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节县草堂湖岸线及消落区综合整治工程(一期)监理
答疑补遗通知(一)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奉节县草堂湖岸线及消落区综合整治工程(一期)监理”答疑补遗公布如下:
答疑部分:
质疑1:为什么招标清单限价和限价不一致
答:本项目为监理项目招标,不涉及招标清单限价,本项目本次招标采用的报价方式为:固定费率报价。
质疑2:纵观近2年重庆市建筑工程低价……
答:该问题与本项目无关,请提问人依法维权。
质疑3:招标代理服务费中,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一次性支付给招标代理机构的规定违法,没有法律依据。⑴、招投标法律层面,《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第十四条关于招标代理合同约定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解释为“招标代理服务费用一般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该解释规定了招标代理服务费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也只能是两者之间,否则就属于法律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无效合同。即便是公开招标,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共同向投标人提出的约定要求,只要有一家投标人不同意,那么达成一致要求的三者就存在了利害关系,也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投标限制的法定规定。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应将招标代理服务费纳入投标报价,但不单列”的要求示意投标人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在中标后就该笔交易账目以偷税漏税方式补窟窿?⑵、招投标部门规章层面,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令)已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等三文件废止。《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决定实行市场调节价,明确招标代理费指接受委托,提供一系列等服务收取的费用,而招标代理机构接受的委托人是招标人而非中标人,提供的一系列服务与投标人无直接关系,其价格也没有与参会的投标人协商确定;同时明确工程监理服务收取的费用的内容也没有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事项。再有,招标的前提条件之一是“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现在却在招标活动中要求投标人中标后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是在公开耍流氓空手套白狼要求垫资?设置被废止的依据,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规定。⑶、招投标地方规章层面,《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发改收费[2023]115号)、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渝公管发〔2023〕19号)文中发布的《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标准招标文件(全流程电子招标试行版)》(2023年6月修改word版)范本中均没有规定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更没有一次性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作为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中标人领取中标通知书的前置条件的规定。⑷、招投标行业规范层面,行业协会的决定、规范等是行业组织制定并用以规范成员行为、实施行业自律的文本依据,是一种社会性的内部契约,而招标人、投标人、中标人均非行业协会成员,对其无效,因此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的指导意见”(中招协[2015]026号)、《招标采购代理规范(ZBTB/T A01-2016)》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招标人、投标人、中标人均无约束力,废纸一张。⑸、诚信、公平、交易习惯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之规定。若中标人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则招标代理机构理当向中标人先出具合法、对应的收款发票。另外,按照诚信、公平原则,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履约担保,且又要求提供低价风险担保,那么招标人同时也应提供监理费支付担保?还有,如果按照法律逻辑顺序先“收取款项”后“开具发票”的交易习惯,那么同理,后续委托履约招标人支付监理服务费,那也应当是招标人及时一次性支付后,监理单位再向招标人开具发票?
答:(1)关于招标代理费支付问题回复如下:
1.法律关系层面。
由于招投标活动法律本质如提问所述为要约邀请,投标为要约行为,投标人可以自行选择是否参与本次投标,也就是接收本次要约邀请,相关代理费收取标准和支付方式已经在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8条明确;
2.招标法规层面。
虽然计价格〔2002〕1980号文和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已失效,但《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应当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名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作出了解释:“招标代理服务费用一般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行业规范层面。
《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规定:“包括招标代理费在内的五项费用实行实行市场调节价;2015年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决定全面放开招标代理费,由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改为实行市场调节价,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的指导意见”(中招协[2015]026号)明确:“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按照等价有偿原则,由招标委托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双方自愿协商确定,并由招标委托人支付。经事先约定,招标代理服务费可由中标人承担,并应在招标文件中注明约定”。中国招标投标协会 2015 年发布的行业推荐性标准《招标采购代理规范(ZBTB/T A01-2016)》第 12.4.1 项也规定,“招标代理服务费可以由招标人支付,也可由中标人支付,具体收取方式在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约定。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的,收费金额(或收费的计算方法)、收取时间等需在招标文件中进行明示”。
综上,此条设置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相关条款不予修改。
(2)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未要求中标人提供低价风险担保金。项目各阶段的所有款项均应由双方的对公账户进行收、付,同时应当由发票提供方出具合法、有效的发票。
质疑4:招标文件根本没有按照监理标准招标文件编制;设置的中标备案条件不满足重庆市现行建管规定。一、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渝公管发〔2023〕19号)文中发布的《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标准招标文件(全流程电子招标试行版)》(2023年6月修改word版)范本(以下简称监理标准招标文件),其监理标准招标文件1.4.1(4)根本就没有《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14]35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和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14]101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渝建[2016]373号)这三个旧规的规定内容;也没有投标文件三资格审查部分(三)承诺4“我公司若中标,将按照《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14]35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和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14]101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渝建[2016]373号)等现行有关要求配置监理人员并确保中标备案完成”的内容。二、重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下属质量监督总站发布的建管新规为:⑴、《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标准》(DBJ50/T-157
-2022)的通知》渝建标〔2022〕18号;⑵、《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管理的通知》(渝建管〔2023〕132号);⑶、《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综合风险分级管控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建质安〔2023〕30号;⑷、《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质量总站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理人员和项目监理机构信息报送的通知》(渝建质量〔2023〕27号)等四个文件。早就没有备案一说了,现在只有信息报送,请招标人予以改正,若非要做大尾巴狼,答复什么“招标文件已明确中标人按照(渝建发[2014]35号)、(渝建发[2014]101号)、(渝建[2016]373号)等现行有关文件要求配置监理人员并确保中标备案完成。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理单位施工现场专业人员配置有新要求的,按最新要求执行,因此增加的费用,投标人应自行考虑计入投标报价中。”模棱两可、答非所问的废话;或者依旧睁着眼睛说瞎话,答复什么“招标文件是根据渝公管发〔2023〕19号文标准招标编制,符合相关文件的规定”这类的鬼话,那就莫答复了,个人等到,做好被投诉的准备,承担由此造成招标投标活动延期乃至失败、相关人员受处分的结果。 2、招标文件未使用标准文本编制,且招标文件3.2.3报价方式中,“本工程监理服务费招标控制价按国家发改委、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计费标准确定”违法。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款“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之规定,招标文件应使用标准文本。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渝公管发〔2023〕19号)文中发布的《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标准招标文件(全流程电子招标试行版)》(2023年6月修改word版)范本中3.2.3关于固定费率报价的计费基数是“□本次招标项目工程概算金额: 元;□本次招标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金额: 元;□本次招标项目监理合同金额: 元;□其他: 。监理费投标总报价=计费基数×固定费率报价;”,而招标文件设置的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已被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令)废止,因此招标人再以废止的文件作为定价依据,且招标文件3.2.3未使用标准文本编制,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之规定,应当修改后重新招标。
答:(1)本项目招标文件严格参照2023年6月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标准招标文件(全流程电子招标试行版) 2023 年6月修改word版》编制。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理单位施工现场专业人员配置有新要求的,按最新要求执行,因此增加的费用,投标人应自行考虑计入投标报价中。
(2)现对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3.2.3 报价方式”已作出修改,具体详见补遗部分。
补遗部分:
1、现将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3.2.3 报价方式”由
3.2.3 |
报价方式 |
本次招标采用的报价方式为:固定费率报价 本工程监理服务费招标控制价按国家发改委、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 号)计费标准确定,本工程监理报价方式为固定费率报价,具体情况如下: 暂定计费基数:本次招标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估算金额:19795.38万元; 监理费投标总报价=工程监理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高程调整系数×投标固定费率; 专业调整系数为1,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为1,高 程调整系数为1; 固定费率报价以百分号为单位,百分号前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不足两位的按实际位数保留。 |
修改为:
3.2.3 |
报价方式 |
本次招标采用的报价方式为: 方式一:固定费率报价 计费基数:本项目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高程调整系数均为1,本次招标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估算金额暂按19795.38万元计,由此计算的监理费计费基数为389.82万元。 监理费投标总报价=计费基数×固定费率报价; 固定费率报价以百分号为单位,百分号前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不足两位的按实际位数保留。 |
2、现将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3.2.4 最高投标限价”由
3.2.4 |
最高投标限价 |
固定费率报价最高限价 本项目将设置监理费投标总报价和固定费率最高限价,监理费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为311.86万元,固定费率最高限价为80%,投标人的监理费投标总报价和固定费率均不得超过其最高限价,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修改为:
3.2.4 |
最高投标限价 |
方式一:固定费率报价最高限价为80%,监理费投标总 报价最高限价为389.82万元×80%=311.86万元。 本项目将设置监理费投标总报价和固定费率最高限价, 投标人的监理费投标总报价和固定费率均不得超过其最高限价,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注:本答疑补遗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若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请各投标人自行下载,不管下载与否均视为投标人已全部知晓。
招 标 人:重庆奉节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拓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20日
[50023620231214001010101].CQCF
监理(一期).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