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庐山市城区全域旅游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体育中心七年租赁权拍租
金额
66.29万元
项目地址
江西省
发布时间
2024/09/29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jy24jx04013778
预算金额66.29万元
招标代理机构江西大唐拍卖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项目编号 JY24JX04013778
项目名称 庐山市城区全域旅游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体育中心七年租赁权拍租
资产类别 房产
转让方名称 庐山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挂牌价格 662,964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 10
挂牌日期 2024-09-29
交易方式 招投标
转让说明事项
项目编号: JY24JX04013778
项目名称: 庐山市城区全域旅游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体育中心七年租赁权拍租
标的名称: 庐山市城区全域旅游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体育中心七年租赁权拍租,挂牌价662,964.00元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转让标的企业名称:
所在地区: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市
经济类型:
所属行业:
注册资本:  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职工人数:  人,其中,在编:  人,在岗:  人,需安置:  人。
资产状况:
以下数据出自评估报告数据,评估基准日:
资产总额:  万元,其中固定资产:  万元,流动资产:  万元,无形资产:  万元,其它资产:  万元
负债总额:  万元,净资产:  万元。
以下数据出自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报表日期:,报表类型:。
资产总额:  万元,负债总额:  万元,净资产:  万元,营业收入:  万元,利润总额:  万元,净利润:  万元
以下数据出自审计报告: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首日:2024年09月29日   信息披露期满日: 2024年10月16日  
延期处理方式: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受让意愿人,则变更挂牌条件,待重新办理挂牌手续后再次挂牌
项目简介: 庐山市城区全域旅游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体育中心,一楼评估面积2797.3平方米,评估价402816元/年,二楼评估面积3096.96平方米,评估价260148元/年,以上项目整体拍租,总面积约5894.26平方米,总评估价662964元/年,租赁期限:7年,本项目整体拍租,挂牌价为壹年租金662964元/年。
重要信息披露: 一、标的概况:庐山市城区全域旅游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体育中心,总面积约5894.26平方米,总评估价662964元/年,租赁期限:7年,挂牌价为壹年租金662964元。
二、特别说明:
1、租金:承租人竞得标的后与庐山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后按成交价款年租金为基数,按年度支付租金,前三年租金不变,第四年租金在第三年租金基础上递增2%,后期缴纳租金以此类推,免租期3个月,承租期押金按三个月的租金取整收取。
2、租赁期限:7年,租期开始时间以实际交付时间为准。
3、竞租者在竞标前需提前到实地勘察,竞租标的以实物为准。
4、为确保场管正常经营,竞标者需有体育场管经营相关经验,取得相关经营许可及证照合法经营。
三、该标的经营要求:
1、业态分布:内设场馆游泳馆,乒乓球馆,羽毛球馆,篮球馆,健身房,台球馆厅。
2、承租方在经营期间不得私自改变场馆的用途。
3、承租方必须具备一定体育馆运营经验;
4、承租方每年公益性的免费为政府提供两次活动场所。
5、承租方在经营期间必须服从物业的管理,不得拖欠物业费。
6、合理布局业态产品,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四、退出机制:
1、租赁期满后,出租方若继续招租,承租人续租的,须重新参与拍租;原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出租方若不再招租,则承租人须按承租方要求将房产退还出租方,缴清水电物业费之后,押金可退。(若提前退租,租期需满壹年并按出租方要求腾空房屋,缴清水电物业费之后,押金可退)
2、网络竞价标的的面积以实际面积与网络竞价清单的面积若有误差,不影响成交和成交价款。标的的新旧程度和管理状态以网络竞价时的现状为准。出租方、拍租人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
3、网络竞价成功后,承租人须持身份证明材料(单位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提交的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在成交日后2个工作日内到江西大唐拍卖有限公司缴纳拍卖佣金,拍卖佣金=拍卖成交价款×7×0.9%并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委托代理的还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拍租成交后当事各方均不得反悔。拍租成交后,承租人不签署成交确认书,或承租人未按约定支付拍租款项的,保证金或定金不予返还,并按成交价款支付每日1%的违约金,超过交款期限五日仍未付清成交款的,委托方及拍卖人可单方解除本次拍卖成交合同,并对拍卖标的再行拍卖。若拍卖标的再行拍卖,原承租人应当支付本次拍卖中委托方及承租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本次拍卖价款时,原承租人应当补足差额。
5、网络竞价成交,买受人违约,委托人及拍租人有权按《拍卖法》第39条以予处理。
6、其他未尽事宜,以出租方《租赁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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