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贵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办公楼(贵阳公路主枢纽组织管理中心)维修改造项目原嘉华酒店专业检测采购公告
金额
43.8万元
项目地址
贵州省
发布时间
2023/09/14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43.8万元
招标联系人关工何工
招标代理机构贵州鹏业国际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邰工0851-86820545
标书截止时间2023/09/21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贵州鹏业国际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接受采购人委托,对 贵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办公楼(贵阳公路主枢纽组织管理中心)维修改造项目原嘉华酒店专业检测进行竞争性磋商,邀请合格磋商供应商参加磋商:
1、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2、采购货物或服务情况:
(1)采购主要内容: 因贵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办公楼(贵阳公路主枢纽组织管理中心)原嘉华酒店建成至今已20余年,根据维修改造需求,需对原建筑开展相关专业检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抗震鉴定、给排水、强弱电、暖通、防雷、机电设备、外墙装饰、屋顶造型及幕墙等专业检测及相关技术服务。
(2)采购数量:1项。
(3)采购预算:43.8 万元。
(4)最高限价:43.8万元。
(5)简要技术要求、服务和安全要求:见第五部分:采购项目详细的采购需求。
(6)服务时间(服务期):自签订合同之日起 45 日历天内提交正式检测报告。
(7)服务地点:贵州省贵阳市延安西路8号(贵阳公路主枢纽组织管理中心)原嘉华酒店。
(8)其他事项(如样品提交、现场踏勘等):无 
3、磋商供应商资格要求:
(1)一般资格要求: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①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②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经合法审计机构出具的2021年度或2022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或提供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③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23年任意一个月的纳税证明和提供2023年任意一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的相关材料;
④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记录: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犯罪记录的书面声明(自行声明); ⑤磋商供应商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提供信用信息截图。
(2)特殊资格要求:
①本项目供应商须同时具有a.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检测范围应包含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见证取样检测、钢结构检测、建筑幕墙工程检测);b.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CMA计量认证合格证书;c.省级气象主管部门颁发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乙级及以上资质证书;且以上证书均在有效期内(提供证书复印件或扫描件加盖磋商供应商公章),并在人员、设备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
②项目负责人具备中级工程师职称,且为供应商自有人员(提供供应商从社保系统打印近半年以来任意连续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的缴费证明。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5)本项目  不是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具体内容为:对该工程进行鉴定及质量检测,分为结构安全性鉴定、抗震鉴定和工程质量检测三个部分,其中工程质量检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给排水工程(含室外排水)、强弱电工程、暖通工程、防雷检测、幕墙工程、机电工程。
4、获取磋商文件信息:
(1)购买磋商文件时间:2023年09月14日09点00分至2023年09月21日17点00分。
(2)购买磋商文件地点:贵州鹏业国际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贵州省贵阳市北京路27号鑫都财富大厦16楼第一分公司);
(3)磋商文件获取方式:现场获取。
(4)磋商文件售价:300 元人民币(现金或银行汇款购买,且售后不退)。
(5)报名时需要提供的材料(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复印件):
①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被委托人身份证;
②营业执照副本。
5、磋商截止时间(北京时间):2023年09月25日10点00分(逾期递交的响应文件恕不接受)
6、磋商时间(北京时间): 2023年09月25日10点00分。
7、磋商地点:贵州鹏业国际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开评标室(贵州省贵阳市北京路27号鑫都财富大厦16楼)
8、磋商保证金情况:
(1)磋商保证金额(人民币):0元。
9、PPP项目: 否
10、质疑、投诉
(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2)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5)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3)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4)事实依据;
5)法律依据;
6)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6)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2)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3)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4)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7)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被投诉人未按照投诉答复通知书要求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其放弃说明权利,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8)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驳回投诉:
1)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2)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3)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4)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9)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捏造事实;
2)提供虚假材料;
3)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10)采购人受理质疑的联系电话:0851-85916602(关工 何工)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瑞金北路101号公路大厦
11、采购人信息:
采购人名称:

贵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
贵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直属支队 
联系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瑞金北路101号公路大厦14楼
项目联系人:

关工
联系电话:

0851-85916602

 
1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采购代理机构全称:
贵州鹏业国际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北京路27号鑫都财富大厦16楼
项目联系人:
邰工、杨工
联系电话:
0851-86820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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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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