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中共长沙市芙蓉区委政法委员会芙蓉公安分局三楼警营文化定制项目合同公告
金额
68.6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2/11/18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FRCG-CS-202209150001-1 采购人(全称): 中共长沙市芙蓉区委政法委员会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视网开来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芙蓉公安分局三楼警营文化定制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FRCG-202209150001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2-11-11 —— 2022-12-26 3.2 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1、本采购项目采购清单内所有货物的供应和产品正常使用时所需的附件、工具等; 2、成交供应商负责产品到施工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装卸及现场搬运等。 3、成交供应商负责产品在施工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4、成交供应商负责本项目现场制作、布置、安装、施工等,所有工作人员及安装调试人员须遵守文明安全操作的有关规章制度,持证上岗。 5、成交供应商负责其派出的施工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6517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95,说明: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金额的95%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43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再无息支付合同金额的5%,最终以区财政付款原则为准。,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华龙支行(湖南视网开来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8001 9294 3402 011 )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成交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合格产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 2、本项目产品质保期要求为一年。 3、质保期从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质保期内所有设备自身质量问题和故障等要求免费更换或维修。 供应商需根据附件清单的要求提供全面的设计制作、整体布置规划、运输、装卸、安装、调试等服务。 设计要求: 1、设计须主题突出,创意新颖,整体结构简约流畅、沉稳大气,并在衔接沟通、了解意图、掌握情况和实地勘测的基础上,符合采购人设计意愿。 2、提供规划设计图,平面设计图,效果图。 3、设计应符合采购人提供的相关标准要求及设计意图,且符合国家、地方有关法规、规范方面的要求,待采购人审核设计图纸通过后开始实施布置建设工作。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采购人原因造成的,由采购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成交供应商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包工、包料、包运输、包安装(含安装设计)、包调试、包保修期内售后服务等承包方式,按照甲方确认的设计施工图、材料、设备等,承接项目的供货及安装。 2.乙方在甲方要求时间内将产品运到指定地点后应立即通知甲方,由甲方对照设备清单对产品数量、型号规格、外观等进行检查,核对无误后乙方进场安装。 3.甲方应在乙方将货物安装调试完毕后 3日内进行最终验收。货物经安装、调试、试运行后,由甲、乙双方对货物进行最终验收测试,调试合格并经甲方签字确认《项目验收单》方为验收合格。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6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1.本合同项目停工、缓工或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自身原因提出终止履行合同,如货物未进场,按照合同总额70%总额支付款项结算,如货物已经全部进场,按照合同总额100%总额支付款项并给予赔偿,甲方已支付的费用不足以抵扣货物费用,甲方增补差价。乙方交货或竣工时间顺延。 2.乙方因自身原因无法履行合同,导致甲方按照合同规定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未完成部分所对应的制作费,并按照合同总金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乙方完成制作成果不符合制作任务书或合同要求的,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并明确说明理由及提供相关依据,之后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合同约定的要求限期修改。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 生效 11.其他条款 免责条款 1.由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自然原因或社会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遇到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合同其他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五天内,向合同其他方提供经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地区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合同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由合同各方按事件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或全部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2.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未履行上述义务的,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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