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次交易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收到《产权交易合同》、《报废车辆装车单》、转让方交易服务费和受让方交易价款后,交易价款于5个工作日内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二、转、受双方于成交次日起 3 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三、受让方应于《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成交价款。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存续的法人企业;
二、具有报废车回收拆解资质。
一、根据四川吉星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川吉星评报字〔2022〕第006号)特别事项如下:
(一)本次纳入评估范围内报废车辆的评估价值为含税价,产权持有单位为一般纳税人,产权交易中涉及的税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
(二)本次评估报废车辆的重量为委托人申报的车辆整备质量(行驶证副页记载)。
(三)本次评估价格为资产买方(报废汽车拆解企业)上门回收价格,根据产权持有单位提出的处置方案,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资产买方20天内完成报废车吊装、办理报废车销户业务、向产权持有单位提供报废车注销证明书。产权持有单位对处置报废车辆不额外负担因车辆处置而发生的拆卸费、吊车费、运输费等相关处置费用,资产买方免费代为办理车辆销户业务,同时在资产处置过程中,涉及的吊装、运输等作业途中的安全、环保等问题,均由资产买方负责。
二、其他披露事项:
(一)本次转让标的不涉及抵押、担保、租赁,披露的资产明细清单仅为参考,标的实物资产在现场以现状进行实际交接,不影响本次成交金额,交付地点为: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江北孜岩原安吉畅安驾校。
(二)意向受让方若需前往标的现场查证标的物,请事前与转让方联系,确定现场查勘时间后,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意向单位授权委托书、报废车回收拆解资质证明文件、前往现场查证。意向受让方到现场查证标的物后,须与转让方现场签订《标的现场踏勘(查验)确认书》对标的物现状、范围等进行确认(盖章确认)。凭《标的现场踏勘(查验)确认书》方可到交易所报名参与受让。受让方未现场勘查成交后不得对实物提起任何异议。
现场踏勘联系人:张光蓉,联系电话:0831-3566686。
(三)本次转让资产存在的瑕疵和其他问题,请意向受让方慎重对待、认真调研,谨慎参与受让。各意向受让方在受让前应自行或聘请专家对标的及标的相关资料进行全面勘察、鉴定,成交后,不论标的存在任何问题,均由受让方自行承受,转让方免责。
(四)转让方确认受让方已将产权交易价款转入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后,转让方通知受让方上门回收报废车,受让方在接到转让方通知之日起20天内受让方须在20天内完成报废车辆吊装、办理车辆销户业务、提供报废车辆注销证明书,转让方不再额外负担受让方上门收货涉及的吊装、运输等工作以及产生的任何费用,也不再额外负担车辆销户业务产生的任何费用。
(五)报废车的确认:转让方现场管理人员对报废车逐一核对后进行装车,并填写《装车单》,装车单由现场管理人员、受让方、现场监督人员签字(盖章)。
(六)安全约定:转让方不保证本次转让实物的质量、重量、规格、尺寸、完整及性能等,意向受让方在参与受让前必须充分了解转让标的全部瑕疵,一旦成交,受让方不得以此为由拒不按时足额支付成交价款、进行资产交接。受让方在拆除、吊装和运输标的物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损坏、破坏、搬离、拆卸除标的物以外的任何设施、设备(含房屋、建筑物等),如有损坏,将照价赔偿或恢复。拆除标的物由此产生的房屋、人身安全问题由受让方自行负责。受让方在回收报废车过程中,涉及车辆吊装、运输及作业途中的安全、环保等问题,均由受让方负责,报废车移交受让方后,报废车的所有权归受让方所有,受让方自行承担保管、灭失等风险。
(七)受让方须遵守转让方环保管理相关要求和疫情管理相关要求。
(八)产权交易涉及需向有关部门备案或审批的,产权持有单位、资产买方应共同履行向有关部门申报的义务。
(九)产权交易中涉及交易服务费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十)其他事项详见《产权交易合同》、《资产明细表》。
一、确认投资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投资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转为交易价款。其他意向投资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挂牌申请人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投资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投资方被确认为投资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挂牌申请人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投资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后,投资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投资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投资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挂牌申请人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投资方的服务费用且收到挂牌申请人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挂牌申请人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账户:
收款单位: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中信银行成都分行
账号:7411010182600211211
总则
第一条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 本所官网(www.swuee.com)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五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所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六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七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 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九条 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 】,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条 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 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三条 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四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五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规则》 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六条 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十七条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所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十八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十九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