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乙方:厦门翔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213]AC[DY]2020001的翔安区人民检察院物业管理服务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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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产品属性 | ||||
1 | 1-1 | C1204 | 物业管理服务 | 翔安区人民检察院物业管理服务 | 1 | 年 | 国内 | 1145028 | 1145028 | 厦门翔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350213]AC[DY]2020001 | 无 | ||||
合计: | 1145028.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壹拾肆万伍仟零贰拾捌元整(¥1145028.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期:一年。人员到岗时间:合同签订后3天内。;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采购人指定地点;
4.3交付条件:所有服务人员培训合格、派遣到位。。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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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
1 | 100 | 按照季度付款,在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10日内支付本季度的费用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10、违约责任
。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 甲方: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乙方:厦门翔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将翔安区人民检察院办公楼之物业服务委托乙方实施,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二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办公楼 建筑面积:7000平方米 占地面积:10000平方米 坐落位置:厦门市翔安区祥吴一路5号 第三条 物业管理事项 1、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维护; 2、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管理; 3、物业管理区域内绿化养护; 4、物业管理区域内绿化租摆与养护; 5、通讯、会务接待服务。 第四条 物业管理具体内容及要求 1、基础管理:配备一名物业主任负责与甲方对接并统筹全面开展本项目的物业服务工作,同时负责维序人员的管理。 2、环境卫生维护 (配备3名保洁员,穿着统一的工作服,保洁工作时间每天7小时,具体为上午7:00—10:00,下午:夏季14:30-18:30,冬季14:00-18:00,保洁具体的时间安排可根据业主单位的要求调整) 具体为翔安区人民检察院围墙内的所有公共区域。包括公共走廊、公共阳台、楼梯通道及扶手、卫生间及会议室、功能室、领导办公室、广场、绿地、雨污水井、果皮箱等,并负责垃圾清运。卫生保洁要求: (1)保持公共区域及领导办公室的卫生整洁,门窗(指内窗)明亮,并根据会务要求及时摆放、擦洗桌椅,确保会议室桌椅整洁; (2)卫生间每天冲洗,做到无污迹、无明显异味,及时更换卫生袋、洗手液、卫生球、卫生纸( 卫生纸、擦手纸、洗手液等个人卫生消耗品由甲方另行购买,乙方负责安装更换 ); (3)道路要保持清洁,无杂物、无沙土、无纸屑、无枯枝、无积水,雨污水井每月检查一次,确保无堵塞; (4)绿化带、花坛、树穴内干净无白色垃圾,果皮箱按位摆放、按时清洗及时维护; (5)垃圾要做到日产日清,并转运至指定的地点,并保持外观整洁,无外漏、无异味;做好除四害工作。 3、共用设施设备管理 (配备1名水电工) (1)乙方负责对供配电房管理,保障供电系统有效运行,供电设备正常运转; (2)值班人员持证上岗,统一着装,做好值班记录,发现故障及时上报甲方,并协助甲方做好配电室设备的维护; (3)负责辖区内公共设施设备的日常巡查、保养维护,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甲方,与施工单位对接保修事项,以及配电室巡查。 (4)负责辖区内水电设施零星维修(维修材料由甲方提供),协助甲方监督监控、消防、电梯等专业维保外包单位履行维保服务。 (5)协助甲方会议音响设备管理、调试。 4、绿化养护 (配备1名绿化工) 翔安区人民检察院红线内的所有绿化养护,总面积约7000平方米,对大厦内的所有园林树木进行定期施肥、浇水、拔草、修剪剥芽、绑扎、加土扶正、整理树穴、病虫害防治、涂白等日常专业养护和管理。 5、大楼内绿化租摆 大楼内摆放观赏植物,共计 60 盆,具体摆放位置根据甲方要求进行调整。 (1)花卉固定摆放:在部分办公室、走廊、电梯口、会议室及接待室等区域进行室内花卉布置,乙方需每两至三个月更换一次。 (2)会议室植物布置:根据总租摆绿植数量清单及会务的具体情况安排植物的品种,配合相关单位的会议安排,做好会务的各项保障、花卉摆设。 6、通讯服务 (配备2名通讯员) 负责办公室通讯、文档资料的管理,具体工作内容以甲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安排。 7、会务接待服务 (配备1名会议保障人员) 负责会务接待、做好会前、会中、会后服务,具体工作内容以甲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安排。 8、协助后勤保障服务(自2020年7月1日起,配备5名会服人员) 负责协助检察院开展后勤保障工作,具体工作内容以甲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安排。 第五条 合同价格 2020年1月-12月的物业管理费为人民币 壹佰壹拾肆万伍仟零贰拾捌 元(¥1145028.00)。 第六条 付款方式 按季度支付,每季人民币贰拾捌万陆仟贰佰伍拾柒元整(¥286257),甲方在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10日内支付本季度的费用给乙方。即2020年3月10日前支付2020年第一季度费用286257元,以此类推。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对乙方提供的管理服务实施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乙方进行整改。 2. 为乙方无偿提供物品存放库房及人员管理用房、用水、用电。 3. 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其它非乙方管理责任或其它不可预见的因素(如台风等)引起的苗木损坏或死亡,乙方负责修复,费用由甲方承担。 4. 协助乙方做好日常管理服务工作,为乙方提供支持。 5. 按时支付合同约定的费用。 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向甲方按时收取物业服务费。 2. 卫生间水龙头或路灯、走廊灯、门窗、门锁有破损或丢失,乙方负责维修,维修材料由甲方负责提供。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制定相关管理规定及岗位责任制度以及乙方指派到甲方从事水电维修,保洁绿化及会务服务工作的员工(以下统称“员工”)的奖惩、考核标准。 4. 乙方在未获得甲方同意时,不得擅自改变区内绿化现状。如甲方确需变更时,乙方及时记录有关变更情况并经甲方确认后,方可施工。 5. 在绿化养护管理过程中,树木、苗木等因乙方养护不当而死亡,由乙方负责补种。 6. 严格按照操作规范施工,做好员工安全教育,自行承担乙方员工在工作中所受到的侵权责任。 7. 乙方的经营管理和服务质量必须遵守相关法律规定,接受相关行政管理机关的管理和监督,虚心接受各方意见,不断改善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合同期内,双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违约方应赔偿另一方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造成他方其它损失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若甲方未按规定时间支付合同款项,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拖欠费用的千分之三向乙方交纳滞纳金。 第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 甲方因管理服务需要,要求乙方变更或增加的项目,双方另行商定。 第十二条 未尽事宜,双方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期限壹年,从 2020 年 1 月 1日至 2020 年12 月31 日止。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 甲方: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乙方:厦门翔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翔安支行 银行帐号:35101575001059688888 签订日期:2020年05月22日 2020 年 05 月 21 日 签订地点:厦门市翔安区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肆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
甲方: |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 乙方: | 厦门翔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住所: | 厦门市翔安区祥吴一路5号 | 住所: | 厦门市鸿翔西路1888号之二19层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叶炎坤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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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法: | 0592-3530526 |
联系方法: | 13459009566 |
开户银行: | 中国工商银行厦门翔安支行 | 开户银行: | 建设银行厦门翔安支行 |
账号: | 4100028609024816308 | 账号: | 35101575001059688888 |
签订地点:厦门市翔安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