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盘山县气象局盘山县气象灾害综合风险普查项目成交公告
气象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气象灾害风险普查台风灾害调查暴雨灾害调查干旱灾害调查风雹灾害调查雪灾调查低温灾害调查高温灾害调查雷电灾害调查台风灾害风险评估暴雨灾害危险性调查降水量调查暴雨致灾危险性评估暴雨致灾因子识别暴雨灾害风险评估干旱灾害危险性调查干旱过程致灾因子调查干旱灾害危险性评估干旱致灾危险性评估干旱灾害风险评估冰雹灾害危险性调查大风灾害危险性调查大风灾害危险性评估大风危险性指标评估评估大风危险性致灾危险性图冰雹灾害危险性评估冰雹危险性指数冰雹灾害风险评估冰雹风险评估冰雹脆弱性评估安装材料专用器具调试维修指南使用指南操作手册服务手册电路图产品演示软件系统技术远距离运输防野蛮装卸产品目录图纸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服务指南系统设备修理电子邮件现场服务升级服务
金额
13.84万元
项目地址
-
发布时间
2022/06/28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lnzc(qx)2022-003
预算金额13.84万元
招标公司盘山县气象局
招标联系人蔡昕哲
招标代理机构辽宁辽河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郑志强0427-2875330
中标公司辽宁鹤景科技有限公司13.84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盘山县气象局盘山县气象灾害综合风险普查项目成交公告
一、项目编号:LNZC(QX)2022-003(招标文件编号:LHZC(QX)2022-003)
二、项目名称:盘山县气象灾害综合风险普查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辽宁鹤景科技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工业街33号互联网创业大厦TL-439号
中标(成交)金额:13.8400000(万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服务名称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 服务标准 |
1 | 辽宁鹤景科技有限公司 | 盘山县气象灾害综合风险普查项目 | 主要气象灾害致灾调查与评估及绘制灾害风险区划图 | 调查空间范围为盘山县,对部分灾害,可根据资料情况及综合风险评估需要,调查空间范围可做适当调整;调查时间范围为1978—2020年,根据实际情况,调查时间范围可做适当调整;调查气象灾害为台风、暴雨、干旱、风雹、高温、低温、雪灾和雷电。 | 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 | 调查空间范围为盘山县,对部分灾害,可根据资料情况及综合风险评估需要,调查空间范围可做适当调整;调查时间范围为1978—2020年,根据实际情况,调查时间范围可做适当调整;调查气象灾害为台风、暴雨、干旱、风雹、高温、低温、雪灾和雷电。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李俊和、曲原,刘畅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980号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0.4000000 万元(人民币)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盘山县气象局
地址:盘山县
联系方式:蔡昕哲、1518425605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辽宁辽河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 址:盘锦市兴隆台区泰山路东跃街裕祥融城小区5#601
联系方式:郑志强、0427-287533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蔡昕哲
电 话: 15184256050
盘山县气象灾害综合风险普查项目
竞争性谈判文件
采购单位:盘山县气象局
代理单位:辽宁辽河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日期:二〇二二年六月
目录
采购公告
第一章采购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
第二章响应文件内容
第三章采购项目需求
第四章评审方法
附件:1.响应文件格式
2.供应商须知
3.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说明:采购文件由正文和附件组成,投标人应当完整地阅读、
理解构成本采购文件的所有内容。正文和附件如有不一致的地
方,须以正文为准。
盘山县气象灾害综合风险普查项目
竞争性谈判公告
辽宁辽河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受盘山县气象局的委托,对盘山县气象灾害
综合风险普查项目组织竞争性谈判。按照规定程序已办理了采购备案手续,通过竞争性
谈判择优选取具有相应资格的独立法人单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项目概况如下:
1.项目名称:盘山县气象灾害综合风险普查项目
2.采购单位:盘山县气象局
3.服务内容:主要气象灾害致灾调查与评估及绘制灾害风险区划图
4.资金来源:地方财政拨款
5.服务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
6.谈判保证金:人民币贰仟捌佰元整(¥2800.00元),以电汇形式交至招标人处。
7.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二、投标人资格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应当具备的条件;
2.投标单位需提供经年检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与本项目采购内容相符的经
营内容);
3.应自觉抵制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
4.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三、报名及出售竞谈文件地点和要求:
1、报名及截止时间:2022年06月21日—2022年06月24日截止(节假日除外,每
日8:30-11:00、13:00-16:30北京时间)
2、报名要求:
报名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到辽宁辽河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报名: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
(3)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注:以上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上述材料的复印件与原件核对后,原件当即返还,
复印件留存备查,报名手续齐全并符合要求后方可购买竞谈文件。
3、出售竞谈文件起止时间及地点:
时间:2022年06月21日—2022年06月24日截止(节假日除外,每日8:30-11:00、
13:00-16:30北京时间)
地点:辽宁辽河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盘锦市兴隆台区泰山路东跃街裕祥
融城小区5#601)
4、竞谈文件售价:人民币500元,售后不退。
四、竞谈时间及地点:
时间:2022年06月27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
地点:盘锦市气象局二楼会议室
发布媒介:此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
注:以上内容最终以谈判文件为准。
五、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盘山县气象局
地址:盘山县
联系人:蔡昕哲
电话:15184256050
采购代理机构:辽宁辽河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盘锦市兴隆台区泰山路东跃街裕祥融城小区5#601
联系人:郑志强
电话:0427-2875330
辽宁辽河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2年06月21日
第一章采购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
序号 | 内 容 | 说明与要求 |
1 | 项目名称 | 盘山县气象灾害综合风险普查项目 |
2 | 服务内容 | 主要气象灾害致灾调查与评估及绘制灾害风险区划图 |
3 | 采购方式 | 竞争性谈判 |
4 | 服务期限 | 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 |
5 | 资金来源 | 地方财政拨款 |
6 | 最高限价 | 拦标价:141000.00 元,凡报价高于最高限价为无效投标。 |
7 | 响应文件有效期 | 自开标之日起 90 天(日历日) |
8 | 谈判保证金 | 谈判保证金的形式:电汇等非现金形式 谈判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贰仟捌佰元整(¥2800.00 元), 交至招标人处。 |
9 | 响应文件份数 | 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10 | 响应文件提交 地点及截止时间 | 递交文件地址:盘锦市气象局二楼会议室 递交截止时间:2022 年 06 月 日 09 时 00 分(北京时间) |
11 | 开 标 | 时间:同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地点:盘锦市气象局二楼会议室 |
12 | 评审办法 | 最低评标价法 |
13 | 履约保证金 | 本项目不收履约保证金 |
14 | 其他要求 | 1 、如供应商在投标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一经发现将此次 投标按照废标处理,今后清除在采购单位投标资格并列入黑 名单。 |
15 | 现场踏勘或 标前答疑会 | 不组织 |
第二章响应文件内容
项目 | 内容 |
符合性审查 材料 | 1.响应文件封面 |
符合性审查 材料 | 2.投标函 |
符合性审查 材料 | 3.报价一览表 |
符合性审查 材料 | 4.价格明细表 |
资格性审查 材料 | 1.营业执照副本(三证合一); |
资格性审查 材料 |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
资格性审查 材料 | 3.投标人自觉抵制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承诺书 |
其他材料 | 1.服务方案 |
其他材料 | 2.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数据和材料 |
注:1.“符合性审查材料”和“资格性审查材料”均须加盖投标人的公章。
2.“符合性审查材料”和“资格性审查材料”中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就不得进入
下一阶段的评审。
3.对于给定格式的,必须按照给定的格式进行填报;没有给定格式的,投标人可
以自行设计。
4.投标人在装订投标文件时,应严格按照以上表格投标文件内容的顺序进行装订。
5.不具有独立运作并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的分公司没有企业法人授权的投标无
效。
6.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材料,除需要投标人填报或有特殊说明外,均须提供该材料
的复印件。
7.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对于给定格式的文件内容,必须按照给定的标准格
式进行填报;对于没有给定标准格式的文件内容,可以由投标人自行设计。
第三章采购项目需求
一、项目方案
1.1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盘锦市盘山县气象灾害风险普查项目。
调查空间范围为盘山县,对部分灾害,可根据资料情况及综合风险评估需要,调查空间
范围可做适当调整;调查时间范围为1978—2020年,根据实际情况,调查时间范围可
做适当调整;调查气象灾害为台风、暴雨、干旱、风雹、高温、低温、雪灾和雷电。
项目实施地点
项目实施地点:盘锦市盘山县
1.2建设内容
序号 | 具体任务 |
1 | 台风灾害调查 |
2 | 暴雨灾害调查 |
3 | 干旱灾害调查 |
4 | 风雹灾害调查 |
5 | 雪灾调查 |
6 | 低温灾害调查 |
7 | 高温灾害调查 |
8 | 雷电灾害调查 |
1.3功能分析
1.3.1功能概述
调查空间范围为盘山县,对部分灾害,可根据资料情况及综合风险评估需要,调查空间
范围可做适当调整;调查时间范围为1978—2020年,根据实际情况,调查时间范围可
做适当调整;调查气象灾害为台风、暴雨、干旱、风雹、高温、低温、雪灾和雷电。
1.3.2模块结构化分
盘锦市盘山县气象灾害风险普查项目主要内容是对气象灾害进行风险普查,分为台风灾
害,暴雨灾害,干旱灾害,风雹灾害,雪灾,低温灾害,高温灾害,雷电灾害。
1.3.2.1台风灾害
1.3.2.1.1调查对象
影响和登陆盘山县的热带气旋(分为热带低压、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
和超强台风,调查重点为热带风暴及以上级别的热带气旋(以下统称为台风),包括登
盘山县的台风以及虽未登陆但对盘山县造成一定影响的台风。
1.3.2.1.2台风灾害危险性调查
(1)台风灾害事件调查;
(2)台风致灾危险性调查(台风引起的风雨致灾因子调查)。调查方法参见《台风灾
害调查与风险评估技术规范》。
1.3.2.1.3台风灾害危险性评估
(1)台风致灾危险性评估;
(2)台风致灾危险性评估图件制作。评估方法参见《台风灾害调查与风险评估技术规
范》。
1.3.2.1.4台风灾害风险评估
(1)基于致灾因子、承灾体以及灾情数据,确立不同承灾体暴露度和脆弱性指标;
(2)构建风险评估指标、制定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开展针对不同承灾体的台风灾害风
险评估。评估方法参见《台风灾害调查与风险评估技术规范》。
1.3.2.2暴雨灾害
1.3.2.2.1调查对象
调查能够描述评估区域内暴雨灾害特征的相关气象资料。
1.3.2.2.2暴雨灾害危险性调查
(1)降水量调查,雨季降水量、暴雨日数等;
(2)单站暴雨过程调查,确定暴雨过程的主要降雨特征,调查暴雨过程中不同时效的
降雨强度、降雨发生时间及持续时间等。调查方法参见《暴雨灾害调查与风险评估技术
规范》。
1.3.2.2.3暴雨致灾危险性评估
(1)暴雨致灾因子识别:选择最大小时降水量、最大日降水量、过程累积降水量、暴
雨持续天数4个指标来表示单站暴雨过程强度;
(2)暴雨过程强度指数及强事件调查:对各评价指标进行归一化处理,采用信息熵赋
权重或者专家打分法等方法确定权重,加权求和得到暴雨过程强度指数。采用百分位法,
对暴雨过程强度指数进行等级划分;
(3)致灾危险性评估,主要考虑暴雨事件和孕灾环境,由年雨涝指数和暴雨孕灾环境
影响系数两部分组成。评估方法参见《暴雨灾害风险评估技术规范》。
1.3.2.2.4暴雨灾害风险评估
(1)基于暴雨致灾强度和灾情数据,针对不同承灾体建立脆弱性评估模型;
(2)构建风险评估指标、制定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开展不同空间尺度、不同承灾体的
暴雨灾害风险评估。评估方法参见《暴雨灾害调查与风险评估技术规范》。
1.3.2.3干旱灾害
1.3.2.3.1调查对象
本县开展干旱过程调查,县(区)级为基本调查单元。干旱过程的定义参见《区域性干
旱过程监测评估方法(报批稿)》。
1.3.2.3.2干旱灾害危险性调查
(1)干旱过程致灾因子调查;
(2)年度干旱致灾因子调查。调查方法参见《干旱灾害调查与风险评估技术规范》。
1.3.2.3.3干旱灾害危险性评估
(1)干旱致灾危险性评估;
(2)干旱致灾危险性评估图件制作。评估方法参见《干旱灾害调查与风险评估技术规
范》。
1.3.2.3.4干旱灾害风险评估
(1)根据承灾体资料情况,承灾体资料由相关部门协调共享基于干旱致灾强度和受灾
人口、经济损失历史数据,针对不同承灾体建立脆弱性评估模型,或选择指标,采用多
指标综合权重方法开展脆弱性分析;
(2)根据风险原理,构建风险评估指标、制定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开展不同空间尺度、
不同承灾体的干旱灾害风险评估。评估方法参见《辽宁省干旱灾害调查与风险评估技术
规范》。
1.3.2.4风雹灾害
1.3.2.4.1调查对象
调查对区域内造成影响的大风和冰雹灾害。
1.3.2.4.2大风灾害危险性调查
调查历史大风灾害事件的基本信息,包括开始日期、结束日期、持续时间、影响范围;
调查历史大风灾害事件的致灾因子信息,包括大风分类、日最大风速和风向、日极大风
速和风向;调查历史大风灾害事件的灾情信息,灾情信息由相关部门协调共享。调查方
法参见《大风灾害调查与风险评估技术规范》
1.3.2.4.3冰雹灾害危险性调查
冰雹灾害致灾因子调查包括降雹日期、降雹频次、降雹开始时间、降雹结束时间、降雹
持续时间、降雹时极大风速、最大冰雹直径等。调查方法参见《冰雹灾害调查与风险评
估技术规范》。
1.3.2.4.4大风灾害危险性评估
(1)根据本县历史大风灾情资料调查情况,选择建立大风危险性指标评估或者评估大
风危险性;
(2)制作致灾危险性图产品。评估方法参见《大风灾害风险评估技术规范》。
1.3.2.4.5冰雹灾害危险性评估
(1)基于灾损指数确定致灾因子,对冰雹致灾因子等权重加权求和得到每次过程的冰
雹强度指数,并将最大冰雹直径、降雹持续时间、降雹时极大风速在时间序列样本里进
行归一化处理,分析计算冰雹危险性指数;
(2)制作致灾危险性图产品。评估方法参见《冰雹灾害风险评估技术规范》。
大风和冰雹风险评估
(1)基于大风、冰雹致灾强度和灾情数据,针对风雹灾害不同承灾体,分别建立大风、
冰雹脆弱性评估模型;
(2)构建风险评估指标、制定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分别开展不同空间尺度、不同承灾
体的大风和冰雹灾害风险评估。评估方法参见《大风灾害调查与风险评估技术规范》和
《冰雹灾害调查与风险评估技术规范》。
1.3.2.5雪灾
1.3.2.5.1调查对象
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1.术语定义
本政府采购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政府采购合同”指供需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供需双方所
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政府采购合同的所有文件。
1.2“政府采购合同价”指根据合同规定供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
后需方应支付给供方的价格。
1.3“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指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清单(同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及
其附表,下同)中所规定的硬件、软件、安装材料、备件及专用器具、文件资料等内容。
1.4“服务”指根据政府采购合同规定供方应承担的与供货有关的伴随服务,包括
(但不限于)政府采购合同货物的运输、保险、安装、测试、调试、培训、维修、提供
技术指导和支持、保修期外的维护以及其它类似的义务。
1.5“需方”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中所述取得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单位。
1.6“供方”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中所述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中标供应商。
1.7“检验”指需方的最终用户收货后,按照本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标准对政府采
购合同货物进行的检测与查验。
1.8“检验合格证书”指检验完成后由需方的最终用户和供方双方签署的检验合格
确认书。
1.9“辽宁省省直单位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报告单”指采购单位或政府采购代理
机构根据合同履约验收意见书形成反映采购单位和组织验收机构意见的文件。
1.10“技术资料”指安装、调试、使用、维修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所应具备的产品
使用说明书和/或使用指南、操作手册、维修指南、服务手册、电路图、产品演示等文
件及音像资料。
1.11“保修期”指自《辽宁省省直单位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报告单》签署之日起,
供方以自担费用方式保证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正常运行的时期。
1.12“第三人”是指本政府采购合同双方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
或其它经济组织。
1.13“法律、法规”是指由中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
性法规、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1.14“采购文件”指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的采购文件。
1.15“投标文件”指供方按照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文件的要求编制和递交,并最终被
评标委员会接受的投标文件。
2.技术指标
2.1交付产品的技术指标应与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指标要求及投标文件中的“项目
要求及投标响应表”的承诺内容相一致。
2.2除技术指标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该使用公制。
3.交货
供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交货。
4.付款
4.1供方交货的同时应提交下列文件:销售发票,制造厂商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
产品合格证等。
4.2付款方式、条件:需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条件付款。
5.验收
5.1供方提交的货物由需方负责验收。
5.2需方根据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接收货物,在接收时对货物的品种、规格、性能、
质量、数量、外观以及配件等进行验收。需方对货物的规格技术指标如有异议,应从验
收结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方式提出。验收通过后,需方向供方收
取本政府采购合同第4.1款所列明的销售发票等文件并在《辽宁省省直单位政府采购合
同履约验收报告单》上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作为验收合格、同意付款的依据。
5.3货物保修期自《辽宁省省直单位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报告单》签署之日起计
算。
6.知识产权及有关规定
6.1供方应保证需方在使用本政府采购合同项下的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
方提出侵犯其知识产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如果发生此类问题,供方负责交
涉、处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
6.2供方应保证所供货物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6.3供方保证,供方依据本政府采购合同提供的货物及相关的软件和技术资料,供
方均已得到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利人的合法授权,如发生涉及到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
等争议,供方负责交涉、处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
7.包装要求
7.1除政府采购合同另有规定外,供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
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
无损运抵指定交货地点。因包装出现问题导致货物毁损的,由供方向需方直接承担责任。
7.2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的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书。
8.伴随服务
8.1供方应提供所交付货物的全套技术文件资料,包括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
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服务指南等。
8.2供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8.2.1货物的现场安装、启动和试运行;
8.2.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工具;
8.2.3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所交付货物提供运行监督、维修、保养等,如果采购文件
没有特别要求,以供方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售后服务承诺书为准。如果上述文件规定有
不一致之处,以对需方有利的为准。
8.2.4在制造厂家或在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行、维护等对需方人员进
行培训。
8.3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含在合同价中,不单独进行支付。
9.质量保证期
9.1以采购文件中的规定为准,如果投标文件中的承诺优于采购文件规定,则以投
标文件为准。
9.2如果采购文件没有特别要求,以供方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制造厂商的有关文件
为准。如果上述文件规定有不一致之处,以对需方有利的为准。
10.质量保证
10.1供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是原制造厂商制造的、经过合法销售渠道取得的、
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性能、配
置、质量、数量等要求。供方应保证其所提供的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
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最终验收合格交付后不少于本合同第9
条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供方应对其交付的货物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
故障负责。
10.2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规格型号、配置、技术性能、原产地及制造厂
商以及其它质量技术指标与政府采购合同约定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
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
赔。
10.3如果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在本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响应时间内没有弥补
缺陷,需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供方负担,并且需方根据合同
规定对供方行使的其它权利不受影响。
11.技术服务和保修责任
11.1供方对政府采购合同货物的质量保修期,以采购文件中的规定为准,如果投
标文件中的承诺优于采购文件规定,则以投标文件为准。
11.2投标单位应按如下内容提供售后服务承诺书:
11.2.1产品经过试运行期,所有性能指标达到技术规范书的要求时,可按合同约
定进行初验。在试运行期间,由于产品质量等造成某些指标达不到要求,供方须更换或
进行修复,试运行期重新计算。
11.2.2初验后,设备再次经过试运行期,所有性能指标达到技术规范书的要求时,
可按合同约定进行下一步验收工作,进行终验。全部达到要求时,有关方按《关于印发
辽宁省省直单位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采〔2010〕418号]
规定签署最终验收文件。
11.2.3保修期间供方要保修除消耗品以外的所有产品。如果系统、设备等发生故
障,供方要调查故障原因并修复直至满足最终验收指标和性能的要求,或者修理、更换
整个或部分有缺陷的材料。
11.2.4保修期内,供方提供电话、电子邮件、Web、现场服务等方式的技术支持,
对用户的现场服务要求,供方必须按投标文件做出的承诺进行响应。
11.2.5保修期内,供方应对出现故障无法修复的产品或无法正常运行的系统,提
供替代产品以保证系统的正常工作。
11.2.6保修期内,供方应投标时的承诺提供相关服务。
11.2.7供方必须为维修和技术支持所未能解决的问题和故障提供正式的免费升级
方案和升级服务。在质保期内,供方有责任解决所提供的投标货物和软件系统的任何问
题;在质保期满后,当需要时,供方仍须对因投标货物本身的固有缺陷和瑕疵承担责任。
11.2.8在保修期结束后,产品寿命期内供方必须继续提供对产品备件、故障处理、
软件升级等的服务,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或中断对产品的售后服务,应说明服务的响应
时间、取费标准。
11.2.9供方不能满足以上要求,采购单位有权向供方提出索赔。
12.违约责任
12.1如果供方未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要求交付政府采购合同货物和提供服
务;或供方在收到需方要求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的通知后10日内或在供方签署货
损证明后10日内没有补足或更换货物、或交货仍不符合要求;或供方未能履行政府采
购合同规定的任何其它义务时,需方有权向供方发出违约通知书,供方应按照需方选择
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12.1.1在需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交付全部货物、提供服务并承担由此给需方造成
的一切损失;
12.1.2在需方规定的时间内,用符合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
的新零件、部件或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零件、部件和货物并修补缺陷部分以达到政府采
购合同规定的要求,供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此时,相关货物的质量保
修期也应相应延长;
12.1.3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使需方所遭受的损失,经双方商定降低
货物的价格或赔偿需方所遭受的损失;
12.1.4供方同意退货,并按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同种货币将需方所退货物的全部
价款退还给需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
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需方为保护货物所支出的其它必要费用;
12.1.5需方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政府采购合同并要求供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此时需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相关费用由供方承担。
12.2如果供方在收到需方的违约通知书后10日内未作答复也没有按照需方选择的
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则需方有权从尚未支付的政府采购合同价款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
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需方有权向供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赔偿要求。
12.3延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12.3.1供方未按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向需方交货时,则每逾期一日,供
方应按逾期交付货物价款总值的1%计算,向需方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但不超过政府
采购合同总金额的10%。供方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并不免除供方交货的责任。
12.3.2如供方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后10天内仍未能交货,则视为供方
不能交货,需方有权解除政府采购合同,供方除退还已收取的货款外,还应向需方偿付
全部货款10%的违约金。
12.4以上各项交付的违约金并不影响违约方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各项义务。
13.不可抗力
13.1如果供方和需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政府采购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政府采
购合同义务,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的责任。因供方或需方
先延误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而后遇不可抗力的情形除外。
13.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
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
及其它双方商定的事件。
13.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
通知对方。双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
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它事项。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
行合同的协议。
14.争端的解决
14.1需方和供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政府采购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
与本政府采购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10天内仍不能解决,可向有关政府
采购合同管理部门提请调解。
14.2如果调解不成,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可向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14.3因政府采购合同部分履行引发诉讼的,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
外,本政府采购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15.违约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5.1在需方因供方违约而按政府采购合同约定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起作用的情
况下,需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供方发出书面通知,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政府采购合同。
15.1.1如果供方未能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限期或需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
分或全部货物和服务;
15.1.2如果供方未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
15.2如果需方根据上述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政府采购合同,需方可以依其认
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供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
分费用负责。供方应继续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5.3如果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6.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合同变更终止的规定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指供需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
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
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
承担相应的责任。
17.政府采购合同转让和分包
除采购文件规定,并经需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供方不得部分转让和分包或全部转让
和分包其应履行的政府采购合同义务。
18.适用法律:本政府采购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19.政府采购合同生效
19.1本政府采购合同在需方、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后
生效。
19.2本政府采购合同一式五份,需方执二份,供方、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各
执一份。
20.政府采购合同附件
下列文件构成本政府采购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政府采购合同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20.1采购文件;
20.2采购文件的更正公告、变更公告;
20.3中标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
20.4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20.5中标通知书;
20.6政府采购合同的其它附件。
上述政府采购合同附件如果有不一致之处,以日期在后的为准。
附件3-2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仅供参考)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需方名称)(以下简称需方)和(供方名称)(以下简
称供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
实信用原则,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订立本政府采购合同,共同信守。
一、政府采购合同文件
本政府采购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政府采购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
2.采购文件的更正公告、变更公告;
3.中标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5.中标通知书;
6.政府采购合同的其它附件。
二、政府采购合同范围和条件
本政府采购合同的范围和条件与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
三、政府采购合同标的
本政府采购合同的标的为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清单(同投标文件中投标产品价格明细
表)中所列货物及相关服务。
四、政府采购合同金额
根据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要求,政府采购合同的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五、付款方式及条件
六、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
七、政府采购合同生效
本政府采购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需方(公章):,供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地址:,地址:
联系人:,联系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邮编:,邮编: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最终报价确认表
单位:元(人民币)
包号 | 总价(小写) | 服务期限 | 备注 |
合计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供应商名称: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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