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花财采〔2022〕69号)
金额
488万元
项目地址
广东省
发布时间
2022/12/05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一、项目编号:JZ2022ZFCG41
二、项目名称:广州市花都区公路养护所2022年机械购置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广州硕颖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法定代表人:陶海华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柯木塱坳头南街一巷5号304房
被投诉人1:广州市交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洛溪康宁西路
被投诉人2:广州市花都区公路养护所(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广州市花都区云山大道71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广州硕颖贸易有限公司就“广州市花都区公路养护所2022年机械购置项目(项目编号:JZ2022ZFCG41,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文件相关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于2022年8月22日向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于8月31日对质疑函具体内容进行书面回复,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2年9月7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投诉符合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经向相关当事人调查,现已办理终结。
投诉事项1:本项目参数设置具有倾向性,一辆下水道疏通车、一辆双向护栏清洗车、一辆防撞墙清洗车参数设置具有明显的倾向性,指向特定供应商产品,结合“技术参数及性能要求响应情况”评分项,招标文件对于参数要求的设置存在故意拉开投标人得分差距,为特定的供应商或特定的产品提供中标便利的嫌疑,是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及性能要求响应情况”评审细则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投诉人请求:
一是审查本项目,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及采购人依法修改招标文件中的不合理不合法的内容。
二是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暂停本项目采购活动。
经调查,本机关查明:
涉案政府采购项目为“广州市花都区公路养护所2022年机械购置项目”(项目编号:JZ2022ZFCG41,预算金额4,880,000元),采购人为广州市花都区公路养护所,采购代理机构为广州市交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该项目于2022年8月12日发布招标公告,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代理机构对采购需求、技术商务评审因素等相关内容进行了调整,分别于2022年8月31日、2022年9月21日发布了二次更正公告。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相关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于2022年8月22日向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于8月31日对质疑函具体内容进行书面回复;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2年9月7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投诉符合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
关于仅有一家供应商所提供的“清洗吸污车”满足“下水道疏通清洗车”品目技术参数中旋转臂架结构能“用于支承吸污软管”的要求的问题:按采购方的采购需求,“清洗吸污车”视同为“下水道疏通清洗车”。根据本项目最终招标文件公告,该品目共设31项技术参数条款,第4条款为本品目唯一实质性条款,共有7家供应商产品满足该条款,投诉人所诉为原招标文件中的第24条条款,该条款已在最新的招标文件中删除。
关于本项目中“双向护栏清洗车”、“防撞墙清洗车”仅有一家供应商的产品唯一满足全部参数要求的问题:经查,“双向护栏清洗车”共有1条实质性条款,有3家供应商产品满足品目实质性条款;“防撞墙清洗车”共有1条实质性条款,共有4家供应商产品满足品目实质性条款。
关于本项目“技术参数及性能要求响应情况”评审细则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在于2022年9月21日发布的本项目第二次更正公告中,采购方已对技术参数评审细则进行调整,在最新的招标文件中将采取区间评分的方式对竞标产品技术参数部分进行赋分。
上述事实,有投诉书、投诉受理通知书、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及答复函等证据证明。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1:一是在本案所涉的三项采购产品均有超过三家供应商产品满足实质性参数要求。二是在“下水道疏通清洗车”品目技术参数中,投诉人所指出的第24条为一般性条款,该参数设置对中标结果不存在决定性影响,属于采购方合理采购需求,且在最新的招标文件中采购方已删除该条款。三是“双向护栏清洗车”与“防撞墙清洗车”共设有53条技术参数条款,不能苛求满足招标文件所有的技术要求的投标供应商数量,仅一家供应商满足全部技术参数为正常商业行为。综上,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招标文件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关于投诉事项2:投诉人所投诉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及性能要求响应情况”评分标准设置内容已于2022年9月21日在原公告媒体上发布了更正公告,并已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经审查,该招标文件考核指标均已做量化,且在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已量化到相应区间,并已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因此投诉人的该部分投诉事项所依附的事实依据已不复存在。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一)第一投诉事项中的“招标文件中参数设置不合理,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和《广州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指导意见(2021年修订)》第十四条规定,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本机关予以驳回。
(二)第二投诉事项中的“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及性能要求相应情况评审细则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鉴于被投诉人已对投诉人所投诉的部分事项进行了更改,并已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因此投诉人的该投诉事项所依附的事实依据已不复存在。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予以驳回。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花都区财政局
2022年11月6日
二、项目名称:广州市花都区公路养护所2022年机械购置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广州硕颖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法定代表人:陶海华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柯木塱坳头南街一巷5号304房
被投诉人1:广州市交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洛溪康宁西路
被投诉人2:广州市花都区公路养护所(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广州市花都区云山大道71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广州硕颖贸易有限公司就“广州市花都区公路养护所2022年机械购置项目(项目编号:JZ2022ZFCG41,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文件相关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于2022年8月22日向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于8月31日对质疑函具体内容进行书面回复,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2年9月7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投诉符合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经向相关当事人调查,现已办理终结。
投诉事项1:本项目参数设置具有倾向性,一辆下水道疏通车、一辆双向护栏清洗车、一辆防撞墙清洗车参数设置具有明显的倾向性,指向特定供应商产品,结合“技术参数及性能要求响应情况”评分项,招标文件对于参数要求的设置存在故意拉开投标人得分差距,为特定的供应商或特定的产品提供中标便利的嫌疑,是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及性能要求响应情况”评审细则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投诉人请求:
一是审查本项目,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及采购人依法修改招标文件中的不合理不合法的内容。
二是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暂停本项目采购活动。
经调查,本机关查明:
涉案政府采购项目为“广州市花都区公路养护所2022年机械购置项目”(项目编号:JZ2022ZFCG41,预算金额4,880,000元),采购人为广州市花都区公路养护所,采购代理机构为广州市交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该项目于2022年8月12日发布招标公告,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代理机构对采购需求、技术商务评审因素等相关内容进行了调整,分别于2022年8月31日、2022年9月21日发布了二次更正公告。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相关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于2022年8月22日向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于8月31日对质疑函具体内容进行书面回复;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2年9月7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投诉符合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
关于仅有一家供应商所提供的“清洗吸污车”满足“下水道疏通清洗车”品目技术参数中旋转臂架结构能“用于支承吸污软管”的要求的问题:按采购方的采购需求,“清洗吸污车”视同为“下水道疏通清洗车”。根据本项目最终招标文件公告,该品目共设31项技术参数条款,第4条款为本品目唯一实质性条款,共有7家供应商产品满足该条款,投诉人所诉为原招标文件中的第24条条款,该条款已在最新的招标文件中删除。
关于本项目中“双向护栏清洗车”、“防撞墙清洗车”仅有一家供应商的产品唯一满足全部参数要求的问题:经查,“双向护栏清洗车”共有1条实质性条款,有3家供应商产品满足品目实质性条款;“防撞墙清洗车”共有1条实质性条款,共有4家供应商产品满足品目实质性条款。
关于本项目“技术参数及性能要求响应情况”评审细则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在于2022年9月21日发布的本项目第二次更正公告中,采购方已对技术参数评审细则进行调整,在最新的招标文件中将采取区间评分的方式对竞标产品技术参数部分进行赋分。
上述事实,有投诉书、投诉受理通知书、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及答复函等证据证明。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1:一是在本案所涉的三项采购产品均有超过三家供应商产品满足实质性参数要求。二是在“下水道疏通清洗车”品目技术参数中,投诉人所指出的第24条为一般性条款,该参数设置对中标结果不存在决定性影响,属于采购方合理采购需求,且在最新的招标文件中采购方已删除该条款。三是“双向护栏清洗车”与“防撞墙清洗车”共设有53条技术参数条款,不能苛求满足招标文件所有的技术要求的投标供应商数量,仅一家供应商满足全部技术参数为正常商业行为。综上,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招标文件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关于投诉事项2:投诉人所投诉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及性能要求响应情况”评分标准设置内容已于2022年9月21日在原公告媒体上发布了更正公告,并已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经审查,该招标文件考核指标均已做量化,且在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已量化到相应区间,并已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因此投诉人的该部分投诉事项所依附的事实依据已不复存在。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一)第一投诉事项中的“招标文件中参数设置不合理,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和《广州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指导意见(2021年修订)》第十四条规定,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本机关予以驳回。
(二)第二投诉事项中的“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及性能要求相应情况评审细则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鉴于被投诉人已对投诉人所投诉的部分事项进行了更改,并已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因此投诉人的该投诉事项所依附的事实依据已不复存在。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予以驳回。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花都区财政局
2022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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