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北至三环绕城线,东至芙蓉北路,南至北二环,西至
湘江,规划面积 557.93 公顷。
(二)主要规划内容
重点是对用地及原有建筑物现状、土地权属情况、原有规划审
批情况、上层次规划要求等进行核实说明。梳理控规层面城市设计
成果和要素。
对片区城市配套设施承载力、交通影响、环境影响及其他业主
或已实施项目的影响等进行论证,提出修改后可能引发的问题及处
理措施。
1.目标定位及空间结构
根据城市设计对片区功能定位及空间结构的要求,对控规的功
能定位及空间结构进行优化调整。
2.土地利用规划
根据城市设计功能结构、建筑高度控制以及用地方案对控规具
体地块用地性质和指标进行优化和细化;结合城市设计研究优化片
区地下空间规划。
3.道路交通规划
落实轨道交通规划要求,结合城市设计优化路网结构、公共交
通、慢性系统、过街设施以及交通设施布局;落实城市设计新增街
巷道路等内容。
4.公共服务设施
结合城市设计要求优化中小学、医疗卫生、行政管理、文化体
育和公园绿地等设施用地布局。
5.市政基础设施
结合优化后的用地方案优化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电力、通
信、燃气工程等内容。
6.开放空间及绿地系统
落实城市设计沿湘江设置滨水开敞空间,打造亲水活动空间和
沿江景观带的引导要求,完善和深化城市设计中“一心一带多廊”绿
地系统规划。
7.图则控制要求
根据城市设计对部分地块的图则控制要求,在控规中研究并合
理落实具体地块在空间形态、地下空间、公共服务设施以及交通组
织等控制要求。
(3)合同价格形式:固定总价合同
(1)提交地点及方式: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当面提交
(2)项目时间进度安排:
规划方案评审、报批的时间所延误设计时间以及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抗拒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服务期限从合同签订之日 起,至项目通过验收满一年之日 止。
(3)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张志喜、13755111417
成果和时间要求
(一)成果形式
规划成果需按照《长沙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标准》内容提
交,含文本、图纸、附件。图纸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用地现状
图、土地利用规划图、道路交通规划图、道路竖向规划图、建筑高
度分区图、开发容量控制图、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图、市政公用设施
规划图(按内容需要分开绘制)、五线控制图。编制成果的内容和形
式必须符合行业有关要求和国家相关标准。
成果格式:文本为 word 格式,图形为 dwg 及 jpg 格式。提交电
子文件光盘 2 张和纸质文件 6 套。
(二)时间要求
总体要求在 2021 年底完成。
(1)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
(2)甲方按照合同签订进度,要求乙方提交资料及成果,乙方未按期提交符合要求的资料及成果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3)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征询有关方面意见,并在规划方案编制过程中做好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4)甲方变更设计范围、内容和深度或因提交的资料有误及作出较大修改并致造成乙方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重新明确有关事项。
(5)乙方承接规划设计业务时,不得超越其《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范围及相关设计准入要求,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6)乙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结合地方有关规定及甲方提供的设计要求,进行规划设计,遵守《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信用信息管理要求。
(7)乙方自身应建立完善的设计成果审查制度,严格对设计成果进行多级把关审核,按时按质提交规划设计成果,保证设计成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规范性。乙方对其设计成果质量承担全部设计责任,其中,涉及国家利益、公共社会安全、他人合法权利等设计责任,由有关机关依法予以终身追究。
(8)乙方需积极配合甲方组织项目验收,并在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内无条件提供与项目内容相关的设计服务。如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遗漏或错误,乙方负责修改或补充,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
(9)乙方应使用CAD系统软件,并按照编制办法要求制作规划成果。
(10)乙方应加强对甲方所提供资料及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资料进行保密管理,并在公示及公开成果中隐去涉密部分;乙方须采取必要措施保护设计成果知识产权和涉密数据资料安全,不以任何形式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乙方在使用上述资料过程中所周知范围内的任何泄露行为,乙方均需负连带责任。
(11)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无正当理由要求中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已开始设计工作时,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设计费;乙方要求终止或者解除合同,乙方应征得甲方同意,并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12)规划成果的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享有署名权。
(1)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单位已开始设计工作时,甲方应根据设计单位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设计费。
(2)本合同生效后设计单位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单位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3)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单位支付设计费。项目延后评审的,在提交设计成果满一年时甲方向乙方付清剩余设计费,不留尾款。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经双方确认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可做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