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澄清公告)东莞市桃源路南延段道路工程答疑一
金额
-
项目地址
-
发布时间
2024/01/19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
招标公司-
招标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公告信息


招标项目名称 东莞市桃源路南延段道路工程
标段(包)名称 东莞市桃源路南延段道路工程勘察设计
公告性质 其他
一、招标文件-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其他主要勘察设计人员最低要求) 勘察专业负责人: ①路桥相关专业本科或以上学历;②岩土类高级或以上技术职称;③5年或以上勘察经历。 或 ①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 ②注册于投标人本单位。 勘察现场配合服务负责人 ①路桥相关专业本科或以上学历;②岩土类专业注册工程师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③5 年或以上工程勘察经历。 (须为勘察参与人员兼任) 资格审查条件十分不合理违反公平性: 既然勘察专业负责人可以满足①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②注册于投标人本单位。以上条件即可,可是勘察现场配合服务负责人,必须为勘察参与人员兼任,而勘察现场专业负责人资格要求①路桥相关专业本科或以上学历;设置该条件就变相的要求勘察专业负责人也必须是①路桥相关专业本科或以上学历;使得勘察专业负责人条件必须满足:①路桥相关专业本科或以上学历;①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②注册于投标人本单位。存在一定的设置条件门槛,为什么勘察现场配合服务负责人不可以另外安排一名勘察人员而必须是勘察参与人员兼任呢,另外安排一名勘察人员不是更加便利项目开展吗?这样子设置前后矛盾,也让很多单位没有办法同时满足全部条件,违反了招标法的公平性。 答:招标文件附录5为人员最低要求,投标人可满足人员最低要求的情况下根据自身情况增加人员,现场配合服务负责人并非必须为表中要求的专业负责人。 二、招文 P40 3.5.2“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中,勘察业绩应是勘察成果文件已审查(或评审或审批或批复或备案)的业绩,业绩的计算时间以行业主管部门(或审图机构)出具的勘察成果文件已审查(或评审或审批或批复或备案)文件的签发时间为准。而招文第三章评标办法 2.2.4(2)和 2.2.4(4)勘察专业负责人的有效业绩时间和单位的勘察业绩有效业绩时间均以合同签订的日期为准。前后不一致。问题:请明确勘察负责人的有效业绩时间以及单位的勘察业绩有效业绩时间以哪个为准? 答:招标文件第二章第3.5.2项中的“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规定的业绩为资格审查业绩要求,与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的要求不冲突,投标单位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对应业绩证明材料。 三、招文中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技术建议书部分,其评审因素与评分值中要求对前一阶段工作技术结论及技术方案的不同看法及建议,招标公告附件中未有前一阶段(即工可阶段)的资料,不能获取前一阶段的工作技术结论,该项评分点如何对应? 答:投标单位可根据招标文件及随招标公告发布的附件进行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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