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nxcg-2021070900642
预算金额29.68万元
招标公司宁乡市林业局
招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合同正文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NXCG-JZ-202107090064-1

采购人(全称): 宁乡市林业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绿丰林业调查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  (2)项目名称:  进行森林资源督查违法图斑现场鉴定   (3)采购计划编号: NXCG-202107090064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总价(元)
1 进行森林资源督查违法图斑现场鉴定 其他农业服务进行森林资源督查违法图斑现场鉴定1296846
 合计金额小写: 296846 元 合计金额大写:贰拾玖万陆仟捌佰肆拾陆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合同金额:技术服务费大写:贰拾玖万陆仟捌佰肆拾陆元整(小写:296846.00元)。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1-09-14 —— 2021-12-31
3.2 履行地点:工作范围涵盖宁乡市。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⑴、确定行政违法小班的界线;

⑵、调查各类行政违法小班土地的面积和林地权属;

⑶、调查各类行政违法小班树种、株数、林木蓄积等林分因子;

⑷、调查与森林资源有关的自然地理环境和生态环境因素。

(5)、现场调查采用《湖南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定》的技术标准进行调查。利用万分之一的地形图进行实地勾绘,结合奥维卫星图片确认成图,GIS计算面积,林地其他因子按照湖南省“十二五”森林资源调查数据库和“最新的宁乡市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数据”进行确认,林木因子采用现场调查方式确认。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96846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0,说明:付款方式:在2021年12月底前一次支付给乙方。,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潭支行(湖南绿丰林业调查有限公司:800306210109012)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5.1 验收程序采用一般程序验收5.2 质量要求

⑴、确定行政违法小班的界线;

⑵、调查各类行政违法小班土地的面积和林地权属;

⑶、调查各类行政违法小班树种、株数、林木蓄积等林分因子;

⑷、调查与森林资源有关的自然地理环境和生态环境因素。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项目验收采用简易程序进行验收。

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if !supportLists](一)[endif]甲方职责

1、搞好案件的前期调查工作,掌握案件所涉的当事人及案件情况,并在允许的情况下将案件情况提供给乙方;

2、为乙方工作人员提供工作便利;

3、负责筹措所需经费。

(二)乙方职责

1、接到甲方案件聘书后即安排2名以上调查人员配合甲方对案件进行林业技术鉴定;

2、严格按林业调查技术规程完成技术鉴定,每一案件出具一式二份技术鉴定报告给甲方,并确保调查公正、公平、实事求是;保证在2021年内完成100个以上森林资源督查违法图斑的林业技术鉴定。

3、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接到鉴定聘书后在聘书规定时间内向宁乡市林业局提交鉴定意见书。

7.违约责任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真诚合作、平等相待的原则,协商解决;乙方未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完成,每逾期1天,扣除总结算费用的1%。确因其他原因,经请示甲方同意,可适当延期。

2、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8.解决争议的方法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向长沙市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3) 响应文件(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本合同自 签订之日 生效 合同签订时间: 双方签章时间

11.其他条款

1、甲乙双方的工作人员在本合同限期内所发生的工资、差旅和其他费用由各自负责;

2、 甲乙双方的工作人员在本合同限期内所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另一方不负任何责任;乙方工作时要注意人身安全、交通等意外事故的发生,如发生安全等意外事故,均由乙方负责。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真诚合作、平等相待的原则,协商解决;乙方未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完成,每逾期1天,扣除总结算费用的1%。确因其他原因,经请示甲方同意,可适当延期。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正文结束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宁乡市春城北路221号 地址: 玉潭街道新山社区八一西路148号1栋1单元302号
法定代理人: 刘晴明 法定代理人: 吴素忠
委托代理人: 刘晴明 委托代理人: 吴素忠
电话: 0731-87875118 电话: 0731-87224215
传真: 0731-87875101 传真:
采购计划明细附件列表:
  1. 成交通知书.pdf
  2. 宁乡市鉴定合同书(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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