地  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龙门大道42号

联系人:肖先生

电  话:0379-65518158

招标代理机构:中乐信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洛阳市洛龙区太康东路与长夏门街创新中心13楼

联系人:张女士

电  话:0379-69979099

监管部门:洛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  址:洛阳市洛龙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科

电  话:0379-65500633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的公告信息以其法定媒体发布的为准。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