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黑河市公共供水水质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金额
-
项目地址
黑龙江省
发布时间
2024/09/27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黑河市公共供水水质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供水水质管理,做好水质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建城规〔2021〕4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供水水质信息(以下简称水质信息)公开工作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市本级是指黑河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外县(市)是指外县(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城市公共供水单位。本规定所称水质信息,是指本市公共供水企业水厂的出厂水及管网水的水质检测数据,以及水源地保护区内原水水质检测数据。本规定所称水质信息公开活动,是指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公共供水企业等部门按照规定的时间、频次、内容,以一定的方式和渠道公布水质信息。
第四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水的日常监管管理,以及公开市本级城市公共供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检测信息。
县(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辖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公共供水水质信息公开的监督管理工作以及公开本地城市公共供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检测信息。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并负责公开末梢水水质检测信息。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展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及监督执法工作,监督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并负责公开城市水源水的水质检测信息。
第五条向社会公布的水质数据,应当由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资质证书的水质检测机构提供。公布的水质数据应当真实、准确。
第六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共供水企业等相关单位负责按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公开水质检测结果,公开指标与频次主要是:
1、原水检测
2、出厂水检测
3、管网水检测
4、末梢水检测
县(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共供水单位参照以上检测指标与频次,对水质检测结果进行公开。原则上县(市)公开指标不少于以上公开指标和公开频次。
第七条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共供水单位应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供水公司营业大厅、公共供水单位官网或公众号公布水质信息,水质信息应选择明显的位置予以公布,以便于公众查看。
第八条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应当做好公众对供水水质信息的查询解释工作,积极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城市公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鼓励和支持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将人工智能(AI)技术应用于水质监测系统,提高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九条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共供水单位应当做好公众对水质信息的查询解释工作,公共供水单位应积极配合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遇突发自然灾害、人为破坏及水质污染等事件并导致供水水厂出厂水、管网水中水质指标异常或超出国家标准时,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应当及时通过本单位网站、政府网站或选择其他方式和渠道公布,向公众如实告知水质情况,视情况做出预警建议;暂时不适宜市民饮用时,应当提供应急供水保障。
第十一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已经及时告知水质情况下,有关供水单位应当在正常公示周期内如实对外公布水质信息。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公布的水质数据有弄虚作假行为、未及时更新水质信息等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水质指标
(一)原水检测指标
1、原水日检9项指标:浑浊度、色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高锰酸盐指数、氨氮、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
2、原水检测30项指标:水温、p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铜、锌、氟化物、硒、砷、汞、镉、六价铬氰化物氰化物氰化物物、挥发酚、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粪大肠菌群、硫酸盐、氯化物、硝酸盐(以N计)、铁、锰、三氯甲烷、四氯化碳。
3、原水检测“61项指标”:水温、p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铜、锌、氟化物、硒、砷、汞、镉、六价铬氰化物氰化物氰化物物、挥发酚、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粪大肠菌群、硫酸盐、氯化物、硝酸盐、铁、锰、三氯甲烷、四氯化碳、三氯乙烯、四氯乙烯、苯乙烯、甲醛、苯、甲苯、乙苯、二甲苯①、异丙苯、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三氯苯②、硝基苯、二硝基苯④、硝基氯苯⑤、邻苯二甲酸二丁酯、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滴滴涕、林丹、阿特拉津、苯并(a)芘、钼、钴、铍、硼、锑、镍、钡、钒、铊。
4、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109项指标”:水温、p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铜、锌、氟化物、硒、砷、汞、镉、六价铬氰化物氰化物氰化物物、挥发酚、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粪大肠菌群、硫酸盐、氯化物、硝酸盐、铁、锰、三氯甲烷、四氯化碳、三溴甲烷、二氯甲烷、1,2-二氯乙烷、环氧氯丙烷、氯乙烯、1,1-二氯乙烯、1,2-二氯乙烯、三氯乙烯、四氯乙烯、氯丁二烯、六氯丁二烯、苯乙烯、甲醛、乙醛、丙烯醛、三氯乙醛、苯、甲苯、乙苯、二甲苯①、异丙苯、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三氯苯②、四氯苯③、六氯苯、硝基苯、二硝基苯④、2,4-二硝基氯苯、2,4,6--三硝基甲苯、2,4--二硝基甲苯、2,4-二氯苯酚、2,4,6-三氯苯酚、五氯酚、苯胺、联苯胺、丙烯酰胺、丙烯腈、硝基氯苯⑤、邻苯二甲酸二丁酯、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水合肼、四乙基铅、吡啶、松节油、苦味酸、丁基黄原酸、活性氯、滴滴涕、林丹、环氧七氯、对硫磷、甲基对硫磷、马拉硫磷、乐果、敌敌畏、敌百虫、内吸磷、百菌清、甲萘威、溴氯菊酯、阿特拉津、苯并(a)芘、甲基汞、多氯联苯⑥、微囊藻毒素-LR、黄磷、钼、钴、铍、硼、锑、镍、钡、钒、钛、铊。
(二)出厂水检测指标
1、出厂水日检9项指标:浑浊度、色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游离氯、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大肠埃希氏菌、高锰酸盐指数。
2、出厂水检测38项指标:总大肠菌群、大肠埃希氏菌、菌落总数、砷、镉、铬、铅、汞、氰化物、氟化物、硝酸盐(以N三氯甲烷三氯甲烷烷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三溴甲烷、三卤甲烷、二氯乙酸、三氯乙酸、氯酸盐、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铝、铁、锰、铜、锌、氯化物、硫酸盐、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高锰酸盐指数、氨(以N计)、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游离氯。
3、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97项指标”:总大肠菌群、大肠埃希氏菌、菌落总数、砷、镉、铬、铅、汞、氰化物、氟化物、硝三氯甲烷三氯甲烷三氯甲烷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三溴甲烷、三卤甲烷、二氯乙酸、三氯乙酸、溴酸盐、亚氯酸盐、氯酸盐、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铝、铁、锰、铜、锌、氯化物、硫酸盐、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游离氯、总氯、臭氧、二氧化氯、贾第鞭毛虫、隐孢子虫、锑、钡、铍、硼、钼、镍、银、铊、硒、高氯酸盐、二氯甲烷、1,2-二氯乙烷、四氯化碳、氯乙烯、1,1-二氯乙烯、1,2-二氯乙烯、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六氯丁二烯、苯、甲苯、二甲苯、99苯乙烯、氯苯、1,4-二氯苯、三氯苯、六氯苯、七氯、马拉硫磷、乐果、灭草松、百菌清、呋喃丹、毒、死蜱、草甘膦、敌敌畏、莠去津、溴氰菊酯、2,4-滴、乙草胺、五氯酚、2,4,6-三氯酚、苯并(a)芘、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丙烯酰胺、环氧氯丙烷、微囊藻毒素-LR、钠、挥发酚类、阴离子合成洗涤剂、2-甲基异莰醇、土臭素。
(三)管网水检测
1、管网水检测7项指标:浑浊度、色度、臭和味、游离氯、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高锰酸盐指数。
2、管网末梢水检测38项指标:总大肠菌群、大肠埃希氏菌、菌落总数、砷、镉、铬、铅、汞、氰化物、氟化物、硝酸盐(以N三氯甲烷三氯甲烷烷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三溴甲烷、三卤甲烷、二氯乙酸、三氯乙酸、氯酸盐、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铝、铁、锰、铜、锌、氯化物、硫酸盐、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高锰酸盐指数、氨(以N计)、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游离氯。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供水水质管理,做好水质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建城规〔2021〕4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供水水质信息(以下简称水质信息)公开工作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市本级是指黑河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外县(市)是指外县(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城市公共供水单位。本规定所称水质信息,是指本市公共供水企业水厂的出厂水及管网水的水质检测数据,以及水源地保护区内原水水质检测数据。本规定所称水质信息公开活动,是指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公共供水企业等部门按照规定的时间、频次、内容,以一定的方式和渠道公布水质信息。
第四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水的日常监管管理,以及公开市本级城市公共供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检测信息。
县(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辖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公共供水水质信息公开的监督管理工作以及公开本地城市公共供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检测信息。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并负责公开末梢水水质检测信息。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展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及监督执法工作,监督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并负责公开城市水源水的水质检测信息。
第五条向社会公布的水质数据,应当由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资质证书的水质检测机构提供。公布的水质数据应当真实、准确。
第六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共供水企业等相关单位负责按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公开水质检测结果,公开指标与频次主要是:
1、原水检测
检测机构 | 检测指标 | 检测频次 | 公开频次 | 公开部门 |
黑河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 检测61项指标 | 每月一次 | 每月一次 | 市生态环境局 |
检测109项指标 | 每年一次 | 每年一次 | ||
供水公司自检 | 检测9项指标 | 每天一次 | | |
检测30项指标 | 每月一次 |
2、出厂水检测
检测机构 | 检测指标 | 检测频次 | 公开频次 | 公开部门 |
有资质的检验机构 | 检测38项指标 | 每季度一次 | 每季度一次 | 市住建局 |
有资质的检验机构 | 检测97项指标 | 每年二次 | 每年二次 | 市住建局 |
供水公司自检 | 检测9项指标 | 每天一次 | | |
检测38项指标 | 每月一次 | 每月一次 | 供水公司 |
3、管网水检测
检测机构 | 检测指标 | 检测频次 | 公开频次 | 公开部门 |
有资质的检验机构 | 检测38项指标 | 每季度一次 | 每季度一次 | 市住建局 |
4、末梢水检测
检测机构 | 检测指标 | 检测频次 | 公开频次 | 公开部门 |
黑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检测38项指标 | 每季度一次 | 每季度一次 | 市卫健委 |
供水公司自检 | 检测38项指标 | 每月一次 | 每月一次 | 供水公司 |
县(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共供水单位参照以上检测指标与频次,对水质检测结果进行公开。原则上县(市)公开指标不少于以上公开指标和公开频次。
第七条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共供水单位应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供水公司营业大厅、公共供水单位官网或公众号公布水质信息,水质信息应选择明显的位置予以公布,以便于公众查看。
第八条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应当做好公众对供水水质信息的查询解释工作,积极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城市公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鼓励和支持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将人工智能(AI)技术应用于水质监测系统,提高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九条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共供水单位应当做好公众对水质信息的查询解释工作,公共供水单位应积极配合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遇突发自然灾害、人为破坏及水质污染等事件并导致供水水厂出厂水、管网水中水质指标异常或超出国家标准时,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应当及时通过本单位网站、政府网站或选择其他方式和渠道公布,向公众如实告知水质情况,视情况做出预警建议;暂时不适宜市民饮用时,应当提供应急供水保障。
第十一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已经及时告知水质情况下,有关供水单位应当在正常公示周期内如实对外公布水质信息。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公布的水质数据有弄虚作假行为、未及时更新水质信息等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水质指标
(一)原水检测指标
1、原水日检9项指标:浑浊度、色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高锰酸盐指数、氨氮、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
2、原水检测30项指标:水温、p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铜、锌、氟化物、硒、砷、汞、镉、六价铬氰化物氰化物氰化物物、挥发酚、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粪大肠菌群、硫酸盐、氯化物、硝酸盐(以N计)、铁、锰、三氯甲烷、四氯化碳。
3、原水检测“61项指标”:水温、p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铜、锌、氟化物、硒、砷、汞、镉、六价铬氰化物氰化物氰化物物、挥发酚、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粪大肠菌群、硫酸盐、氯化物、硝酸盐、铁、锰、三氯甲烷、四氯化碳、三氯乙烯、四氯乙烯、苯乙烯、甲醛、苯、甲苯、乙苯、二甲苯①、异丙苯、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三氯苯②、硝基苯、二硝基苯④、硝基氯苯⑤、邻苯二甲酸二丁酯、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滴滴涕、林丹、阿特拉津、苯并(a)芘、钼、钴、铍、硼、锑、镍、钡、钒、铊。
4、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109项指标”:水温、p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铜、锌、氟化物、硒、砷、汞、镉、六价铬氰化物氰化物氰化物物、挥发酚、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粪大肠菌群、硫酸盐、氯化物、硝酸盐、铁、锰、三氯甲烷、四氯化碳、三溴甲烷、二氯甲烷、1,2-二氯乙烷、环氧氯丙烷、氯乙烯、1,1-二氯乙烯、1,2-二氯乙烯、三氯乙烯、四氯乙烯、氯丁二烯、六氯丁二烯、苯乙烯、甲醛、乙醛、丙烯醛、三氯乙醛、苯、甲苯、乙苯、二甲苯①、异丙苯、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三氯苯②、四氯苯③、六氯苯、硝基苯、二硝基苯④、2,4-二硝基氯苯、2,4,6--三硝基甲苯、2,4--二硝基甲苯、2,4-二氯苯酚、2,4,6-三氯苯酚、五氯酚、苯胺、联苯胺、丙烯酰胺、丙烯腈、硝基氯苯⑤、邻苯二甲酸二丁酯、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水合肼、四乙基铅、吡啶、松节油、苦味酸、丁基黄原酸、活性氯、滴滴涕、林丹、环氧七氯、对硫磷、甲基对硫磷、马拉硫磷、乐果、敌敌畏、敌百虫、内吸磷、百菌清、甲萘威、溴氯菊酯、阿特拉津、苯并(a)芘、甲基汞、多氯联苯⑥、微囊藻毒素-LR、黄磷、钼、钴、铍、硼、锑、镍、钡、钒、钛、铊。
(二)出厂水检测指标
1、出厂水日检9项指标:浑浊度、色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游离氯、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大肠埃希氏菌、高锰酸盐指数。
2、出厂水检测38项指标:总大肠菌群、大肠埃希氏菌、菌落总数、砷、镉、铬、铅、汞、氰化物、氟化物、硝酸盐(以N三氯甲烷三氯甲烷烷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三溴甲烷、三卤甲烷、二氯乙酸、三氯乙酸、氯酸盐、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铝、铁、锰、铜、锌、氯化物、硫酸盐、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高锰酸盐指数、氨(以N计)、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游离氯。
3、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97项指标”:总大肠菌群、大肠埃希氏菌、菌落总数、砷、镉、铬、铅、汞、氰化物、氟化物、硝三氯甲烷三氯甲烷三氯甲烷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三溴甲烷、三卤甲烷、二氯乙酸、三氯乙酸、溴酸盐、亚氯酸盐、氯酸盐、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铝、铁、锰、铜、锌、氯化物、硫酸盐、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游离氯、总氯、臭氧、二氧化氯、贾第鞭毛虫、隐孢子虫、锑、钡、铍、硼、钼、镍、银、铊、硒、高氯酸盐、二氯甲烷、1,2-二氯乙烷、四氯化碳、氯乙烯、1,1-二氯乙烯、1,2-二氯乙烯、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六氯丁二烯、苯、甲苯、二甲苯、99苯乙烯、氯苯、1,4-二氯苯、三氯苯、六氯苯、七氯、马拉硫磷、乐果、灭草松、百菌清、呋喃丹、毒、死蜱、草甘膦、敌敌畏、莠去津、溴氰菊酯、2,4-滴、乙草胺、五氯酚、2,4,6-三氯酚、苯并(a)芘、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丙烯酰胺、环氧氯丙烷、微囊藻毒素-LR、钠、挥发酚类、阴离子合成洗涤剂、2-甲基异莰醇、土臭素。
(三)管网水检测
1、管网水检测7项指标:浑浊度、色度、臭和味、游离氯、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高锰酸盐指数。
2、管网末梢水检测38项指标:总大肠菌群、大肠埃希氏菌、菌落总数、砷、镉、铬、铅、汞、氰化物、氟化物、硝酸盐(以N三氯甲烷三氯甲烷烷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三溴甲烷、三卤甲烷、二氯乙酸、三氯乙酸、氯酸盐、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铝、铁、锰、铜、锌、氯化物、硫酸盐、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高锰酸盐指数、氨(以N计)、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游离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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