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县安沙镇人民政府长沙县2022年第六十二批次建设项目、长沙县2022年第六十三批次建设项目、长沙县2022年第六十四批次建设项目、长沙县2022年第六十九批次建设项目涉及三合社区拆迁房屋机械拆除服务外包合同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3/03/15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SCG-CS-202208250025-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县安沙镇人民政府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长沙骏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长沙县2022年第六十二批次建设项目、长沙县2022年第六十三批次建设项目、长沙县2022年第六十四批次建设项目、长沙县2022年第六十九批次建设项目涉及三合社区拆迁房屋机械拆除服务外包 (3)采购计划编号: XSCG-202208250025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 3.2 履行地点:长沙县安沙镇境内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无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按实结算 4.2 收款账户: 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灰埠分理处(长沙骏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82010400001205930)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所有被拆除房屋必须全部倒地,离地面超过1米高则不予验收。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所有被拆除房屋必须全部倒地,离地面超过1米高则不予验收。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1、委托乙方完成本协议约定的房屋拆除施工任务,负责房屋拆除后工程验收签证。 2、自本协议签订日起,分批次移交需拆除房屋;并配合乙方营造良好的拆除施工环境,督促检查乙方拆除施工全过程的安全工作,确保拆除施工安全顺利实施。 (二)、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1、依法承担拆除项目范围内约定的房屋拆除施工任务。 2、负责对拆除施工现场的安全警戒、拍照、摄像及清场工作。 3、服从甲方的管理,严格遵守拆除施工技术规程和安全生产规章规范及制度。施工前应配备必备的安全生产设施,全过程加强安全监督管理,杜绝一切房屋拆除施工事故。乙方拆除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由乙方承担所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 4、文明施工,确保拆除施工现场符合规范要求,拆除施工产生的废渣、废料应按规范堆放。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双方协商。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22年9月19日 生效 11.其他条款 无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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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列表:
纸质合同.doc 情况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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