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2023年度合经区南区日常排水设施巡查养护及应急事项澄清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安徽省
发布时间
2023/06/16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2023ajjwz00068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闵强15255105135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李工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2023年度合经区南区日常排水设施巡查养护及应急事项
原项目编号:2023AJJWZ00068
原公告日期:2023年06月12日 00:00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2023年度合经区南区日常排水设施巡查养护及应急事项项目补疑1
项目编号:2023AJJWZ00068
1.本项目招标公告以及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3.2投标人业绩要求”修改为:
投标人须具备下列业绩之一:
(1)自2018年01月0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须具备单个合同总投资金额不低于200万元的市政养护维修业绩(工程内容中须含排水设施养护维修);
(2)自2018年01月0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须具备单个合同总投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市政排水巡查(或养护或维修)业绩。
2.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附录2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修改为: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注:
上述要求的业绩须为:
þ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
(1)业绩合同扫描件;
(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
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业绩不予认可。即截至投标截止时间,项目如存在目前尚未开始履约、人员进场但尚未实质性开展、处于暂停等情况的,该业绩不予认可。
注:(1)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证明材料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的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2)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中的合同总投资金额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为准。
(3)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如合同总投资金额、合同服务内容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3.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评审因素“投标人业绩”修改为:
4.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评审因素“项目负责人业绩”修改为: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公用事业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经开区繁华大道266号
联系人:闵强
联系方式:15255105135
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李工
联系方式:0551-63679165
2023年06月16日
原项目名称:2023年度合经区南区日常排水设施巡查养护及应急事项
原项目编号:2023AJJWZ00068
原公告日期:2023年06月12日 00:00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2023年度合经区南区日常排水设施巡查养护及应急事项项目补疑1
项目编号:2023AJJWZ00068
1.本项目招标公告以及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3.2投标人业绩要求”修改为:
投标人须具备下列业绩之一:
(1)自2018年01月0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须具备单个合同总投资金额不低于200万元的市政养护维修业绩(工程内容中须含排水设施养护维修);
(2)自2018年01月0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须具备单个合同总投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市政排水巡查(或养护或维修)业绩。
2.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附录2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修改为: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投标人业绩要求 |
业绩要求见招标公告要求。 |
注:
上述要求的业绩须为:
þ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
(1)业绩合同扫描件;
(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
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业绩不予认可。即截至投标截止时间,项目如存在目前尚未开始履约、人员进场但尚未实质性开展、处于暂停等情况的,该业绩不予认可。
注:(1)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证明材料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的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2)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中的合同总投资金额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为准。
(3)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如合同总投资金额、合同服务内容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3.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评审因素“投标人业绩”修改为:
投标人业绩 | 12分 | 除资格审查业绩外,自2018年01月0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下列业绩之一的,每提供一个业绩得3分,满分12分。 (1)单个合同总投资金额不低于200万元的市政养护维修业绩(工程内容须含排水设施养护维修); (2)单个合同总投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市政排水巡查(或养护或维修)业绩。 注:(1)投标文件中提供业绩证明材料,业绩证明材料详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2”备注要求;(2) 同一业绩同时符合(1)(2)要求,仅计分一次。 |
4.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评审因素“项目负责人业绩”修改为:
项目负责人业绩 | 3分 | 自2018年01月0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为本项目配置项目负责人(1人)具有单个合同总投资金额不低于200万元的市政养护维修业绩(工程内容须含排水设施养护维修)或具有单个合同总投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市政排水巡查(或养护或维修)业绩的,每提供一个业绩得3分,本小项满分3分。 注:(1)投标文件中同时提供业绩合同扫描件和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 (2)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证明材料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的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3)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中的合同总投资金额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为准。 (4)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如合同总投资金额、合同服务内容、项目负责人姓名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5)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业绩不予认可。即截至投标截止时间,项目如存在目前尚未开始履约、人员进场但尚未实质性开展、处于暂停等情况的,该业绩不予认可。 (6)投标人提供的项目负责人业绩证明材料应反映出本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在此业绩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经理)的岗位。 |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公用事业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经开区繁华大道266号
联系人:闵强
联系方式:15255105135
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李工
联系方式:0551-63679165
2023年0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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