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1890.29万元
招标联系人-0591-22131396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连江县敖江镇人民政府

乙方:福州美佳环保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22]MCZB[GK]2020001-1的连江县敖江镇人民政府连江县敖江镇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采购和服务项目工程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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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类
品目号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金额(元)
1-1 C160102 垃圾处理服务 垃圾处理服务 按照采购人招标文件的服务范围 按照采购人招标文件的服务要求 3年 按照采购人招标文件的服务标准 18902963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壹仟捌佰玖拾万零贰仟玖佰陆拾叁元整元(¥18902963.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根据采购人要求时间执行;

4.2交付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4.3交付条件: 按合同执行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按照附件1《垃圾分类企业职责与考核导则》、附件2《垃圾分类管理员职责与考核导则》、附件3《垃圾分类屋(亭)建设标准与管理导则》、附件4《连江县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目录》、附件5《连江县生活垃圾分类标识》,对连江县敖江镇实行垃圾分类工作。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甲方根据附件1:垃圾分类企业职责和考核导则中的连江县垃圾分类企业考核评分细则对乙方每月进行考评。。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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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预期支付时间(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1 10 分类屋、垃圾亭、垃圾桶、宣传栏建设,经验收合格并经财政审核后支付至该款项的95%,质保期满后支付剩余的5%;
2 90 除分类屋、垃圾亭、垃圾桶、宣传栏以外的费用按效考核,两个月支付一次。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履约保证金百分比:5%。说明:履约金按中标价的5%缴交,缴交方式:现金转账或者银行保函。。

9、合同有效期

三年(1+2模式)即第一年为试用期,第二、三年正式合作期。有效期为36个月,从2021年4月1日起至2024年3月31日止。。

10、违约责任

乙方在合同期内违反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予以处理。其中,被终止合同、退出市场的分类企业,列入失信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参加我县生活垃圾分类项目招投标。 (1)乙方考评分一年内出现一次低于85分的,每低一分扣罚当月承包经费1%,出现两次低于90分的,每低一分扣罚当月承包经费2%,并给予黄牌警告;同一年度内出现两次低于85分的或三次低于90分的,终止乙方合同,退出市场。 (2)乙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配齐分类管理员、分类设施、机械设备和车辆,或出现分类工作开展不到位等情形的,经查属实的,第一次给予黄牌警告并处罚金3万元,限期整改;同一年度内出现两次该情形的,终止合同,退出市场。 (3)乙方被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省、市、县人大和政协及相关职能部门通报批评或被新闻媒体、市民举报曝光存在问题,经查属实,情节严重且造成不良影响的,第一次给予黄牌警告,限期整改;同一年度内出现两次该情形的,终止合同,退出市场。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合同,退出市场:乙方中标后将项目进行转包或擅自分包给其他企业或个人的;外地环卫企业在中标后,未依招标文件要求在本县成立全资子公司的;企业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提交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分类标准 按照国家住建部工作要求,生活垃圾实行四分法: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公园广场、车站、道路、场馆等可根据垃圾产生的实际情况实行除厨余垃圾外的三分法;农村垃圾在“干湿”垃圾分类试点基础上,完善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分类收集转运体系。 城乡结合部和人口密集区域的农村生活垃圾纳入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系统。偏远地区和人口稀少分散区域的农村生活垃圾因地制宜就近就地资源化利用和减量化处理。有害垃圾、其他垃圾等生活垃圾不具备就近处置条件的,纳入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系统。 14.2分类类别 (1)厨余垃圾。厨余(湿)垃圾采用绿色垃圾桶收集。 (2)大件垃圾。乡(镇)、社区指导各居民小区、单位合理布局设立大件垃圾堆放点。 (3)有害垃圾。有害垃圾采用红色垃圾桶收集。 (4)可回收物。可回收物采用蓝色垃圾桶收集。 (5)其他垃圾。其他垃圾采用黑色垃圾桶收集。 14.3定时定点规范投放 固定投放时限。原则上生活垃圾每天投放2次。其中公共机构固定投放时间安排在上午11:00-13:00,下午16:30-20:30;小区固定投放时间安排在上午6:00-9:00,晚上18:00-21:00。 14.4其他要求 参照福州市垃圾分类建设方案测算标准,须做以下投入: 14.4.1一次性投入费用 (1)垃圾分类屋。原则上按照每小区(村)每300户左右设置一个投放点的标准配建垃圾分类屋,敖江镇共109座,最终按实结算。 (2)240L垃圾桶购置。每个垃圾分类屋暂以10个分类垃圾桶测算,最终按实结算。 易腐、其他、有害、可回收物垃圾桶的比例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下同。 (3)宣传栏制作。按居民区每300户设置1个,敖江镇共96个,最终按实结算。 14.4.2常年投入费用 (1)人工费用 ①分类督导员聘请费用(含五险一金)。每个垃圾分类屋至少聘请1名分类督导员。 ②沿街店面收集费用。按照每300间店面配备1名收集员(含五险一金),共需3名收集员。 (2)垃圾袋费用。 ①户外240 L套桶垃圾袋,按每桶每两天换1个垃圾袋。每年共需约19.89万个。 ②家庭干湿分类垃圾袋,按每户每两天一干一湿垃圾袋,每年共需约1047.99万个。 (3)奖励机制。平均每人每月约0.5元,敖江镇有28712户,共107856人。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陆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无 。

甲方: 连江县敖江镇人民政府 乙方: 福州美佳环保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 福州市连江县白沙村口 住所: 福州市晋安区寿山乡岭头街38号福州市晋安区寿山乡企业服务中心大楼805室
单位负责人: 吴吉仁 单位负责人: 许新华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何政东
联系方法: 0591-22131396 联系方法: 17850080880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签订地点: 连江县敖江镇 签订日期:2021年0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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