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矿工总医院 PET-CT应用项目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
淮北矿工总医院
PET-CT应用项目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
建设单位:淮北矿工总医院
编制单位:合肥鑫鼎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二二年二月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
验收监测报告表
XDYS验[2021]003号
项目名称: 淮北矿工总医院
PET-CT应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
委托单位: 淮北矿工总医院
合肥鑫鼎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二二年二月
建设单位法人代表: (签字)
编制单位法人代表: (签字)
项 目 负 责 人:
填 表 人:
建设单位 (盖章)
电话:18909613639
传真:--
邮编: 235000
地址:淮北市相山区长山路1号
编制单位: (盖章)
电话:0551-65894657
传真:0551-65837931
邮编:230094
地址:合肥市高新区玉兰大道777号双赢大厦805室
目 录
表一 项目基本情况表..................................................................................................... 1表一 项目基本情况表..................................................................................................... 1
表二 项目概况............................................................................................................... 15表二 项目概况............................................................................................................... 15
表三 主要污染源、污染物处理和排放......................................................................... 30表三 主要污染源、污染物处理和排放......................................................................... 30
表四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主要结论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 33表四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主要结论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 33
表五 验收监测质量保证及质量控制............................................................................. 35表五 验收监测质量保证及质量控制............................................................................. 35
表六 验收监测内容....................................................................................................... 36表六 验收监测内容....................................................................................................... 36
表七 验收监测内容及结果............................................................................................ 38表七 验收监测内容及结果............................................................................................ 38
表八 核与辐射安全管理检查........................................................................................ 42表八 核与辐射安全管理检查........................................................................................ 42
表九 验收监测结论与建议............................................................................................ 表九 验收监测结论与建议............................................................................................49
表一
建设项目名称 |
PET-CT应用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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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名称 |
淮北矿工总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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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性质 |
R新建 £改扩建 £技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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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点 |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长山路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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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产品名称 |
PET-C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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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生产能力 |
安装使用1台PET-CT,使用18F核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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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生产能力 |
安装使用1台PET-CT,使用18F核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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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评时间 |
2012年5月 |
开工建设时间 |
201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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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试时间 |
2021年1月 |
验收现场监测时间 |
2021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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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报告表 审批部门 |
原安徽省 环境保护厅 |
环评报告表 编制单位 |
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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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总概算 |
3200万 |
环保投资 |
50万 |
比例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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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总概算 |
3210万 |
环保投资 |
60万 |
比例 |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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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监测依据 |
1.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10月1日; 3)《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 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9年修正版)(国务院令第709号令,2019年3月2日实施); 5)《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 6)《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 20 号修订,2021 年 1 月4日起施行); 7)《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保部第18号令,2011年5月1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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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监测依据 |
8)关于发布《射线装置分类》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7年 第66号); 9)《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62 号,201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10)《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12 号,2012 年 3 月 1日起施行; 11)《关于发布<放射源分类办法>的公告》,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 年第 62 号,2006 年 12 月 23 日起实施; 12)《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 20 号修订,2021 年 1 月4日起施行; 13)《安徽省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辐射函(2008)976号。
2.相关标准、技术规范 1)《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 2)《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61-2020); 3)《环境γ辐射剂量率测量技术规范》(HJ1157-2021); 4)《核医学辐射防护与安全要求》(HJ 1188-2021); 5)《放射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130-2020); 6)《核医学放射防护要求》(GBZ120-2020)。 3.工程资料、文件 1)《淮北矿工总医院PET-CT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审批意见; 2)建设单位提供的检测报告、委托书及图纸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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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监测评价标准、标号、级别、限值 |
1.《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准则》(GB18871-2002) 根据环评报告等相关材料,本项目辐射工作人员的辐射剂量验收标准取环评中提出的年剂量限值即6mSv作为管理限值; 本项目公众人员的辐射剂量验收标准取环评中提出的年剂量限值即0.3mSv作为管理限值。 工作场所的表面污染控制水平如表1-1所列。 表1-1 工作场所的放射性表面污染控制水平单位:Bq/cm2
注:表中剂量限值不包括医疗照射和天然本底照射。
非密封源工作场所的分级应按附录C(标准的附录)的规定进行。 第C1款,应按表1-2将非密封源工作场所按放射性核素日等效最大操作量的大小分级。 表1-2 非密封源工作场所的分级
以上为2012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中的评价标准,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污染物排放标准原则上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决定所规定的标准,并按新发布或修订的标准进行校核。 2.按《核医学放射防护要求》(GBZ120-2020)校核 5.1 工作场所平面布局和分区 5.1.1 在医疗机构内部区域选择核医学场址,应充分考虑周围场所的安全,不应邻接产科、儿科、食堂等部门,这些部门选址时也应避开核医学场所。尽可能做到相对独立布置或集中设置,宜有单独出、入口, 出口不宜设置在门诊大厅、收费处等人员稠密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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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核医学工作场所平面布局设计应遵循如下原则: a)使工作场所的外照射水平和污染发生的概率达到尽可能小; b)保持影像设备工作场所内较低辐射水平以避免对影像质量的干扰; c)在核医学诊疗工作区域,控制区的入口和出口应设置门锁权限控制和单向门等安全措施,限制患者或受检者的随意流动,保证工作场所内的工作人员和公众免受不必要的照射; d)在分装和给药室的出口处应设计卫生通过间,进行污染检测。 5.1.3 核医学工作场所从功能设置可分为诊断工作场所和治疗工作场所。其功能设置要求如下: a)对于单一的诊断工作场所应设置给药前患者或受检者候诊区、放射性药物贮存室、分装给药室(可含质控室)、给药后患者或受检者候诊室(根据放射性核素防护特性分别设置)、质控(样品测量)室、控制室、机房、给药后患者或受检者卫生间和放射性废物储藏室等功能用房; b)诊断工作场所和治疗工作场所都需要设置清洁用品储存场所、员工休息站、护士站、更衣室、卫生间、去污淋浴间、抢救室或抢救功能区等辅助用房; 5.1.4 核医学放射工作场所应划分为控制区和监督权。控制区一般包括使用非密封源核素的房间(放射性药物贮存室、分装及(或)药物准备室、给药室)、扫描室、给药后候诊室、样品测量室、放射性废物储藏室、病房(使用非密封源治疗患者)、卫生通过间、保洁用品储存场所等。监督区一般包括控制室、员工休息室、更衣室、医务人员卫生间等。应根据 GB18871 的有关规定,结合核医学科的具体情况,对控制区和监督区采取相应管理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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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 核医学工作场所的布局应有助于开展工作,避免无关人员通过。治疗区域和诊断区域应相对分开设置。根据使用放射性药物的种类、形态、特性和活度,确定核医学治疗区(病房)的位置及其放射防护要求,给药室应靠近病房,尽量减少放射性药物和给药后患者或受检者通过非放射性区域。 5.1.6 通过设计合适的时间空间交通模式来控制辐射源(放射性药物、放射性废物、给药后患者或受检者)的活动,给药后患者或受检者与注射放射性药物前患者或受检者不交叉,给药后患者或受检者与工作人员不交叉,人员与放射性药物通道不交叉。合理设置放射性物质运输通道,便于放射性药物、放射性废物的运送和处理;便于放射性污染的清理、清洗等工作的开展。 5.1.7 应通过工作场所平面布局的设计和屏蔽手段,避免附近的辐射 源(核医学周边场所内的辐射装置、给药后患者或受检者)对诊断区设备成像、功能检测的影响。 5.2 放射防护措施要求 5.2.1 核医学的工作场所应按照非密封源工作场所分级规定进行分级,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5.2.3 核医学工作场所的通风按表1要求,通风系统独立设置,应保持核医学工作场所良好的通风条件,合理设置工作场所的气流组织,遵循自非放射区向监督区再向控制区的流向设计,保持含放射性核素场所负压以防止放射性气体交叉污染,保证工作场所的空气质量。合成和操作放射性药物所用的通风橱应有专用的排风装置,风速应不小于0.5m/s。 排气口应高于本建筑物屋顶并安装专用过滤装置,排出空气浓度应达到环境主管部门的要求。 5.2.5 放射性废液衰变池的设置按环境主管部门规定执行。暴露的污水管道应做好防护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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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 控制区的入口应设置电离辐射警告标志。 5.2.7 核医学场所中相应位置应有明确的患者或受检者导向标识或导向提示。 5.2.8 给药后患者或受检者候诊室、扫描室应配备监视设施或观察窗和对讲装置。 5.2.9 应为放射性物质内部运输配备有足够屏蔽的储存、转运等容器。容器表面应设置电离辐射标志。 5.2.10 扫描室外防护门上方应设置工作状态指示灯。 5.3 工作场所的防护水平要求 5.3.1 核医学工作场所控制区的用房,应根据使用的核素种类、能量和最大使用量,给予足够的屏蔽防护。在核医学控制区外人员可达处,距屏蔽体外表面0.3m处的周围剂量当量率控制目标值应不大于2.5μSv/h,控制区内屏蔽体外表面0.3m处的周围剂量当量率控制目标值应不大于 25μSv/h,宜不大于2.5μSv/h;核医学工作场所的分装柜或生物安全柜,应采取一定的屏蔽防护,以保证柜体外表面5cm处的周围剂量当量率控制目标值应不大于25μSv/h;同时在该场所及周围的公众和放射工作人员应满足个人剂量限制要求。屏蔽计算中所涉及的常用放射性药物理化特性参见附录H。PET相关房间的辐射屏蔽计算方法和示例参见附录 I。 5.3.2 应根据使用核素的特点、操作方式以及潜在照射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做好工作场所监测,包括场所周围剂量当量率水平、表面污染水平或空气中放射性核素浓度等内容,工作场所放射防护检测方法见附录J。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医疗机构应定期对放射性药物操作后剂量率水平和表面污染水平进行自主监测,每年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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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个人防护用品、辅助用品及去污用品配备 6.1.1 个人防护用品及去污用品 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医疗机构应根据工作内容,为工作人员配备合适的防护用品和去污用品,其数量应满足开展工作需要。对陪检者应至少配备铅橡胶防护衣。对操作68Ga、18F等正电子放射性药物的场所,此时应考虑其他的防护措施,如:穿戴放射性污染防护服、熟练操作技能、缩短工作时间、使用注射器防护套和先留置注射器留置针等措施。 6.1.2辅助用品 根据工作内容及实际需要,合理选择使用移动铅屏风、注射器屏蔽套、带有屏蔽的容器、托盘、长柄镊子、分装柜或生物安全柜、屏蔽运输容器/放射性废物桶等辅助用品。防护通风柜的典型屏蔽厚度参见附录I。 13应急处理要求 13.1应急预案的编制要求 对可能发生的核医学异常照射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13.2异常照射应急处理 13.2.1以下情况为异常照射: b) 任何诊断用药物的施用量偏离处方值的 50%及以上; d) 任何设备故障、事故、错误或受到其他非正常发生的潜在照射。 13.2.2针对异常照射,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医疗机构通常应进行以下应急处理: a) 按附录D推荐的方法估算患者或受检者受到的剂量,特别是怀孕患者或受检者及其胎儿; b)当胎儿待积有效剂量有可能大于100mSv时,应对怀孕患者或受检者尽快使用阻断放射性药物吸收的方法,并使其加速排除; c)立即组织实施所有为防止同类事件再次发生所需的纠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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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对异常照射调查后应尽快向监管机构提交书面报告,说明事件的原因,以及上述a)和b)的内容; e)应将异常照射情况告知患者或受检者及其医生。 13.2.3如果人员的皮肤或衣物受到放射性物质的污染,除立即进行去污处理外,还应按GBZ/T 244推荐的方法进行皮肤剂量的估算和评价。 13.3异常照射事例及应急情况类型 异常照射事例及应急情况类型参见附录 N。 3.按《放射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130-2020)校核 6.3 X射线设备机房屏蔽体外剂量水平 6.3.1机房的辐射屏蔽防护,应满足下列要求: 具有透视功能的X射线设备在透视条件下检测时,周围剂量当量率不大于2.5μSv/h;测量时,X射线设备连续出束时间应大于仪器响应时间; 6.4X射线设备工作场所防护 6.4.1机房应设有观察窗或摄像监控装置,其设置的位置应便于观察到受检者状态及防护门开闭情况。 6.4.2 机房内不应堆放与该设备诊断工作无关的杂物。 6.4.3 机房应设置动力通风装置,并保持良好的通风。 6.4.4 机房门外应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机房门上方应有醒目的工作状态指示灯,灯箱上应设置如“射线有害、灯亮误入”的可视警示语句;候诊区应设置放射防护注意事项告知栏。 6.4.5 平开机房门应设有自动闭门装置;推拉式机房门应设有曝光时关闭机房门的管理措施;工作状态指示灯能与机房门有效关联。 6.4.6电动推拉门宜设置防夹装置。 6.4.7 受检者不应在机房内候诊,非特殊情况,检查过程中陪检者不应滞留在机房内。 6.5.3 除介入防护手套外,防护用品和辅助防护设施的铅当量应不小于0.25mmPb;甲状腺、性腺防护用品铅当量应不小于0.5mmPb;移动铅防护屏风铅当量应不小于2mmP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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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监测评价标准、标号、级别、限值 |
4.按《核医学辐射防护与安全要求》(HJ1188-2021)校核 4.3 辐射工作场所分区 4.3.1 应按照GB18871的要求将核医学工作场所划分出控制区和监督区,并进行相应的管理。 4.3.2 核医学工作场所的控制区主要包括回旋加速器机房、放射性药物合成和分装室、放射性药物贮存室、给药室、给药后候诊室、扫描室、核素治疗病房、给药后患者的专用卫生间、放射性废物暂存库、 衰变池等区域。 4.3.3 核医学工作场所的监督区主要包括回旋加速器和显像设备控制室、卫生通过间以及与控制区相连的其他场所或区域。 4.3.4 控制区的入口应设置规范的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及标明控制区的标志,监督区入口处应设置标明监督区的标志。 4.4 剂量限值与剂量约束值 4.4.1 剂量限值核医学工作人员职业照射剂量限值应符合GB18871 附录B中B1.1的相关规定,核医学实践使公众成员所受到的剂量照射限值应符合GB18871附录B中B1.2的相关规定。 4.4.2 剂量约束值 4.4.2.1 一般情况下,职业照射的剂量约束值不超过5mSv/a; 4.4.2.2 公众照射的剂量约束值不超过0.1mSv/a。 5.2 布局 5.2.1 核医学工作场所应合理布局,住院治疗场所和门诊诊断场所应相对分开布置;同一工作场所内 应根据诊疗流程合理设计各功能区域的布局,控制区应相对集中,高活室集中在一端,防止交叉污染。 尽量减小放射性药物、放射性废物的存放范围,限制给药后患者的活动空间。 5.2.2 核医学工作场所应设立相对独立的工作人员、患者、放射性药物和放射性废物路径。工作人员 通道和患者通道分开,减少给药后患者对其他人员的照射。注射放射性药物后患者与注射放射性药物前 患者不交叉,人员与放射性药物通道不交叉,放射性药物和放射性废物运送通道应尽可能短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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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核医学工作场所宜采取合适的措施,控制无关人员随意进入控制区和给药后患者的随意流动, 避免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不必要的照射。控制区的出入口应设立卫生缓冲区,为工作人员和患者提供必 要的可更换衣物、防护用品、冲洗设施和表面污染监测设备。控制区内应设有给药后患者的专用卫生间。 6 工作场所的辐射安全与防护 6.1 屏蔽要求 6.1.1 核医学场所屏蔽层设计应适当保守,按照可能使用的最大放射性活度、最长时间和最短距离进行计算。 6.1.2 设计核医学工作场所墙壁、地板及顶面的屏蔽层时,除应考虑室内的辐射源外,还要考虑相邻区域存在的辐射源影响以及散射辐射带来的照射。 6.1.5 距核医学工作场所各控制区内房间防护门、观察窗和墙壁外表面30cm处的周围剂量当量率应小于2.5μSv/h,如屏蔽墙外的房间为人员偶尔居留的设备间等区域,其周围剂量当量率应小于10 μSv /h。 6.1.6 放射性药物合成和分装的箱体、通风柜、注射窗等设备应设有屏蔽结构,以保证设备外表面30cm处人员操作位的周围剂量当量率小于2.5μSv/h,放射性药物合成和分装箱体非正对人员操作位表面的周围剂量当量率小于25μSv/h。 6.1.7 固体放射性废物收集桶、曝露于地面致使人员可以接近的放射性废液收集罐体和管道应增加相应屏蔽措施,以保证其外表面30 cm处的周围剂量当量率小于2.5μSv/h。 6.1.8 放射性物质贮存在专门场所内,并应有适当屏蔽。 6.2 场所安全措施要求 6.2.1 核医学工作场所的放射性核素操作设备的表面、工作台台面等平整光滑,室内地面与墙壁衔接处应无接缝,易于清洗、去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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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 操作放射性药物场所级别达到乙级应在手套箱中进行,丙级可在通风橱内进行。应为从事放射性药物操作的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放射性药物给药器应有适当的屏蔽,给药后患者候诊室内、核素治疗病房的床位旁应设有铅屏风等屏蔽体,以减少对其他患者和医护人员的照射。 6.2.3 操作放射性药物的控制区出口应配有表面污染监测仪器,从控制区离开的人员和物品均应进行表面污染监测,如表面污染水平超出控制标准,应采取相应的去污措施。 6.2.4 放射性物质应贮存在专门场所的贮存容器或保险箱内,定期进行辐射水平监测,无关人员不应入内。贮存的放射性物质应建立台账,及时登记,确保账物相符。 6.2.5 应为核医学工作场所内部放射性物质运送配备有足够屏蔽的贮存、转运等容器,容器表面应张贴电离辐射标志,容器在运送时应有适当的固定措施。 6.2.9 扫描机房外门框上方应设置工作状态指示灯。 6.3 密闭和通风要求 6.3.1 核医学工作场所应保持良好的通风,工作场所的气流流向应遵循自清洁区向监督区再向控制区的方向设计,保持工作场所的负压和各区之间的压差,以防止放射性气体及气溶胶对工作场所造成交叉污染。 7 放射性废物的管理 7.1 一般要求 7.1.1 应根据核医学实践中产生废物的形态及其中的放射性核素的种类、半衰期、活度水平和理化性质等,按放射性废物分类要求将放射性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分别处理。 7.1.2 应按照废物最小化的原则区分放射性废物与解控废物,不能混同处理,应尽量控制和减少放射性废物产生量。 7.1.3 核医学实践中产生的短寿命放射性废物,应尽量利用贮存衰变的方法进行处理,待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满足解控水平后,实施解控。不能解控的放射性废物,应送交有资质的放射性废物收贮或处置机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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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 应建立放射性废物收集、贮存、排放管理台账,做好记录并存档备案。 7.2 固体放射性废物的管理 7.2.1 固体放射性废物收集 7.2.1.1 固体放射性废物应收集于具有屏蔽结构和电离辐射标志的专用废物桶。废物桶内应放置专用塑料袋直接收纳废物。 7.2.1.2 含尖刺及棱角的放射性废物,应预先进行包装处理,再装入废物桶,防止刺破废物袋。 7.2.1.3 放射性废物每袋重量不超过20kg。装满废物的塑料袋应密封后及时转送至放射性废物暂存间贮存。 7.2.2 固体放射性废物贮存 7.2.2.1 产生少量放射性废物和利用贮存衰变方式处理放射性废物的单位,经审管部门批准可以将废 物暂存在许可的场所和专用容器中。暂存时间和总活度不能超过审管部门批准的限制要求。 7.2.2.2 放射性废物贮存场所应安装通风换气装置,放射性废物中含有易挥发放射性核素的,通风换气装置应有单独的排风管道。入口处应设置电离辐射警告标志,采取有效的防火、防丢失、防射线泄漏等措施。 7.2.2.3 废物暂存间内应设置专用容器盛放固体放射性废物袋(桶),不同类别废物应分开存放。容器表面应注明废物所含核素的名称、废物的类别、入库日期等信息,并做好登记记录。 7.2.3 固体放射性废物处理 7.2.3.1 固体放射性废物暂存时间满足下列要求的,经监测辐射剂量率满足所处环境本底水平,α表面污染小于0.08 Bq/cm2、β表面污染小于 0.8Bq/cm2的,可对废物清洁解控并作为医疗废物处理: a)所含核素半衰期小于24小时的放射性固体废物暂存时间超过30 天; b)所含核素半衰期大于24小时的放射性固体废物暂存时间超过核素最长半衰期的1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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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含碘-131核素的放射性固体废物暂存超过180天。 7.2.3.2 不能解控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应该按照放射性废物处理的相关规定予以收集、整备,并送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理。放射性废物包装体外的表面剂量率应不超过0.1mSv/h,表面污染水平对β和γ发射体以及低毒性α发射体应小于4Bq/cm2、其他α发射体应小于0.4 Bq/cm2。 7.2.3.3 固体放射性废物的存储和处理应安排专人负责,并建立废物存储和处理台账,详细记录放射性废物的核素名称、重量、废物产生起始日期、责任人员、出库时间和监测结果等信息。 7.3 液态放射性废物的管理 7.3.1 放射性废液收集 7.3.1.1 核医学工作场所应设置有槽式或推流式放射性废液衰变池或专用容器,收集放射性药物操作 间、核素治疗病房、给药后患者卫生间、卫生通过间等场所产生的放射性废液和事故应急时清洗产生的放射性废液。 7.3.1.2 核医学工作场所放射性药物标记、分装、注射后的残留液和含放射性核素的其他废液应收集在专用容器中。含有长半衰期核素的放射性废液应单独收集存放。盛放放射性废液的容器表面应张贴电离辐射标志。 7.3.2 放射性废液贮存 7.3.2.1 经衰变池和专用容器收集的放射性废液,应贮存至满足排放要求。衰变池或专用容器的容积 应充分考虑场所内操作的放射性药物的半衰期、日常核医学诊疗及研究中预期产生贮存的废液量以及事 故应急时的清洗需要;衰变池池体应坚固、耐酸碱腐蚀、无渗透性、内壁光滑和具有可靠的防泄漏措施。 7.3.2.2 含碘-131治疗病房的核医学工作场所应设置槽式废液衰变池。槽式废液衰变池应由污泥池和槽式衰变池组成,衰变池本体设计为2组或以上槽式池体,交替贮存、衰变和排放废液。在废液池上预设取样口。有防止废液溢出、污泥硬化淤积、堵塞进出水口、废液衰变池超压的措施。 7.3.3 放射性废液排放 7.3.3.1 对于槽式衰变池贮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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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所含核素半衰期小于24小时的放射性废液暂存时间超过30天后可直接解控排放; b)所含核素半衰期大于24小时的放射性废液暂存时间超过10倍最长半衰期(含碘-131核素的暂存超过180天),监测结果经审管部门认可后,按照GB18871中8.6.2规定方式进行排放。放射性废 液总排放口总α不大于1Bq/L、总β不大于10Bq/L、碘-131的放射性活度浓度不大于10 Bq/L。 7.4 气态放射性废物的管理 7.4.1 产生气态放射性废物的核医学场所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合理组织工作场所的气流,对排出工作场所的气体进行过滤净化,避免污染工作场所和环境。 7.4.2 应定期检查通风系统过滤净化器的有效性,及时更换失效的过滤器,更换周期不能超过厂家推荐的使用时间。更换下来的过滤器按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收集、处理。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环评批复文件以及国家生态环境部门新颁布的标准,执行其中更为严格的标准限值,综上所述,本次验收的标准限值见表1-1所示。 表1-1 本次验收标准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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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
2.1建设单位及工程建设内容 淮北矿工总医院是淮北市唯一一家跨地区的大型医院集团,下辖淮北市精神 病院、淮北肿瘤医院和50多家医疗机构,床位2700张,服务半径辐射苏、鲁、豫、 皖。2014年12月融入华润集团,成为华润医疗旗下的全资医院。总院始建于1958年,是淮北建院最早、规模最大,集医教研于一体的三级甲等综合医院,是蚌埠医学院教学医院、徐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国家矿山医疗救护中心安徽省分中心。 淮北矿工总医院位于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长山北路1号,建设单位东侧为复康巷,南侧为长山北路,西侧、北侧为居民区。淮北矿工总医院的地理位置图见图2.1,平面布置图见图2.2。 医院现使用III类放射源192Ir、Ⅴ类放射源125I、90Sr,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125I、131I、99Mo-99Tc、32P及直线加速器项目于2007年3月6日取得了原安徽省环保厅的环评批复:皖辐射报告表[2007]10号;同年取得了于安徽省环境保护厅核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皖环辐证[00081]);PET-CT 项目于2012年5月委托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开展了环境影响评价, 2013年3月19日得了原安徽省环保厅的环评批复:皖辐射报告表[2013]15 号,同年变更了辐射安全许可证;后因使用的DSA及核医学增加用量项目,医院对本单位增加核医学核素使用量和新增DSA项目编制了环境影响报告,于2016年2月取得了原安徽省环保厅的环评批复:皖环函[2016]226号。以上使用Ⅴ类放射源125I、90Sr,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125I、131I、99Mo-99Tc、32P及使用直线加速器、DSA等射线装置项目于2018年7月委托有资质机构开展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监测结果均满足标准要求。医院的放射源192Ir已送至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收贮,不再购置使用。 2013年底,医院完成了PET-CT中心的机房及配备用房的建设,后因医院接到的相关病例较少,一直未开展PET-CT的诊断工作,直至2021年1月,该项目开始进行了调试工作。 根据《核医学放射防护要求》(GBZ120-2020)、《核医学辐射防护与安全要求》(HJ1188-2021)的最新要求,医院于2021年对PET-CT的人员通道等部分布局进行了优化。 医院成立了辐射安全与防护领导小组,制定了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及相关规章制度,对医院的辐射工作人员开展了职业健康体检、个人剂量检测、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和考核等工作,每年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医院的核技术利用项目开展辐射环境检测,每年按要求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 表2-1 淮北矿工总医院集团获批的核技术应用情况一览表
注:18F和PET-CT项目为本次验收项目,现场调查时68Ge放射源已获得许可但尚未购买,其余项目已完成了环评影响评价、辐射安全许可、环保竣工验收等工作。
图2.1 淮北矿工总医院地理位置示意图
图2.2 淮北矿工总医院平面布置示意图
该项目的开展基本落实了国家相关标准、环评报告表及环保部门相关批复的要求,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安全措施设施运行正常。 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等文件的要求,PET-CT应用项目需要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淮北矿工总医院委托合肥鑫鼎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淮北矿工总医院PET-CT应用项目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我公司接到委托后,对淮北矿工总医院PET-CT应用项目收集和查阅了相关资料,于2021年12月9日进行了现场验收监测,同时委托江苏省苏核辐射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本项目的废水及周围土壤的采样分析,并开展了现场检查,以此为基础编制完成了本验收监测表。淮北矿工总医院PET-CT应用项目环评规模与实际规模对照见表2-2。
表2-2 本次验收的项目环评与实际建设规模对照一览表
获批使用1台PET-CT实际许可使用的设备参数及机房的位置、辐射防护措施与环评许可未发生改变,具体辐射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见表3章节。工作场所的分区和各种通道于2021年根据最新的相关标准要求进行了局部整改,周围的环境保护目标未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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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主要工艺流程及产污环节 PET-CT机房所在的核医学科位于医院西北部位置,PET-CT机房位于核医学科的北半部,总面积约300m2,PET-CT诊断场所位于现有核医学楼北侧部分,核医学楼南侧部分为在运行的SPECT-CT诊断场所,PET-CT和SPECT-CT诊断工作场所相对独立,不共用放射性区域。核医学楼南侧为走廊仓库,北侧为拟新建的放疗中心,中间隔着空地,西侧隔着围墙为建设单位家属楼,东侧为医院内部道路。核医学楼为独立的局部二层建筑,东侧入口、PET-CT操作间、扫描机房等区域上方有二层,为办公和仓库等场所,扫描室西侧其他区域为一层建筑,顶部无建筑。PET-CT诊断场所不毗邻产科、儿科、食堂等部门,有单独出、入口,出口处为医院内部空地。 PET-CT诊断主要工作场所有:护士站、注射前候诊区、卫生间(清洁物品间)、问诊室、处置室、卫生通过间、淋浴间、储源室、废物间、设备间、分装质控室、注射后候诊室、抢救室、留观室、卫生间(保洁物品间)、PET-CT操作间、PET-CT扫描机房、患者通道、医护通道、员工休息室、杂物间、更衣室、衰变池等。衰变池位于PET-CT诊断中心西北侧出口外的空地处。 核医学科的平面布置图见图2.3,核医学科上方二层的平面布置图见图2.4,现场照片见图2.5。 建设单位将核医学科场所划分为控制区和监督区,划分图见图2.6。 控制区:卫生通过间、淋浴间、设备间、分装质控室、注射室、储源室、废物间、 PET-CT机房、注射后候诊室(一)、注射后候诊室(二)、留观室、保洁物品间、就诊者或患者卫生间、抢救室、就诊者或患者通道、衰变池等。 监督区:注射前候诊区、问诊室、PET-CT控制室、处置室(测血糖、预埋留置针)、护士站、卫生间(清洁物品间)、二层更衣室和杂物间等。 工作原理:PET是英文Positron Emission Tomography的缩写。其临床显像过程为:发射正电子的放射性核素(如18F等)标记到能够参与人体组织血流或代谢过程的化合物上(如脂肪酸、脱氧葡萄糖、氨基酸、核苷等),将标有带正电子放射性核素的化合物注射到受检者体内,让受检者在PET的有效视野范围内进行PET显像。放射核素发射出的正电子在体内移动大约0.22mm后与组织中的负电子结合发生湮灭辐射,产生两个能量相等(511keV)、方向相反的γ光子。由于两个光子在体内的路径不同,到达两个探测器的时间也有一定差别,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为5~15μs),探头系统探测到两个互成180度(±0.25度)的光子时,即为一个符合事件。探测器便分别送出一个时间脉冲,脉冲处理器将脉冲变为方波,符合电路对其进行数据分类后,送入工作站进行图像重建,便得到人体各部位横断面、冠状断面和矢状断面的影像。同时结合应用CT技术进行精确定位,可精确地提供靶器官的解剖和功能双重信息,并能够独立完成多排螺旋CT的临床影像,大大提高临床使用价值。 使用的核素18F,半衰期为109.8min,其理化特性见表2-2。 表2-2 18F药物理化特性
操作流程:核医学诊断根据病人预约情况提出用药需求,本项目主要使18F-FDG,来源为购买。销售方将18F-FDG以罐装的形式放入屏蔽防护容器内,由售方负责运输,送达核医学科源库,院方将购买的药物进行登记。注射护士在铅通风橱内进行药物分装及活度测量后,将正电子药液抽取到带防护套的一次性针管里,在注射窗口铅玻璃屏的屏蔽下为就诊者注射。注射完毕后的一次性注射器,放入专用铅废物桶内,注射器防护套回收重复利用。病人根据注入的正电子药物特性,在注射后休息室内静躺候诊(一般注射18F-FDG后需等待约 30~60min),待药物代谢至靶器官,进入PET-CT扫描室,经医护人员通过对讲装置指导摆位或现场指导摆位后,接受扫描,每次扫描约10~20min。扫描完成后,确认图像质量合格,就诊者无异常后,从出口离开,各类人员走向图见图2.7。 PET-CT的工作流程图及产污环节见图2.8。 本项目核医学工作场所使用的18F制剂为液态,不易产生气体及气溶胶态的放射性废物,在操作时产生的极少量放射性气态物质通过排风管道排出。 本项目PET-CT放射性区域设置了1条送风管道、2条排风管道,通风走向图见图2.9,风口位于PET-CT机房扫描间上方二楼顶,通风系统与核素治疗的通风系统不共用同一套排风系统。 1#排风管道为核医学科PET-CT分装质控室分装柜专用排风管; 2#排风管道涉及区域有:分装质控室、注射室、储源室、废物间、PET-CT机房、注射后候诊室(一)、注射后候诊室(二)、留观室、保洁物品间、就诊者或患者卫生间、抢救室、就诊者或患者通道等。 医院在PET-CT楼北侧地下1米处设置了三级并联式衰变池,每池尺寸为4m(长)×3m(宽)×2m(深),每个池子的有效容积不小于20m3,整个衰变池的有效容积为60m3。 衰变池外围池壁采用30cm混凝土浇筑,内部分隔采用 20cm 混凝土浇筑,采取了防渗漏措施。衰变池的施工图见图2.10。 核医学科放射性废水由专用通道流向衰变池内。衰变池由 3 个容积为 20m3的储水池构成,运行模式为并联交替式。 放射性废水首先流向 1#衰变池,液位计探测到存满后,关闭进水阀,打开 2#衰变池的电磁阀,2#衰变池存满后,自动关闭进水阀,打开 3#衰变池进水阀,同时启动 1#衰变池底的潜污泵,打开 1#衰变池排水阀门,如此循环。 根据淮北矿工总医院提供资料,目前PET-CT的门诊量较小,预计将来日最大门诊量为10人, 年门诊量最大为2500人,单人最大用药量为 5.55×108Bq(15mCi),人均用药量2.96×108 Bq(8mCi),日等效最大操作量为2.96×107Bq,年最大用量为7.4×1011Bq(20Ci)。 本项目在诊断过程中,病人停留在PET-CT工作场所的时间较短,18F的半衰期为109.8min,据淮北矿工总医院提供资料,整个核医学科(PET-CT和核素治疗)平均每天产生约0.5m3含放射性的废水,因此PET-CT和核素治疗产生的废水能够满足存放30天的要求。
图2.3 淮北矿工总医院核医学科平面布置图
图2.4 淮北矿工总医院核医学科二楼平面布置图
图2.5 PET-CT现场照片
图2.6 PET-CT控制区和监督区划分平面布置示意图
图2.7 PET-CT各类人员及固废通道走向示意图
图2.8 PET-CT的工作流程图及产污环节
图2.9 PET-CT排风系统走向示意图
图2.10 PET-CT衰变池平面布置及剖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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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三
3.1主要污染源、污染物处理和排放 3.1.1主要污染源: (1)γ射线 核素18F在衰变时会产生γ射线。 (2)β表面污染 核素18F放射性药品洒落造成操作台面或地面的污染。会产生β表面污染。 (3)放射性废液 工作期间会产生含有少量放射性的废液,包括擦拭操作台面、地面、洗手等产生的含微量放射性废液、服用药品后病人的排泄物等。 (4)放射性固体废物 患者用过的口杯、医护人员的乳胶手套、工作服等、药瓶、塑料管、口杯、注射器、棉签、注射台上的海绵、口罩、乳胶手套、医护人员工作服等被放射性物质污染的固体废物。 (5)X射线 CT部分产生的X射线会随着射线装置的开、关而产生和消失。因此,在开机时间内所产生的X射线为主要辐射环境污染因素。 (6)放射性气体 在操作时产生的少量放射性气态物质通过排风管道排出。 综上,淮北矿工总医院PET-CT应用项目污染因子见表3-1。 表3-1 污染因子一览表
3.1.2防护措施 根据医院提供的PET-CT辐射防护竣工图及相关说明(见附图),PET-CT机房实际辐射防护屏蔽情况见表3-2。根据对照,本项目实际的辐射防护措施与环评时的要求一致。
表3-2 PET-CT辐射防护实际屏蔽情况表
注:数据来源于医院提供的机房辐射防护情况表。
3.2环境保护目标 淮北矿工总医院PET-CT周围50m范围的保护目标主要为西侧的居民小区,北侧拟建的放疗中心以及南侧相邻的核医学科,东侧无,环境敏感目标详见表3-3,北侧由原来旧的放疗中心拆除后新建一座放疗中心,其余未发生变化,因此环境保护目标与环评时的基本一致。
表3-3 环境保护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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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四
4.1环境影响报告表回顾 淮北矿工总医院于2012年委托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对医院的PET-CT应用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报告表主要结论如下(以下内容摘选自环境影响报告表): (1)实践正当性 淮北矿工总医院拟建PET-CT项目开展影像检查诊断PET-CT是目前较先进的医学诊断手段有助于疾病的早期诊断,符合“实践的正当性”的原则。 (2)选址的合理性 淮北矿工总医院的PET-CT应用项目拟建在核医学科北侧一楼,部分辐射防护措施可与核医学科共用,PET-CT中心离周围敏感点较远,选址合理。 (3)环境影响评价 医院的PET-CT应用项目运行后,对职业人员造成的年有效剂量小于6mSv,对公众造成的年有效剂量小于0.3mSv,运行过程中排放的放射性废物能够得到妥善处理。因此该项目对辐射环境的影响符合《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中的要求。 (4)辐射安全管理制度评价 医院的部分辐射安全管理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按要求制定并落实了相关辐射管理制度后能够确保PET-CT应用项目的安全运行。 综上所述,淮北矿工总医院PET-CT应用在落实本报告表中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管理措施后,该医院将举报其所从事的辐射活动的技术能力和辐射安全防护能力,项目的开展对周围环境产生的影响能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故从环境保护角度论证,该项目的运行是可行的。
4.2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回顾 2013年3月19日,原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对该项目下发了审批意见(皖辐射报告表(2013)15号),如下: 淮北矿工总医院集团2012年延续了我厅核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编号皖环辐证(00081),活动种类和范围为:使用Ⅱ、Ⅲ类放射源和Ⅱ、Ⅲ类射线装置,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医院计划新建PET-CT中心,氟-18的日等效操作量为2.96E+7贝克(年使用量7.4E+11贝克),为乙级开放工作场所。其他核技术应用项目不变。医院为满足诊疗更多患者、保障病人健康,符合辐射实践正当化原则,且新建PET-CT中心的辐射剂量满足国家规定的标准,我厅同意本核技术应用项目,并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 PET-CT应按照环评文件进行建设,如建设方案有变,应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二、加强对核医学科医务人员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培训,培养良好的辐射安全文化,不随意丢弃分装试剂瓶等沾染放射性药品的物品。 三、强化对服药病人的管理,告知病人及其家属辐射危害和防护办法,不得让服药后病人随意出入候诊房间。 四、购置1台表面沾污仪,每日结束辐射工作后,监测台面、地面等处,防止放射性药品的污染。 五、建立辐射工作人员鉴别程序,制定辐射工作人员管理台账,落实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制、定期培训制、健康体检制等制度,保障医务工作人员身体健康。尽快安排全体辐射工作人员参加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培训。 六、请在 PET-CT正式诊疗病人前,向我厅申请重新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并在运行3个月内向我厅申请辐射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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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五
合肥鑫鼎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江苏省苏核辐射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放射性废物、土壤的检测,江苏省苏核辐射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已取得相关部门批准许可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161012050455),本次验收监测按照江苏省苏核辐射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和合肥鑫鼎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和《放射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130-2020)《表面污染测定第 1 部分: β发射体(Eβmax>0.15MeV)和α发射体》(GB/T14056.1-2008)的要求,实施全过程质量保证: 验收监测过程严格依据相关的监测技术规范,并且根据监测对象进行有针对性的布点监测,保证了监测点位的代表性; 现场监测工作均有2名以上监测人员; 监测仪器均经过计量部门检定合格,并且都在检定有效期内; 监测报告实行三级审核。 本次验收监测仪器及依据的标准见表5-1。 表5-1监测仪器及监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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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六
6.1验收监测因子 监测因子:X-γ辐射剂量当量率、α、β表面污染、总α、总β。 监测频次:模拟一次诊断对PET-CT工作场所及周边的X-γ辐射剂量当量率、α、β表面污染开展;取衰变池的废水和PET-CT四周的土壤进行总α、总β检测分析。 现场监测及采样日期:2021年12月9日 6.2监测布点 根据PET-CT的布置、周围建筑特点及周围环境状况布置监测点。 参照《放射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130-2020)、《表面污染测定第 1 部分:β发射体(Eβmax>0.15MeV)和α发射体》(GB/T14056.1-2008)中的方法布设监测点。根据本次验收项目的 PET-CT 机房及核医学科场所周围环境现状,X-γ辐射剂量率的监测点位选取覆盖房间墙壁、防护门、观察窗、外界可达界面30cm处及机房上方离地100cm处;核医学科监测布点覆盖本项目涉及核医学科区域的控制区和监督区,α、β表面污染监测点位选取控制室、扫描室、分装室和储源间、注射后候诊室、留观室等区域地面及分装柜表面、注射台、废物室、储源室等。 监测布点图见图6.1、图6.2。
图6.1 PET-CT工作场所及周边X-γ辐射剂量当量率检测布点示意图
图6.2 PET-CT工作场所表面污染检测布点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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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七
7.1监测数据 按照监测方法进行监测,监测结果见表7-1。 7.2检测结果分析 PET-CT工作时工作场所周围环境X-γ辐射剂量当量率为0.09~6.50μSv/h,其中废物室、储源室、注射室的X-γ辐射剂量当量率为0.18~6.50μSv/h,满足《核医学辐射防护与安全要求》(HJ1188-2021)控制区不大于25μSv/h,其余区域的X-γ辐射剂量当量率为0.09~0.72μSv/h,满足《《核医学辐射防护与安全要求》(HJ1188-2021)的不大于2.5μSv/h的要求,PET-CT扫描室四周的X-γ辐射剂量当量率为0.13~0.72μSv/h,满足满足《放射诊断放射防护要求》 (GBZ130-2020)不大于 2.5μSv/h的要求。 整个工作场所的α表面污染未检出,β表面污染为0.09~0.61Bq/cm2,满足满足《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中控制区和监督区表面污染控制水平的要求(控制区和监督区β表面污染水平限值分别为 40Bq/cm2和 4Bq/cm2)。 放射性废水的总α、总β检测结果均满足总α不大于1Bq/L、总β不大于10Bq/L的要求。 表7-1 PET-CT工作场所及周边 X-γ 辐射剂量当量率检测结果
表7-2 PET-CT工作场所表面污染辐射水平检测结果
表7-3 放射性废水、四周土壤的总α、β放射性检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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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八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我公司对淮北矿工总医院PET-CT应用项目的各项辐射安全管理制度及辐射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检查。 8.1辐射安全管理机构与制度 8.1.1辐射安全管理机构 淮北矿工总医院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成立专门的辐射安全与防护领导小组并及时进行调整,明确了吴凌凤为医院的辐射安全负责人(培训证书号:皖环辐培B1509002,2019年8月参加复训),明确放射防护管理小组的职责。 8.1.2辐射安全管理制度 淮北矿工总医院制定了比较完善的辐射安全管理制度,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及管理部门发要求对制度进行了更新,如《PET-CT机房规章制度》、《放射工作人员人员管理制度》、《放射治疗规章制度》、《放射源管理规章制度》、《放射源安全操作规章制度》、《核医学科放射性操作及防护规程》、《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防护人员培训计划》、《辐射监测方案》、《辐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个人剂量监测与档案管理制度》、《淮北矿工总医院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等规章制度。医院核医学科、介入中心、放疗中心、CT室、影像科、放射科等均制定了工作制度、操作流程等,涉及放射源、射线装置的操作规程、安全防护、培训、检测、事故应急等各个环节,应急预案明确了辐射事故报告程序以及与环保部门的有效联系方式和处置程序。 8.2辐射安全防护措施 淮北矿工总医院PET-CT工作场所共配备铅衣3件、铅帽3个、铅围脖3件、铅眼镜2个、铅废物桶3个等防护用品。 医院每年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医院的核医学科和射线装置工作场所的开展检测。医院配备了有X-γ辐射剂量率仪1台,型号为BG9511,表面污染检测仪1台,型号为FJ1210,用于医院PET-CT工作场所的日常检测。 医院PET-CT的操作及维护均按照规定执行,机房门口张贴有醒目的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工作状态指示灯使用正常,现场检查防护门关闭时,工作指示灯亮,防护门开启时,工作指示灯不亮,门灯联动运行正常,急停按钮、通风系统运行正常。
图8.1 辐射防护措施照片 8.3人员培训、体检、个人剂量 淮北矿工总医院按照规定已组织全院的100名辐射工作人员参加考核或复训,对医院的100名辐射工作人员进行了职业健康体检,委托合肥金浩峰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开展对全院在职的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的检测,全院的辐射工作人员登记表见附件7。 医院的辐射管理人员已参加了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并取证或通过考核。 从事本次验收项目PET-CT工作的辐射工作人员共5人,该5人原均为从事核素治疗的工作人员,现在只从事PET-CT工作,本项目不新增辐射工作人员,5人均通过了辐射安全与防护的考核,目前已配备个人剂量计,开展了职业健康体检。5名辐射工作人员个人体检、个人剂量检测、辐射安全与防护考核或培训的基础信息对照表见表8-1。 根据医院提供的培训证书,医院从事PET-CT的辐射工作人员有5名通过了辐射安全与防护考核。 根据职业健康体检结果一览表,5名辐射工作人员参加了职业健康体检,体检结论为可从事辐射工作。 医院PET-CT的5的辐射工作人员原为核医学科的辐射工作人员,在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的4个监测周期内(一年),个人剂量检测结果无异常。 表8-1 个人体检、个人剂量和培训证书对照表
8.4 环评、批复要求的落实情况 《淮北矿工总医院PET-CT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了辐射污染防治措施,淮北矿工总医院对这些措施进行一一落实,具体辐射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对照见表8-2。 原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对《淮北矿工总医院PET-CT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做出了审批意见,提出了相关的要求,淮北矿工总医院对这些要求进行了一一落实,具体环评批复落实情况对照见表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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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8-2 淮北矿工总医院PET-CT应用项目环评要求落实情况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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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8-3 淮北矿工总医院PET-CT应用项目环评批复落实情况一览表
8.5环保投资落实情况 淮北矿工总医院PET-CT项目总投资约3210万,其中环保投资60万,比原计划环保投资增加了场所优化的费用,对工作场所的医生、病人通道进行了优化。环保投资落实明细见表8-4。
表8-4 本项目环保投资落实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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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九
9.1结论: (1)淮北矿工总医院使用1台PET-CT,该项目落实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辐射安全许可制度、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环境影响报告表中要求的辐射防护和安全措施已基本落实。 (2)各个机房四侧墙体为37cm的实心砖墙;顶部为采用20cm的混凝土;4个防护门的铅当量为12mmPb;观察窗的铅当量为12mmPb,辐射防护效果与环评时的辐射防护要求一致。 (3)工作时机房周围环境X-γ辐射剂量当量率为0.09~6.80μSv/h; 工作场所的α表面污染未检出,β表面污染为0.09~0.61Bq/cm2; 放射性废水的总α、总β检测结果:总α为0.022Bq/L、总β未检出。 根据本次现场检测、采样分析及最近四个季度的个人剂量监测结果,淮北矿工总医院PET-CT应用项目的检测结果、辐射工作人员的年有效剂量均低于报告中提出的验收标准限值。 (4)现场检查结果表明,该院辐射安全管理机构健全,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相关档案资料齐备,相关法规要求基本落实。医院建立了辐射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岗位职责、培训计划、监测方案、应急预案等,各种制度已上墙,定期或不定期对这些制度进行更新,这些制度与措施基本适合该院的实际使用情况,能正常应对放射源、射线装置在使用中的基本问题。 (5)明确了辐射安全负责人,建立了辐射安全与防护领导小组,制订了比较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时修订。 (6)PET-CT 工作场所显眼位置设置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 PET-CT扫描室设有门灯联动,设有通风装置,现场检查时各项安全措施运行正常。 (7)医院已安排辐射工作人员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考核以及自我考核,做到了持证上岗。 (8)全院100名辐射工作人员均已配备了个人剂量计。 (9)全院100名辐射工作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了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0)医院每年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医院内核技术利用项目开展辐射环境检测。 (11)医院每年1月31日前,按照规定提交上一年度的核技术利用单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 综上所述,淮北矿工总医院基本已落实了PET-CT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的要求,PET-CT设备运行对周围环境产生的影响符合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的要求,项目建设符合有关规定,PET-CT应用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建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9.2建议: 1)个人剂量检测严格按照要求执行,杜绝漏检现象。 2)持续做好辐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工作,建立健康档案。 3)持续按规定每年1月31日前提交上一年度的辐射安全与防护状况的评估报告。 4)做好医院内核技术利用工作场所的自检工作并做好记录。 5)加强对核医学科衰变池的管理,确保放射性废水要存放30天后可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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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目录
附件1:淮北矿工总医院PET-CT应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委托书
附件2:原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淮北矿工总医院PET-CT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皖辐环报告表[2013]15号)
附件3:原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淮北矿工总医院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批复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结论
附件4:淮北矿工总医院辐射安全许可证
附件5:淮北矿工总医院关于调整辐射安全与防护领导小组的通知
附件6:淮北矿工总医院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附件7:淮北矿工总医院辐射工作人员登记表
附件8:淮北矿工总医院放射源及射线装置台账
附件9:淮北矿工总医院辐射防护管理规章制度
附件10:淮北矿工总医院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检测报告
附件11:淮北矿工总医院辐射管理人员和PET-CT辐射工作人员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证书
附件12:淮北矿工总医院辐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体检报告汇总表
附件13:淮北矿工总医院PET-CT机房辐射防护情况图、表
附件14:淮北矿工总医院PET-CT工作场所辐射环境检测报告
附件15:淮北矿工总医院PET-CT项目周围辐射环境检测(样品分析)
附件16:淮北矿工总医院PET-CT项目自检记录
附件17: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登记表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登记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签字): 项目经办人(签字):
建设项目 |
项目名称 |
淮北矿工总医院PET-CT应用项目 |
项目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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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点 |
淮北市淮北矿工总医院核医学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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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类别(分类管理名录) |
50、核与辐射 191 |
建设性质 |
R新建 £改扩建 £技术改造 |
项目厂区中心经度/纬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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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生产能力 |
1台PET-CT |
实际生产能力 |
1台PET-CT |
环评单位 |
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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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文件审批机关 |
原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
审批文号 |
皖环函(2013)15号 |
环评文件类型 |
报告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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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日期 |
2013年 |
竣工日期 |
2021年10月 |
排污许可证申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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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设施设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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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设施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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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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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单位 |
合肥鑫鼎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环保设施监测单位 |
合肥鑫鼎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省苏核辐射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验收监测时工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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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总概算(万元) |
约3200 |
环保投资总概算(万元) |
50 |
所占比例(%)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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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总投资 |
约3210 |
实际环保投资(万元) |
60 |
所占比例(%) |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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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水治理(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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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气治理(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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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治理(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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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治理(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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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及生态(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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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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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废水处理设施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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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废气处理设施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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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平均工作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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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单位 |
淮北矿工总医院 |
运营单位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12340600MB1C37455U |
验收时间 |
2021年12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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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 物排 放达 标与 总量 控制(工 业建 设项 目详填) |
污染物 |
原有排 放量(1) |
本期工程实际排放浓度(2) |
本期工程允许排放浓度(3) |
本期工程产生量(4) |
本期工程自身削减量(5) |
本期工程实际排放量(6) |
本期工程核定排放总量(7) |
本期工程“以新带老”削减量(8) |
全厂实际排放总量(9) |
全厂核定排放总量(10) |
区域平衡替代削减量(11) |
排放增减量(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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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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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需氧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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氨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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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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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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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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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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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粉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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氮氧化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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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固体废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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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项目有关的其他特征污染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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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γ辐射剂量当量率:控制区小于25μSv/h,监督区小于2.5μSv/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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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工作人员<5mSv;公众<0.1mS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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β表面污染:控制区<40Bq/cm2,监督区<4Bq/c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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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排放增减量:(+)表示增加,(-)表示减少。2、(12)=(6)-(8)-(11),(9)= (4)-(5)-(8)- (11) +(1)。3、计量单位:废水排放量——万吨/年;废气排放量——万标立方米/年;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万吨/年;水污染物排放浓度——毫克/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