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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高新区明珠公寓108、109商铺租赁 | ||
项目法人: | 合肥高新股份有限公司 | 项目地址: | |
立项批文名称: | 此项目无立项批文信息 | 项目审批单位: | 此项目无立项审批单位信息 |
监督部门: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 | 代理机构: | 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
交易平台: | 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项目见证时间: | 2023-11-22 |
高新区明珠公寓108、109商铺租赁公告
项目 名称 |
高新区明珠公寓108、109商铺租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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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编号 |
2023AGGCJ00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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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 |
合肥高新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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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租赁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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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监督部门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 联系方式:0551-653118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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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及 竞价 期限 |
公告期:2023年11月23日9:00始至2023年12月13日17:30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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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租标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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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标的 |
所在层数 |
结构 |
建筑面积(㎡) |
租期(年) |
租金底价(万元/年)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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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珠公寓108/109 |
1层 |
框架 |
104 |
3 |
6.8640 |
0.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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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的坐落位置: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与明珠大道交口明珠公寓。 2.标的权属情况:有房产证,租赁标的无权属纠纷,项目房产面积为估算面积,意向承租人需现场踏勘确认实际租赁范围。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和租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3.标的以现状移交。标的有关瑕疵须由意向承租人现场踏勘了解清楚,按现状出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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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用途要求 |
1.租赁房屋的用途为便利店经营,不得从事存在安全隐患或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行业,禁止存放危险物品,禁止从事传销等违法活动。 2.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必须符合及《合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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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
1.租金每6个月支付一次,第二年起租金在前一年基础上递增5%,先支付后使用,后续租金于对应租赁期前30天内支付。租期外给予1个月免租金装修期,免租金装修期不包含在租期内。 2.履约保证金为首年6个月租金之和,与首期租金一并支付,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前提交,合同终止且无承租人责任后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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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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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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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承租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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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房屋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租赁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不作为确定房屋租金的依据,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租赁期内,出租房屋必须由承租人本人经营,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租赁房屋及与他人合作经营。 4.租赁期内,承租人须自行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维修工作(含对墙体地面及管道渗漏破损等维修)、门前“三包”、垃圾清运、安全维护工作,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 5.标的房屋外墙饰材、内部装修等以标的物现状移交,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的(采用轻质材料自行隔墙,如涉及消防的,需报消防部门审核合格后实施),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墙体隔断、装修、装潢费用及租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6.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7.《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8.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5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生效后交易双方须办理合同公开手续。 9.标的房屋按现状移交,移交时屋内的遗留杂物及装修垃圾等由承租人负责清理,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10.如因国家政策调整,委托方提供相应证明文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按国家政策或上级部门政策执行。 11.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房屋租赁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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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承租人确定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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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采取资格审查后一次性报价(以报价单为准)的方式进行,遵循有效最高价成交的交易原则,分两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 资格审查材料评审 1.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受委托方委托组建该项目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对意向承租人的资格审查材料进行审查。评审委员会成员对意向承租人某项资格审查材料如有不同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该项资格审查材料是否通过。如意向承租人提交的资格审查材料中有一项未通过或交易保证金未按要求提交的,则视为资格审查不通过。 资格审查材料中存在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前后矛盾、有明显文字错误的内容等情况,评审委员会可以以书面的方式告知并要求意向承租人以书面方式进行必要的澄清、说明。意向承租人的澄清、说明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意向承租人不得主动要求澄清、说明。 2.资格审查材料评审期间,意向承租人不得离开资格审查材料递交现场,并保持手机畅通,评审委员会随时可能要求意向承租人进行澄清说明。 第二阶段 开启一次性报价单 资格审查评审结束后,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承租人,由现场监督人员开启其一次性报价单,并由项目负责人公开宣读意向承租人报价,评审委员会对报价有效性进行审查,并按从高到低的顺序对意向承租人的有效报价进行排序,有效报价最高者确定为承租人。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承租人,其报价单不予开启,原封退还意向承租人。 1.如产生1家合格意向承租人的,则按意向承租人的报价(不得低于租赁底价)确定承租人。 2.如产生2家及2家以上合格意向承租人的,以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如最高报价相同的,以抽签的方式确定其前后次序。(抽签办法:抽签分两轮进行。第一轮最高报价人按照意向承租人签到表序号顺序进行抽签,确定抽签顺序号;第二轮按照抽签顺序号顺序进行抽签,确定最高报价排名顺序,排名顺序第一的最高报价人确定为承租人) 3.项目成交后因故不能签订合同的,不予替补,重新公开招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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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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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主体库登记 |
意向承租人须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承租人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初次通过CA登录电子服务系统的交易主体进入首页后选择CA登录。 2.意向承租人为自然人的,点击用户名登录,可用原主体库用户名密码登录,也可以通过点击安徽政务服务统一认证中心登录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跳转登录。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ggzy.hefei.gov.cn)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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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登记 |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承租人,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 ”;页面跳转至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竞价”,再点击“添加保存”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承租人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保证金缴款账户须与意向承租人实际缴纳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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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交易保证金 |
意向承租人登记成功后,须通过企业库注册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 保证金账号如下:
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承租人可登陆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电话支持(4009980000)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 1.意向承租人不得让他方代为缴纳交易保证金。 2.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承租人须确保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保证金账号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保证金数额不足、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缴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缴纳成功,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3.资格审查评审时,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从保证金查询系统中查询保证金信息,并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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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承租人须递交的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 |
一、意向承租人应根据要求制订资格审查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1.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影印件; 2.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3)或合法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 (二) 直营店证明资料: 1.提供至少50家便利店直营店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直营店以分公司形式存在提供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直营店以子公司形式存在提供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提供意向承租人持有该子公司大于50%股权的证明文件(提供有股东签章的该子公司章程复印件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证明或第三方网站查询截图); (3)直营店以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形式存在的,提供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营者或负责人须与意向承租人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 2.提供至少50家便利店直营店正在履约的便利店业绩证明: 正在履约的便利店经营业绩,均须同时提供如下资料: (1)业绩合同复印件或影印件(业绩合同是指意向承租人或其全资子公司与房屋产权方签订的经营权转让或出让合同); (2)房屋产权方出具的项目正在履约及合同履行期内无欠租记录的履约证明(格式见附件5); (3)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注:(1)产权方证明材料须加盖产权方公章(产权方为自然人的,须产权方签字),否则资格审查委员会可不予认可。(2)如正在履约的商业经营业绩合同签订主体为意向承租人全资子公司,还须提供该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与意向承租人股权关系证明,如公司章程或工商部门出具的股权关系证明或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公布的企业股东出资信息截图等。 (三)承诺函(格式见附件4)。 以上材料为复印件(或影印件)的,需加盖意向承租人公章或手印。建议意向承租人对以上各项材料按顺序排列,并打印目录装订成册。 注:资格审查资料中不得含报价内容,否则评审不通过。 二、报价单(报价单须按公告附件规定格式提交,且须加盖单位公章或手印并单独封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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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审查材料与报价单的递交 |
(一)资格审查材料 1.数量:意向承租人须提交一式三份资格审查材料,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正本和副本如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2.签署:资格审查材料的正本和副本须加盖意向承租人公章或手印。每份资格审查材料的封面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3.封装:资格审查材料密封包装。 4.标记:包装上标注“高新区明珠公寓108、109商铺租赁资格审查材料”字样并清楚标明意向承租人的名称及联系方式,同时加盖单位公章或手印(格式参考附件)。 注:资格审查材料中不得含报价。 (二)报价单 1.数量:意向承租人须提交一份报价单(正本)。 2.签署:加盖意向承租人公章。 3.封装:报价单须单独密封包装。 4.标记:包装上标注“高新区明珠公寓108、109商铺租赁报价单”字样并清楚标明意向承租人的名称及联系方式,同时加盖单位公章(格式参考附件)。 注:如果未按上述规定签署或标记,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不承担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并可能导致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无效。 (三)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的送达 1.送达时间:北京时间2023年12月14日8:30-9:00。 2.送达地点:合肥市望江西路860号高新区管委会一楼公共资源交易大厅1号开标室。 在本公告要求提交资格审查材料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或未封装的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拒绝接收。 意向承租人在递交资格审查文件和报价单后,可在规定送达截止前以书面形式撤回。在文件送达截止时间后,意向承租人不得再要求撤回资格审查文件和报价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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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竞价后相关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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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1.《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2.《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合肥市望江西路860号高新区管委会一楼公共资源交易大厅D103室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受让方为企事业单位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受让方为自然人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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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承租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其他意向承租人缴纳的保证金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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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方式 |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望江西路860号高新区管委会一楼公共资源交易大厅D103室,联系电话:0551-65311079。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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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服务费收取 |
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为首年成交月租金的10%,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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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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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承租人,应于公告截止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3.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ggzy.hefei.gov.cn),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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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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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踏勘 |
联系人:赵工 ,联系电话:139667209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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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库注册 |
联系电话:010-86483801转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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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周工,联系电话:0551-65311079(合肥市望江西路860号高新区管委会一楼公共资源交易大厅D103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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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支持 |
400998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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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
图一:标的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标的外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附件1:资格审查材料封面
高新区明珠公寓108、109商铺租赁(2023AGGCJ00029)资格审查材料
意向承租人名称:
意向承租人联系方式:
意向承租人(盖章或签名、手印):
附件2:营业执照
(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影印件))
附件3: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公司住所)的 (公司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代表本公司授权(意向承租人代理人姓名,手机号码) 为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高新区明珠公寓108、109商铺租赁(项目编号:2023AGGCJ00029)的意向承租人资格审查、竞价、合同的签订,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特此声明。
授权代表身份证明扫描件或影印件:
授权代表联系方式: (请填写手机号码)
意向承租人(盖章或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注:
1.本项目只允许有唯一的委托代理人,资格审查资料中须提供此件;
2.法定代表人参加资格审查的无需此件,资格审查资料中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影印件(或复印件)。
附件4:
承 诺 函
致:合肥高新股份有限公司
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我方为对出租公告表示完全响应,遵照出租公告的要求,特此确认并承诺:
1.我方确认,我方已仔细阅读并研究了贵方的《高新区明珠公寓108、109商铺租赁公告》及其附件,我方完全熟悉并遵循其中的要求、条款和条件,充分了解标的情况。
2.我方确认,我方完全同意出租公告制定的交易规则。
3.我方保证:我方为参与本项目所提供的材料均为真实、合法、完整,否则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4.我方承诺,完全知晓并接受出租公告及合同条款的全部内容,我方自该项目《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如因我方原因导致合同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贵方有权扣除我方已缴纳的保证金作为违反本承诺的违约金。
5.我方承诺,已完全知晓了解标的房屋现状及承租条件中要求的全部内容,如因我方未完全了解租赁公告内容或向委托方提出附加条件并导致合同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或租赁合同无法履约的,视为我方违约,贵方有权扣除我方已缴纳的保证金作为违反本承诺的违约金。
特此承诺。
意向承租人(盖章或签名、手印):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5:业绩证明材料
业绩证明材料
(一)业绩表
(格式仅供参考)
序号 |
业绩名称 |
合同签订期限 |
经营业态 |
备注 |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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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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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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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业绩证明材料
(建议与上述“(一)业绩表”填写的业绩一一对应提供)
(三)正在履约证明
(格式仅供参考)
项目目前正在履约经营中。承租人为 。该项目签订日期为 至 ,经营业态为 ,合同期内无欠租记录等。
有效期: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合同甲方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6:报价单封面
高新区明珠公寓108、109商铺租赁(2023AGGCJ00029)报价单
意向承租人名称:
意向承租人联系方式:
意向承租人(盖章或签名、手印):
附件7:报价单
报 价 单
项目名称 |
高新区明珠公寓108、109商铺租赁 |
项目编号 |
2023AGGCJ00029 |
意向承租人全称 |
|
最终报价 (人民币) |
大写: 元/年 小写: 元/年 (最终报价不得低于68640元/年)
|
意向承租人(盖章或签名、手印):
日期: 年 月 日
注:
1.最终报价不得低于首年租金底价,报价精确到元。
2.报价单中最终报价为首年租金,租期内的租金递增情况按公告要求执行。
3.如表中填写多个报价,报价无效。
4.请书写工整、清晰、准确。
5.请将此报价单加盖公章或签名、手印后按公告要求单独密封包装。
附件8:
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合肥高新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号:91340100746754861N
联系电话:65326568
联系地址:合肥高新区创新大道2800号创新产业园二期H2楼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营业执照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为进一步明确责任,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签订协议如下:
第一条:租赁房屋的地址、面积、用途
房屋座落于
建筑面积 m² 租赁用途
乙方使用租赁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若由此造成乙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租赁期限
房屋租赁期限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起止时间以甲方通知为准)
第三条:履约保证金
房屋履约保证金为6个月首期月租金,计人民币 (¥ 元),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前全额交给甲方。如乙方承租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保证金在租赁期满后退还乙方(不计息);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则违约金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承租期间应承担的租金及各项费用(含违约金),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四条:房屋租金、交纳方式、交纳时间
(一)租金递增方式: 租金每6个月支付一次,第二年起租金在前一年基础上递增5%,先支付后使用 。租期内租金为人民币: (¥ 元)。履约保证金与首期租金一并缴纳。租金按年缴纳,除首期租金外,后续租金于对应租赁期前30天内支付。
(二)乙方通过转账方式将租金缴至甲方账号。合同期内如甲方需要变更租金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乙方。
(三)乙方须在合同签订前向甲方缴清合同首期租金及保证金,计:
(¥ 元)。
第五条:房屋交付
(一)甲方全额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后,应于30日内将房屋交付给乙方。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租赁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甲方原因导致推迟交房,则将租赁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租期保持不变。
(三)甲方交付租赁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房屋移交表》经双方交验签字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
第六条:房屋收回
(一)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 5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将房屋清空并归还甲方。
(二)乙方交还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租赁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但对于装修、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三)对于在房屋清空并归还的期限届满后,该房屋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四)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房屋移交表》上签字,甲方收回房屋。
第七条:装修改造
(一)房屋租赁期间,乙方因经营需要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的,所需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房屋进行装修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物业管理方同意,乙方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甲方与相邻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采用轻质材料自行隔墙,如涉及消防的,需报消防部门审核合格后实施;甲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二)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租赁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三)在房屋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房屋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房屋租金并出具收款票据。
(二)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租赁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甲方对房屋主体结构的安全负责,并负责房屋主体结构日常的维修、维护。
(四)甲方按现状提供租赁房屋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租赁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五)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租赁房屋的产权,应提前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六)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
(二)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及承担各项费用,租赁期间该房屋产生的水费、电费、卫生费、电话(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三)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房屋日常维护管理、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
(四)乙方负责房屋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五)在合同履行期内,乙方应确保该房屋符合消防相关规定,不符合的需无条件进行整改,并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乙方应做好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范围内的防火、防盗等工作,甲方、物业管理方及上级部门对租赁房屋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直至符合要求。如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物业管理方可采取停水停电等管理措施,直至整改合格;如乙方逾期30日(含)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视同乙方严重违约,甲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收回该房屋,并不予返还乙方履约保证金,不予支付乙方任何装修补偿费用。如发生消防事故、失窃等致甲乙双方及或任何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六)如房屋主体结构需要维修、维护的,乙方须书面告知甲方。
(七)乙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其他业主以及物业管理方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甲方的权益。
(八)租赁期内如甲方出售房屋产权,则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租赁期内该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仍具有法律效力。
(九)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 5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将房屋归还甲方的义务。
第十条:物业、经营和水电管理方的权利义务
(一)物业、经营和水电管理方受甲方委托,负责在委托期限内该房屋的物业管理、经营管理和水电管理。
(二)物业管理方为乙方提供物业服务,并与乙方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收取物业管理费。
(三)经营管理方受甲方委托,负责催收房屋租金、保证金等费用。
(四)水电管理方受甲方委托,代收代缴水电费用。
第十一条:合同的解除
(一)非因本合同约定的事由,甲方单方面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应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乙方装修现状价值进行专项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二)因乙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乙方违约甲方依约解除合同、租赁到期合同自然终止以及本合同约定情形的,乙方承租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三)因物业管理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终止履行本合同的权利义务,以及甲方与物业管理方的委托管理合同到期自然终止的,物业管理方的权利、义务由甲方承担,或甲方委托新的管理方承担。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承租时间结算租金及各项费用,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承租期间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房屋的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则该项装修补偿款为乙方所得: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房屋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房屋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此类情形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乙方承租期间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不进行任何补偿:
1.擅自将该房屋转租、转让、转借给第三人或与他人合作经营的。
2.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 30 日的。
3.欠缴各项费用达 壹仟元整 (¥1000元)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6.未能处理好邻里关系导致甲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纠纷的,以及有其他损害甲方利益行为的。
7.未经甲方允许,擅自改变经营用途的。
8.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第十二条:甲方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按延迟的时间对租赁期限做相等的顺延。
(二)租赁期内,甲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1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须向乙方支付当期一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
(三)如因该房屋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但补偿损失额不超过合同租金总额。
第十三条:乙方违约责任
(一)乙方有本合同第十一条第五款所列行为之一(除第2、3项外)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一个月当期租金作为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全部损失。
(二)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三)租赁期内,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向甲方支付一个月当期租金作为违约金,房屋由乙方退还至甲方。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全部损失。
(四)租赁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水电费等费用的,除须补交外,每迟付一天应按逾期总额的万分之七标准承担违约金。
(五)租赁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甲方房屋的,乙方需每天按本合同日使用费标准的双倍支付房屋使用费。
(六)乙方承租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均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缴纳。
第十四条:乙方接收房屋后,该处租赁房屋、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租期内如果发生因乙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则视为乙方重大违约行为,乙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法律后果,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十五条:特别约定
(一)租赁期内,出租房屋必须由乙方本人经营,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租赁房屋及与他人合作经营。乙方取得具备开业条件的相关证照和许可前,乙方不得擅自开业,否则,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收回该房屋,并不予返还乙方履约保证金,不予支付乙方任何装修补偿费用,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及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二)租赁期内,乙方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具体以物业管理方核定的数据为准。
(三)租赁期内关于装修、装潢的约定:
1.合同履行期间,乙方须对该房屋进行装修的,应向物业管理方缴纳装修保证金并服从甲方及物业管理方的统一管理,由物业管理方给乙方下发《同意进场装修通知书》后,乙方方可进场装修。装修保证金具体数额根据物业管理协议确定。如乙方未取得《同意进场装修通知书》,擅自进行装修的,视同乙方违约,物业管理方不予返还乙方装修保证金,甲方将与物业管理方共同下发书面通知责令乙方立即停止装修工作,待乙方取得《同意进场装修通知书》后方可复工。
2.乙方的装修设计方案需报经甲方和物业管理方同意,同时,为满足消防、环保、安全、卫生等规范要求,乙方的装修设计方案还须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并取得合格证,该合格证需报物业管理方备案。如因乙方装修方案未通过审查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装修完成后,需报请消防、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并需取得验收合格证并报物业管理方备案后,方可进行营业。如乙方未取得相关验收合格证而擅自营业,甲方将会同物业管理方下发书面通知要求限期整改,并且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直至乙方整改合格。如乙方拒绝整改,或未按期完成整改的,视同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不予退还乙方所交纳的装修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因乙方装修未通过验收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4.如乙方的装修方案可能对公用部分及其它相邻用户造成影响的,甲方或物业管理方可对该部分方案提出异议,乙方应予以修改。否则物业管理方将不予下发《同意进场装修通知书》。
5.乙方装修期间应严格按经审批的方案进行装修,不得擅自对方案进行修改。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修改装修方案,视同乙方违约,物业管理方将不予返还装修保证金。物业管理方将立即书面通知乙方立即停止装修并限期整改,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如乙方拒不整改,甲方可代为整改,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乙方拒不整改,也不配合甲方整改的,甲方可采取停水停电等管理措施,直至开始整改。如乙方拒不整改或拒绝甲方整改逾期30日(含)的,视同乙方严重违约,甲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收回该房屋,并不予返还乙方履约保证金和剩余租金,不予支付乙方任何装修补偿费用。乙方履约保证金及剩余租金不足以支付甲方整改费用及其他损失的,乙方需另行支付。
6.租赁期内,乙方如需安装空调,室外机必须安装在甲方指定的位置,因此加购管线材料等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不具备条件安装空调的房屋,乙方不得擅自安装。
7.合同期满或终止时,乙方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出租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交还出租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8.租赁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9.乙方应在合同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退房手续,并交还该房屋。交还该房屋时,乙方可清空乙方所购置的家具、电器设备等财产,但不得拆除或破坏固定装修物,甲方将不予支付乙方任何装修补偿费用。同时需结清房租、水电等费用,交还房屋钥匙,办理退房手续;退房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甲方出具乙方离场通知单,物业管理方核实乙方离场通知单后放行。
10.乙方自《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30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逾期不签合同的将移交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合同签订后,出租方按合同约定期限将租赁房屋交付给乙方。
11.乙方应于合同签订前缴纳首期租金及履约保证金,甲方应于收到乙方交付的首期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后30天内将租赁房屋现状交付给乙方,若因甲方原因推迟交房,则将租赁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租期保持不变,若因乙方原因推迟交房,则租赁终止时间不予以等长时段顺延。《移交表》经双方交验签字(按手印)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
12.租赁期内,乙方需与甲方指定物业管理方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并应于物业管理方书面通知乙方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后一个月内签订。乙方须配合甲方及物业管理方的整体管理,符合文明创建要求。如乙方拒不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收回该房屋,并不予返还乙方履约保证金,不予支付乙方任何装修补偿费用。
13.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延期缴纳租金、履约保证金、水电费等费用,否则视同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或物业管理方可采取停水停电等管理措施,直至乙方缴齐拖欠的租金等费用。如乙方拒不缴齐拖欠的租金等费用逾期30日(含)的,视同乙方严重违约,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收回该房屋,并不予返还乙方履约保证金,不予支付乙方任何装修补偿费用。
14.乙方保证按《租赁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使用该房屋,乙方需配合物业管理方,在该房屋显眼位置公示乙方营业执照、租赁用途等相关信息,若发现乙方有擅自改变租赁用途以及转租、分租现象的,甲方将立即会同物业管理方下发限期整改通知单。如乙方拒绝整改或未按期完成整改的,甲方或物业管理方可采取停水停电等管理措施,直至乙方整改完成;如乙方逾期30日仍未完成整改的,视同乙方严重违约,甲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收回该房屋,并不予返还乙方履约保证金,不予支付乙方任何装修补偿费用。
15.合同履行期间,如房屋需要维修、水电改造,乙方需书面向物业管理方提交报修申请,由甲方与物业管理方共同进行检查,如属于房屋施工质量问题的,由甲方安排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如因乙方装修或使用不当等原因而导致房屋损坏的,由乙方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其中,属于房屋结构等质量问题的,由甲方安排维修,乙方承担维修费用;如属于正常易耗物品的且属于乙方自用部分的(如开关、面板、灯具、水龙头、卫生洁具等)由乙方自行更换并承担费用。乙方不得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或延期缴纳房租、水电等费用,否则视同乙方违约,甲方或物业管理方可采取停水停电等管理措施,直至乙方缴齐拖欠的所有费用。如乙方拒不缴齐拖欠的所有费用逾期30日(含)的,视同乙方严重违约,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收回该房屋,并不予返还乙方履约保证金,不予支付乙方任何装修补偿费用。
16.乙方应合理使用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等,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设备损坏的,物业管理方将立即书面通知乙方立即停止破坏并限期整改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乙方拒不整改,甲方可代为整改,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乙方拒不整改,也不配合甲方整改,甲方可采取停水停电等管理措施,直至开始整改;如乙方拒不整改或拒绝甲方整改逾期30日(含)的,视同乙方严重违约,甲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收回该房屋,并不予返还乙方履约保证金,不予支付乙方任何装修补偿费用。
17.乙方应做好门前三包,积极配合物业管理方维护该房屋所在项目的公共设施、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和车辆秩序,同时,在租赁期内,乙方不得出店经营,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公共设施,不得随意在项目内任何公共区域张贴广告、悬挂标志或文字,不得以任何目的或形式使用项目、甲方的名号及标志或该名号及标志的各种图像,乙方产生以上行为的,则视同乙方违约,每发生一次甲方可扣除履约保证金的10%,作为乙方支付的违约金,同时物业管理方可立即下发书面通知限期立即整改,如乙方拒绝整改或限期未完成整改的,甲方或物业管理方可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直至完成整改,如乙方拒不整改逾期30日(含)的,视同乙方严重违约,甲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收回该房屋,并不予返还乙方履约保证金,不予支付乙方任何装修补偿费用。
18.乙方应确保安全生产、经营,保证不在该房屋内存放危险物品。否则,视同乙方严重违约,甲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收回该房屋,并不予返还乙方履约保证金,不予支付乙方任何装修补偿费用。如对该房屋及附属设施造成损失或对甲方、物业管理方、其他方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9.乙方应在约定的经营范围内进行经营,不得以违反商业道德与欺诈、瞒骗的行为从事商业活动,不得违背甲方意愿做任何有损甲方声誉或经济利益的行为,否则甲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收回该房屋,并不予返还乙方履约保证金,不予支付乙方任何装修补偿费用。如造成甲方损失或法律纠纷,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20.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提前解除合同、收回房屋的,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交还房屋。乙方逾期不交,甲方将采取停水停电等管理措施,同时乙方需每天按本合同日使用费标准的2倍支付房屋使用费;逾期超过30日(不含)不交的,乙方遗留在房屋中的物品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甲方将有权清空该房屋并对房屋中的物品自行处置,无需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不得据此向甲方提出索赔。
21.本合同所列双方信息、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均确保准确,若有变更,变更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否则造成的延误,责任均由变更方承担。
22.乙方应于租金缴纳后2日内将缴款凭证提供至甲方,租金缴纳至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可自行登录安徽财政电子票据公共服务平台下载财政电子票据。所有需向甲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违约金等费用均转入甲方以下账户:
单位: 合肥高新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合肥高新支行
账号: 12086201040002447
23.如本协议履行期间物业、经营和水电管理方发生了变更,本协议继续对新的物业、经营和水电管理方有效。
第十六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处理:
(一)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二)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签订地点: 合肥高新区 。
本合同一式 4 份,其中甲、乙双方各执 2 份。
出租方(盖章): 承租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