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惠安县公安局
乙方:惠安县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521]FJJX[GK]2017016-1的惠安县村级视频监控系统联网及设备采购项目(二次招标)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金额 | 基本需求 (品牌、型号技术指标等) |
交货期 | 售后服务要求 |
1 | 1-1 | 监控系统工程安装 | 监控系统工程安装 | 1 | 1838540 | DH-DSS-C8100-B1、DH-DB-ORC8000/10Y、ISCOM3052G、 | 合同签订后 (30 ) 天内交货 | 货物验收合格之日起算至少提供一年的免费保修 |
合计: | 183854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捌拾叁万捌仟伍佰肆拾元整(¥183854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30 )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学园路;
4.3交付条件:验收标准和验收方法: (1)货物应按生产厂家的产品出厂检验标准、招标文件以及国家和行业验收规范要求及合同中的相关条款进行数量及质量的验收。 (2)安装调试到位后的设备由中标供应商及用户共同进行质量验收签字。采购人有权邀请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验收。 (3)验收程序和方法 ①出厂检验:中标人在产品出厂前,应按产品技术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进行全面检验,中标人应随同货物出具产地证书、出厂检验报告和产品质量合格证等。结果必须符合招标文件验收标准的要求。 ②中标人自检:要求中标人对所有货物的性能进行自检,检验结果必须符合招标文件技术要求以及合同中相关条款,同时向采购人提供自检记录。 ③验收与最终验收:中标人自检后,中标人与采购人按招标文件以及合同相关条款要求一同对货物进行验收,验收结果应符合采购人使用要求。若发现未符合招标文件及合同相关条款要求,需立即进行整改,并通过最终验收。。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详见招标文件。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安装、调试结束后,由乙方负责并会同甲方及有关专家按规定的标准要求进行联合验收。。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中标供应商与采购方签订合同后,货物按采购方指定地点交货后支付40%,安装完成初步验收后支付30%,正常运行3个月后并通过最终验收合格后30天内结清货款。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履约保证金百分比:5%。说明:中标供应商在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向采购单位提交中标总金额的5%做为履约保证金,待项目竣工且验收合格后,将履约保证金转为质量保证金,正常运行满1年后无质量问题时3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9、合同有效期
一年。
10、违约责任
如果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的,每逾期 1 天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 200 元违约金。甲方逾期付款的(有正当拒付理由的除外)应按照逾期金额的每日 0.3 %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向业务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向业务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肆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甲方: | 惠安县公安局 | 乙方: | 惠安县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
住所: | 螺城镇学园路18号 | 住所: | 螺城镇北关县武警中队旧营房 |
单位负责人: | 李育杯 | 单位负责人: | 林惠鹏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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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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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法: | 蒋文辉0595-87367223 |
联系方法: | 18065555066 |
开户银行: | 中国工商银行惠安县支行 | 开户银行: | 兴业银行惠安支行营业部 |
账号: | 1408011109022000446 | 账号: | 157300102100005209 |
签订地点:惠安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