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上海茶叶进出口公司三门路冷库整体产权及转让方对上海茶叶进出口公司三门路冷库559.00万元债权
金额
-
项目地址
上海市
发布时间
2017/02/22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上海茶叶进出口公司三门路冷库整体产权及转让方对上海茶叶进出口公司三门路冷库559.00万元债权
项目编号 | G316SH1008593 | ||||
项目名称 | 上海茶叶进出口公司三门路冷库整体产权及转让方对上海茶叶进出口公司三门路冷库559.00万元债权 | ||||
挂牌价格 | 产权类型 | 股权类产权交易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16-11-14 |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 -- |
重要信息披露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本次挂牌价格由100%产权价格2068.04万元加上559.00万元债权组成,总计为2627.04万元人民币。2、本项目如竞价采用网络竞价方式,竞价增值部分是对股权价款的溢价。3、其他事项详见评估报告。 |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 | |||||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指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1、上海茶叶进出口公司三门路冷库于1984年11月14日成立,注册资金194万元,由上海茶叶进出口公司代表本次人民政府出资设立。1993年企业会计制度变更,按照新会计制度要求,上海茶叶进出口公司三门路冷库将企业的固定基金、专项基金等科目并入实收资本进行核算,1994年,经上海茶叶进出口公司同意,上海茶叶进出口公司三门路冷库将原投资使用的26.78万元专项拨款转化为实际出资额,增资后,实际出资额增加至220.78万元,但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增资事宜未做工商变更。截止评估基准日,上海茶叶进出口公司三门路冷库的注册资金194万元,实际出资额220.78万元。2、截止评估基准日,变电间、锅炉房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职工之家、简易活动房、围墙、老冷库起重电梯已拆除,无实物。3、根据上海茶叶进出口公司三门路冷库与上海农工商超市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000年10月24日)以及《补充协议》(2012年11月21日),上海茶叶进出口公司三门路冷库将位于上海市宝山区三门路497号沿街底层厂房(建筑面积900㎡)、厂房后面搭建的冷库场地(面积40㎡)以及仓库(面积100㎡)出租给上海农工商超市有限公司开办超市,租赁期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2016年年租金781976元,2017年年租金805435元,租金按季支出。另外,根据协议规定,上海农工商超市有限公司对房屋进行装修,应事先征得上海茶叶进出口公司三门路冷库的认可;租赁期满后,上海农工商超市有限公司不得拆除原装修,保持装修原样,无偿移交给上海茶叶进出口公司三门路冷库。根据上海茶叶进出口公司三门路冷库与上海尚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库房租赁使用合同》(2007年3月2日)、《库房租赁使用合同》(2007年10月16日)、《库房租赁使用合同补充协议(一)》(2007年10月16日)、《补充协议》(2011年1月20日)和《补充协议》(2015年10月14日),上海茶叶进出口公司三门路冷库将原车间大楼整幢及密封库二、三、四层(建筑面积合计6021㎡)、原新老冷库2幢(建筑面积5035㎡)出租给上海尚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使用,租赁期自2015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3月17日止,其中,2015年11月1日起至2018年10月31日年租金为3528000.00元,其他租金每三年环比递增5%;同时将办公用房(锅炉房)、食堂(冷库机房)、配菜间(锅炉房)无偿提供给上海尚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使用,无偿使用期限和库房租赁期限一致,随《库房租赁使用合同》同时终止。另外,根据协议规定,租赁期间,上海尚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对租赁库房内的能源等更新改造原则上不能破坏大楼结构及外墙,若需调整部分破坏外墙的,需将整理方案、施工图纸预先交上海茶叶进出口公司三门路冷库审核、备案,征得上海茶叶进出口公司三门路冷库的同意后方可实施。完工后,上海尚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应交施工图、电路图、水管走向图等各复印壹份,交于出租方存档备案。若因改建而造成房屋坍塌毁坏以及人员伤亡,责任由上海尚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另外,租赁期满后,上海尚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不得拆除原装修,保持装修原样,无偿移交给上海茶叶进出口公司三门路冷库。4、(1)纳入本次评估范围内的变电间和锅炉房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对于该部分房屋的建筑面积,三门路冷库技术人员按照图纸、概预算、决算、合同等工程资料以及现场测量情况进行申报,对于申报的面积,评估人员进行了核实后以企业申报面积进行评估,未来如果与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通过测绘颁发的产权证不一致,评估结果应根据产权证书载明的面积进行调整。同时本次评估未考虑完善产权而发生的相关费用支出。(2)对于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已出租的房屋,存在承租方未通知、通知但未获得出租方批准等私自搭设的临时办公房。由于房屋由承租方管理,评估人员现场勘查时,未获取全部、详细工程资料信息,基于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以及征得委托方同意的前提下,本次评估按照租赁协议规定的现时房屋配套设施状况进行评估;而对于其他不符合法律规定、委托方未批准、协议未规定的房屋及配套设施未纳入本次评估范围。 | |||||
其他信息 | 无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
资产描述 | -- | |||||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
与转让相关的条件 | 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标的情况,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确认受让资格后1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788万元人民币到产权交易机构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意向受让方不得采取委托、信托方式举牌受让。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保证金设定 | 保证金交纳形式 | -- | ||||
保证金金额 | -- | 保证金交纳时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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