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标段绿化养护数据统计表
维护范围:金星大道及周边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地点
绿地面积(㎡)
社区游园绿地面积(㎡)
边坡绿地面积(㎡)
分车带/中分带(含渠化岛)绿地面积(㎡)
道路两侧(含楼盘)景观绿地面积(㎡)
厂区/围墙外面积(㎡)
铺装(㎡)
行道树数量(株)(15cm以上)
备注
1
金星大
道(普瑞
路至旺
旺路)段
及周边
房地产
包含:浩龙音乐界、天园地芳、和记黄埔、荷塘重建地、大泽湖街道、红星美凯龙、别克4S店、保时捷4S店、南塘湾围墙。
264440
0
50189
214251
37415
238
一级
2
腾飞路
金星大道至雷锋大道
21516
5888
15628
117
一级小计
285956
56077
229879
37532
3
张家湖东路
北起望府东路,南至郡贤路700米
2221
68
2153
二级
4
郡贤路
西起张家湖东路,东至潇湘大道景观道698米)
8636
3064
5572
二级小计
10857
3132
7725
5
振兴路
4S店后面(含房地产围墙外绿化)
2421
182
三级
6
平安路
金星大道-喻家坡路
1892
168
7
东马路
振兴路-永通大道(含房地产围墙外绿化)
2567
19
8
喻家湾
路
平安路-永通大道
209
90
9
西段
雷锋大道-振兴路
7760
155
10
望湖路
金星北路东侧
2426
456
1970
75
11
东马路东段
永通大道-喻家湾东路
3841
12
新巷北路
东马路以南300m至腾飞路
8108
13
郡才路
西起张家湖东路,东至重阳湖路577米
1362
14
郡仁路
郡智路-重阳湖路
1119
三级小计
31705
31249
692
合计
328518
59665
268853
930
作业内容:主要包括修剪(乔、灌、草)、施肥、中耕除杂、防治病虫害(不含白蚁防治及突发重大病虫害)、浇水抗旱、叶面除尘、防寒防冻、绿化保洁、绿地内的园林设施及硬质铺装的维护、补栽补种(不包括大型的提质改造)、城市管理考核(数字化信息平台及投诉、交办案卷的处理)、文明城市建设、蓝天保卫战工作、自然灾害应急处理、交通事故应急处理及损毁修复、市对区绿化维护管理督查工作、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及其他大型中心工作等。
维护费用支付与维护服务质量考核结果挂钩,具体维护费用以当月督查通报扣分扣款表(即维护服务履约验收资料)考核结果为准。其中3月-10月份的费用按月支付,当月的维护费用在下月的15日之前支付;11-12月份费用待本项目整体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具体以区财政拨款等时间为准)。
本项目的管理服务质量要求达到《长沙市望城区公共绿地社会化承包维护服务内容及标准》及相关修改稿规定的标准。
参照《望城区公共绿地维护管养考核办法》和《长沙市望城区园林绿化维护中心公共绿地维护考核细则》及相关修改稿及投标文件执行。
6.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6.1.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管理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采用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明检和暗检,全面检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乙方的服务质量进行检查和考核。甲方或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适时适度调整、补充考核办法。
6.1.2甲方有权审核乙方的年度管理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和决算报告、保险缴纳情况等。
6.1.3甲方有权对乙方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称职的,可建议乙方予以调换。
6.1.4甲方有义务及时提供乙方开展管理工作所必须的基础资料。
6.1.5甲方不得干涉乙方依法或依本合同约定内容所进行的管理经营活动。
6.1.6在合同期内,如果遭遇特殊的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乙方在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时,甲方应积极支持,协调处理相关事务。
6.1.7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向乙方支付款项。
6.1.8乙方未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管理目标,甲方可发出警告或整改通知,连续二次或半年内三次被甲方考核机构评为不合格的,视为乙方无能力继续履行合同,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6.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6.2.1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安排好养护工作,服从甲方的管理,积极主动处理本合同范围内的相关事务。
6.2.2乙方需严格按照园林绿化行业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定期对各类植物进行浇水、松土、除草、剪枝、施肥、杀虫、造型、补种等工作,保质保量完成甲方交付的园林养护管理工作。因乙方自身管理不善等原因,在养护过程造成甲方原有植物枯萎、凋谢、生长不良、或死亡等情况的,乙方应及时更换相同品种、规格的植物或进行修复,并自行承担所有费用。
6.2.3在合同期内,如果遭遇特殊的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乙方应及时有效地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如乙方未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出现的问题和发生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应按照要求加强对本公司维护范围内的城市绿化加强日常巡查维护,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损毁城市绿化的行为,应及时汇报甲方处理,因乙方反馈不及时而造成城市绿化损毁的由乙方负责补植及相关费用。
6.2.4乙方工作人员工作失职或构成犯罪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乙方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交由公安及司法机关处理。
6.2.5乙方必须按投标文件配备作业人员。遵守劳动法规,依法为作业工人(包括试用期工人、临时性应急工作人员)提供劳动安全保障。在合同期内,必须与每位作业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标准必须明确到位。为作业工人(包括试用期工人)购买保险等。注重文明作业,安全操作,作业时发生的任何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并承担一切责任,甲方概不负责。
6.2.6乙方必须在中标辖区设立项目部和固定的办公场所,项目负责人代表乙方每月向甲方报告作业服务实施情况;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6.2.7乙方在承包期间必须服从甲方的统一调度,对甲方交办的临时性、突发性任务、中心工作等(如救灾、重大疫情、省市区重大活动等)必须无条件服从甲方的统一安排。如乙方不能完成责任范围内的本职工作,则甲方有权调动人员、设备组织实施,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6.2.8乙方提供的服务必须满足城市管理数字化考核的要求。
6.2.9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项目转包或分包。
6.2.10乙方必须加强安全管理及教育,乙方应教育员工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并做好安全宣传教育,开好班前会议,杜绝安全事故发生,乙方员工的工伤事故由乙方自负。合同期内,凡乙方因管理不当或管理不到位,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与甲方无关。
6.2.11按照甲方施肥工作方案核定的量及品种进行采购肥料,费用由服务单位直接支付至供货单位,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实施到位。
7.3甲方应该支持配合乙方的工作,若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服务目标,甲方不得扣除乙方相应费用。
7.4如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不能完成管理服务目标的,甲方有权扣除相应的维护管理费用,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7.5除上述情况及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外,甲乙双方均不得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否则由提前终止合同一方支付给另一方两个月的管理服务费作为违约金。
7.6合同实施期间,如果乙方不履行职责、不服从监管,甲有权解除合同。如乙方出现集体上访或罢工情况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7.7维护合同期内维护单位因未为作业工人(包括试用期工人)购买保险所造成的法律纠纷、索赔等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7.8乙方不论甲方有权督促处理乙方以任何理由拖欠作业工人工资的情况,对甲方督促后仍不积极处理的,甲方有权使用应付乙方的维护费用优先发放作业工人工资。
11.1双方对合同的条款进行修订更改或补充需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11.2合同规定的管理服务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
11.3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自由损失且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11.4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约定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5因乙方违约,被甲方解除合同的,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11.6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进行。
11.7服务定价:不超过其上限值,维护时限10个月;
投标人在投报价格时应充分考虑以下因素:
①各投标单位应结合各类绿地养护等级要求进行报价;
②报价应考虑整个承包期限内的全部绿地乔灌花草等园林植物的养护,卫生保洁、病虫害等全部费用(白蚁防治及临时突发病虫害除外)。
③凡造成对苗木、设施等损坏,由养护单位负责恢复,所发生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④维护费用包括油费、农药、肥料(按照采购方施肥工作方案核定的量及品种统一组织购买,费用由中标方直接支付至供货单位)等费用。
⑤遇到突发事件及重大活动,乙方应主动按照甲方要求做好责任范围内的工作(如苗木补植等),如不能完成本责任范围内的相关工作,则业主方有自主权,需调动有关人员、设备,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11.8投标人在投标前,如须踏勘现场,有关费用自理,踏勘期间发生的意外自负。
11.9投标人须承诺,中标后一个月内,在望城区当地成立分公司或办事处,办理相关工商税务等手续。
11.10投标人须承诺,中标后聘请的与本项目相关所有人员,全部购买相关保险。
11.11投标人须承诺所提供的服务需满足投标人须承诺所提供的服务需满足长沙市望城区园林绿化维护中心印发的《望城区公共绿地维护管养考核办法》、《望城区公共绿地社会化承包维护服务内容及标准》和《望城区园林绿化维护中心公共绿地维护考核细则》及相关修改稿。
11.12采购人须对第一中标候选单位进行考察,如果发现有与投标文件不符合的地方,将取消其中标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