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临潭县融媒体中心网络安全二级等级保护建设项目中标公告
金额
64.5万元
项目地址
甘肃省
发布时间
2022/08/01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gnlh-2022-009
预算金额65万元
招标公司临潭县融媒体中心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甘南隆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赵晨诚0941-8222906
中标公司兰州索贝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64.5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临潭县融媒体中心网络安全二级等级保护建设项目中标公告
临潭县融媒体中心网络安全二级等级保护建设项目中标公告
一、项目编号
GNLH-2022-009
二、项目名称
临潭县融媒体中心网络安全二级等级保护建设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 |
供应商联系地址 |
中标金额(万元) |
兰州索贝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街道甘南路31号第1单元04层409室 |
64.5 |
四、主要标的信息
货物类 |
|||||
供应商名称 |
名称 |
品牌 |
数量 |
单价 |
规格型号 |
兰州索贝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
详见附件 |
详见附件 |
详见附件 |
详见附件 |
详见附件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孙红霞,马文梅,陈潭红,杨爱丽,党化昌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收费标准:收费标准: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文件》(发改价格【2015】299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2002]1980号文和发改价格[2011]534号规定收取代理服务费。
收费金额:1万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临潭县融媒体中心
地 址:临潭县城关镇西大街160号
联系方式:1889383187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甘南隆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甘肃省甘南州合作市美森佳苑7号楼1单元1103室
联系方式:0941-822290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赵晨诚
电 话:18893831872
附件下载 | |||
招标文件盖章.pdf.pdf招标文件盖章.pdf.pdf |
政府采购项目招标采购公告及文件审,
项目管理有限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临潭县融媒体中心网络安全二级等级保护 | 临潭县融媒体中心网络安全二级等级保护 | 临潭县融媒体中心网络安全二级等级保护 | 临潭县融媒体中心网络安全二级等级保护 | 临潭县融媒体中心网络安全二级等级保护 |
集中采购 | 采购方式 | 公开招标 | 采购 | |
临潭县融媒体中心 |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 甘南 | 长自管理有限公 | |
专业类:3人经济类:1人采购人代表1人 | 专业类:3人经济类:1人采购人代表1人 | 谈判、询价小组组建方案 | 专业类:经济类:采购人 | |
甘肃政府采购网 | 甘南藏族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网 | 甘南藏族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网 | ||
l.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所要求的材料;(1)投标人须为未列入“信用中国”网站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及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方可参加项目的投标。(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投标人须为未列入“中国裁判文书网”行赔犯罪记录名单,方可参加项目的投标。以(网站:wenshu.court.gov.cn)查询结果为准;(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l.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所要求的材料;(1)投标人须为未列入“信用中国”网站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及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方可参加项目的投标。(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投标人须为未列入“中国裁判文书网”行赔犯罪记录名单,方可参加项目的投标。以(网站:wenshu.court.gov.cn)查询结果为准;(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l.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所要求的材料;(1)投标人须为未列入“信用中国”网站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及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方可参加项目的投标。(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投标人须为未列入“中国裁判文书网”行赔犯罪记录名单,方可参加项目的投标。以(网站:wenshu.court.gov.cn)查询结果为准;(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l.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所要求的材料;(1)投标人须为未列入“信用中国”网站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及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方可参加项目的投标。(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投标人须为未列入“中国裁判文书网”行赔犯罪记录名单,方可参加项目的投标。以(网站:wenshu.court.gov.cn)查询结果为准;(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l.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所要求的材料;(1)投标人须为未列入“信用中国”网站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及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方可参加项目的投标。(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投标人须为未列入“中国裁判文书网”行赔犯罪记录名单,方可参加项目的投标。以(网站:wenshu.court.gov.cn)查询结果为准;(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附件:1.本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书原件;2.本采购项目主要技术参数及分项预算表(需加盖采购人公章);3.拟发布招标采购公告(需加盖采购人及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的公章);4.本采购项目招标采购文件(需加盖采购人及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的公章)。 | 附件:1.本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书原件;2.本采购项目主要技术参数及分项预算表(需加盖采购人公章);3.拟发布招标采购公告(需加盖采购人及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的公章);4.本采购项目招标采购文件(需加盖采购人及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的公章)。 | 附件:1.本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书原件;2.本采购项目主要技术参数及分项预算表(需加盖采购人公章);3.拟发布招标采购公告(需加盖采购人及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的公章);4.本采购项目招标采购文件(需加盖采购人及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的公章)。 | 附件:1.本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书原件;2.本采购项目主要技术参数及分项预算表(需加盖采购人公章);3.拟发布招标采购公告(需加盖采购人及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的公章);4.本采购项目招标采购文件(需加盖采购人及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的公章)。 | 附件:1.本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书原件;2.本采购项目主要技术参数及分项预算表(需加盖采购人公章);3.拟发布招标采购公告(需加盖采购人及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的公章);4.本采购项目招标采购文件(需加盖采购人及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的公章)。 |
经办人:ZA目管理项南甘年月 | 经办人:ZA目管理项南甘年月 | 经办人:ZA目管理项南甘年月 | 经办人:ZA目管理项南甘年月 | 经办人:ZA目管理项南甘年月 |
经办人:潭中8(公章)2小0小2年 | 经办人:潭中8(公章)2小0小2年 | 经办人:潭中8(公章)2小0小2年 | 经办人:潭中8(公章)2小0小2年 | 经办人:潭中8(公章)2小0小2年 |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形式集中采购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采购
采购人名称临潭县融媒体中心甘南
评标委员会专业类:3人经济类:1人谈判、询价小组专业类:经济类:
组建方案采购人代表1人组建方案采购人
招标采购公告指
定发布媒体
供应商资质
(资格)条件
及要求
采购代理机构初南
审意见
采购人
复审意见(公章)
备注:本表一式四份,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同级政府采购办和州县(市)交易中心各执一份。
管理有限
管
合项目
甘南州政府采购攻
招标文件
项目名称:临潭县融媒体中心网络安全二级等级保护建设项目
项目编号:GNLH-2022-009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中
采购单位:临潭县融媒体中
项目
采购代理机构:甘南隆合项目管理有限公寄
南
二0年七月
二〇二二年七月
采购代理机构:甘南隆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采购单位:临潭县融媒体中心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项目编号:GNLH-2022-009
项目名称:临潭县融媒体中心网络安全二级等级保护建设项目
招标文件
甘南州政府采购项目
目录
目录…………………………………………………………………1
第一章综合说明……………………………………………………2
第二章投标须知……………………………………………………8
第三章采购内容及要求…………………………………………18
第四章合同主要条款……………………………………………24
第五章应提交的有关格式范例…………………………………29
第六章开标程序及评标办法……………………………………46
附件: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52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54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55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56
第一章综合说明
一、招标公告
临潭县融媒体中心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甘南州公共资源交易网:
http://ggzyjy.gnzrmzf.gov.cn中,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2年7月28日9:10
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GNLH-2022-009
项目名称:临潭县融媒体中心网络安全二级等级保护建设项目
预算金额:65万元
最高限价:65万元
采购需求:
防火墙1套;视频审计1套;网闸1套;入侵防御1套;日志审计1套;
制作系统及网络升级服务4套;机柜1套;测评服务1次。(具体要求及相关
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合同履行期限:按合同约定执行。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供《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所要求的材料;
(1)投标人须为未列入“信用中国”网站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
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及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方可参加项目的投
标。(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
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投标人须为未列入“中国裁判文书网”行贿犯罪记录名单,方可参加
项目的投标。以(网站:wenshu.court.gov.cn)查询结果为准;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
本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
(2)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
知》规定,本项目对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
(3)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
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给予
6%的扣除。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2年7月8日至2022年7月14日(提供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
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每天上午00:00:00至11:59:59下午12:00:00至
23:59: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甘南州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gnzrmzf.gov.cn)
方式:登录甘南州公共资源交易网电子招投标系统
(http://ggzyjy.gnzrmzf.gov.cn)中临潭县电子招投标系统点击“我要投标”,
并在线免费下载招标文件。
售价:免费获取招标文件。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2年7月28日9点10分(北京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
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地点:临潭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线上开标);
(1)投标文件于开标前半小时登录“文锐网上开标系统
(https://wskpb.ggzyjy.gansu.gov.cn/OpenTender/login)”进行签到(上
传授权委托书、HASH编码、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等,)签到成功后方可上传投
标文件,逾期不予受理。
(2)兹定于开标前半小时登录“文锐网上开标系统
(https://wskpb.ggzyjy.gansu.gov.cn/OpenTender/login)”网上开标,届
时请参加投标的代表上传投标文件正本等。
(3)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时间前应主动登录《甘肃政府采购网》及《甘南
藏族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网》,以便及时了解相关招标信息和补充信
息。如因未主动登录网站而未获取相关信息,对其产生的不利因素由投标人自
行承担。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信息注册须知:
凡是参与甘南州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供应商登录电子交易系统有两种自主
选择方式:
1、用户名+密码+手机短信验证码的登录方式(网上免费注册交易主体信息,
审核通过后即可登录,网址:http://ggzyjy.gnzrmzf.gov.cn),全流程免费;
2、持有数字证书的登录方式(网上免费注册交易主体信息后携带相关资料
到甘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技术信息管理科办理或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办理,
网址:http://ggzyjy.gnzrmzf.gov.cn),收取ukey主锁费及信息技
术服务费。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临潭县融媒体中心
联系方式:1889383187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甘南隆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甘南州合作市美森佳苑8号楼3单元1002室
联系方式:1511709304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朱阿龙
电话:15117093043
甘南隆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7月6日
二、投标须知前附表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序n号n | 内n容n | 说明与要求n |
1n | 采购单位名称n | 临潭县融媒体中心n |
2n | 招标项目名称n | 临潭县融媒体中心网络安全二级等级保护建设项目n |
3n | 评标方法n | 综合评分法n |
4n | 联合体投标n | 不接受(n√n)n接受(n)n |
5n | 采购人n | 采n购n人:n临潭县融媒体中心n联n系n人:n赵晨诚n联系电话:n18893831872n |
6n | 代理机构n | 名n称:n甘南隆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n地n址:甘南州合作市美森佳苑8号楼3单元1002室n联系人:朱阿龙n联系电话:15117093043n |
7n | 采购项目预算n | 总预算:650000.00(陆拾伍万元整)n |
8n | 最高限价n | 人民币:650000.00(陆拾伍万元整)n |
9n | 文件获取截止时间n | 2022年7月14日23:59:59时(北京时间)n |
10n | 招标文件获取n | 信息注册须知:n凡是参与甘南州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供应商登录电子交n易系统有两种自主选择方式:n1、用户名+密码+手机短信验证码的登录方式(网上免费n注 册 交 易 主 体 信 息 , 审 核 通 过 后 即 可 登 录 , 网 址 :nhttp://ggzyjy.gnzrmzf.gov.cn),全流程免费;n2、持有数字证书的登录方式(网上免费注册交易主体信n息后携带相关资料到甘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技术信息n管 理 科 办 理 或 甘 肃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局 办 理 , 网 址 :n |
http://ggzyjy.gnzrmzf.gov.cn ) , 收 取 ukey 主 锁 费 及n信息技术服务费。n | ||
11n | 投标文件递交方式n | (1) 投 标 文 件 于 开 标 前 半 小 时 登 录 “ 文 锐 网 上 开 标 系 统n( https://wskpb.ggzyjy.gansu.gov.cn/OpenTender/lnogin )”进行签到(上传授权委托书、HASH 编码、投标n保证金缴纳凭证等,)签到成功后方可上传投标文件,n逾期不予受理。n(2) 兹 定 于 开 标 前 半 小 时 登 录 “ 文 锐 网 上 开 标 系 统n( https://wskpb.ggzyjy.gansu.gov.cn/OpenTender/lnogin)”网上开标,届时请参加投标的代表上传投标文n件正本等。n(3)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时间前应主动登录《甘肃政府n采购网》及《甘南藏族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网》,n以便及时了解相关招标信息和补充信息。如因未主动登n录网站而未获取相关信息,对其产生的不利因素由投标n人自行承担。n |
12n | 对招标文件提出质n疑的期限n | 招标采购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n |
13n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n他文件n |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书及有关补充通知为招标文件的n有效组成部分。n |
14n | 投标保证金n | 依据甘财采(2022)16号文件不收取保证金n |
15n | 缴纳保证金n截止时间n | 依据甘财采(2022)16号文件不收取保证金n |
16n | 投标保证金支付方n式n | 依据甘财采(2022)16号文件不收取保证金n |
17n | 投标文件上传时间n | 开标时间前,24小时之内。n |
18n | 开标时间n | 2022年7月28日09:10时(北京时间)n |
19n | 资格审查n | 开标后,采购人或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n |
格进行审查。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n若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不全或不实,将导致其投标无效。n | ||
20n | 政府采购政策支持n | 1.中小企业折扣: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n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n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n10%的扣除,用扣除后n的n价格参与评审。n2.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n问题的通知》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本项目对n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n6%的扣除。须提供由省级及以上监n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n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n3.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n于促n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残疾人n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给予n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n评审。n4.投标人提供产品如是环境标志产品,应列入财政部、环保n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调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n中公布的清单。注:施行优先采购的产品按照优先采购执行。n如是节能产品,应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n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中公布的清单。注:施行强n制采购的产品按照强制采购执行。(需提供该产品所在的环n保或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页)n1)n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以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n单中标注"★"的产品为准。n2)n上述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指采购公告发布时n最新一期清单或投标截止日期前最新一期的清单。n注:n不叠加计算。n |
21n | 供应商家数计算n | 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n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n投标n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n标人获n得中标人推荐资格;n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n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n |
评标委员会将以招标文件要求为评标依据,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技
术、商务及服务等三部分内容进行综合评分。
七、评标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2、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的规定要求对供应商提供的产品
价格、技术、服务等方面严格进行评判,提供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评审
意见,起草评审报告,并予签字确认。
3、保守秘密。不得透露采购文件咨询情况,不得泄漏供应商的电子投
标文件及知悉的商业秘密,不得向供应商透露评审情况。
4、发现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
为,及时向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组织者或行政监管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发现采购人、集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干预评审、发表
倾向性和歧视性言论、受贿或者接受供应商的其他好处及其他违法违规行
为,及时向行政监管部门报告。
5、解答有关方面对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询问,配合采购
人或者集采机构答复供应商质疑,配合行政监管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等事
宜。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甘南隆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7月7日
财库〔2011〕181号和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文件
财库〔2011〕181号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
〔2009〕36号),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财政部、工
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附件1;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
策目标,产品、服务、信誉较好的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二)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
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
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
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
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
视待遇。
第四条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应当加强
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本部门
(含所属各单位,下同)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
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60%。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
询价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第五条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
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
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
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见附件)。
第六条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
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
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
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本
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扶持政策。
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
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第七条中小企业依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政策获取政
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
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第八条鼓励采购人允许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依法向中小企业分
包。
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额。
第九条鼓励采购人在与中小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在履约保证金、
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中小企业适当支持。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
按时足额支付采购资金。
第十条鼓励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融资、
投标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的担保服务。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
培训指导及专业化咨询服务力度,提高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能力。
第十二条各部门应当每年第一季度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
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发布媒体公开预留
项目执行情况以及本部门其他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情况。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提高政府采
购信息发布透明度,提供便于中小企业获取政府采购信息的稳定渠道。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促进中
小企业发展的有关制度,加强有关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各项工作的执行和管理。
第十五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企业所
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
违规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
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
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
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
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
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
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
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
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
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
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
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
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
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
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
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
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
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
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
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
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
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
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
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
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
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
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
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
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
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
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
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
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
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
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
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
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
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
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
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
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
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
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
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
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
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
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
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
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
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
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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